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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第三章复习内容

发布时间: 2008-11-09 19:47:03 作者: yanghd99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明确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包括哪些措施,掌握进出口许可制度、进出口贸易经营管制制度、机电产品进口审查制度,国家对其他特殊进出口货物的管制等知识点,理解各类许可文件的申领办法。

学习单元内容概述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进出口许可制度的内涵(重点掌握)

二、进出口经营权及经营范围的审批(重点掌握)

三、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的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重点掌握)

四、进出口贸易经营管制(一般掌握)

五、对外贸易国别政策(一般了解)

第二节 国家对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特定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重点掌握)

二、机电产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重点掌握)

三、海关对重要工业品的进口管理(一般掌握)

第三节 其他特殊国家管制

一、文物出口的管理(一般掌握)

二、濒危物种管理(一般掌握)

三、金银产品出口管理(一般掌握)

四、民用枪支弹药进出口管理(一般掌握)

五、音像制品、印刷品的进出境管理(一般掌握)

六、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一般掌握)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管制,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管理进出口秩序的重要行政手段,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许可证管制的实际意义在于政府批准何类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以及准许进出口何种货物。国家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是国家批准企业、单位或个人进口或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文件。

一、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内涵

(一)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涵义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外贸易计划和国内市场的需要,对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贸易国别、进出口商品品种、数量、技术及其相关产品等实行全面管制、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进出口许可的制度。是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为主体的国家对外贸易一系列审批制度的总和。

(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内容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包括进出口经营权及经营范围的审批,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的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的分类管理,对外贸易国别政策等内容。

二、进出口经营权及经营范围的审批

(一)进出口经营权及经营范围的涵义

进出口经营权是我国企业对外洽谈并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资格。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具体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

(二)进出口经营者的必备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出口经营权及经营范围的审批

1.有关企业自主申请后,经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核准,在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相应的经营范围后,可在不另行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情况下,经营除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分类管理的商品外的其他商品。

2.2001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出通知:非公有经济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准入限制完全取消。同时规定,将原来实行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审批制度,改为实行登记和核准制。

3.符合对外贸易经营者所具备的基本条件的企业方可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对外贸易经营权。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活动,由各省、市、自治区及各地方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一般代表地方在本地区开展对外贸易经济活动。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办理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应手续。

(四)我国经核准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类型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的各类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工贸公司。

3.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

5.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

6.租赁进出口公司。

7.科研院所。

8.其他由外经贸部核准有权经营对外贸易和进出口业务的其他公司和单位。

三、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的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

(一)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的定义

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对于某种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和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出口,超过了的不准进出口。

许可证管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国家规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的许可,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要申领许可证。

(二)我国的进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1.有关规定

(1)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进口分级发证范围目录签发进口许可证,严禁越权、无批件或超配额发证。

(2)进口汽车整车指定在大连、天津、上海、黄埔、皇岗和满洲里六个口岸报关,各发证机构应按指定的报关口岸签发进口许可证。

(3)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2.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概况

(1)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12种,总计170个8位商品编码。

(2)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对绦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彩色电视机其显像管、收音机和录音机及其机芯、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空调器及其压缩机、气流纺纱机、酒、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汽车及其关键件、汽车轮胎部分编码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3)2002年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和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等8种商品。

(4)2002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等4种商品。

(三)我国实行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1.有关规定

(1)凡指定发证机构发证的商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一律到指定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

(2)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2.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概况

(1)200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54种(332个8位商品编码)。

(2)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食糖、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坯绸、棉坯布(对日、韩)、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锌及锌基合金、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石蜡。

(3)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大蒜(对韩国出口,共8个商品编码)。

(4)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矾土、人造刚玉、甘草及甘草制品。

(5)实行出口配额无偿招标管理的商品: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

(6)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大蒜(对韩国以外市场)、重水、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电子计算机。

四、进出口贸易经营管制

(一)进口贸易经营管制

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对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即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录入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的专业外贸公司、综合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联合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公司经营。

(二)出口贸易经营管制

对我国大宗货物、特别重要的货物出口,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的企业经营。具体表现为: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出口货物目录及指定的出口经营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公布;目录以外的货物出口,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其他规定自主经营。

五、对外贸易国别政策

对外贸易国别政策是根据国家外交政策的需要,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不同关系的国家或地区采取不同的贸易方针、政策和方式。

