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及用途
(一)含义
商品名称,即商品品名(Commodity/Article/Itern),是指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的名称。在报关单中指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
商品的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和若干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各种商品, 由于品质的特点不同,规格的内容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买卖双方通过文字说明商品的规格,就能说明商品品质的基本情况。
型号,主要指商品(大多为机械和工业制品)的性能、规格和大小。
一般来说商品名称(中英文)及规格型号(Model)都在发票的“DescriptionGoods”/“ProductandDescription”/“GoodsDescription”/“QuantitiesandDescription”栏有具体的
用途,指进口货物实际的适用方面或范围。如生产领域、流通领域(销售加工等),在填报商品的用途时,应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统计以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
(二)填报要求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分两行填报。
(1)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如果发票中为非中文名称,则需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名称填报。
(2)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必要时加注原文。例如:
2.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3.商品名称应规范,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分、含量、等级等。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监督管理的要求为准。
4.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向海关已备案登记合同
项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5.一份报关单最多允许填写20项商品。
二、商品编码
(一)含义
商品编码亦称商品编号是指按海关《进出口税则》或《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商品分类编号归类总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编号(8位编码)。(详见本书第五章)
(二)填报要求
1.在填报商品编码时应该按照商品分类目录中的归类总规则和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填报。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变更《登记手册》的编号后,再据实填报。
三、数(重)量及单位
(一)数量
在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中商品的数量是报关的一项重要内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数量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Quantity)及计量单位(Unit)。
1.数量单位的分类
在国际贸易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来确定交易商品的计量单位。
(1)重量单位,如:吨、千克、磅等;
(2)个数单位,如:件、双、套、打等;
(3)长度单位,如:米、英尺、码等;
(4)面积单位,如:平方米、平方英尺等;
(5)体积单位,如:立方米、立方码等;
(6)容积单位,如:公升,加仑等。
由于海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有些商品单用一个计量单位尚不能完全反映出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往往还需要向海关填报第二计量单位。
(二)重量的计算方法
1.重量的含义及分类
重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和净重。法定重量是指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在进出口商品中,大多数商品是按重量来计量的。常见商品重量的分类如下:
(1)毛重
毛重(GrossWeight)是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即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其包装材料的重量。
(2)皮重
皮重(Tare)是指外包装材料的重量。国际上的主要做法有:
①按实际皮重:它指对包装逐件称量后所得之和,即包装的实际重量(在包装不规范时采用的方法)。
②按平均皮重:如果包装比较规范,重量相差不大,就可从整批货物中抽出一定的件
数,称出其皮重,然后算出平均重量,据此计算整批货物皮重。
③按习惯皮重:即以市场公认的皮重为单件皮重,无须对包装实际过称而以习惯上的皮重计算。适用于包装材料和规格规范化比较定型的商品,例如装运粮食的机制麻袋,每只已公认为两磅半。
④按约定皮重: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作为计量的基础,而不需要经过实际过称。
(3)净重
净重(NetWeight)是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在国际贸易中,大部分以重量计量的货物,都是以净重计价的。但有些价值很低的农产品或其他货物(如新闻纸)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forNet)的办法计重,实际上就是按毛重计算重量。
(4)净净重
净净重(NetNetWeight)又称实际重量,是指除去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内包装)后纯商品的重量。
比如用纸箱包装的铁罐婴儿奶粉,连同纸箱、铁罐和奶粉的重量为毛重,除去纸箱的重量为净重,再除去铁罐的重量为净净重。
(5)理论重量
理论重量是指那些有固定的规格和尺寸,只要尺寸符合,其重量大致相同,根据张数或件数,就可以计算出的重量。如钢板、马口铁等。
(6)公量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原料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很不稳定。对此国际上采用公量计重。
即用科学方法除去商品中的水分(干燥重量),加上标准水分后所得重量称为公量。
比如,原棉回潮率的计算:
回潮率二(烘前重量—烘干重量)÷烘干重量X100%二(水分重量/烘干重量) X100%
原棉回潮率标准为8.5%。
例:有一批原棉烘前重110千克,烘干后为100千克,按标准回潮率8.5%计算,公量108.5千克。公量二[100+(100X8.5%)]千克二108.5千克。
2.填报要求
(1)毛重栏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报为1。
