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品目05.02);马毛及废马毛(品目05.11);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品目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品目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
(四)品目25.24的石棉、品目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产品;
(五)品目30.05或30.06的物品;品目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
(六)品目37.01至37.04的感光布;
(七)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塑料单丝和表面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及上述单丝或扁条的缏条、织物、篮筐或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六章);
(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十)带毛皮张(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品目43.03或43.04的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十一)品目42.01或42.02的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
(十二)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例如纤维素絮纸);
(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
(十四)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类及其零件;
(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品;
(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纺织材料(品目68.05)以及品目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
(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但可见底布的玻璃线刺绣品除外(第七十章);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网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及打字机色带);
(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二、(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品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2.在选择合适的品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品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虑;
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4.同一章或同一品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一)、(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三、(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索、缆”:
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
3.大麻或亚麻纱线:
(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
(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
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
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
3.品目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
4.品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
5.品目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四、(一) 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股纱线或缆线):
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含线芯)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
(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
3.绕成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1.各种纺织材料制的单纱,但下列两种除外:
(1)未漂白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
(2)漂白、染色或印色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细度在5000分特以上;
2.未漂白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1)丝或绢丝制的,不论何种包装;
(2)除羊毛或动物细毛外其他纺织材料制,成绞或成束的;
3.漂白、染色或印色丝或绢丝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下;
4.任何纺织材料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1)交叉绕成绞或束的;
(2)绕于纱芯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形筒管或锭子上的或者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纱线)。
五、品目52.04、54.01及55.08所称“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
(一)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
(二)作为缝纫线上过浆的;
(三)终捻为反手(Z)捻的。
六、本类所称“高强力纱”,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下列标准的纱线: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3厘牛顿/特克斯;
粘胶纤维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厘牛顿/特克斯。七、本类所称“制成的”,是指:
(一)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