(一)优惠措施── 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

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待遇、国民待遇。

(二)歧视性政策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或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节 国家对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特定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原器件。但不包括虽然为机械、电气、电子设备所生产的,而本身无机械、电气、电子性能的产品,以及各类体育用具、玩具。

对于进口电冰箱、洗衣机、照相机、摩托车、汽车、空调器、汽车起重机7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以上的,也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对于进口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手表、电视机显像管、电子显微镜、复印机、电子分色机、CT机、气流纺纱机、录(放)像机和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等12种机电产品的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以上的,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

(二)进口机电产品配额管理规定

1.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目录,编制全国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外经贸部报告。

2.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经有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核实后,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其有效期为签发当年。

3.请进口单位持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并凭以向海关申报。

4.下列情事进口机电产品应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及《进口配额许可证》:

(1)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

(2)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留作自用的;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

(4)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

(5)以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

(6)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施工企业在境外购置配额管理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登记管理

(一)自动进口管理机电产品的适用范围

下列情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内销产品或留作自用的;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3.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4.从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5.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施工企业在境外购置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 下列情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不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复出口的;

2.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3.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5.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类的货样和广告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规定

1.国家对实行配额管理和特定产品目录管理以外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经相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核实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3.进口单位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4.《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换发和延期《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自动进口许可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自动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

(四)2002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简况

1.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商品共540种。如:过热水锅炉、机车用柴油机、液压马达、混凝土泵、离心通风机、炼焦炉、石灰石分解炉、热交换装置、工业用静电除尘器、载客电梯、精梳机、热轧管机、显示器、激光打印机、扫描仪、电缆、病员监护仪等。

2.由外经贸部签发的商品共74种。如: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棉细纱机、气流纺纱机、注塑机、激光视盘放像机、无线寻呼机、无线电通信车、机动医疗车、X射线断层检查仪等。

三、海关对重要工业品的进口管理

重要工业品目录分为限量登记管理商品和自动登记管理商品两大类。国家对上述两大类商品分别进行“限制登记管理”和“自动登记管理”。进口企业进口上述商品时,经国家经贸委授权机关审核后发给《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进口海关手续。《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一)适用范围

1999年2月,国家经贸委公布列入重要工业品目录的商品共有13类,其中,实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有5类:原油、钢材、农药、胶合板和石棉;实行自动登记管理的商品有8类:酒、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化纤布、钢坯、铜和铝。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

进口实行限量登记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经营单位需向国家经贸委授权的登记机关申领《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进口实行自动登记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经营单位需向国家经贸委或外贸部授权的登记发证机关申领《重要工业品登记证明》或《自动登记进口证明》,海关凭上述两种证明之一验放。其中,属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在办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后按原规定办理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进口重要工业品中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进口管制的,如动植物检疫、商检、食检等,还应办理其他进口手续。

第三节 其他特殊国家管制

一、文物出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同时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贸易性文物出口,除需经国家指定口岸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证件外,还应交验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外,一律禁止出口。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

(一)文物出境鉴定范围

1.建国前中国或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雕塑品、书画、织绣、货币、工艺美术品等。

2.建国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

3.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4.国家文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物品。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

文物出境,必须由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部门进行出境鉴定。经鉴定准予出境的文物,由执行鉴定任务的机构加盖1994年版火漆印。A、B、C编号。

文物出境,指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个口岸办理验放手续。有关单位申报出口文物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向海关提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或国家文物局开具的《文物出口特许证》或《文物出口证明》。

二、濒危物种管理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对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以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范围

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文件中的全部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和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全部物种均是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上述物种是指:(1)活的或死的动物、植物;(2)任何可辨认的部分;(3)物种的衍生物;(4)人工培养的野生物种;(5)野生动物的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

另外,凡含有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成分的中药材,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范围。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的基本手续

1.凡出口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白鳍豚、扬子鳄、中华鲟等,必须事先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核准,发给《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书》,凭以向海关申报出口。

2.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出口的各种国家珍贵树种、树苗(含根、茎、叶、花、果实及其他产品、制成品等),海关凭《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验放。

3.牛、虎、豹、熊、麝、穿山甲、海龟、玳瑁、大象、羚羊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这些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必须由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管理机构签发允许进、出口证明文件,凭以向海关申报。

4.进、出口非洲象及其任何产品,必须经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商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同意后,发给允许出口证明和允许进口证明书,凭以向海关申报进、出口。

