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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复习辅导(3)

发布时间: 2008-11-19 23:30:29 作者: yanghd99

第二部分 报关专业技能

  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基本要求

  一、掌握海关对各类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基本要求

  二、掌握各类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的基本程序

  三、熟悉报关程序的概念、分类

  四、熟悉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同步辅导

  第一节 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分类和监管期限

  (一)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1.海关监管货物是指:

  (1)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

  (2)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

  (3)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的货物。

  2.海关监管货物的范围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以上明确了海关实施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时间限定的法律意义。

  (二)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

  按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划分,可以分成五大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指从境外进口,办结海关手续直接进人国内生产或流通领域的进口货物,及按国内商品申报,办结出口手续到境外消费的出口货物。

  2.保税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此类货物又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类。

  3.特定减免税货物。指经海关依据有关法律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任进境或出境,在境内或境外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5.其他进出境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以及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三)监管期限

  1.含义

  货物从进出境起到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的期限,就是海关对监管货物的监管期限。

  2.海关对各类货物的监管期限规定如下:

  (1)一般进出口货物。

  进口货物,自货物进境时起到海关放行止;

  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

  (2)保税货物。自货物进入关境起,到出境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或转为实际进口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3)特定减免税货物。自货物进人关境起,到监管年限期满海关解除监管或办理纳税手续止。

  (4)暂准进出境货物。

  进境货物,自进入关境起到复运出境,或转为实际进口止;

  出境货物,自出境起到复进人关境,或转为实际出口止。

  (5)其他进出境货物。

  进境货物,自进人关境起到复出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出境货物,自出境起到复进人关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二、报关程序概述

  (一)概念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在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境货物经过审单、查验、征税、放行4个海关作业环节即完成通关。与之相适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对应的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手续,货物才能进出境,但是,这些程序还不能满足海关对所有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监管要求。比如加工贸易方式的原材料进口,国家外贸主管部门要求事先审批,海关要求事先备案。不能在“审单”放行”和“进出口申报”这一阶段中完成上述工作,必须有一个前期办理手续的阶段。如果上述原材料进口加工成为成品后出口,也不能在海关“放行”和“装运货物″并离境时完成所有的工作,必须有一个后期办理核销等手续的工作阶段。因此,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的全过程来看,报关程序按时间先后分为3个阶段: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

  (二)基本程序

  1.前期阶段

  前期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等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以前,向海关办理上述拟进货物合同、许可证等的备案手续的过程。

  在前期阶段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3大类货物,完成相应的工作:

  (1)保税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申请建立电子的或纸质的登记手册手续。

  (2)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减免税证明的申领手续;

  (3)暂准进出口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实际进境之前,进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展览品进境备案申请手续。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在实际出境之前,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人应当办理出料加工的备案手续。

  2.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制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货物进境时、出口货物出境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手续的过程。

  (1)进出口申报: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海关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提请海关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具体手续应当由报关员办理。来源考试#大网。

  (2)配合查验:指申报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决定查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办理进出口申报具体手续的报关员应到达查验现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并负责按照海关的要求搬移、开拆或重封被查验货物的工作环节。

  (3)缴纳税费: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关发出的税费缴纳通知书后,以支票、本票、汇票、现金的形式,向海关指定的银行办理税费款项的缴纳手续,由银行将税费款项缴入海关专门账户的工作环节。

  (4)提取或装运货物:指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

  提取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进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持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进口提货凭证(在无纸通关方式中,也可持凭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提取进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装运货物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持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出口装货凭证(在无纸通关方式中,也可持凭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通知港区、机场、车站及其他有关单位装运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3.后续阶段

  后续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等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维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海关办理上述进出口货物核围、销案、申请解除监管等手续的过程。

  在后续阶段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3大类货物,分别完成相应的工作:

  (1)保税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保税货物核销手续。

  (2)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监管期满,或者在海关监管期内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退运、放弃并办妥有关手续后,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

  (3)暂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暂准进出境期限内,或者在经海关批准延长暂准进出境期限到期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复运出境或进境,或正式进出口销案等手续。

  (4)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等,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销案手续。来源考试*大网。

  (三)适用范围

  1.前期阶段

  适用于保税加工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进出境展览品。

  2.后续阶段

  适用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

  3.进出境阶段

  适用所有的进出境货物。从申报进出境货物的性质来看,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

  (2)保税进出口货物;

  (3)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

  (4)暂准进出口货物;

  (5)其他进出境货物。

  三、电子报关和通关系统

  (一)电子报关

  电子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是法定申报的两种基本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先向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电子数据报关单,接收到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的“接受申报”电子报文后,凭以打印纸质报关单,附必需的其他单证,提交给海关。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特定条件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单独使用纸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或可以单独使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二)电子通关系统

  我国海关已经在进出境货物通关作业中全面使用计算机进行涪息化管理,成功地开发运用了多个电子通关系统,包括海关的H883/EDI通关系统,H2000通关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系统。

  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又称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简称电子口岸,是与进出口货物管理有关的国家12个部委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将各部委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信息电子底账数据集中存放在公共数据中心,为政府管理机关提供跨部门、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为企业提供网上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的国家信息系统。

关单申报的情况下,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5)滞报金

  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按日计征。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即申报日期)。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人滞报期间。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佘款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名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O.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产生的滞报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2.进出口申报的步骤

  (1)申报单证的准备

  申报单证可以分为主要单证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和预备单证。

  主要单证就是报关单。报关单(证)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

  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主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电子的和纸质的)、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有些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外汇收付汇核销单证、原产地证明书、担保文件等。

  预备单证主要是指贸易合同、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这些单证海关在审单、征税时可能需要调阅或者收取备

