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税加工货物概述
(一)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特征、形式和企业类型
1.保税加工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包括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以及用上述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保税加工货物亦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的贸易,料件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往境外的贸易。
2.基本特征
(1)经海关批准,任何货物,不经海关批准,不能成为保税货物。
(2)是监管货物,保税货物是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是海关的监管货物。保税货物从进境之日起就必须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3)应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一旦决定不复运出境,就改变了保税货物的性质,不再是保税货物。
3.加工贸易的通常形式:
(1)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由关境外企业提供料件,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2)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经营企业用外汇购买料件进口,制成成品后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4.经营加工贸易企业的类型
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以是对外贸易经营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保税工厂是指由海关批准的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或企业。
保税集团的实质是企业联合体,是指经海关批准,在同一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二)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采用纸质手册管理或计算机联网监管;另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出口加工区和跨境工业园区,采用电子账册管理。
1.物理围网监管
所谓物理围网监管,是指经国家批准,在境内或边境线上划出一块地方,实现物理围网,让企业在围网内专门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由海关进行封闭式的监管。
在境内的保税加工封闭式监管模式称为出口加工区,已经施行多年,有一套完整的监管制度;在边境线上的保税加工封闭式监管模式称为跨境工业园区,尚在一处试行,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
2.非物理围网监管
(1)纸质手册管理。这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用加工贸易纸质登记手册进行加工贸易合同内容的备案,凭以进出口,并记录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实际情况,最终凭以办理核销结案手续。目前尚在较普遍的范围内使用。但随着对外贸易和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已经不再适应,将逐渐被其他监管模式所替代。
(2)计算机联网监管。这是一种高科技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应用计算机将海关和加工贸易企业联网,建立电子账册或电子手册,备案、进口、出口、核销,全部通过计算机进行。海关管理科学严密,企业通关便捷高效,受到普遍欢迎,将成为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主要模式。
(三)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
1.备案保税
国家规定,加工贸易料件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口。海关批准保税是通过受理备案来实刑的。凡是准予备案的加工贸易料件一律可以不办理纳税手续,即保税进口。
海关受理加工贸易料件备案的原则是:
(1)合法经营。是指申请保税的料件或申请保税的形式或保税申请人本身不属于国家禁止的范围,并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有合法进出口的凭证。
(2)复运出境。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流向明确,进境加工、装配后的最终流向表明是复运出境,而且申请保税的单证能够证明进出基本是平衡的。
(3)可以监管。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无论在进出口环节,还是在境内加工、装配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不会因为某种不合理因素造成监管失控。
2.纳税暂缓
国家规定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复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里所指的免税,是指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可以免税。但是在料件进口的时候无法确知用于出口成品上的料件的实际数量,因此也无法免税。海关只有先准予保税,在产品实际出口并最终确定使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数量后,再确定征免税的范围,即用于出口的免税,不出口的征税,然后再由企业办理纳税手续。因此,保税加工的料件纳税时间被推迟到了加工成品出口后。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保税加工货物(出口加工区除外),经批准内销要征收缓税利息。
3.监管延伸
地点延伸:保税加工的料件离开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方,都是海关监管的场所。
时间延伸:保税加工的料件在进境地被提取,不是海关监管的结束,而是海关保税监管的开始,海关一直要监管到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者办结正式进口手续为止。
(1)准予保税的期限
准予保税的期限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加工、装配、复运出境的时间限限制
①纸质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批准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也是1年②联网监管模式中纳人电子账册管理的料件保税期限从企业的电子账册记录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起到该电子账册被撤销止。③出口加工区保税加工的期限原则上是从加工贸易料件进区到加工贸易成品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
(2)申请核销的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
①纸质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是在手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②电子账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一般以6个月为1个报核周期,首先报核是从海关批准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算,满6个月后的30天内报核;以后则从上一次的报核日期起算,满6个月后的30天内报核。③出工加工区经营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每6个月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加工货物的进出境、进出区的实际情况
4.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出口加工区的除外)经过海关核销后才能“结关”。保税加工货物的报核必须如实申报实际单耗。
保税加工的料件进境后要进行加工、装配,改变原进口料件的形态,复出口的商品不再是原进口的商品。这样,向海关的报核,不仅要确认进出数量是否平衡,而且还要确认成品是否由进口料件生产。在报核的实践中,数量往往是不平衡的。正确处理报核中发生的数量不平衡问题,是企业报核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纸质手册管理模式,到目前为止还是常规监管模式。其特征是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模式。
常规监管模式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积工厂、保税集团等形式下进出口的保税加工货物,其基本程序是合同备案、货物报关、合同报核。分述如下:
(一)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海关受理合同备案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在接受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全部或部分保税或“先征后退”,并把合同内容转为《登记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2.合同备案的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合同备案的步骤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为:
( 1)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批准证件;
(2)需要领取其他许可证件的向有关主管部门领取许可证件;
(3)将合同内容预录人计算机;
(4)由海关审核,批准备案的,需要开设台账的领取“台账开设联系单”;
(5)凭台账开设联系单到银行开设台账,领取“台账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6)不需开设台账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合同备案的内容
(1)备案单证包括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四份)及“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进料非对口除外);其他备案所需要的单证。
(2)备案商品分为以下几类: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准备案,包括:
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具体商品目录由国家颁布);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为种植、养殖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化肥、,添加剂、抗生素等;列人《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列名商品,如:冻的鸡翅尖、鸡爪、鸡肝及其他冻鸡杂碎,冻鱼翅、干鱼翅、湿鱼翅,燕窝,西洋参,鹿茸及其粉末;煤炭,烧制木炭的木材;加工贸易仿真枪支的原材料;列名的废机电产品和废料;列名的旧机电产品,等等。
备案时需要提供许可证的商品,包括:
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
备案时需要提供其他许可证件的商品,包括:
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提供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司的批准文件;
进出口地图产品及咐有地图的产品,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或样图;
进口工业再生废料,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3)保税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全额保税;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材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一般进口办理。
(4)台账制度
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包括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规定办理,或不设台账,即“不转”;或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即“空转”;或设台帐并付保证金,即“实转”。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开展加工贸易的部分料件,银行要按料件的进口税额征收保证金。
第一,关于企业的分类管埋。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标准对加工贸易企业设定A、B、C、D四类管理措施。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适用A类企业管理的,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两年以上,无不良记录,信誉良好并且符合“在半年内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连续两年无拖欠海关税收事情,连续两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签订进口海关必检商品免验协议后两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等7条标准的企业。
适用B类企业管理的,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
适用C类企业管理的,是指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批文,经海关认定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规行为,及有其他信誉不良记录的企业。