5.出口含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药材成分的中药材,在出口前必须取得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后,方能向海关申报出口。

6.出口珍稀野禽、野味(整体或分割部分)及观赏野生动物(含标本),海关凭具有上述商品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及《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验放。

三、金银产品出口管理

凡报运出口的金银及其制品或含有金银的制品,出口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金银产品准许证》办理出口手续。为加工出口成品而从境外进口的金银原料,应在进口后持进口报关单据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出口时审查发证。

(一)金银产品出口的基本手续

1.金银及其制品报关出口时,必须事先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机构办理《金银制品出口准许证》,海关凭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为加工出口成品而从境外进口的金银原料,应当在进口后持进口报关单据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成品出口时,凭以签发《金银制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

(二)金银产品进口的基本手续

1.旅客携带进境的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数量合理为限,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予以征税放行。

2.旅客随身携带进境的国内单位进口的金银及其制品,及接受捐赠的金银及其制品,须由国内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有效期内的批件,办理报关手续。

3.来料加工所需进口的金银,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行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报进口。


四、民用枪支弹药进出口管理

(一)非国防工业部门进口军用枪支、弹药(含样品)

必须首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凭以上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境手续。

(二)体育部门进口的各种射击运动用枪支、弹药(含样品)

必须事先报经国家体委批准,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海关凭以上批准证件核收。

(三)林业、狩猎部门进口狩猎用枪支弹药(含样品)

必须事先报经林业部门批准,进口时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海关凭以上批准证件验放。

五、音像制品、印刷品的进出境管理

(一)进口音像制品的管理

音像制品进口时,海关根据有关规定验凭有关证明放行。但是,个人携带和邮寄用于非经营目的的音像制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的规定,在自用合理数量内,而且其内容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予以放行。

1.进口经营单位,经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文化部批准,才可从事音像制品的进口经营活动。

2.特殊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需委托有进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代理进口业务,由代理进口单位将进口协议和目录报文化部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3.进口用于出版或进口用于直接销售的音像制品,经文化部批准后,凭其签发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母带(盘)销售用音像制品进口手续。

4.进口用于报审的样带(盘)应持由文化部统一印制的《进口音像制品样带(片)提取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签单后,由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5.进口专门用于展览、展示活动的音像制品,经文化部批准后,委托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暂时进口手续。

(二)印刷品管理

印刷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复印件等。

海关对印刷品管理的范围包括:贸易性印刷品和非贸易性印刷品,也包括去港澳地区印刷的印刷品及合作出版的印刷品。

印刷品进出口的基本手续:

1.贸易性印刷品的进出口,统一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和国际书店等单位经营。

2.去港澳地区印刷的印刷品,事先由国内委托印刷单位填写《赴港澳印刷审查卡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印件进口时,海关凭盖有“新闻出版署赴港澳印刷审批用章”的《审查卡片》验放。

3.合作出版印刷品,事先由国内出版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的,将批准文件连同合作出版合同书(协议书),一并报新闻出版署核批,海关凭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六、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

(一)化学品首次进口的涵义

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

(二)有毒化学品的环境管理

1.进出口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有毒化学品,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收。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2.进出口有毒化学品属国家实施其他进出口管制的,如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检等,在进出口通关时,还应出具其他授权机关签发的有关证件。

第三章 报关英语

一、英汉对照报关常用单词、词组

1.sales confirmations 销售确认书

2.shipper 托运人

3.bill of lading 提单

4.consignee 收货人

5.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

6.number of packages 件数

二、英汉对照报关常用语句

1.This is our FOB quotation sheet.

这是我们的F.O.B.价格单。

2.Are the prices on the list firm offers?

单上的价格是实盘吗?

3.All the quotations on the list are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

单中的所有价格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4.Our offer remains open for 3 days.

我们的价格3天有效。

5.All these articles are our best selling lines.

这些产品都是我们的畅销货。

6.If your price is favorable, we can place an order right away.

如果按这个价格买进,我们可以马上订货。

三、英汉对照报关常用缩写语

1.C.O.D.(Cash On Delivery) 货到付款

2.D/W (Deadweight) 重量货物

3.D.W.T. (Dead Weight Tonnage) 载重吨位,重量吨位

4.D.P.V.( Duty-Paid Value) 完税价格

5.E/D ( Export Declaration) 出口申报单

6.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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