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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4)

发布时间: 2008-11-12 10:44:23 作者: liuhuituzi

洪道德老师编著的刑事诉讼法笔记,对考试复习很有帮助。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内容指导]
这种分类不是法律上的规定而是理论上对证据的分门别类,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的是在实践中指导办案人员更好地运用证据。目前在我国公认的证据分类有4种。我们按照教材的分类看一下:
一、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复制或者转述或者传抄的证据。而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经过复制或者转述或者传抄的证据。这种分类的现实意义是什么呢?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的可靠性强,所以要尽量用原始证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如下不可忽视的作用: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2)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真假的依据。 (3)在原始证据无法取得或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代替原始证据。 (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作用。另外,要注意运用传来证据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根据证据证明作用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为的证据就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为的证据就是无罪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都包括3个方面。有罪证据包括: (1)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2)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了重罪; (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了轻罪。无罪证据包括: (1)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 (Z)犯罪事实虽然存在,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为; (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无论从刑法还是从刑事诉讼法方面来讲,这种分类的理论意义是什么呢?有两点:证据的属性是不变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全面收集。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有这样的规定。
三、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当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部属于言词证据。其他的证据属于实物证据。这种分类的理论意义是什么呢?主要是告诉我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各有其特点。言词证据能够比较形象和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可以从动态上解释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具体情节,而且提供证据的人可以及时修正和补充他所知道的事实,回答办案人的问题,澄清案件的疑点。言词证据的不足之处在于经过人的记忆加工,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可能加上一些其他因素而与事实有一定差距。所以在审查言词证据时,一定要注意它的不足之处。而言词证据的优点恰是实物证据的不足之处,实物证据对案件的证明不能指出案件的线索而需要去寻找。实物证据的优点在于它的稳定性很强,只要依法及时收集和固定下来,它的证明作用就会长久地保留下来,而不会发生变化。
四、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什么是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实施。简单说就是何事、何人所为。一个证据就能单独直接指出案件主要事实,这样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一个证据不能指出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指出案件主要事实的是间接证据。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证据又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两种。肯定性直接证据是指一个证据必须同时具备能够指出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证据要求一个证据能够否定构成案件主要事实两个要素中的任何—个要素,也就是说,只要—个证据能够否定犯罪案件的发生或否定某人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这种分类的理论意义是什么呢?这主要告诉我们一个案件如果认定有罪,若有直接证据,那么这个案件的认定就比较简单。如果靠间接证据来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这个证明方法就比较复杂,过程就比较漫长。关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还有两点内容要注意。第一,对刑事诉讼法的7种证据的分类可以看到有的证据只能是直接证据,有的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还有一些证据既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这要根据证据提供的内容来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只能是直接证据,像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只能是间接证据,不可能成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其他的证据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第二,要注意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区分开。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是直接证据而是原始证据,这两类证据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原始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也不能认为传来证据就是间接证据。不要在这4种分类证据中做人为的必然联系。