适用D类企业管理的,是指有走私违法行为以及2年内逃税50万人民币以上,或者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第二,关于商品的分类管理。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参见本节合同备案内容中的“备案商品”。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主要有:塑料原料中的初级形状的聚乙烯、聚酯切片,化纤原料中的涤纶长丝、化学短纤维,棉花,棉纱,棉坯布和钢材中的铁及非合金钢材、不锈钢,食糖,植物油(未经化学改性),天然橡胶,羊毛,冻鸡等。其他商品为允许类商品。
5.合同备案的凭证
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按规定可以不设台账的合同,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按规定在银行开设了台账的合同,由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到合同备案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为了简化手续,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除适用C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外可以免申领登记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人进出口报关阶段。
6.合同备案的变更
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帐的合同还须变更台帐。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商务原审批部门批准。
7.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宜
(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回收后,再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账,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管理。
(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进口料件的数量。
加工贸易单耗申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备案和报核中向海关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单耗的行为。
(3)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的个别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
(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经营企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申请本企业内部进行“料件串换”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串换料件之间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许可证件管理等规定的条件。经海关批准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征税进口料件之间以及保税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的同等数量的保税进口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置。
(二)货物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
(1)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完全一致,一种商品报关的商品编码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币制等必须与备案数据无论在字面上还是计算机格式上都完全一致。只要在某一方面不一致,报关就不能通过。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由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申报。
(3)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申报必须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
(4)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的许可证件管理和税收征管要求如下:
关于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①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成品油等个别规定商品外,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②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来源考试大网。
关于进出冂税收征管
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暂缓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个环节。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上述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除销毁处理外,其他处理方式都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有关报关单是企业报核的必要单证。
(三)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进出口报关单;
(4)核销核算表;
(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1)合同履约后,及时将登记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2)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加工生产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产品的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的,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
(3)填写核销预录人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4)携带有关报核需要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5.特殊情况的报核
(1)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报核。企业遗失“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主管海关及时移交缉私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缉私部门处理后,企业应当持海关规定的相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报核。
(2)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报核。按规定企业应当用报关单留存联报核,在遗失报关单的情况下,可以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3)无需申领登记手册的5000美元及以下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合同的报核。企业直接持进出口报关单、合同、核销核算表报核。报核的出口报关单应当是注明备案编号的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
(4)撤销合同报核。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因故提前终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应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审批件和手册报核。
(5)有违规走私行为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加工贸易企业因走私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或者法院没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海关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办理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因违规等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或法院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但不没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不予免除加工贸易企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6.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海关对企业的报核应当依法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要求企业重新报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核销完毕,情况特殊,可以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批准或者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经核销情况正常的,未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立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经核销情况正常的,开设台账的,应当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账,其中“实转”的台账,企业应当在银行领回保证金和应得的利息或者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三、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电子账册概述
1.联网监管的概念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模式。也被称为电子围网监管模式。
目前,用电子围网对保税加工货物实施监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建立电子账册管理,一种是建立电子手册管理。电子账册管理是以企业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电子手册管理则仍然以企业的单个贸易合同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但不再使用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管理的模式刚开始试行,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管制度。
2.电子账册的建立
电子账册的建立要经过保税加工联网企业的申请和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建立电子账册和商品归并关系等三个步骤。
〔1〕保税加工联网企业的申请和审批
具备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有关单证。
经经营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符合条件、单证具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与海关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后即成为保税加工联网监管企业。
(2)加l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主管部门对联网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取消合同审批,总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
联网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提交规定的有关单证。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联网企业申请后,对非国家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予以批准,并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建立电子账册和商品归并关系
①建立电子账册。联网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账册。
海关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账册,取代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②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商品归并关系,是指海关与联网企业根据监管的需要按照中文品名、HS编码、价格、贸易管制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账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归并或拆分,建立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二)程序
1.备案
(1)“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
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手续,备案内容为:
①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
②加工单位名称及代码;
③批准证件编号;
④加工生产能力;
⑤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成品范围(商品编码前4位)。
企业的经营范围、加工能力等发生变更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可通过网络向海关申请变更。最大周转金额、核销期限等需要变更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批准后由海关直接变更。