(2)净重栏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净重(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报为1。
(三)计量单位
1.含义
计量单位分为成交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计量单位。
成交计量单位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确定的计量单位。
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是指海关按照国家计量法的规定所采用的计量单位,我国海关采用的是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
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又分为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以计量早怔及代码表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计量单位及代码表
计量单位 |
代 号 |
台、座、辆、艘、架、套、个、只、头、张、件、支、枝、根、片、条、把、 块、卷、副、幅、株、盘 双、对 米 平方米 立方米 升 千克 . 百个、百枝、百把、百副、百片、百支 干个、干只、干块、干盒、干枝 干升 千伏安 吨 千瓦 克拉 千瓦时 克 |
l
2 4
5 6 7 9 2l 31 37 38 39 48 49 58 59 |
2.填报要求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成交计量单位填报。
(2)数量及计量单位栏分三行填报。
①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一行。例如:
②凡海关列明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填报)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例如:
③成交(申报)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填报)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例如: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四、商品价格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的货币表现。在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中,除了要表明每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外,还需要表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或称货物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有关费用、风险及责任的划分。合同价格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价条款、计价单位、计价货币、成交方式四个方面。
(一)单价、总价、币制的含义
单价(UnitPrice)是指商品的一个计量单位以某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格。商品的单价一般应包括:单位商品价值金额、计量单位、计价货币和价格术语等四个部分,若有佣金和折扣的,佣金、折扣的大小也应在价格术语中需注明。 总价(TotalAmount)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是单价同数量的乘积。
币制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计价货币。
(二)单价、总价及币制的填报要求
1.单价栏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发票单价)。
例如:USD5.0/每打、USD22.08/DOZ、USDl9.0/KG、USD2.0/LTR,对于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2.总价栏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
报货值。
3.币制栏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币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制名称或代码。如《币制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制,需转换后填报。常见币制及其代码:人民币—142—CNY、美元—502—USD、港币—110—HKD、英镑—303—GBP、澳门元—121—MOP、欧元—300—EUR、日本元—116—JPY。
(三)运费及其计算标准
1.含义
运费是指进出口货物从始发地至目的地的国际运输所需要的各种费用。
所谓“THC费”,英文全称为“Terminalholdingcharge",应译为“港口操作费用”,是2002年1月15日由国际航运协会统一制订的用于补偿承运人且独立于运保费之外,强制性地向收发货人征收的一种运输附加费。其适用范围包括从香港、东南亚、日本、韩国来往于中国内地各航线的所有集装箱运输船舶。因此, “THC费”实质上是一种海上运输的附加费。依据《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有关规定,“THC费”应当计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中,予以填报。
2.运费的计算标准
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由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计算运费的方式、标准不同,所载运货物的性质不同而确定不同的运费计算标准。现介绍主要的几种:
(1)班轮运费。班轮运费主要有基本运费率和附加费率两个部分。
基本运费率,是指货物运往班轮航线的基本港口所收取的费用,即各种商品运费在运价表中的标价,包括货物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和启运港的装船费及目的港的卸船费。
附加费率,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同情况而加收的有关费用,包括:直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港口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和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等。
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主要有:按货物的重量计算,以“w”表示;按货物的体积或尺码计算,以“M”表示;按货物的重量或尺码,选择其中运费高者计算,以“W/M”表示;按货物的FOB价收取一定百分比作为运费(称从价运费);按货物重量、或尺码、或价值,选择其中运费高者计算;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按货物的件数计算;临时议定的价格。
(2)租船运费。租船运费的计算,主要包括按运费率或整船包价两种。
按运费率,即按货物的每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的运费额作基础来计算的。整船包价,主要是限定在一个时期(称期租船)或某一个航程(称程租船)为基础宋确定费用,并以此核算运费标准。
在租船运输中,还需确定货物在启运港和指运港所应支付的装、卸货费及其他费用由何方负责的问题。
(3)国际航空运输运费计算标准。