(二)呈制成状态,无需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联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布、方披巾、毯子);
(三)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
(四)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
(五)缝合、胶合或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将两段或两段以上同样料子的织物首尾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叠而成的匹头除外);
(六)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不论进口或出口时是单件还是以若干件相连成幅的。
八、对于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
(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和第六十章,以及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不适用于上述注释七所规定的制成货品;
(二)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第六十章不包括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的货品。
九、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机织物包括由若干层平行纱线以锐角或直角相互层叠,在纱线交叉点用粘合剂或以热粘合法粘合而成的织物。
十、以纺织材料和橡胶线制成的弹性产品归入本类。
十一、本类所称“浸渍”,包括“浸泡”。
十二、本类所称“聚酰胺”,包括“芳族聚酰胺”。
十三、本类及本协调制度所称“弹性纱线”,是指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成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但变形纱线除外。这些纱线可拉伸至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长两倍后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一倍半。
十四、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供零售用,也应按各自品目分别归类。本注释所称“纺织服装”,是指品目61.01至61.14及品目62.01至62.11所列的各种服装。
【子目注释】
一、本类及本协调制度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未漂白纱线
1.带有纤维自然色泽并且未经漂染(不论是否整体染色)或印色的纱线;
2.从回收纤维制得,色泽未定的纱线(本色纱)。
这种纱线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可轻易地用肥皂洗去)处理,如果是化学纤维纱线,则整体用消光剂(例如二氧化钛)进行处理。
(二)漂白纱线
1.经漂白加工、用漂白纤维制得或经染白(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论是否整体染色)及用白浆料处理的纱线;
2.用未漂白纤维和漂白纤维混纺制得的纱线;
3.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纺成多股纱线或缆线。
(三)着色(染色或印色)纱线
1.染成彩色(不论是否整体染色,但白色或易褪色除外)或印色的纱线,以及用染色或印色纤维纺制的纱线;
2.用各色染色纤维混合纺制或用未漂白或漂白纤维与着色纤维混合制得的纱线(夹色纱或混色纱),以及用一种或几种颜色间隔印色而获得点纹印迹的纱线;
3.用已经印色的纱条或粗纱纺制的纱线;
4.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与着色纱纺成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上述定义作相应调整后适用于第五十四章的单丝、扁条或类似产品。
(四)未漂白机织物
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机织物。这类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处理。
(五)漂白机织物
1.经漂白、染白或用白浆料处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成匹机织物;
2.用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未漂白纱线和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六)染色机织物
1.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染成白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或用白色以外的其他有色整理剂处理的成匹机织物;
2.用单一颜色的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七)色织机织物
除印花机织物以外的下列机织物:
1.用各种不同颜色纱线或同一颜色不同深浅(纤维的自然色彩除外)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2.用未漂白或漂白与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夹色纱线或混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不论何种情况,布边或布头的纱线均可忽略不计。
(八)印花机织物
成匹印花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用各色纱线织成。
用刷子或喷枪,经转印纸转印、植绒或蜡防印花等方法印成花纹图案的机织物亦可视为印花机织物。
上述各类纱线或织物如经丝光工艺处理并不影响其归类。
上述第(五)至(八)项的定义在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针织或钩编织物。
(九)平纹织物
每根纬纱在并排的经纱间上下交错而过,而每根经纱也在并排的纬纱间上下交错而过的织物组织。
二、(一)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应根据本类注释二对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或品目58.09的此类纺织材料产品归类的规定来确定归类。
(二)运用本条规定时:
1.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
2.对由底布和绒面或毛圈面构成的纺织品,在归类时可不考虑底布的属性;
3.对品目58.10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归类时应只考虑底布的属性,但不见底布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应根据绣线的属性确定归类。
第五十章 蚕丝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注释】
本协调制度所称:
一、“羊毛”,是指绵羊或羔羊身上长的天然纤维;
二、“动物细毛”,是指下列动物的毛:羊驼、美洲驼、驼马、骆驼(包括单峰骆驼)、牦牛、安哥拉山羊、西藏山羊、喀什米尔山羊及类似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家兔(包括安哥拉兔)、野兔、海狸、河狸鼠或麝鼠;
