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

刑事诉讼法笔记(6)

发布时间: 2008-11-14 09:19:56 作者: liuhuituzi

洪道德老师编著的刑事诉讼法笔记,对考试复习很有帮助。

第十章  期间、送达
期间——送达
[考试大纲要求]
期间的计算单位方法及恢复的条件,送达的方式和程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关达,转交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内容指导]
一、期间的概述
一般看一下就可以,这里面出题的可能性不大。
二、期间的计算
这是我们要解决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有时候出题就考在期间的计算这部分,几乎每年的考试都要涉及。首先,我们来看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曰、月,如果是以时、曰计算的话,期间开始的时、曰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我们举个例子,一次拘传,拘传期限不超过12小时。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上午的9点15分被拘传到指定的地点,那么12小时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不是从9点15分开始计算,因为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那就是从9点到10点的这1个小时不算在内。因为9点15是在9点到10点之间,l2小时应该从10点开始计算。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我们也举个例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l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曰之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比如说,某个案件是6月1曰送达起诉书的,那么这个10曰就要从6月2曰开始计算,6月2曰为第一天,6月1曰不计算,因为期间开始曰不计算在法定期间之内。如果是以月为单位计算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这个月应该这么算: 自本月的某曰到下个月的同一日为1个月。也就是说,以月为计算单位的,开始曰和结束曰应该为同一曰期,9月5日开始的,那么到10月5曰就算满1个月,同前些年的司法解释不一样,现在我们就掌握开始月的某日到结束月的同一曰期为1个月。还有我们要注意到,开始月的最后一日到结束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例如1月31曰开始,一个整月就算到2月28曰。如果是半个月,凡是半个月的,一律按15天计算。实践中可能还会碰到一种情况,期间的最后l曰即届满之曰恰好碰到法定节假曰,一般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曰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比如说,某个诉讼活动,期间的最后一日是5月1日,那么5月1日是法定的假日,这样就要顺延,顺延到节假曰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现在的算法,就是要顺延到5月8曰,在5月8曰进行这项诉讼活动仍然是有效的。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拘留、逮捕被关押了,因此,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押的期间,就到期间届满之曰结束,不能顺延。简单说,事关公民人身自由的这种期间,不能顺延,该哪天结束的,就到哪天结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应当将路途时间扣除。路途时间包括人在路途上的时间和诉讼材料在路途上的时间。举个例子,如公安机关到外地逮捕犯罪嫌疑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押解到办案的地点,路上两天的时间,这时不能要求逮捕机关在24小时之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24小时之内的讯问起算时间应该是在押解到办案地点以后开始计算。路途时间不能算,路途时间在最后计算羁押期间的时候应该计算。诉讼材料在路途上的时间,也不能算在诉讼期限内,比如,基层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经审查认定案情重大,犯罪嫌疑人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把案卷请求移送上一级检察机关,上一级检察机关同意了,基层检察院就要把本案有关的材料移交给上一级检察机关,这个移交所需的时间就不计算在审查起诉的期限里。刑事诉讼法第79条还规定,通过邮寄的上诉状、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以在当地交邮盖戳的时间确定诉讼期间,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的,即使文件到达司法机关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仍然有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罪行,自发现之曰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的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和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明其身份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刑事诉讼法在相关的条文里面还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曰起,计算办案期限。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他们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以上是期间的计算要掌握的内容。

二、期间的恢复
期间的最后—个问题,是期间的,恢复。期间的恢复要掌握的一个重点就是期间恢复的条件。第一个条件,期间恢复的申请主体是特定的,就是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期间恢复的申请。第二个条件,申请的理由。法定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导致或者是其他正当的理由造成的。第三个条件是申请的时间。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在障碍或者原因消除之后的5曰以内提出。最后一个条件,是申请的裁决。申请必须向审判本案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用裁定来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节 送 达
[内容指导]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送达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法的试卷中考送达的概率比较低。这方面如果要考的话,主要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所以我们就不把它作为重点,简单掌握这么几个方面就可以了。一是送达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机关送达。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送达的方式和程序由法律规定,包括司法解释。送达有一个具体要求即送达必须以填妥送达回证的方式接受。也就是说,进行送达,有没有依法进行到底,其标志就是送达回证是不是填写了相关内容,要有受送达人的签字。

