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一、掌握禁止、限制、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的基本内容
二、掌握限制、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的证件
三、熟悉贸易管制的特点、目标、基本框架与法律体系
四、熟悉进出口检验、检疫管理的基本内容及证件
五、熟悉进出口货物付收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六、熟悉贸易救济措施的基本内容
七、了解进出口贸易经营管制的基本内容
同步辅导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定义
对外贸易管制,简称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为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公约的义务,而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确立实行各种管制制度并设立相应的管制机构和规范措施的总称。
二、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对象的划分
国际上对外贸易管制的通常分类:一是按管制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二是按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则是按对象划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制、国际服务贸易管制三类。
三、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
(一)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
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其具体目的会有所不同,但各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都是与其经济利益紧密联系的,是其经济政策的重要体现。如发展中国家侧重于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防止外国产品冲击本国市场,而发达国家则主要为了确保本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优势地位和袭断地位等。
(二)行使国家职能的保证
自然资源和经济行为,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具有排他性的永久主权。保护本国环境和自然资源,保障本国国民的人身安全,调控本国经济是国家管理的基本职能。国家确立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措施的强制性,是行使国家管理基本职能的重要保证。
(三)推行本国外交政策的有效手段
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为了达到其政治上的目的或军事上的目标,在其对外贸易管制中,会根据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进出口商品,采取不同的管制措施。因此,对外贸易管制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国家推行对外政策的有效手段。
四、对外贸易管制的特点
(一)各国不同的对外贸易管制政策,是该国对外政策的体现。
(二)对外贸易管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会因时间和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三)在进、出口管制中各国对外贸易管制都以对进口管制为重点。
五、实现对外贸易管制目标的手段和条件
(一)海关监管是实现对外贸易管制目标的重要手段
1.海关监管是指依据《海关法》所赋予的权力,海关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对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监管,对这种特殊的管理职能决定了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目标的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2.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各部委负责制订、颁布的,海关是具体执行机关,确保国家各项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
3.海关是通过“单”、“证″、“货”三大要素,对实际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监管来实现贸易管制的。“单”、“货″、“证”互为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进出口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在互为相符的情况下,海关才可放行。
(二)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报关”是指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海关通过对“单”、“证”、“货”的查验是否互为相符确认其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因此“报关″不仅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必须履行手续,也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六、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与法律体系
(一)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制制度,主要由以下相关制度构成: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
(二)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贸易管制各项制度得以实施的保障。
我国已基本建立健全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公约构成。由于对外贸易管制是国家管制,法律体系的渊源只限于由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制订颁发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现行的有关法律主要有《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10部
现行的有关行政法规主要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10部
现行的有关部门规章很多,如《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
目前我国所加人或缔结的涉及贸易管制的国际条约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京都公约》、《鹿特丹公约》等9部。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一、概念及范围
所谓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既包括准许进出口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以国家各类许可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这种行政管理制度称为进出口许可制度。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技术以及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二、禁止进出口管理
禁止进出口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禁止进出口管理的依据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则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一)禁止进口管理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进口的货物包括:列人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及其他因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主要包括:
(1)列人《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6批,其中: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六批)是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从我国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包括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13个类别的废物。1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禁止进口来自疫区或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3)其他
①停止进口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②停止进口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③停止进口旧服装、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E”、“DARLIE”)等;
④停止国产手表复进口。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规定
《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第一批)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治金技术、有色金属治金技术、化工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消防技术、电工技术、轻工技术、印刷技术、医药技术、建筑材料生产技术等11个技术领域的26项技术。
(二)禁止出口管理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有列人《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停止出口的商品。主要包括:
(l)列人《禁止出口货物目录I的商品。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共有四批,其中:
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三批)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
从我国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国家禁止出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出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苹等植物。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而发布的,如禁止出口木炭。
③《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及石英砂。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3)其他,如禁止出口劳改产品等。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规定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部分的技术涉及核技术、测绘技术、地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农业技术等25个技术领域的31项技术。
三、限制进出口管理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各类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制进出口目录货物、技术实施监督管理。
(一)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对货物或技术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主要原因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进口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可将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其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两种方式。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人或缔约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以经国家行政许可并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
许可证件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等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签发上述各项管理所涉及的各类许可证件,海关凭相关许可证件验放。
(2)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系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的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凭1以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中属限制进口的技术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6个技术领域的16项技术。
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技术进口许可证,否则经营者将承担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限制出口管理
国家对货物和技术实行限制出口管理的主要原因,同限制进口管理的主要原因是一致的。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对于限制出口货物管理,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据此,可将我国货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出口配额限制、出口非配额限制。
(1)出口配额限制
出口配额限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保障最大限度的收汇,保护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数量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在我国出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形式,即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①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经国家批准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需求并结合其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经申请有资格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
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请出口许可证。
②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中标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中标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2)出口非配额限制
出口非配额限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
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人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的各类限制出口措施。目前,我国出口非配额限制管理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敏感物项出口以及军品出口等许可证管理。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规定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出口。
我国目前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主要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
出口属于上述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经营限制出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否则经营者将承担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自由进出口管理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不受限制。但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所有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目的。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被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出口管理制度。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出口许可申请;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登见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法律法规