三、“动物粗毛”,是指以上未提及的其他动物的毛,但不包括制刷用鬃、毛(品目05.02)以及马毛(品目05.11)。
第五十二章 棉 花
【子目注释】
子目5209.42及5211.42所称“粗斜纹布(劳动布)”,是指用不同颜色的纱线织成的三线或四线斜纹织物,包括破斜纹组织的织物,这种织物以经纱为面,经纱染成一种相同的颜色,纬纱未漂白或经漂白、染成灰色或比经纱稍浅的颜色。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
(一)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得,例如,聚酰胺、聚酯、聚烯烃、聚氨基甲酯;或通过上述加工得到的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制得(例如,聚乙酸乙烯酯水解而制得的聚乙烯醇);
(二)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溶解或化学处理制成聚合物,例如,铜铵纤维或粘胶纤维;或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蛋白及其他蛋白质或藻酸)经化学改性制成聚合物,例如,酸纤维素纤维或藻酸盐纤维。
对于化学纤维,所称:“合成”,是指(一)款所述的纤维;所称“人造”,是指(二)款所述的纤维。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不视作化学纤维。
对于纺织材料,所称“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其含义应与上述解释相同。
二、品目54.02及54.03不适用于第五十五章的合成纤维或人造纤维的长丝丝束。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注释】
品目55.01和55.02仅适用于每根与丝束长度相等的平行化学纤维长丝丝束。前述丝束应同时符合下列规格:
一、丝束长度超过2米;
二、捻度每米少于5转;
三、每根长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
四、合成纤维长丝丝束,须经拉伸处理,即本身不能被拉伸至超过本身长度的1倍;
五、丝束总细度大于20000分特。
丝束长度不超过2米的归入品目55.03或55.04。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各种物质或制剂(例如,第三十三章的香水或化妆品、品目34.01的肥皂或洗涤剂、品目34.05的光洁剂及类似制剂、品目38.09的织物柔软剂)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或无纺织物,其中的纺织材料仅作为承载介质;
(二)品目58.11的纺织产品;
(三)以毡呢或无纺织物为底的砂布及类似品(品目68.05);
(四)以毡呢或无纺织物为底的粘聚或复制云母(品目68.14);
(五)以毡呢或无纺织物为底的金属箔(第十五类)。
二、所称“毡呢”,包括针刺机制毡呢以及纤维本身通过缝编工序增强了抱合力的纺织纤维网状织物。
三、品目56.02及56.03分别包括用各种性质(紧密结构或泡沫状)的塑料或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毡呢及无纺织物。
品目56.03还包括用塑料或橡胶作粘合材料的无纺织物。
但品目56.02及56.03不包括:
(一)用塑料或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按重量计纺织材料含量在50%及以下的毡呢或者完全嵌入塑料或橡胶之内的毡呢(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章);
(二)完全嵌入塑料或橡胶之内的无纺织物,以及用肉眼可辨别出两面都用塑料或橡胶涂布、包覆的无纺织物,涂布或包覆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章);
(三)与毡呢或无纺织物混制的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板、片或扁条,纺织材料仅在其中起增强作用(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章)。
四、品目56.04不包括用肉眼无法辨别出是否经过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纱线或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运用本条规定,可不考虑浸渍、涂布或包覆所引起的颜色变化。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注释】
一、本章所称“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是指使用时以纺织材料作面的铺地制品,也包括具有纺织材料铺地制品特征但作其他用途的物品。
二、本章不包括铺地制品衬垫。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注释】
一、本章不适用于经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第五十九章注释一所述的纺织物或第五十九章的其他货品。
二、品目58.01也包括因未将浮纱割断而使表面无竖绒的纬起绒织物。
三、品目58.03所称“纱罗”,是指经线全部或部分由地经纱和绞经纱构成的织物,其中绞经纱绕地经纱半圈、一圈或几圈而形成圈状,纬纱从圈中穿过。
四、品目58.04不适用于品目56.08的线、绳、索结制的网状织物。
五、品目58.06所称“狭幅机织物”,是指:
(一)幅宽不超过30厘米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织成或从宽幅料剪成,但两侧必须有织成的、胶粘的或用其他方法制成的布边;
(二)压平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圆筒机织物;
(三)折边的斜裁滚条布,其未折边时的宽度不超过30厘米。
流苏状的狭幅机织物归入品目58.08。
六、品目58.10所称“刺绣品”,除了一般纺织材料绣线绣制的刺绣品外,还包括在可见底布上用金属线或玻璃线刺绣的刺绣品,也包括用珠片、饰珠、纺织材料或其他材料制的装饰用花纹图案所缝绣的贴花织物。但不包括手工针绣嵌花装饰毯(品目58.05)。
七、除品目58.09的产品外,本章还包括金属线制的用于衣着、装饰及类似用途的物品。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所称“纺织物”,仅适用于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品目58.03及58.06的机织物、品目58.08的成匹编带和装饰带及品目60.02至60.06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
二、品目59.03适用于:
(一)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不论每平方米重量多少以及塑料的性质如何(紧密结构或泡沫状的),但下列各项除外:
1.用肉眼无法辨别出是否经过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但由于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
2.温度在15℃至30℃时,用手工将其绕于直径7毫米的圆柱体上会发生断裂的产品(通常归入第三十九章);
3.纺织物完全嵌入塑料内或在其两面均用塑料完全包覆或涂布,而这种包覆或涂布用肉眼是能够辨别出的产品(但由于包覆或涂布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第三十九章);
4.用塑料部分涂布或包覆并由此而形成图案的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
