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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复习辅导(5)

发布时间: 2008-11-19 23:44:04 作者: yanghd99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上述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是指由国家行政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的特别限定的区域、专门规定的企业和专门规定的用途。

  (二)特征

  特定减免税货物有以下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2.除另有规定外,进口申报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船舶、飞机是8年;机动车辆是6年;其他货物是5年。上述海关监管期限到期时,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申请解除对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豁免。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3.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但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则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报关程序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适用于前期报关阶段、进出境报关阶段和后续报关阶段。前期报关阶段主要是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进出境报关阶段主要是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后续报关阶段主要是办理申请海关解除监管手续。

  (一)减免税申请

  1.特定地区

  (1)备案登记

  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保税区企业应当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并将有关企业情况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并将有关企业情况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给保税区企业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给出口加工区企业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保税区企业,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人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出口加工区企业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备电账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企业

  (1)备案登记

  特定企业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3.特定用途

  (1)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项目经批准以后,减免税货物进口企业应当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2)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科教单位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的,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科教单位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单证,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人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

  残疾人在进口特定减免税专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海产审核批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提交民政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应当在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的6个月内进口经批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实行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两个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进口的,持证人应当事先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报关

  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程序,可参见本章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中的有关内容。但是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的有些具体手续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有所不同:

  1.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除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以外,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海关在审单时从计算机查阅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核对纸质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对某些企业进口的某些特定减免税货物,可以免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三)申请解除监管

  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原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主管海关经审核批准,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至此,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办结了全部海关手续。

  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海关按照使用时间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税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书,企业即可将原减免税货物在国内销售、转让。

  企业如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企业要求将特定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的,应当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企业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海关处理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以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中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破产清算、变卖、拍卖处理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如该货物已经改变其进口时状态,经海关实际查验并做查验记录后,也可照此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只有在解除监管后,有关货物才可以进入破产清算、变卖、拍卖程序。

  4.监管期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照章征税。其中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需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

  第六节 暂准进出境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概述

  (一)含义

  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使用中正常的损耗外按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二)范围

  1.分类:按照《关税条例》规定,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出境,在进境或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另一类则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征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2.范围:前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是: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上述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暂时进出的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了暂时进出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后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上述九项货物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三)特征

  1.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 (仅限上述范围的九项,下同)

  2.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

  4.按规定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

  二、报关程序

  按照我国海关的监管方式,上述九项暂准进出境货物可以归纳为以下4种监管方式的报关程序: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暂时进出口货物。

  (一)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1.ATA单证册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使用《ATA单证册》的范围仅限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

  2.ATA单证册制度

  (1)ATA单证册的含义。《暂准进口单证册》,简称《ATA单证册》,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2)ATA单证册的格式。一份ATA单证册一般由8页ATA单证组成:一页绿色封面单证、一页黄色出口单证、一页白色进口单证、一页白色复出口单证、两页蓝色过境单证、一页黄色复进口单证、一页绿色封底。

  (3)ATA单证册的使用

  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一般是国际商会国际局和各国海关批准的各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来源考试大网。

  ①正常使用

  使用ATA单证册,首先要向出证协会提出申请,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并按出证协会的规定提供担保出证协会审核后签发ATA单证册。持证人凭ATA单证册将货物在出境国(地区)暂时出境,又暂时进境到进境国(地区),进境国(地区)海关经查验签章放行。货物完成暂时进境的特定使用后,从进境国(地区)复运出境,又复运进境到原出境国(地区)。持证人将使用过的、经各海关签注的ATA单证册交还给原出证协会。ATA单证册的整个使用过程到此结束。

  ②未正常使用

  未正常使用一般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未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产生了暂时进境国(地区)海关对货物征税的问题;二是ATA单证册持证人未遵守暂时进境国(地区)海关的有关规定,产生了暂时进境国(地区)海关对持证人罚款的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暂时进境国(地区)海关可以向本国担保协会提出索赔;暂时进境国(地区)担保协会垫付税款、罚款等款项后,可以向暂时出境国(地区)担保协会进行追偿;暂时出境国(地区)担保协会垫付款项后,可以向持证人追偿,持证人偿付款项后,ATA单证册的整个使用过程到此结束。如果持证人拒绝偿付款项,则担保协会或出证协会要求持证人的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如果后者也拒付,则采取法/律行动。