  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2)申报前看货取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前,为了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监管。

  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货物,如需提取货样,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3)申报

  ①电子数据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选择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方式等四种电子申报方式中适用的一种,将报关单内容录人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

  ②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l“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③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及到有关案件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向海关提交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消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撤消。

  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1)海关查验的概念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海关通过查验,检查报关单位是否伪报、瞒报、申报不实,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

  (2)查验地点

  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对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3)奋验方法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是彻底查验,也可以是抽查。查验操作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运输标志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

  设备查验是指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

  (4)查验时间

  海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烂、易失效、易变质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实施查验。

  (5)复验和径行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利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协助,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①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②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2.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配合查验应当做的工作如下:

  (1)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2)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回答查验海关关员的询问,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要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4)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关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开箱的具体情况;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提取货样的情况;查验结论。

  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应即签字确认。配合查验人员如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员签名证明。

  3.查验中被海关损坏货物赔偿范围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开验过程中,因为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坏;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女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 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三)缴纳税费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提交给货物进出境地指定海关,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审核,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先由海关查验,然后核对计算机计算的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

  2.持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费;

  3.网上缴税和付费,根据海关发出的电子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通过网络向指定银行进行电子支付税费。

  4.一旦收到银行缴款成功的信息,即可报请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私货物结关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2)货物结关是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的简称。进出口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所有的海关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义务,就办结了海关手续,海关就不再进行监管了。

  (3)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货物已经结关,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办理了所有海关手续,因此,海关放行即等于结关;另一种情况是,货物尚未结关,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放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全部办完所有的海关手续,海关在一定期限内还需进行监管,所以该类货物的海关放行不等于结关。

  2.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提单、运单、提货单等),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提取进口货物的手续。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运单、装货单、场站收据等),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完毕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以后,如要海关签发有关的货物进口、出口证明联的,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常见的证明主要有:

  (1)进口付汇证明

  (2)出口收汇证明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出口退税证明

  (5)进口货物证明书

 第三节 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保税加工货物概述

  (一)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特征、形式和企业类型

 (4)台账制度

  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包括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规定办理,或不设台账,即“不转”;或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即“空转”;或设台帐并付保证金,即“实转”。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开展加工贸易的部分料件,银行要按料件的进口税额征收保证金。

  第一,关于企业的分类管埋。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标准对加工贸易企业设定A、B、C、D四类管理措施。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适用A类企业管理的,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两年以上,无不良记录,信誉良好并且符合“在半年内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连续两年无拖欠海关税收事情,连续两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签订进口海关必检商品免验协议后两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等7条标准的企业。

  适用B类企业管理的,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

  适用C类企业管理的,是指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批文,经海关认定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规行为,及有其他信誉不良记录的企业。

  适用D类企业管理的,是指有走私违法行为以及2年内逃税50万人民币以上,或者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第二,关于商品的分类管理。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参见本节合同备案内容中的“备案商品”。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主要有:塑料原料中的初级形状的聚乙烯、聚酯切片,化纤原料中的涤纶长丝、化学短纤维,棉花,棉纱,棉坯布和钢材中的铁及非合金钢材、不锈钢,食糖,植物油(未经化学改性),天然橡胶,羊毛,冻鸡等。其他商品为允许类商品。

  5.合同备案的凭证

  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按规定可以不设台账的合同,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按规定在银行开设了台账的合同,由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到合同备案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为了简化手续,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除适用C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外可以免申领登记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人进出口报关阶段。

  6.合同备案的变更

  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帐的合同还须变更台帐。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商务原审批部门批准。

  7.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宜

  (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回收后,再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账,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管理。

  (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进口料件的数量。

  加工贸易单耗申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备案和报核中向海关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单耗的行为。

  (3)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的个别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

  (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经营企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申请本企业内部进行“料件串换”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串换料件之间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许可证件管理等规定的条件。经海关批准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征税进口料件之间以及保税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的同等数量的保税进口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置。

  (二)货物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

  (1)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完全一致,一种商品报关的商品编码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币制等必须与备案数据无论在字面上还是计算机格式上都完全一致。只要在某一方面不一致,报关就不能通过。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由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申报。

  (3)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申报必须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

  (4)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的许可证件管理和税收征管要求如下:

  关于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①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成品油等个别规定商品外,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②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来源考试大网。

  关于进出冂税收征管

  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暂缓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个环节。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上述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除销毁处理外,其他处理方式都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有关报关单是企业报核的必要单证。

  (三)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进出口报关单;

  (4)核销核算表;

  (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1)合同履约后,及时将登记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2)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加工生产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产品的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的,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

  (3)填写核销预录人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4)携带有关报核需要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5.特殊情况的报核

  (1)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报核。企业遗失“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主管海关及时移交缉私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缉私部门处理后,企业应当持海关规定的相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报核。

  (2)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报核。按规定企业应当用报关单留存联报核,在遗失报关单的情况下,可以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3)无需申领登记手册的5000美元及以下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合同的报核。企业直接持进出口报关单、合同、核销核算表报核。报核的出口报关单应当是注明备案编号的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

  (4)撤销合同报核。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因故提前终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应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审批件和手册报核。

  (5)有违规走私行为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加工贸易企业因走私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或者法院没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海关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办理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因违规等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或法院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但不没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不予免除加工贸易企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6.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海关对企业的报核应当依法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要求企业重新报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核销完毕,情况特殊,可以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批准或者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经核销情况正常的,未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立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经核销情况正常的,开设台账的,应当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账,其中“实转”的台账,企业应当在银行领回保证金和应得的利息或者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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