第十一章 立 案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考试大纲要求]
立案的概念、意义、材料来源、条件、程序、监督。
从立案开始就进入了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个阶段,特别是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案开始。首先要掌握的事实是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内容提导]
这一节的内容,一般看看教材就可以,考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刑事诉讼法的第83条、第84条规定了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第一个来源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我们要注意这第一个材料来源的主体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直接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按照立案管辖的规定,将直接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移送主管机关。如果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要等有关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才能立案受理。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仅根据自己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就直接进行审判。
第二个材料来源是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包括被害人在内。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报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举报、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控告呢?这三者之间的区别大体上是这样的: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控告的内容应该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有犯罪事实,就是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控告时,要说出犯罪事实是什么;第二个内容是要有犯罪人,即在被害人的揭发材料中,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犯罪人的,就叫控告。报案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个人;报案的内容只有一项就是犯罪事实,不知道犯罪人,这种情况就叫报案。举报的主体是不包括被害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内容和控告的内容一样,有两项,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犯罪人。报案、举报、控告的区别就是这样。
最后一种立案的材料来源是犯罪人的自首。这里犯罪人的自首和刑法规定的自首含义不完全一样。刑法规定的自首有两个条件,—个是主动投案,一个是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刑事诉讼法在立案材料里面指的自首主要是强调主动投案这一点。也就是说公安、检察机关是通过犯罪人的主动投案知道这起案件的。对于自诉案件来讲,自诉人的起诉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材料来源之一。以上是立案的材料来源,我们要弄清楚有几个方面,每一种材料来源的含义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有犯罪事实,指的是要有一定的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了。第二个条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意思是说在决定是否立案时,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就意味着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具备才能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立案追究,这两个条件是实质性条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者腰具备这两个条件。如果是公诉案件,除了这两个条件外,就没有其他的条件要求了。如果是自诉案件,除了这两个条件外,还有其他一些程序上的要求。所以自诉案件有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个方面,它的程序条件较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这样几个:第一,案件必须是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第二,对该自诉案件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三,起诉的主体符合法律要求,即是否是被害人起诉的,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是否由他的近亲属起诉的;第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者匡是关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立案时要掌握的形式要件。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内容指导]
先来看立案的程序里面我们要掌握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整个立案的程序可以分为前后相接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立案材料的接受,第二个阶段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第三个阶段是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有这样几点内容要掌握。第一是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者都应当接受,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不予接受。换句话说,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对案件有无管辖权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不取决于管辖权。接受材料和受理案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受理案件首先是要有管辖权的机关才能受理。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与管辖权无关,只要是公检法机关者口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 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提出。如果是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宣读无误以后,应由报案、控告、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必要的时候可以录音。公安司法人员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时,既要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要解除报案、控告、举报人的思想顾虑,让他们能够如实陈述。这里要分清诬告和错告的区别。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而去告发的,是诬告。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伪造证据,举报、控告与事实情况有出入的属于错告,错告不是犯罪,诬告是一种犯罪行为,要区分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还要注意,公安司法人员要保证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举 报、报案行为的个人,应当为其保密。以上是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应注意的内容。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的内容,一般看一下就可以了。
最后是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经过审查以后,公检法机关对立案材料无非是作出两种相应的处理,一种是决定立案,一种是决定不予立案。那么具体的操作程序教材上有比较详尽的介绍,同学们看一看,这里我就强调两点。一个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不予立案的决定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还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刁胡艮的,如果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案监督从法律条文上讲,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即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以后,应当立案。六部委规定里面,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曰之内,应当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以后应当在15曰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87条可分为两部分,第一,立案监督实际上是针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活动、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进行监督。那么在什么条件上依法进行监督呢? 两种任选其一,一种是检察院自己认为公安机关某个不立案决定是错误的;另一种是被害人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在这两种隋况下,人民检察院者匡有权也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第二,怎么监督呢?首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其次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第87条就是这么个概念。具体的立案程序在六部委规定以及高检规则里面,有进一步的规定。教材上也有选择地进行了介绍,请大家自己看看书。

第十二章 侦 查
概述——侦查行为——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
[考试大纲要求]
侦查的概念、特征、任务、意义、工作原则,8种侦查行为的概念、意义、程序,侦查终结的概念、意义、条件、处理: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检察机关自侦的侦查权限及终结的处理,补充侦查的概念、意义、种类。