  3.适用我国暂准进出境货物的ATA单证册的有效期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缔约方的出证协会不应签发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超过1的ATA单证册。因此,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最长是1年。但我国海关只接受展览品及相关货物使用ATA单证册申报进出口,因此,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如有特殊情况超过1年的,需经海关总署批准。

  4.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1)进境申报

  进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境展览品时,先在海关核准的出证协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以及其他商会,将ATA单证册上的内容预录入海关与商会联网的ATA单证册电子核销系统,然后向展览会主管海关提交纸质ATA单证册、提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白色进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白色进口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2)出境申报

  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出境展览品时,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纸质ATA单证册、装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绿色封面单证和黄色出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黄色出口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3)过境申报

  过境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将货物通过我国转运至第三国参加展览会的,不必填制过境货物报关单。海关在两份蓝色过境单证上分别签注后,留存蓝色过境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运输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4)担保和许可证件

  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境展览品,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另外再提供担保。但如果进出境展览品及相关货物受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限制的,展览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5 )ATA单证册印刷文字与申报文字

  ATA单证册必须使用英语或法语,如果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第三种语言印刷。我国海关接受中文或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的申报。用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海关可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用其他文字填写的ATA单证册,则必须提供忠实于原文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5)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结关

  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进境展览品、出境展览品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色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

  持证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将展览品复运进出境的,我国海关向担保协会即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

(二)不使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

  进境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年需用的物品、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2)出境展览品

  包含国内单位赴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境外博览会、展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公用物品。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

  进口展览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果需要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出口展览品的暂准出境期限为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如果需要延长复运进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

  展览品进境之前,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当将举办展览会的批准文件连同展览品清单一起送展出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展览品进境申报手续可以在展出地海关办理。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可以申请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将展览品在海关监管下从进境口岸转运至展览会举办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展览品清单、提货单、发票、装箱单等。展览品中涉及检验检疫等管制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

  海关一般在展览会举办地对展览品开箱查验。

  (2)出境申报

  展览品出境申报手续应当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在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外展览会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关单、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等单证。

  展览品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属于核用品、“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商品的,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

  海关对展览品开箱查验,核对展览品清单。查验完毕,海关留存一份清单,另份一封入“关封”交还给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展览品复运进境申报手续。

  4.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出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后,海关分别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展览品未能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出国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在延长期内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

  (2)转为正式进出口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出口展览品在境外参加展览会后被销售的,由海关核对展览品清单后要求企业补办有关正式出口手续。

  (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展览会结束后,进口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由海关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有单位接受放弃展览品的,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赠送的,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经贸往来赠送品的规定办理。

  (4)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

  展览品因毁坏、丢失、被窃等原因,而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告。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

  展览品因不可抗力遭受损毁或灭失的,海关根据受损情况,减征或免征进口税。

  (三)集装箱箱体

  1.含义:这里的集装箱箱体、是指作为运输设备而非货物的暂时进出境集装箱箱体。

  2.暂准进出境集装箱箱体的报关

  暂时进出境的集装箱箱体报关有两种情况:

  (1)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人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海关准予登记并符合规定的集装箱箱体,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境时也不受规定的期限限制。

  (2)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对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准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

  (四)暂时进出口货物

  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

  《关税条例》规定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九项暂准进出境货物除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按各自的监管方式由海关进行监管外,其余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进行监管,因此均属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2.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期限

  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自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进出境申报

  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出境要经过海关的核准。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出境核准属于海关行政许可范围,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

  (1)暂时进口货物进境申报

  暂时进口货物进境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允许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境的批准文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及货运单据等,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境申报手续。

  暂时进口货物不必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但对国家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或者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实施管制措施的,仍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件。

  暂时进口货物在进境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免予缴纳进口税,但必须向海关提供担保。

  (2)暂时出口货物出境申报

  暂时出口货物出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允许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出境的批准文件、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和商业单据等,向海关办理暂时出境申报手续。

  暂时出口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商品按正常出口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外,不需交验许可证件。

  4.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留存由海关签章的复运进出境的报关单,准备报核。

  (2)转为正式进口

  暂时进口货物因特殊情况,改变特定的暂时进口目的转为正式进口,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办理货物正式进口的报关纳税手续。