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主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应内容作出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之一。
(三)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也就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从事货物进出口咸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四)国营贸易
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人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其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我国出人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该目录所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当事人决定。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申请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证书。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货到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及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的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商品检验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四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监督管理制度。
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其内容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进出口口岸对出人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
其监督职能主要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结汇、用汇。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对出口货物实施直接收汇控制,具体做法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外汇管理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及其相关电子数据核销收汇。来源考试大网
(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我国对进口付汇管理也采取外汇核销形式,具体做法是: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请“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及其相关电子数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核销付汇。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我国在成为WTO成员国后,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出现激增的情况。
(一)反倾销措施
我国依据WTO《反倾销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二)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措施相同,也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是指,在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进口国与成员国之间可不经磋商而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性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并且此期限计人保障措施总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如果事后调查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头产业已经造成损害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2.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但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如果继续采取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或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或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则可适当延长实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节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主要内容为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管理措施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向海关报关时应遵守的有关规范。是报关行业从事者应当熟知的专业知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定义、作用
进出口许可证是指,经国家批准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某种货物或技术的证明文件。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目录中所列进出口商品实行的国家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是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官方文件,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和验放的主要依据。
(二)主管部门、职责及办理程序
1.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
3.发证机构: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负责授权范围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或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适用范围
(1)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200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仅为消耗臭氧层物质1类,总计 10个8位H.S.编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前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收。
(2)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 :2006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4种(239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2.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①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②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可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换发新证;③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证一关”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应当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④报关进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2)出口许可证:①有效期为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②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如需更改可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换发新证;③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但最多不超过12次,11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加工贸易及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其他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④报关出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出口货物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来源考试大网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定义、性质、作用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经国家批准部分属于可以自由进口的货物,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并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这类目录商品所实行的国家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的这类商品,本身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范围,是一种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具有自动登记性质的进口许可管理,因此,对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对其所列货物,国家均应当许可进口。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以后,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自动进口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某些商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二)发证机构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目前涉及的管理目录是商务部公布的《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应的许可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各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适用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06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是按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的形式分别进行管理。
2.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贸易类别范围
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但下列情形免交:
①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②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③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④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⑤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四)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电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3.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对“非一批—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目的、性质
根据《对外贸易法》和《行政许可法》,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国家对部分纺织品出口实行临时出口许可管理。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属于我国货物和技术限制出口管理范畴。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下负责受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列人管理目录纺织品前,应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三)适用范围
1.目前公布的管理目录为《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经营者在出口列入上述目录范围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
3.对出口至欧盟、美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纺织品和服装,无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四)报关规范
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管理,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
2.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千克或其他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等计量单位)的,可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四、废物进口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含义、原则、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1.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废物进口管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进口废物所实施的禁止、限制以及自动许可措施的总和。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进口废物的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颁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我国废物进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以及自动许可管制。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办理程序为: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批准,取得国家环咆局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可组织进口。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必要单证受理报验,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检验证书并及时以检验证书副本通知口岸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海关会同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对废物进行处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人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对未取得有效“进口废物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3.“进口废物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进口的废物(废纸除外)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主管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办理程序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
