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

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复习辅导(1)

发布时间: 2008-11-19 23:14:58 作者: yanghd99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基本要求

  一、掌握报关的概念、范围、分类

  二、掌握报关单位的概念、分类、海关注册登记、报关行为规则、法律责任

  三、掌握报关员的概念、资格及执业管理、法律责任

  四、熟悉报关活动相关人的概念、分类、法律责任

  五、熟悉海关的性质、任务、权力、管理体质与机构设置

  六、熟悉海关管理的法律体系

  七、了解报关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

  第一节 报关概述

  一、报关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其中,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是报关行为的承担者,是报关的主体,也就是报关人。这里所称的报关人既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比如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也就是报关人。这里所称的报关人。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人也称报关单位。报关的对象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报关的内容是办理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

  此外,与报关有紧密联系的“通关”,是指除了包括海关管理相对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外,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管理过程。

  二、报关的范围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等。

  (二)进出境货物

  包括一般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及其他进出境货物。

  另外,一些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之类,以及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的范围。

  (三)进出境物品

  指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进出境人员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行李物品;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邮资物品;其他物品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自用物品以及通过国际速递进出境的部分快件等。

  三、报关的分类

  (一)按照报关对象不同,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

  1.进出境运输工具作为货物、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出境的载体,其报关主要是向海关直接交验随附的、符合国际商业运输惯例、能反映运输工具进出合法性及其所承运货物、物品情况的合法证件、清单和其他运输单证,报关手续较为简单。

  2.进出境物品由于其非贸易性质,且一般限于自用、合理数量,报关手续也很简单。

  3.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就较为复杂,为此,海关根据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报关管理规范,并要求必须由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经海关注册专业人员代表报关单位专门办理。

  (二)按照报关目的不同,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由于海关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有不同的管理要求,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根据进境或出境的目的分别形成了一套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手续。另外,由于运输或其他方面的需要,有些海关监管货物需要办理从一设关地点至另一个设关地点的海关手续,在实践中产生了“转关”的需要,转关货物也需办理相关的报关手续。

  (三)按照报关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我国《海关法》第九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根据这一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又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两类。

  1.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为自理报关。根据我国海关目前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必须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2.代理报关:

  代理报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我国海关法律把有权接受他人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称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并向海关注册登记。

  根据代理报关法律行为责任的承担不同,代理报关又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行为。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唱歌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而在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应当承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应承担的相同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报关企业大都采取直接代理形式代理报关。采取间接代理报关的,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四、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 ,所有进出我国关境的运输工具必须经由没有海关的港口、空港、车站、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站)及其他可办理海关业务的场申报进出境。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根据海关监管的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进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

  根据海关监管的不同要求,不同种类的运输工具报关时所需递交的单证及所要申明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运输工具进出境报关时须向海关申明的主要内容有:运输工具进出境的时间、航次;运输工具进出境时所载运货物情况,包括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溢短卸(装)货物的基本情况;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情况;运输工具所载旅客情况;运输工具所载邮递物品、行李物品的情况;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清楚的情况,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关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等情况。除此之外,运输工具报关时还需提交运输工具从事国际合法性运输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船舶国籍证书、吨税证书、海关监管簿、签证簿等,必要时还需出具保证书或缴纳保证金。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就以上情况向海关申报后,有时还需应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查验,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货物的报关比较复杂。进出境货物的报关业务包括: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办理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事宜。

  根据海关对不同性质的进出境货物规定的不同的报关程序和要求,一般来说,进出境货物报关时,报关人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接到运输公司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或根据合同规定备齐出口货物后,应当做好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的准备工作,或者签署委托人代理协议,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

  2.准备好报关单证,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和报关时限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报关单(证)是报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情况的法律文书,报关员必须认真、规范、如实填写,并对其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还应准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属于国家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应准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如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等。还要准备好其他海关可能需要查阅或收取的资料、证件,如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等。报关单证准备完毕后,报关人员要把报关单上的数据脂电子方式传送经海关,并在海关规定时间、地点向海关递交书面报关单证。

  3.经海关对报关电子数据和书面报关单证进行审核后,在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报关人员要配合海关进行货物的查验。

  4.属于应纳税、应缴费范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进出口税费。

  5.完成上述手续,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报关单位可以安排提取或装运货物。

  除了以上工作外,对于保税加工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等,在进出境前还需办理备案申请等手续,进出境后还需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等手续。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所谓自用合理数量,对于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的是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数量;对于邮递物品,则指的是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对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要求。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境旅客在向海关申报时,可以在分别以红色和绿色作为标记的两种通道中进行选择。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工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带有红色标志的通道则适用于携运有上述绿色通道适用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旅客。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在进出境地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

