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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一卷复习指导法制史授课讲义(

发布时间: 2008-11-16 19:02:29 作者: liuhuituzi

本频道为您隆重推出的法制史授课讲义,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1)“天”:“上天”
  (2)“德”: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礼治”
  (二)法制主要内容之基本结构(“礼”“刑”关系)
  1、“礼” (1)抽象的精神原则
  ○1 “亲亲” “亲亲父为首”
  ○2 “尊尊” “尊尊君为首”
  (2)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
  ○1军(行兵仗之礼)
  ○2凶(丧葬之礼)
  ○3嘉(冠婚之礼)
  ○4宾(迎宾待客之礼)
  ○5吉(祭祀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五刑”
  (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墨、劓、宫、刖、杀。
  (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宫、大辟五种刑罚
  3、“礼”“刑”关系
  (1)“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西周时期法制主要内容之民事相关
  1、契约
  (1)买卖契约:“质”、“剂”
  ○1 “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 “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2)借贷契约:“傅别”
  ○1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2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婚姻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1“一夫一妻” 某些男子可以有妾(媵yìng嫁制度)有婢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否则即为“淫奔”
  (2)婚姻的“六礼”程序
  ○1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1 “七出”(“七去”) 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四)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最高裁判者 周天子
  (2)中央
  ○1大司寇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2小司寇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3专门的司法属吏
  (3)基层 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诉讼制度
  (1)狱讼
  ○1民事案件称为“讼”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2刑事案件称为“狱” 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五听 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是:
  ○1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2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3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4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5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3)五过
  ○1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2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3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4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4)三刺 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郑国大夫邓析编“竹刑” 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
  3、晋国赵鞅“铸刑鼎”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三、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
  ◎法家的变法活动:
  (一)李悝制《法经》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最后一部,大清律例)
  2、共六篇:
  ○1《盗法》 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2《贼法》
  ○3《网法》 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4《捕法》 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5《杂法》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6《具法》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基本特征: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4、历史地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1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2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二)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1、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2)“富国强兵”
  ○1奖励耕织 A.规定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
  B.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C.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还颁布了《分户令》;
  ○2奖励军功 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处以重刑。
  (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1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
  ○2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1“以法治国”、“以吏为师”。
  ○2“轻罪重刑”
  ○3不赦不宥
  ○4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5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
  2、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四、秦代(前221-前206)——严刑峻法
  (一)刑法之罪名与刑罚
  1、罪名。极为繁多,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主要有五类:
  (1)危害皇权罪
  ○1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
  ○2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
  ○3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
  ○4偶语诗书、以古非今;
  ○5诽谤、妖言;
  ○6诅咒、妄言;
  ○7非所宜言;
  ○8投书,即投寄匿名信;
  ○9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
  A.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B.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C.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
  A.这里的“贼”是 “害良”、“无变斩击”之意,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B.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
  ○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
  ○3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
  A.“见知不举”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B.“不直”罪,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C.“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D.“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2逃避徭役
  A.“逋bū事”,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B.“乏徭”,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
  C.《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也要加以处罚。
  ○3逃避赋税 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1关于婚姻关系 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2关于家庭秩序 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2、刑罚。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1)笞刑 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②鬼薪、白粲càn,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③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 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 即黥qing(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chōng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 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zhé,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阝亢”,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zū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lì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 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①“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
  ②“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
  ③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 ○1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zī,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 A.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B.“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C.“赀徭”,即罚服劳役。
  ○2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 主要是族(见死刑条)和“收” 收,亦称收孥nú、籍家,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二)刑法之刑罚适用原则〔此处辅导用书有误!应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最高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2)中央 廷尉,审理全国案件
  (3)地方 郡守、县令 ———司法行政不分
  (4)基层 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2、监察机关 御史大夫、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3、诉讼制度
  (1)“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1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2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2)提倡官吏主动纠举罪犯,
  (3)鼓励罪犯投案自首,用以减少官府侦缉与追捕的困难。

五、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一)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
  西汉初年,以道家的黄老学说———“无为而治”的思想为指导
  1、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T05-63
  2、汉律的儒家化[开始考虑法律的正当性基础]
  (1)“上请”与“恤刑”
  ○1 “上请”,汉高祖七年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A.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B.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C.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2)“亲亲得相首匿”
  A.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B.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C.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二)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社会条件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2、直接起因 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缇萦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3、内容 (1)文帝
  ○1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2劓刑改为笞三百;
  ○3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4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景帝 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颁布《垂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4、意义 (1)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2)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汉承秦制
  2、监察机关 (1)中央:
  ○1御史大夫(西汉)
  ○2御史中丞(东汉)
  ○3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
  (2)地方 西汉武帝以后设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3、诉讼制度 (1)《春秋》决狱
  ○1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2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还是依汉律审案
  ○3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
  ○4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5 “论心定罪”,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
  ○6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2)“秋冬行刑”
  ○1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2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实际明朝没有秋审,清朝才有秋审,辅导书BUG
  六、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
  ○2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
  (一)三国-魏(220-265)———曹操,改个姓名,发又发
  1、《魏律》(或《曹魏律》)18篇;
  2、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3、“八议”入律 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包括:“亲朋、故友、贵、宾、贤、能、有功劳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
  ○1议亲(皇帝亲戚)
  ○2议故(皇帝故旧)
  ○3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4议能(有大才能)
  ○5议功(有大功勋)
  ○6议贵(贵族官僚)
  ○7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8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二)两晋(西晋265-316,东晋317-420)———张杜与法例喝酒,5、20、没有(禁欲)
  1、张杜注律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2、“准五服制罪”
  (1)《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
  (2)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1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2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4)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3、《晋律》20篇 西晋武帝司马炎颁《晋律》(泰始三年诏颁,又称《泰始律》——纪念“太史公司马迁”?__^)20篇,
  4、加法例律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同时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5、监察机关
  (1)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2)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三)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
  (1)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2)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
  (3)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 北魏时期增加,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20、当官、复揍、鞭杖
  1、《北魏律》20篇
  2、“官当”入律〔南朝陈(557-589)之《陈律》规定更细〕
  (1)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如《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2)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3、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
  4、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五)南北朝之北齐(550-577)——大理寺、尚书台、名例、二曹对饮、5、10、12
  1、正式设置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2、提高尚书台地位 其中“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3、“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4、“重罪十条”入律
  ○1反逆(造反)
  ○1(隋唐)谋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2(隋唐)谋大逆
  ○3叛(叛变)
  ○3(隋唐)谋叛
  ○4降(投降)
  ———————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4(隋唐)恶逆
  ○6不道(凶残杀人)
  ○5(隋唐)不道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6(隋唐)大不敬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7(隋唐)不孝
  ———————
  ○8(隋唐)不睦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9(隋唐)不义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10(隋唐)内乱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唐律承袭隋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2○3 “三谋”加○6 “大不敬”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余者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
  5、《北齐律》12篇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分则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一直到明朝改为7篇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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