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CP 500》的规定,只有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 )字样,信用证方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支款,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即可转让给 几个第二受益人。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 可以变动。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在替换发票(和汇 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另外,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第一 受益人仍要对合同的履行负责。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 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
2.不可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七)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具体做法有三种:
(1)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3)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所以,循环信用证一般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 (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6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 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 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对销贸易或加工贸易。
(九)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 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 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总之,信用证的种类繁多,交易双方应根据交易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节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交易双方往往缺乏了解和信任,因而给达成交易和履行合同造成一定障碍。为解决这些问题,就出现了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 构开具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人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从而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一、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 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在保函项下,按索偿条件 分,通常可分为两种:
(1)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
有条件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予付款。可见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附属的付款责任。
(2)见索即付保函—emand Guarantees)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规定:见索即付保函“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在提 交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如:工艺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书、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承诺文件”。据此,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 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所以,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与其可能依据的合约或投标条件分属不同的交易,由此可见,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与基础合同相脱离的独立性担保文件,受益人的权利与担保人的义 务完全以保函所载内容为准,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受益人只要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担保人就必须付款。所有保函均为不可撤销的文件。保函必须是书面 的,“书面”包括有效的电讯信息或加密押的EDI信息。
有关银行保函的国际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简称《UDG458》。
(二)银行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在实际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很广,它不仅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且广泛适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例如,在国际工程承包、招标与投标以及借贷业务中均有使用。银行保证书按其用途可分为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书和还款保证书。
1、投标保证书(Tender Guarantee)
投标保证书是保证人向受益人(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投标保证书主要 担保投标人在开标前不撤销投标和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要保证签约和交付履约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2.履约保证书(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约保证书是指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3.还款保证书(Repayment Guarantee)
还款保证书是指保证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证书。保证书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如不将受益人预付或支付的款项退还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除上述几种保函外,还可以根据其他功能和应用的不同,分为其他种类,如补偿贸易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借款保函、贸易项下的延期付款保函等等。
(三)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异同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有相同之处,但又有所不同。相同之处是:银行保函和信用证均属银行信用,银行的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都规定有金额限制;皆有有效期限和保付条款等。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不同主要是:
1.适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主要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银行保函的用途较为广泛,除用于货物贸易,还可用于工程承包、投标与招标、借贷与融资等业务。
2.对单据的要求不同。在信用证方式下与信用证相符的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主要依据;在银行保函方式下单据则不是付款的依据,而是凭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承担付款。二、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 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是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谓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 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如果开证申请人按期履行合同的义务,受益人就无需要求开证行在备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或赔款。这是所以称作“备用”(standby)的由来。
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技术贸易、补偿贸易的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也有用于带有融资性质的还款保证。近年来,有些国家已开始把备用信用证用于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
有关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UCP 500》和国际商会对备用信用证制定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简称《ISP98》。
(二)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国际商会《UCP500》将备用信用证包括在跟单信用证范畴内,可见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有相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都是第一性的;均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凭证或单据付款;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都是在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基础上开立的,但是,一旦开立就与这些合随无关,成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
(2)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b例如,在投标业务中,可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借款、垫款中,可保证借款人到期还款;在赊销交易中,可保证赊购人到期付款等。
(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即保证付款。
信用证付款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 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 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 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
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有关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 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入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行和付款行等。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又向进口人收回垫款 ,其中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加上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信用证条款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些 环节和手续也各不相同。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 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UCP 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 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开出 后,便构成开证 行的确定承诺。可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 ,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UCP 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 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 用证是独立于有 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UCP 500》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 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域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 务。在信用证业务中,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反之,单据与 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但应指出,按《UCP 500》规定,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 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 用证条 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 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表面上与信用证规 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 ,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也要一致。
(四)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作用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可以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并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 商来说,可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并可提供资金融通。对银行来说也有一定的好处,如收 取各种手续费以及利用资金的便利。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对货物的要求。包括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金额、价格等
3.对运输的要求。如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
4.对单据的要求。单据主要可分为三类: (1)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 、商检证明书等; (2)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保险单据(保险单)。除上 述三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他单证,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 报副本等。
5.特殊要求。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以作出不同规定。如 :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俟具备规定条件信用证方始生效等等。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 文句,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三、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 据而言。前者指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L/C)
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 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 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 (Irrevocable)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 (Revocable)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需要指出的是,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可撤销信用证的 权利,并非漫无限制。按《UCP 500》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也就是说,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先被受益人利 用,则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在《UCP 500》中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按《UCP 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一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是以独立的“本人”(Principal)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首先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 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ld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较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四)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证中通常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字样。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国银行。付款行广经付款,对受益人均无迫索权。以出口地 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交单到期地点在出口地,。便于受益人交单取款,可以及时取得资金。所以,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而付款行为开证行本 身或第三国银行,交单到期地点通常规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担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
2.延期付款信用证—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按《UCP 500》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不论由谁承兑,开证行均负责该出口方汇 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由于承兑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为汇票付款人,故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Acceptance L/C)。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n Negotiation L/C)。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指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五)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方式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应立即用电汇 将货款拨交议付行。因此,带有电汇索偿条款的信用证,出口方可以加快收回货款。付款后如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或付款行有行使追索的权利。这是 因为此项付款是在未审单的情况下进行的。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证—eferred Payment L/C)。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 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以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这种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 来说,要承担承兑费和贴现费。因此人们把这种信用证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Usance L/C)。
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套用付款行的资金,并可摆脱某些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转让的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