  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均应填写《申报单》,向海关如实申报。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否”的进出境旅客,可以选择绿色通道通关;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是”的进出境旅客,应在《申报单》相关项目中详细填写所携物品的品名/币别、数量/金额、型号等内容,并选择红色通道通关,海关按规定验放。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进出境邮递品的申报方式由其特殊的邮递运输方式决定。我国是《万国同邮政公约》的签约国,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不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列明所寄物品的名称、价值、数量,向邮包寄达国家的海关申报。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第二节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海关的性质,其包括了三层含义: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属于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 、物品。

  关境(Customs Territory)是世界各国海关通用的概念,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国际海关术语汇编》中定义关境为:一个国家的海关法得以全部实施的区域。

  一般情况,关境与国境的关系分为三种:

  (1)关境等于国境。

  (2)关境大于国境:如结成关税同盟的国家,其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成员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此时应认为每个成员国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

  (3)关境小于国境:通行的观点认为,若在国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因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税的,因而该国的关境即小于国境。

  我国海关所指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部领域,包括领陆、领空和领土完整海,是立体的空间。香港、澳和台、澎、金、马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地区,各自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可见,我国关境小于国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依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海关总署也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这实际上表明了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它们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监管,是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析基础所在,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的监管,达到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目的。

  征税,是执行对外贸易管理制的重要辅助手段。海关执行国家的关税改策,运用经济杠杆,发挥关税的财政作用、调节作用和保护作用。其所需的单证、数据、资料等是在海关监管的基础上获取的。

  缉私,则是监管、征税两项基本任务的延伸。出现逃避监管和偷漏关税的行为时,必须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确保前两项工作的有效进行。

  海关统计,是在海关监管、征税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的,它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又对监管、征税等业务环节的工作质量起到检验把关的作用。

  1.监管

  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报关注册登记、审核单证、查验放行、后续管理、违

  章处理等环节,对进出境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海关监管的对象可分为三大体系,即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每个体系都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程序和方法。通过对“物”的监管,来确认当事人进出境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海关监管要求。《海关法》中规定的主要有关监管的方式有:备案、审单、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

  此外,海关还要执行或监督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例如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知识产权保护、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有效地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政策和各项管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2.征税

  关税(Customs Tariff):指由海关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收关税:指对贸易性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以及对非贸易性的行邮物品征收的进出口关税。

  其他税费:指海关代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的货物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代交通部征收的船舶吨税等。

  饫锼说的征?既指征收关税,也指征收其他税费。海关通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可以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

  《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为征税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3.查缉走私

  走私: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有意逃避海关监管的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它以逃避监管、偷逃关税、牟取暴利为目的,扰乱经济秩序,冲击民族工业,腐独干部群众,毒化社会风气,引发违法犯罪,对国家的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查缉走私: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各监管场所和“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查缉走私的目标:通过制止和打击一切非法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维护国家进出口贸易的正常秩序,保证国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依法征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近几年来,查缉走私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当前反走私斗争形势仍然相当严峻。走私活动范围和数额都不断增大呈现集团化、专业化、暴力化、国际化的特点。

  1998年,国家组建了国家缉私警察队伍,专门打击走私犯罪活动。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目的便是为了有效地制止走私违法活动、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合缉私、统一管理、综合治理”是新的缉私体制,缉私警察实行海关与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各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一律移送缉私警察侦办,由缉私警察移送起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编制海关统计

  编制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我国在海关统计中,将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人海关统计。部分不列人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则实施单项统计。

  199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把税则与统计目录的归类编码统一起来,使海关统计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海关管理的法律体系

  (一)意义:由于我国海关管理涉及面广,管理事务庞杂,管理技术性强,管理方式、手段多样,而海关管理又要求把日常的一切管理活动均纳入法制轨道,因而必须制定一系列海关法律规定,依法管理,才能完成海关管理的艰巨任务。

  (二)特征:海关管理的法律体系,是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部门、层次所组成的有机整体。采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的体制,在结构上形成了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审定的有关单行条例和海关总署单独制定或会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单行管理办法为补充的独立、完整、严密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三级立法的内容特征简述如下。

  1.《海关法》

  《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正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目前在海关管理方面主要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海关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主要是指由海关总署单独或会同有关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海关日常工作中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强的法律依据,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海关行政规章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外公布。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海关总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或执行的,应当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但不设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直属海关在限定范围内制定的关于本关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应当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三、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指国家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对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属于公共行政权范畴,未包括缉私警察的权力。同时海关权力其行使是有一定范围和条件限制的,并应当接受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执法监督。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海关权力的主要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和优益性。