第一节 概 述
公诉案件立案以后,就是进行侦查。侦查是一个很重要的诉讼活动,所以法律规定的条文也相当多。我们就《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必要的学习。首先掌握一下侦查的概念。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明确规定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从这一规定里可以看出,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享有刑事侦查权。经过法律的特别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于特定的案件享有刑事侦查权,这是第一个特点。第二千特点是侦查权只能用于查办刑事犯罪案件,不能用于其他方面。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不享有处理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权利。因为它们的侦查权只能用于查办刑事案件。第三个特点是侦查权的内容,由两个方面组成。一个是专门调查工作,通俗地说就是侦查措施、侦查行为。具体讲有7种,本章下一节内容主要就是对这其中的侦查行为程序规则的进行介绍。另一个就是有关的强制措施。有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指的就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第四个特点是侦查的合法性,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节  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一共有7种。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作为常识,我们要注意,侦查阶段被依法追查的人不叫被告人,叫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没有被告人,我们不能犯常识性生的错误。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叫“讯问”,而不是“询问”。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规则要求呢?首先,讯问人员必须是本案的侦查人员,而且每次讯问不得少于两人。其次,讯问的地点,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从这里可以看出,对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进行异地讯问,必须在其所在市、县进行讯问,或者是指定地点或者是在其住处,每次传唤最长不超过12小时,传唤时候应该有传唤证。再次,讯问的程序有基本要求,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朋以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犯罪情节,如不承认,应让其进行无罪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的内容向其提出问题。这是关于讯问的程序步骤。第四,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讯问人和被讯问人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五,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这是法定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是第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被害人、证人
对被害人、证人的法律用词是询问,对这两种人的询问规则程序是一致的,书上把它们放在了一起,从询问被害人、证人的程序上来讲,第一,侦查阶段询问被害人、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二,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证人可以到被害人、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另行指定地点,在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害人、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也就是侦查机关来提供证言,除此以外就不能另行指定地点。第三,询问被害人、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就是要—个个问,不能把被害人、证人纠集在—起集体询问。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样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这是关于询问被害人、证人规则上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三、勘验、检察
根据对象不同,勘验、检查被分为6种。
(一)现场勘验
从程序上讲注意这样几个要求,第一,发现犯罪现场的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第二,对侦查机关来说,也要做到接到报案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且勘验检查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还应当邀请与该案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在对现场勘验检查的同时还要走访周围的知情群众。第三,现场勘验情况要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要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因为这个笔录是证据的一种。
(二)物证检验
这个没有具体规则要求,—般知道有这样一种方法就可以了。物证检验也应当制作笔录。
(三)尸体检验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可见如果需要通过解剖检验尸体的,其决定权是在公安机关并不在死者家属,但死者家属有权在场。解剖不能无限制进行,这种勘验只能是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进行。
(四)人身检查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体上的某些特征,如伤害情况或者是生理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害人的身体检查不能强制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如果被检查者是妇女,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是医师来进行。
(五)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这就说明侦查实验有3个要求,必须是为了查明案情、必须是在必要的时候,即其他方法不足以查明、必须经过公安局长批准。侦查实验还有3点要注意,就是防止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
(六)复验、复查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查人员参加。以上是法律对勘验检查的有关要求。从考试角度讲,主要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可以了。
四、搜查
侦查当中的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来进行,搜查的目的是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的身体进行搜查,也可以搜查其住处、物品或其他场所。从程序上讲,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在我国不能搞无证搜查,侦查人员执行逮捕拘留时在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另开搜查证进行搜查,其实这也是一种有证搜查,根据的是拘留证和逮捕证。另外搜查时要有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时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注意要将搜查妇女身体与检查妇女身体区分开来。检查,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者口可以,而搜查只有女工作人员才可以。
五、扣押物证、书证
学习中要根据物证、书证的具体内容不同,掌握扣押在程序上的要求。对一般物品、文件的扣押主要是通过开列清单来进行,清单一式两份,—份交给原持有人,另—份附在案卷中作为证据。如果对邮件电报扣押,侦查机关要通过邮政部门对邮件电报检交。对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进行扣押的话,侦查机关要通过金融部门进行查询和冻结,不得直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冻结的,不能重复冻结,也不能够划拨。扣押以后要立即进行审查,发现其中有与本案无关的物品要在3曰之内退还原主或原邮政机关,或者是解除扣押冻结。
六、鉴定
我们重点掌握这样两个问题,第一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这是一个特殊的规则要求。要掌握的第二个规定在第12l条里,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七、辨认
刑事诉讼法在侦查行为里没有提到辨认这种措施,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侦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辨认这种侦查行为。教材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辨认这种侦查行为作了分析和介绍。如果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的批准。对公安机关来讲,就是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检察院要经过检察长批准,这是第一个程序要求。第二个程序要求是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三个程序要求是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第四个程序要求是辨认时应当将辩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为其保守秘密。最后一个程序要求,辨认的经过和结果情况应当制成笔录。
八、通缉
关于通缉我们掌握这样几个程序要求,第一点,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对自己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通缉,有决定通缉的权力,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公安机关既有权力决定通缉,也有权力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决定但不能发布通缉令,通缉令要由公安机关发布。第二点,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重点掌握这样两个要点,以上是对侦查行为的介绍。


3COME考试频道为您精心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信息在http://www.reader8.net/exam/

读书人网 >综合辅导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