(2)“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
企业可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手续。“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备案内容由海关规定。
其他部分可同时申请备案,也可分阶段申请备案,但料件必须在相关料件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关系最迟在相关成品出口前备案。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基本情况表内容、料件、成品发生变化的,包括料件、成品品种、单损耗关系的增加等,只要未超出经营范围和加工能力,企业不必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可通过网络直接向海关申请变更。
2.货物报关
(1)进出境报关
联网企业进出口保税加工货物,应使用企业内部的计算机,采用计算机原始数据形成报关清单,经中国电子口岸自动归并后生成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联网企业备案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等内容,是货物进出口时与企业实际申报货物进行核对的电子底账。因此申报数据与备案数据应当一致。
联网企业在异地报关的,应按照异地报关分册备案的料件、成品填制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网络向口岸海关申报。报关单“备案号”栏填写分册号,其他内容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
(2)深加工结转报关
联网企业深加工结转报关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一样。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
联网企业以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方式处理保税进口料件、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受灾货物的报关手续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一样。后续缴纳税款时,同样要缴纳缓税利息。
3.报核
海关对联网企业实行定期或周期性的核销制度。一般规定为180天为一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期限,从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以后报核期限,从上次报核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
联网企业“报核”分预报核和正式报核两个步骤。
四、出口加工区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出口加工区概述
1.含义、功能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境内设关的由海关对保税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出口加工区原则上应当设立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功能是加工贸易,以及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的储运业务。
2.海关监管
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加工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在进出区通道设立卡口。
海关在加工区内殳立机构,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区内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从境外运人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货物全额保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的生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外,予以免税。
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如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二)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前,应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设立电子账册。企业凭经海关审核通过的电子账册办理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区货物的报关手续。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
对于跨关区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
对于同一直属海关的关区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一般按直通式报关。
按“转关运输”中直转转关方式转关的报关程序如下:
(1)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录人转关申报数据,并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口岸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口加工区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同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人“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相应的许可证件等单证办理进境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有关报关单证,确定是否查验,对不需查验的货物予以放行;对须查验的货物,由海关实施查验后,再办理放行手续,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出境外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帐册编号等单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同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入境地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凭以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有两点基本准则,即:运往区外,视同进口;运自区外,视同出口
(1)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的报关
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凭发票、装箱单,以及有关许可证件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货物经出口加1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境收汇证明联。
(2)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
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购销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付汇证明联。
(3)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区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库转人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向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人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对转人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人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
对结转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自己的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人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转人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人特殊监管区域的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详见本章第八节有关内容);不能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深加工结转报关程序,按海关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报关。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进出加工区。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2.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使用电子账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帐册的滚动累加、核扣,每半年核销一次。
3.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如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免交付缓税利息。
4.从境内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从境内区外运进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境内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5.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经加工工区主管海关的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方可办理出区手续。加工完毕后,加工产品应按期(一般为6个月)运回加工区,区内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运出加工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或撤销保函。
6.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出口加工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满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应一并运回区内。
第四节 保税物流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货物的概念、监管模式和监管特征
(一)概念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
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亦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保税物流货物在境内储存后的流向除出境外,还可以留在境内按照其他海关监管制度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如保税加工、正式进口等。
(二)监管模式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瘠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另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兑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港区还在试点运行,还没有形戋完整的海关监管制度)。
本节就已经或者初步形成监管制度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等六种监管模式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Ⅳ逐一进行介绍。
(三)监管特征
1.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专用场所或者特殊区域。
(1)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2)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3)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立的任何场所或者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2.准人保税
保税物流货物报关,在任何一种监管模式下,都没有备案程序,而是通过准予进入来实现批准保税。这样,准予进入成为海关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目标之一。这个监管目标只有通过对专用场所或者特殊区域的监管来实现。
3.监管延伸
(1)监管地点延伸
进境货物从进境地海关监管现场,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的货物从出口申报地海关现场,延伸到专用监管声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2)监管时间延伸
①保税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②出口监管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6个月;
③保税物流中心A型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④保税物流中心B型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2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⑤保税物流园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