5.与纺织物混制而其中纺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泡沫塑料板、片或带(第三十九章);
6.品目58.11的纺织品。
(二)由品目56.04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纱线、扁条或类似品制成的织物。
三、品目59.05所称“糊墙织物”,是指以纺织材料做面,固定在一衬背上或在背面进行处理(浸渍或涂布以便于裱糊),适于装饰墙壁或天花板,且宽度不小于45厘米的成卷产品。
但本品目不适用于以纺织纤维屑或粉末直接粘于纸上(品目48.14)或布底上(通常归入品目59.07)的糊墙物品。
四、品目59.06所称“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是指:
(一)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
1.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0克;
2.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0克,按重量计纺织材料含量在50%以上;
(二)由品目56.04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纱线、扁条或类似品制成的织物;
(三)平行纺织纱线经橡胶粘合的织物,不论每平方米重量多少。
但本品目不包括与纺织物混制而其中纺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海绵橡胶板、片或带(第四十章),也不包括品目58.11的纺织品。
五、品目59.07不适用于:
(一)用肉眼无法辨别出是否经过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但由于浸渍、涂布或包覆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
(二)绘有图画的织物(作为舞台、摄影布景或类似品的已绘制的画布除外);
(三)用短绒、粉末、软木粉或类似品部分覆面并由此而形成图案的织物,但仿绒织物仍归入本品目;
(四)以淀粉或类似物质为基本成分的普通浆料上浆整理的织物;
(五)以纺织物为底的木饰面板(品目44.08);
(六)以纺织物为底的砂布及类似品(品目68.05);
(七)以纺织物为底的粘聚或复制云母片(品目68.14);
(八)以纺织物为底的金属箔(通常归入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六、品目59.10不适用于:
(一)厚度小于3毫米的纺织材料制传动带或输送带;
(二)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制成的或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纱线或绳制成的传动带及运输带(品目40.10)。
七、品目59.11适用于下列不能归入第十一类其他品目的货品:
(一)下列成匹的、裁成一定长度或仅裁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纺织产品(具有品目59.08至59.10所列产品特征的产品除外):
1.用橡胶、皮革或其他材料涂布、包覆或层压的作针布用的纺织物、毡呢及毡呢衬里机织物,以及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类似织物,包括用橡胶浸渍的用于包覆纺缍(织轴)的狭幅丝绒织物;
2.筛布;
3.用于榨油机器或类似机器的纺织材料制或人发制滤布;
4.用多股经纱或纬纱平织而成的纺织物,不论是否毡化、浸渍或涂布,通常用于机械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
5.专门技术用途的增强纺织物;
6.工业上作填塞或润滑材料的线绳、编带及类似品,不论是否涂布、浸渍或用金属加强。
(二)专门技术用途的纺织制品(品目59.08至59.10的货品除外),例如,造纸机器或类似机器(如制浆机或制石棉水泥的机器)用的环状或装有联接装置的纺织物或毡呢、密封垫、垫圈、抛光盘及其他机器零件。
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58.04的钩编花边;
(二)品目58.07的针织或钩编的标签、徽章及类似品;
(三)第五十九章的经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针织物及钩编织物。但经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起绒针织物及起绒钩编织物仍归入品目60.01。
二、本章还包括用金属线制的用于衣着、装饰或类似用途的织物。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针织物”,包括由纺织纱线用链式针法构成的缝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注释】
一、本章仅适用于制成的针织品或钩编织品。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62.12的货品;
(二)品目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三)矫形器具、外科手术带、疝气带及类似品(品目90.21)。
三、品目61.03及 61.04所称:
(一)“西服套装”,是指面料用完全相同织物制成的2件套或3件套的下列成套服装:
1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外套或短上衣,除袖子外,应由4片或4片以上面料组成;也可附带1件西服背心,这件背心的前片面料应与套装其他各件的面料相同,后片面料则应与外套或短上衣的衬里料相同;以及1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不带背带或护胸的长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颜色及构成必须完全相同,其款式、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但套装的各件可以有不同织物的滚边(缝入夹缝中的成条织物)。如果数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同时进口或出口(例如,两条长裤、长裤与短裤、裙子或裙裤与长裤),构成西服套装下装的应是1条长裤,对于女式西服套装,应是裙子或裙裤,其他服装应分别归类。
所称“西服套装”,包括不论是否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配套服装:
1.常礼服,由1件后襟下垂并下端开圆弧形叉的素色短上衣和1条条纹长裤组成;
2.晚礼服(燕尾服),一般用黑色织物制成,上衣前襟较短且不闭合,背后有燕尾;
3.无燕尾套装夜礼服,其中上衣款式与普通上衣相似(可以更为显露衬衣前胸),但有光滑丝质或仿丝质的翻领。
(二)“便服套装”,是指面料相同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成套服装(西服套装及品目61.07、61.08或61.09的物品除外):
1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服装,但套衫及背心除外,因为套衫可在2件套服装中作为内衣,背心也可作为内衣;以及1件或2件不同的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款式、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所称“便服套装”,不包括品目61.12的运动服及滑雪服。
四、品目61.05及61.06不包括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服装、带有罗纹腰带及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或其织物至少在10厘米×10厘米的面积内沿各方向的直线长度上平均每厘米少于10针的服装。品目61.05不包括无袖服装。