其职责是:制定或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非物种证明”)的形式,实施进出口的限制管理。
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相关的物种保护目录。同时我国也是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濒危物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以及为保护我国珍稀物种而自主保护的物种。我国依法对上述物种实施管理。
凡进口或出口列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报关前取得国家濒管办签发的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后,方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二)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按其不同性质分为“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和“非物种证明”三类,其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亦有所区别。
六、药品进出口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含义、主管部门、管理形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进出口药品管理的主管机关。进出口药品管理是指主管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他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对进出口药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主管机关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进出口药品依法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以签发许可证件的形式对其进出口加以管制。
进出口药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目前按管理角度不同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进口一般药品三类;管理目录有《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等。根据管理需要,对各不同目录中的进、出口药品只允许到指定的相关口岸通关和进出口药品。来源考试大网。
(二)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分类 |
适用范围 |
报关规范 |
精 |
(1)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包含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涉及包括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及盐等在内的23个8位税号的49号药品。 |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
麻 |
(1)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涉及14个8位税号的23种药品。 |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制品种目录中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
一 |
(1)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等药品; |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报产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
七、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含义、主管部门及管理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我国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进出口黄金管理是指主管机关、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实施监督管理行政行为。
其管理方式为,黄金及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属于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具体规定为: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黄金及其制品,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分别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及批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这两个证件是经营者合法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货物的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批件这两种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相同,即:实施进口和出口管理的黄金,包括:黄金条、块、锭、粉,黄金铸币,黄金制品,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等。来源考试大网。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出口或进口上述范围的黄金及其制口,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
八、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含义、管制措施及办理程序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由下列七部“条例”(“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物项和技术。
Ⅰ《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Ⅱ《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Ⅲ《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Ⅵ《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Ⅶ《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管制措施是: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根据上述7个法规,颁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对出口列入目录的物项及技术,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此证的作用是证明经营者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合法性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二)报关规范
1.对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进出口经营者应向海关提交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对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证面内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并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来源考试大网。
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或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发货单位相一致。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制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办理程序
对列人《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又称《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现人右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笠进出境货物通关单”,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是出人境检验检疫的主要证件,是海关验放的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1.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下列情况
(1)列人《法检目录》属于人境管理的商品;
(2)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输人的货物;
(3)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受国冢委托,为防止外商瞒骗对华投资额而对其以实物投资形式进口的投资设备的价值进行的鉴定);
(4)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
(5)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6)人境货物运输设备
(7)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
2.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出境管理的货物;
②其他未列人《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
(三)报关规范
1.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均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2.向海关申报人境或出境上述范围的商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人境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十、其他进出口管理
(一)、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1、主管机构:文化部
2、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
3、海关凭“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
(二)、化学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管理
1、主管机构:国家环保总局
2、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申请时,符合规定的发给: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
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符合规定的发给: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三)、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
1、主管机构:农业部
2、进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3、即可用做农药,也可用做工业原料的商品,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口,则企业不需要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改凭农业部向进出口企业出具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4、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
我国贸易管制的主要管理措施归纳表
相关规定 管理措施 |
适用范围 |
主要证件 |
实行的管理 |
有效期 |
管理机构 |
进口许可证 |
消耗臭氧层物质 |
进口许可证 |
1、“一证一关”、“一批一证”和 “非一批一证” 2、“非一批一证”不超过12次 3、对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L/C5% |
1、有效期:1年 2、最长不超过: 次年3月31日 |
商务部 (掌握发证机构P54) |
出口许可证 |
共41种货物 P55 熟悉 |
出口许可证 |
同 上 |
1、有效期:6个月 2、最长不超过: 次年2月底 |
商务部 |
自动进口 许可证 |
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 ★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P56掌握) |
自动进口许可证 |
1、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 2、部分实行:“非一批一证”,不超过6次 3、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总量正负5%以内 ★4、溢短装数量在总量正3%以内的情况: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 |
1、有效期:6个月 2、仅在本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 |
商务部 |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
出口到欧盟、美国的纺织品 |
纺织品临时出口自动许可证 |
“一批一证”、 “一关一证 不超50件免领 |
1、有效期:6个月 2、仅在本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 |
商务部 |
进口废物管理 |
列入两个目录内的废物,对于未列入目录内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
废物进口许可证; 入境货物通关单 |
“非一批一证” |
不能转关 (废纸除外)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
1、非公约证明 2、公约证明 3、非物种证明 |
1、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 2、非物种证明分为:“当年使用”、“一次性使用” |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
|
进出口药品管理 |
1、《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2、《**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3、进口药品目录 |
1、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2、**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3、进口药品通关单 |
“一批一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 |
|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当年有效 |
1、出口:“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2、进口:“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
1、进口:“非一批一证”、“一证一关” 2、出口:“一批一证”、“一证一关” |
1、有效期:1年 2、在有效期内,跨年度使用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 |
商务部; ★发证机构要掌握P65 |
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
★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的范围 P66 ★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的范围 |
1、进口:入境货物通关单 2、出口:出境货物通关单; |
实行“一批一证” 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
国家质检总局; |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
文化部 |
|||
化学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管理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发给“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发给“有毒化 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
国家环保总局 |
|||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 |
列入目录内的农药 |
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农药登记证明” 工业原料用途进出口,凭农业部出具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
实行“一批一证” |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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