⑥保税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
4.“运离”结关
根据规定,保税物流货物报关有报核程序,有关单位应当定期以电子数据各纸质单证向海关申报规定时段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存、销等情况。但是实际“结关”的时间,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维修、测试、展览等)需要继续监管以外“运离”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办结海关手续后,该批货物就不再是“运离”的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范围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这里规定时间的报核已经不具备最终办结海关手续的必要程序。
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仓库概述
1.保税仓库的含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2.存放货物的范围
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有: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3.保税仓库的名称和分类
我国大体上有三种保税仓库:
(1)公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保税仓储服务。
(2)自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3)专用型保税仓库。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保税仓库,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案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保税仓库。
4.保税仓库的设立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等6项条件。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具备要求条件的有关文件。
(二)报关程序
保税仓库的报关程序可以分为进库报关和出库报关。
1.进库报关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领进口许可证件,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进境现场放行后存入保税仓库。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其他口岸人境时,经海关批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转关运输的报关程序办理手续,也可以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异地传输报关手续。
2.出库报关
保税仓库货物出库可以出现进口报关和出口报关两种情况。保税仓库货物出库根据情况可以逐一报关,也可以集中报关。
(1)进口报关
①保税仓库货物出库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保税仓库货物出库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各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进入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出口报关
保税仓库货物为转口或退运到境外而出库的,保税仓厍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一般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可免缴纳出口关税,免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3)集中报关
保税货物出厍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三)报关要点
(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5)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以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并随附有关的单证,由主管海关核销。
三、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监管仓库概述
1.含义。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2.存放货物的范围。经海关批准可以存人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有: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出口配送型仓库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
(1)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2)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3)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货物。
3.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首先应符合海关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仓库面积等5项条件,经海关受理审批作出行政许可以及验收,经直属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人运营。“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大体可以分为进仓报关、出仓报关、结转报关和更换报关。
1.进仓报关。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的,必须提交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入仓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对不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出仓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两种情况。
(1)出口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货物出口时,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提交报关必需的单证,并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人仓没有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出仓离境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进口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①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进人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经转入、转出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并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专用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
4.更换报关。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6个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在到期之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5.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出口监管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四、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概述
1.含义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按服务范围分,保税物流中心(A型)可以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存放货物的范围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3.开展业务的范围
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
(1)商业零售;
(2)生产和加工制造;
(3)维修、翻新和拆解;
(4)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5)存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6)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二)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和管理
1.经营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必要条件
(1)选址。保税物流中心(A型)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2)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等7项。
申请设立的条件包括“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等6项。
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1)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规定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3)“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
海关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
(4)保税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三)保税物流中心(A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人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2.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物流中心内货物运往所在关区外,或者跨越关区提取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进出中心的报关手续,也可以按照境内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参见本章第八节有关内容。
(2)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3)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物流中心货物出中心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②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四)监管和报关要点
1.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2.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3.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以及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人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4.从境内运人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1)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2)供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
5.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6.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7.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概述
1.含义。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人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存放货物的范围。存放货物的范围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3.开展业务的范围。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的业务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不得开展的业务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和管理
1.经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必要条件,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等4项。
申请设立的条件包括“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改要求”等5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1)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规定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标牌”。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3)“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4)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设立和管理