  1.特定性

  《海关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首先,这是海关权力法定性的规定,即进出境监督管理权,目的是实现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除国务院或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外,只有海关才能行使这种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

  其次,海关权力的特定性同样是一种限制性,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超出这个范围,就是一种越权行为,应视为无效。

  2.独立性

  《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不仅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也表明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

  在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这是海关权力的效力先定性的表现。

  4.优益性

  海关权力的优益性是指海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如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予以协助。行政受益权是海关享有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中央财政经费等。

  (二)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

  1.行政许可权

  包括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等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

  2.税费征收权

  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

  3.行政检查权

  行政检查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

  (1)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查验权

  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3)查阅、复制权

  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4)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5)查询权

  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施加封志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

  (7)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4.行政强制权

  海关行政强制权是《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

  (1)扣留权

  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

  ①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②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③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犯罪嫌疑案件、应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期申报货物征收滞报金;对于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D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申报的以及误卸或溢卸的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海关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4)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②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③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5)税收保全权

  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罚款,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罚款。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①处罚担保。根据《海关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依法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如果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或者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当事人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海关可要求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等值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离境前未缴纳罚款,或未缴清依法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依法被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

  ②税收担保。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经海关批准的暂准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收发货人须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才可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5.行政处罚权

  海关有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等位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

  6.其他权力

  (1)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2)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里所称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自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向内(陆地)一侧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侧逃逸。海关追缉时需保持连续状态。

  (3)行政裁定权

  包括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等海关事务的行政裁定的权力。

  (4)行政奖励权

  包括对举报或者办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的权力。

  (三)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权力的行使要合法,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

  合法性至少包括:

  (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即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授权。

  (2)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规范为依据。

  (3)行使权力的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应合法。

  (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

  行政权力的适当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应该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海关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垂直领导方式,地方各级海关只对海关总署负责。海关无论级别高低,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应当受到保障,才能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海关权力的监督即海关执法监督,是指特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察、检查、督促等,以此确保海关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运行。

  为确保海关能够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同时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海关法》专门设立执法监督一章,对海关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这是海关的一项法定义务。

  海关执法监督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海关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等。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海关法》规定: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于是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的体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二)海关的设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海关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

  1.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是海关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

  此外,海关总署还在广州设立了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总署的派出机构。

  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正确贯彻实施《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发挥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职能,服务、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拟订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等12项。

  2.直属机关

  直属机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目前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直属海关就本关区内的海关事务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直属海关承担着在关区内组织开展海关各项业务和关区集中审单作业、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海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重要职责,在海关三级业务职能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包括对关区通关作业实施运行管理等9项。来源网。

  3.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隶属海关根据海关业务情况设立若干业务科室,其人员从十几人到二三百人不等。其主要职责是开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验估、查验、放行等通关业务共9项。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海关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199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察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部分隶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各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从2003年起,海关对部分打私办案职能进行了内部调整,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增加了行政执法职能。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各级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统一更名,其中,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辑私局;各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各直属海关缉私局;各隶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来源网。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一)报关与海关工作任务

  报关质量与报关秩序直接影响着海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1.报关与监管。海关规定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手续和要求,而这些手续和要求需要通过报关活动来实现。因此报关活动是要规范、合法直接影响海关监管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甚至会影响海关监管的方式和制度。

  2.报关与征税。报关活动对于海关征税工作同样有着重要影响。海关税收的征、免、退、补都是以报关人的报关活动为基础的,报关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关系到海关征税的应收尽收。

  3.报关与缉私。查缉走私是海关完成监管、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对报关活动的规范、守法将会减少走私违法活动的发生,从而减轻海关查缉走私工作的压力。

  4.报关与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可靠,与报关单位的申报数据有着极大的关系,准确、可靠的高质量报关是海关对外贸易统计准确、及时的重要保征。

  (二)报关与海关业务改革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海关业务制度处于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之中。海关业务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方便、严密”的海关业务制度,而这种业务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对报关方式和要求的重新设计。实际上几次比较大的海关业务改革,都是围绕着对报关方式、要求的改变和对报关的处理铺开的。因此,海关时报关的管理是海关业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报关与海关对企业的管理

  海关基于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的需要,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对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相关企业的进出口活动及与之有关的活动进行规范,形成了对企业管理的制度,而报关管理是其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报关与海关廉政建设

  不规范报关、违法报关是海关廉政建设的隐患,因此,改革报关管理摸式,加强对报关活动的管理对于海关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总之,海关作为报关的法定管理机构,对报关的管理是其工作的重要内容。尤其是近年来,海关越来越重视对报关的管理工作,通过一系列有关报关资格和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规范报关活动,优化报关秩序,引导报关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海关法》规定,报关单位是指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因此,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