  (3)放弃

  暂时进口货物在境内完成暂时进口的特定目的后,如货物所有人不准备将货物复运出境的,可以向海关声明将货物放弃,海关按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4)核销结关

  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转为正式进口,或者放弃后,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境,或者转为正式出口后,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经海关签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处理放弃货物的有关单据以及其他有关单证,申请报核。海关经审核,情况正常的,退还保证金或办理其他担保销案手续,予以结关。

第七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1.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过境货物的范围

  (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2)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外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的货物。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措施

  (1)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因此过境货物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过境货物的通关手续。

  (2)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①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②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如果海关认为有泌要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

  ③运输部门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3)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

  ①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的过境运输,应经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②有伪报货名和国别,藉以运输我国禁止过境货物的,以及其他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情事的,海关可依法将货物扣留处理;

  ③海关可以对过境货物实施查验。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封装货物;

  ④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除外),经营人应当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4.过境货物报关程序

  (1)过境货物的进出境报关

  ①过境货物的进境报关

  过境货物进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相关单证,办理过境手续。

  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运单一并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上述单证及时地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②过境货物的出境报关

  过境货物出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其他单证。

  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和货物后,由海关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2)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过境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按规定依法提取变卖,变卖后的货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3)过境货物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①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③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运输。

  (二)转运货物

  1.转运货物的定义: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转运货物的条件

  进境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转运手续: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

  3.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1)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2)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4.海关对转运货物的监管措施

  (1)海关对转运货物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货物在口岸换装过程中误卸

  口或误装出口。

  (2)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3)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之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

  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按规定提取变卖。

  (4)口岸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三)通运货物

  l.通运货物的定义: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2.通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1)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机使用的《进口载货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2)进境地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运输工具因装卸货物需搬运或倒装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四)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区别

运输形式

是否我国境内换装运输工具

启运地

目的地

过境货物

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

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

我国境外

我国境外

转运货物

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

换装运输工具

通运货物

由原装载航空器、船舶载运进出境
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

不换装运输工具

二、进出境快件

  (一)进出境快件概述

  1.含义: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营运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进出境快件人营运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2.进出境快件的分类

  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种。

  (1)文件类快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免税并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单据及资料。

  (2)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3)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文件类、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外的进出境快件。

  (二)进出境快件的申报

  1.进出境快件的营运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或是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2.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3.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4.进出境快件的分类报关:

  (1)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2)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3)进境的货物类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不同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相关的报关单证。

  (4)出境的货物类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不同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相关报单证。

  (三)进出境快件的查验

  l.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封装货物。

  2.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三、租赁货物

  (一)概述

  1.含义:即由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租赁物件租给使用者(承租人),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享有对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跨越国(地区)境的租赁就是国际租赁。而以国际租赁方式进出境的货物,即为租赁进出口货物。

  2.类型和特性:国际租赁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金融租赁,带有融资性质;—种是经营租赁,带有服务性质。因此租赁进口货物包含金融租赁进口货物和经营租赁进口货物两类。金融租赁进口货物一般是不复运出境的,租赁期满,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转让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租金,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大于货价:经营租赁进口的货物一般是暂时性质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一般都小于货价。

  (二)租赁货物的报关程序

  根据《关疤趵》的规定,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对租赁进口货物Φ卑凑蘸9厣蟛槿范ǖ淖饨?或货价)作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款。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由于租金大于货价,纳税义务人会选择一次性按货价缴纳税款或者选择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不可能选择按租金的总额缴纳税款。这样,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单证,按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向海关申报,按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海关现场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和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提供应当提供的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2.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由于租金小于货价,货物在租赁期满应当返还出境,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不会选择按货物的实际价格缴纳税款。因此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只有一种: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或者租金总额和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提供应当提供的进口许可证和其他报关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

  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提供报关单证,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进

  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四、无代价抵偿货物

  (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定义

  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征税或免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有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规格不符,而由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二)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海关监管的基本特征

  1.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2.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三)报关程序

  无代价抵偿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子是短少抵偿,一种是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抵偿。这两种抵偿货物在报关程序上有所区别。