1.进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5)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2.进入申请
企业申请进人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3.企业进人审批和管理
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进入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四)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2.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报关,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3.物流中心内企业之间的货物流转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五)监管和报关要点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2.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3.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魉?不予退还。
4.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以及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5.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1)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2)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各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
6.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7.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实施的税率、汇率。
8.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园区概述
1.含义、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
2.保税物流业务包括: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保税物流园区内设立的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3.海关监管
(1)保税物流园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园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囗、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2)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以及对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3)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建立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终端设备,并与海关进行联网。
(4)园区企业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1、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5)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品存储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6)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
(7)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8)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9)对园区和其他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由经海关备案或者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承运人应当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
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
园区与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企业可以使用其他非海关监管车辆承运。承运车辆进出园区通道时应当经海关登记,海关对货物和承运车辆进行查验、检查。
(10)下列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查验后,园区企业可以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1)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2)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出区退换的货物;
(3)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4)企业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5)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
(二)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提交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1)境外运人园区
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及其代理人可以先提交舱单将货物直接运到园区,再提交“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外运入园区的货物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境外运入园区的10种货物保税,包括转口贸易货物、外商暂存货物等。
境外运人园区的包括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三种货物免税。
(2)园区运往境外
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Ⅰ
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2.保税物流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l
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
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2)区外货物运人园区
区外货物运人园区,视同出口,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商品,应当照章缴纳;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入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2.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果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经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和核准。
6.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
更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可以免领出口许可证件,免征出口关税,但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7.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
8.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9.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保税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区概述
l.含义和功能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
保税区具有多种功能: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也就是说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但是,主要的功能是保税物流。
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术税区居住。
2.海关监管措施
(1)保税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2)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3)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4)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5)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6)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7)为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展示而进口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均可以保税。
(8)为了支持保税区的发展,保税区对某些符合规定的属于免税优惠范围的物资、设备、办公用品等享受免税优惠。
(二)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保税区货物报关分进出境报关和进出区报关。
1.进出境报关
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属非自用的,包括加工出口、转口、仓储和展示,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
2.进出区报关
进出区报关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按不同的报关程序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区
进区,报出口,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者”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填写出口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出区,报进口,按不同的流向填写不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①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
②出区用于加工贸易的,按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填写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者“加工贸易电子账册”。
③出区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企业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应当提供的许可证件,免缴进口税。
(2)进出区外发加工
保税区企业货物外发到区外加工,或区外企业货物外发到保税区加工,需经主管海关核准;进区提交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缴纳税费;出区外发加工的,须由区外加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需要建立“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应当设立台账,加工期限最长6个月,情况特殊,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备案后按加工贸易货物出区进行报关。
(3)设备进出区
不管是施工还是投资设备,进出区均需向保税区海关备案,设备进区不填写报关单,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不退进口税;设备退出区外,也不必填写报关单申报,但要报保税区海关销案。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交验许可证件。
2.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列人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保税区内也不准开展加工贸易。
3.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企业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可办理结汇、外汇核销、加工贸易核销等手续。出口退税必须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才能办理。
4.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5.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6.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及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免交付缓税利息。
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
7.用含有境外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进口料件数量征税;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