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
[内容指导]
一、证明对象
重点掌握高法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范围,分为8个方面: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 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 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 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教材把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具体的解释有印象就可以了。
二、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这种分类不是法律上的规定而是理论上对证据的分门别类,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的是在实践中指导办案人员更好地运用证据。目前在我国公认的证据分类有4种。我们按照教材的分类看一下:
一、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复制或者转述或者传抄的证据。而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经过复制或者转述或者传抄的证据。这种分类的现实意义是什么呢?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的可靠性强,所以要尽量用原始证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如下不可忽视的作用: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2)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真假的依据。 (3)在原始证据无法取得或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代替原始证据。 (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作用。另外,要注意运用传来证据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根据证据证明作用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为的证据就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为的证据就是无罪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都包括3个方面。有罪证据包括: (1)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2)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了重罪; (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了轻罪。无罪证据包括: (1)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 (Z)犯罪事实虽然存在,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为; (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无论从刑法还是从刑事诉讼法方面来讲,这种分类的理论意义是什么呢?有两点:证据的属性是不变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全面收集。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有这样的规定。
三、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当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部属于言词证据。其他的证据属于实物证据。这种分类的理论意义是什么呢?主要是告诉我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各有其特点。言词证据能够比较形象和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可以从动态上解释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具体情节,而且提供证据的人可以及时修正和补充他所知道的事实,回答办案人的问题,澄清案件的疑点。言词证据的不足之处在于经过人的记忆加工,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可能加上一些其他因素而与事实有一定差距。所以在审查言词证据时,一定要注意它的不足之处。而言词证据的优点恰是实物证据的不足之处,实物证据对案件的证明不能指出案件的线索而需要去寻找。实物证据的优点在于它的稳定性很强,只要依法及时收集和固定下来,它的证明作用就会长久地保留下来,而不会发生变化。
四、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什么是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实施。简单说就是何事、何人所为。一个证据就能单独直接指出案件主要事实,这样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一个证据不能指出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指出案件主要事实的是间接证据。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证据又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两种。肯定性直接证据是指一个证据必须同时具备能够指出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证据要求一个证据能够否定构成案件主要事实两个要素中的任何—个要素,也就是说,只要—个证据能够否定犯罪案件的发生或否定某人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这种分类的理论意义是什么呢?这主要告诉我们一个案件如果认定有罪,若有直接证据,那么这个案件的认定就比较简单。如果靠间接证据来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这个证明方法就比较复杂,过程就比较漫长。关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还有两点内容要注意。第一,对刑事诉讼法的7种证据的分类可以看到有的证据只能是直接证据,有的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还有一些证据既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这要根据证据提供的内容来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只能是直接证据,像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只能是间接证据,不可能成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其他的证据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第二,要注意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区分开。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是直接证据而是原始证据,这两类证据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原始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也不能认为传来证据就是间接证据。不要在这4种分类证据中做人为的必然联系。

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
[内容指导]
一、证明对象
重点掌握高法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范围,分为8个方面: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 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 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 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教材把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具体的解释有印象就可以了。
二、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都是在控诉人一方,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完全在控诉方。无论是公诉程序还是自诉程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既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用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义务。但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承担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的责任,否则就以非法手段所得论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手段有勘验、检查、扣押、鉴定以及查询和冻结。
三、证明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有两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认定有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就不能认定为有罪。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经过对案件补充侦查,案件仍然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要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经过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时候,要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所以可见,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为证明有罪的标准和证明无罪的标准二种。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要求实际上是针对定罪来说的。而无罪证明标准就是不能证明有罪,被告人就是无罪。