  1.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1)退运进出境,办理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退运进出境的报关手续。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进出境时不征收进出口关税和代征税。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但原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愿意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海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向收货人提供依据,凭以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3 )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

  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申报出口或进口,并缴纳出口关税或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

  2.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期限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应当提供的单证

  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时,除应当填制报关单和提供“基本单证”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特殊单证”:

  (1)进口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出口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已经办理

  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

  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

  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五、进出境修理货物

  (一)含义

  进境(出境)修理货物是指运进(运出)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出境(进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及为维修这些货物需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进境修理包括原出口货物运进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进境修理。出境修理包括原进口货物运出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出境修理。

  原进口货物出境修理包括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内运出境修理和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外运出境修理。

  (二)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海关监管特征

  1.进境维修货物免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但要向海关提供担保,并接受海关后续监管。对于一些进境维修的货物,也可以申请按照保税货物办理进境手续。

  2.出境修理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内并由境外免费维修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在保修期外的或者在保修期内境外维修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境外修理费和材料费审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3.进出境修理货物免交验许可证件。

  (三)报关程序

  1.进出境修理货物

  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申报进口需要的所有单证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货物进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境内维修期间受海关监管。

  修理货物复出境申报时应当提供原修理货物进口申报时的报关单(留存联或复印件)。

  修理货物复出境后应当申请销案,正常销案的,海关应当退还保证金或撤销担保。未复出境部分货物应当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2.出境修理货物

  发货人在货物出境时,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以及申报出口需要的所有单证,办理出境申报手续。

  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货物复运进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在境外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和材料费,由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六、出料加工货物

  (一)含义

  出料加工货物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历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暂准出境货物。出料加工的目的是为了借助国外先进的加工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出料加工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出境加工,属于一般出口。

  (二)报关程序

  1.境外加工的期限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方可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备案登记

  开展出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应到主管海关办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备案申请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受理登记备案的,应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3.进出境申报

  (1)出境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出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出口,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许可证件;属应征出口税的,应提供担保。

  为有效监管,海关可以对出料加工出口货物附加标志、标记或留取货样。

  (2)进境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复运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进口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进口,海关对出料加工复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材料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税。

  4.核销

  出料加工货物全部复运进境后,经营人应当向海关报核,海关进行核销,提供担保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撤销担保。

  出料加工货物未按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将货物出境时收取的税款担保金转为税款,货物进境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七、溢卸和误卸货物、放弃货物、超期未报关货物

  (一)溢卸和误卸货物

  1.溢卸、误卸货物的含义:

  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2.报关程序

  (1)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征税放行货物。

  (2)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非同一运输工具或同一运输工具非同一航次之间抵补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上述两种情况都应填报进口货物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3)误卸货物,如属于应运往国外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退运境外时,经海关核实后可退运至境外;如属于运往国内其他口岸的,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4)原收货人不接受溢卸货物、误卸货物,或不办理溢卸货物、误卸货物的退运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5)经海关审定确实的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6)溢卸货物、误卸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放弃货物

  1.放弃货物的含义

  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2.放弃进口货物的范围

  (1)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2)保税货物;

  (3)在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境货物;

  (5)其他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3.放弃进口货物变卖价款的处理

  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支付。变卖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

  (三)超期未报关货物

  1.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的含义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的范围

  (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误卸进境货物;

  (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

  (5)超过规定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3.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的处理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据《海关法》规定提取变卖处理。

  八、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

  (一)退运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造成退运的货物,或因错发、错运、溢装、漏卸造成退运的货物。

  退运货分一般退运货物、加工贸易退运货物、直接退运货物三类。

  1.一般退运货

  一般退运货物是指已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的退运货物,但加工贸易退运货物除外。一般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按退运进口和退运出口的不同规定程序向海关申报。

  2.加工贸易退运货物

  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未核销,则按加工贸易退运货物报关。

  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已核销,则按进出境修理货物报关。

  3.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其报关程序为:

  (1)申请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

  (2)直接退运一般先申报出口,再申报进口;

  (3)出口报关单,在相关栏目内填报进口报关单编号;进口报关单,在相关栏目内填报出口报关单编号,并应分别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属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以不填写报关单。

  收货人申请直接退运的海关核准属于海关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

  (二)退关货物

  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它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行为。

  其报关程序为: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4)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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