五、品目61.09不包括带有束带、罗纹腰带或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
六、对于品目61.11:
(一)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厘米幼儿的服装;也包括婴儿尿布;
(二)既可归入品目61.11,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物品,应归入品目61.11。
七、品目61.12所称“滑雪服”,是指从整个外观和织物质地来看,主要在滑雪(速度滑雪或高山滑雪)时穿着的下列服装或成套服装:
(一)“滑雪连身服”,即上下身连在一起的单件服装;除袖子和领子外,滑雪连身服可有口袋或脚带;或
(二)“滑雪套装”,即由2件或3件构成1套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服装:
1件用1条拉链扣合的带风帽的厚夹克、防风衣、防风短上衣或类似的服装,可以附带1件背心;以及1条不论是否过腰的长裤、1条马裤或1条护胸背带工装裤。
“滑雪套装”也可由1件类似以上第(一)款所述的类似连身服和1件可套在连身服外面的有胎料背心组成。
“滑雪套装”各件颜色可以不同,但面料质地、款式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八、既可归入品目61.13,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服装,除品目61.11所列的仍归入该品目外,其余的应一律归入品目61.13。
九、本章的服装,凡门襟为左压右的,应视为男式;右压左的,应视为女式。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其式样已明显为男式或女式的服装。无法区别是男式还是女式的服装,应按女式服装归入有关品目。
十、本章物品可用金属线制成。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注释】
一、本章仅适用于除絮胎以外任何纺织物的制成品,但不适用于针织品或钩编织品(品目62.12的除外)。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二)矫形器具、外科手术带、疝气带及类似品(品目90.21)。
三、品目62.03及62.04所称:
(一)“西服套装”,是指面料用完全相同织物制成的2件套或3件套的下列成套服装:
1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外套或短上衣,除袖子外,应由4片或4片以上面料组成;也可附带1件西服背心,这件背心的前片面料应与套装其他各件的面料相同,后片面料则应与外套或短上衣的衬里料相同;以及1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不带背带或护胸的长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颜色及构成必须完全相同,其款式、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但套装的各件可以有不同织物的滚边(缝入夹缝中的成条织物)。如果数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同时进口或出口(例如,两条长裤、长裤与短裤、裙子或裙裤与长裤),构成西服套装下装的应是1条长裤,对于女式西服套装,应是裙子或裙裤,其他服装应分别归类。
所称“西服套装”,包括不论是否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配套服装:
1.常礼服,由1件后襟下垂并下端开圆弧形叉的素色短上衣和1条条纹长裤组成;
2.晚礼服(燕尾服),一般用黑色织物制成,上衣前襟较短且不闭合,背后有燕尾;
3.无燕尾套装夜礼服,其中上衣款式与普通上衣相似(可以更为显露衬衣前胸),但有光滑丝质或仿丝质的翻领。
(二)“便服套装”,是指面料相同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成套服装(西服套装及品目62.07或62.08的物品除外);
1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服装,但背心除外,因为背心可作为内衣;以及1件或2件不同的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款式、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所称“便服套装”不包括品目62.11的运动服及滑雪服。
四、对于品目62.09:
(一)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厘米幼儿的服装;也包括婴儿尿布;
(二)既可归入品目62.09,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物品,应归入品目62.09;
五、既可归入品目62.10,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服装,除品目62.09所列的仍归入该品目外,其余的应一律归入品目62.10。
六、品目62.11所称“滑雪服”,是指从整个外观和织物质地来看,主要在滑雪(速度滑雪和高山滑雪)时穿着的下列服装或成套服装:
(一)“滑雪连身服”,即上下身连在一起的单件服装;除袖子和领子外,滑雪连身服可有口袋或脚带;或
(二)“滑雪套装”,即由2件或3件构成1套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服装:
1件用1条拉链扣合的带风帽的厚夹克、防风衣、防风短上衣或类似的服装,可以附带1件背心;以及1条不论是否过腰的长裤、1条马裤或1条护胸背带工装裤。
“滑雪套装”也可由1件类似以上第(一)款所述的类似连身服和1件可套在连身服外面的有胎料背心组成。
“滑雪套装”各件颜色可以不同,但面料质地、款式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七、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的围巾及围巾式样的物品,如果每边均不超过60厘米,应作为手帕归类(品目62.13)。任何一边超过60厘米的手帕,应归入品目62.14。
八、本章的服装,凡门襟为左压右的,应视为男式;右压左的,应视为女式。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其式样已明显为男式或女式的服装。无法区别是男式还是女式的服装,应按女式服装归入有关品目。
九、本章物品可用金属线制成。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注释】
一、第一分章仅适用于各种纺织物制成的物品。
二、第一分章不包括:
(一)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二章的货品;
(二)品目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三、品目63.09仅适用于下列货品:
(一)纺织材料制品:
1.衣着和衣着附件及其零件;
2.毯子及旅行毯;
3.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
4.装饰用织物制品,但品目57.01至57.05的地毯及品目58.05的装饰毯除外。
(二)用石棉以外其他任何材料制成的鞋帽类。
上述物品只有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才能归入本品目:
1.必须明显看得出穿用过;
2.必须以散装、捆装、袋装或类似的大包装形式进口或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