第八章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概述——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考试大纲要求]
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特征及适用中考虑的因素,公民的扭送,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期限,保证人、保证金的相关知识,逮捕的权限。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内容指导]
这里面我们掌握一下强制措施的概念,教材上有这么一个定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这个定义可以说是由若干个要素组成。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只限于公检法机关,当然这个地方,公安机关就自动包含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3个机关。
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拘留的对象具体叫做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这里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实际上也是犯罪嫌疑人的组成部分。
强制措施的目的或者强制措施的性质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只具有诉讼的性质而不具有惩罚性,也就是说不能够拿强制措施来作为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手段,只能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强制措施有两种后果,一种是限制了行动自由,一种是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但我们也要看到,无论是哪种后果,都是临时性的,因为它不是一种惩罚,而仅仅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诉讼都是有期限的,所以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可能是无期的,也不可能比诉讼期限长,从诉讼的期限也可以看出强制措施都是临时性生的。
最后一个就是强制措施的表现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5种,按照强制力的轻重不同,由轻到重排列。还有一个内容,就是公民的扭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63条里。注意二点,一是扭送不是强制措施种类,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二是把扭送的适用范围与拘留的适用范围进行比较,以免混淆,可以把刑事诉讼法的第61条和第63条放在一起比较学习掌握。以上这些内容就构成了第一节中我们应掌握的重点。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内容指导]
一、拘传
我们主要掌握拘传的适用条件,除了强制措施当中应有的条件要具备以外,拘传有自己的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拘传的对象必须是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的就处在羁押状态,处在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不需要用这种强制措施了。如果需要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可以直接到关押场所提人,这种提人跟我们讲的拘传是两回事。第二个特点是拘传的目的,拘传的最高目的当然是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直接目的则是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将人拘传到案后不立即进行讯问,以及讯问完毕不立即放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注意拘传不具有羁押性。要把刑事诉讼拘传和民事诉讼拘传区别开来;刑事诉讼当中的拘传和传唤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公检法机关可以先传唤,被传唤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来的,再改为拘传,那公检法机关也可以直接就用拘传,这是刑事诉讼当中的拘传,跟民事诉讼的拘传不一样。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先传唤,传唤是适用拘传的必经程序。再有就是我们顺便掌握一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而拘传是强制措施,区别就在于传唤是要被传唤人按照传唤证上指定的时间,主动到达指定地点,也就是说在传唤情况下,传唤机关不派出执行人员。传唤没有执行人员,基础不一样。拘传情况下,拘传机关是要派出执行人员的,如果被拘传人不服从,执行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下面是拘传程序上的要求,第一是拘传要有拘传证,不准搞无证拘传,拘传证要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在内的公检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是执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三个是要把人带到指定地点,马上进行讯问。拘传的目的就是讯问,拘而不问是不对的。第四是期限上的要求,即每一次拘传不超过12小时。那么这有两点,第一,这12小时不是从拘传时开始,而是把人带到指定地点后开始计算,因为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第二点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92条明确要求,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这说明在两次拘传之间要有一个间隔时间,这间隔时间—般为12小时。关于拘传的分析就这些。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第一个问题就是要搞清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就是教材上讲的适用条件,归纳起来有这样几个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哺乳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74条还有这样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以上是取保候审应掌握的第—个问题。掌握取保候审的条件或适用范围的时候应了解立法上的倾向,就是取保候审和逮捕比较起来,能够取保候审的就不要逮捕,就是用轻的不用重的。是不是一定要用取保候审呢?从法律规定来讲没有这个意思,对于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可以不用的话就不用,就是说在诉讼过程当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什么强制措施都不采用,因为采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诉讼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不采用强制措施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就可以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下面来看取保候审的第二个问题,取保候审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保证人担保,一种是保证金担保。一,不论哪一种担保方式,都是由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司法机关没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寻找保证人或保证金。二,保证人和保证金在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同—事件上不能同时使用。三,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这两种担保方式中重点掌握保证人担保这种方式,首先掌握保证人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所、收入。与本案无牵连指的是在犯罪事实上,保证人不是共同作案人,并不是指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人身关系上没有牵连,恰1合相反,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人身关系上应当有比较密切的关系。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要求保证人必须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有固定住所、收入,这里“固定”既是对住所的规定又是对收入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才能充当保证人。保证人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一共有两项义务,一是监督的义务,二是报告的义务,具体内容大家可以看书。保证人不尽义务的后果,如果保证人没有尽到义务,会受到一定处罚,尤其是没有尽到报告的义务经查证属实,要由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保证人逃离或对藏匿地点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保证人刑事责任。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对保证人是否以及如何进行罚款都要由公安机关进行认定,决定的权力在执行机关。关于保证人总体上掌握以下3点: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人的义务、没有履行保证义务的后果。关于保证金,简单掌握下列内容:1.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交纳;2.保证金起点数额为1000元,即保底不封顶;3.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4.没收或者退还保证金的决定,都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

取保候审过程中我们要掌握的第三个问题是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要同时遵守4项法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以上4项要求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违反规定的,对缴纳的保证金要进行没收,然后区别情节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变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取保候审的第四个问题就是取保候审的程序,重点掌握这样一个要点:就是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这几种人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必须在收到书面申请的7曰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其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要确定采取何种担保方式,然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审申请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保候审的最后内容就是它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不能超过12个月。
三、监视居住
要掌握的重点有3个。第一个,就是它的适用范围或者适用条件,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相同,也就是说能采取取保候审的就能采取监视居住。一般在无法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使用监视居住,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就可以采用监视居住。
第二个,就是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5项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居所。根据公安部规定,固定居所指的是在办案机关所在堋巳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没有住处,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户口所在地有没有住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他人不包括聘请的律师、共居人。(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违反法律要求,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第三个,就是监视居住的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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