  二、报关单位的分类

  我国《海关法》按报关单位的不同性质,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货物的依法进口人或出口人。目前,我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进口或者出口有关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单位不得进口或出口货物。所以,海关原则上不接受这样的企业、单位的报关。但考虑到某些单位的特殊需要,依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经海关批准,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例如,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这些特殊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海关也视其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海关注册登记,取得报关资格后,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叫自理报关。

  (二)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经海关批准注册登记,取得报关经营许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作为报关企业,必须在经营规模、管理人员素质、报关员数量、守法状况、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符合海关规定的设立条件,并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目前,我国从事报关服务的报关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另一类是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上述两种报关单位类型其关系可以甩下列框图表示:

  报关单位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理报关

  2、报关企业——代理报关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类型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海关审查核实,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两类:一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二是报关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报关行、国际货物运输公司等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务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在报关注册登记前,应须先申请办理并依法获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然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前者为获得报关经营行政许可,后者为取得报关权。

  (1)报关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恪条件;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负责人有5年以乜从业经验;无违规、走私等不良记录;无因走私违法被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程序

  报关注册登记一般程序为提交申请、海关受理、审查、作出决定4个步骤。

  ①提交申请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向海关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章程;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等。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②海关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物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c.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d.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乇申请材料的,海关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③海关审查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接受申请的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④作出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和期限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报关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报关企业自申请之口起最近两年来因走私受过处罚。同时,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行为记录。

  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

  (4)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①变更。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的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注册地海关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并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海关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凭直属海关变更决定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②延续。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需要进行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海关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或者海关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①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海关依照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②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③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④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报关企业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相关事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企业章程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收发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收发货人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时效

  根据海关规定,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换证手续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期的同时办理换领报关企业报关登记证书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换证手续时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换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2.注销登记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下续:

  (1)破产、解散、启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6)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海关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口岸海关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但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并应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2.可以委托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并由其所属报关员代办报关业务。

  3.办理报关业务时,所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须加盖本单位报关专用章。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属的报关员离职,报关员未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关于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

  一般只能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应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集中地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向直属海关备案。

  如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在拟定的区域外海关办理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并按许可从事报关业务。其分支机构的报关行为由报关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2.从事报关服务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报关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禁止违法滥用报关权。

  (2)依法建立并真实、正确、完整记录账簿和营业记录,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票证、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3)承担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责任、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由双方签章确认。

  (5)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6)货物涉及走私违规的,应接受或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3.其他行为规则

  (1)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要加盖本单位经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2)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报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离职,报关员未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的各项规定,并对所申报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是指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由海关及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实施法制裁。《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有关海关行政规章等都对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走私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程序、时效、管辖、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执行等规定,也都适用于对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一)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1.报关单位有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或海关规定程序、手续,尚未构成走私行为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对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3.报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1.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有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2.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

  (1)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3)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2)所属报关员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3)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上述2项规定情形的;

  (4)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4.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6.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7.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报关活动相关人

  一、报关活动相关人的概念

  报关活动相关人主要指的是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货物的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企业必须经海关批准,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其仓储的海关监管货物必须按照海关的规定收存、交付。这些企业单位一般不能办理报关业务,但与报关活动密切相关,承担着相应的海关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报关活动相关人的类型

  (一)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海关监管区内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院,一般存放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口货物和已办理申报、放行手续尚待装运离境的出口货物。

  2.保税仓库,主要存放经口岸海关监管现场放行后按海关保税制度继续监管的货物。

  3.出口监管仓库,主要专门存放已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手续并已对外卖断结汇的出口货物。

  4.其他经海关批准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院。

  在保管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仓储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从事加工贸易生产加工的企业

  这里所称的从事加工贸易的加工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接受加工贸易经营单位的委托,将进口料件按经营单位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规定加工成成品后,交由其委托人即经营单位办理成品出口手续的生产加工企业。作为报关活动相关人的从事加工贸易生产加工的企业有两类:一类是未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但因其从事保税料件的加工业务,故也须向海关办理保税加工的注册登记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另一类是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但因其保税料件加工业务是受经营单位的委托而开展的,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应视为报关活动相关人,而不是报关单位。

  (三)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

  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须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其从事转关运输的运输工具和驾驶人员也须向海关注册登记。运载转关货物的运输工具、装备应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在运输期间转关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报关活动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报关活动相关人在从事与报关相关的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海关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登记。

读书人网 >复习指导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