国际航空运输货物在计算每一笔航空货物运输费用时,一般要考虑货物的计费重量、有关的运价和费用,以及货物的声明价值。计费重量是按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两者之中较高的一个计算。如按声明价值计算运费的,则应在声明价值的基础上再加若干个百分点来计算运费。
(4)铁路运输运费计算标准。
铁路运价均按货物运输种类来划分的,包括整车货物运价和零担货物运价及国际联运货物运输的计价。整车货物运价,即以整车运送货物,按运输距离,以每吨或每轴为计价单位的费率,吨以下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运价,即以零担运送货物,按运输距离,以每10公斤为单位计价,不足10公斤的按10公斤计算。
国际联运货物运输的运价,主要分为:以一辆车或数辆车接运一批货物,不足10公斤的按10公斤计算。
国际联运货物运输的运价,主要分为:以一辆车或数辆车接运一批货物,以及数辆车套
装接运数批货物;以一辆车接运数批货物的,原车过轨不换装的,按车辆标重计费;按快运办理的,加20%计算;等等。
上述运费按每辆车运载30吨为标重,超过的按实际重量来计算运费。除上述运费外,在铁路运费计算中,还需要包括验关费、换装费、整理费、搬运费及变更手续费和货车滞留费等等。
3.填报要求
(1)运费栏目用于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包括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的运费和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的运费。
(2)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运费单价、运费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3)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4)进口成交方式如果是:
①FOB,按公式“CIF二FOB+I+F”转换成CIF(C—COST,I—INSURANCE,F—FREIGHT),在运费栏填写运费率或单价或总价。
②CFR,按公式“CIF二CFR+广转换成CIF,运费栏免填。
③CIF,运费栏、保费栏免填。
(5)出口成交方式如果是:
①CIF,按公式“FOB二CIF—I—F”转换成FOB,在运费栏填写运费率或单价或总价。
②CFR,按公式“FOB二CFR—F”转换成FOB,在运费栏填写运费率或单价或总价。
③FOB,运费栏、保费栏免填。
(四)保险费及其计算标准
1.含义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允予承保某种损失、风险而支付给保险人的对价或报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保险费栏专指进出口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由被保险人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用。
进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加10%计算,即:
保险金额二CIF价格X110%(投保加成);
保险费二CIF价格X110%X保险费率。
2.填报要求
(1)保费栏目用于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包括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和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的保险费。
(2)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3)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4)进口成交方式如果是:
①FOB,按公式“CIF二FOB十I+F”转换成CIF(C—COST,I—INSURANCE,F—FREIGHT),在保费栏填写保费率或总价。
②CFR,按公式“CIF二CFR+厂转换成CIF,在保费栏填写保费率或总价。
③CIF,保费栏免填。
(5)出口成交方式如果是:
①CIF,按公式“FOB二CIF—I—F”转换成FOB,在保费栏填写保费率或总价。
②CFR,按公式“FOB二CFR—F”转换成FOB,保费栏免填。
③FOB,保费栏免填。
(五)杂费及其他费用的核算
1.含义
杂费是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货物价格或应从货物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折扣等费用。佣金(Commission),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往往表现为出口商付给销售代理人、进口商付给购买代理人的酬金。折扣(Discount、Allowance),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除一般折扣外,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以及为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等。
2.佣金或折扣的表示方式:
佣金或折扣通常是在规定具体价格时,用文字明示佣金率或折扣率,如“每公吨CIF珠海USD820,佣金2%”(PerM/TUSD820CIF 2%Zhuhai)。有时,双方在洽谈交易时,对佣金或折扣的给予虽已达成协议,却约定不在合同中表示出来。这种情况下的价格条款中,只订明单价,佣金或折扣由一方当事人按约定另付。这种不明示的佣金或折扣,俗称“暗佣”或“暗扣”。佣金或折扣的计算:
关于佣金的计算方法有多种,其关键是如何确定计算佣金的基数。有的是按总成交金额计算,有的是按纯收入计算,这需要在佣金合同中加以约定。其计算公式如下:单位货物佣金额二含佣价X佣金率净价二含佣价—单位货物佣金额,或净价二含佣价X(1—佣金率)
假如已知净价,则含佣价的计算公式应为;含佣价二净价÷(1—佣金率)
折扣通常是以成交额或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如,CIF伦敦,每公吨1000美元,含折扣2。5%,卖方的实际净收入为每公吨975美元。其计算方法如下:
单位货物折扣额二原价(或含折扣价)X折扣率
卖方实际净收入二原价—单位货物折扣额
3.填报要求
(1)杂费栏目用于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折扣等费用。
(2)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3)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4)无杂费时,杂费栏免填。
(六)运费、保费、杂费填写规范表
五、日期
(一)含义
所谓日期是指发生某一事情的确定的日子或时期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填制日期和放行日期。
(二)分类
1.进口日期
报关单上所需填报的日期,包括进口。
进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实际日期一致。在预申报时,进口日期可后于申报日期,但不得提前。
2.出口日期
出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3.申报日期
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
申报日期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 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4.填制日期
填制日期是指报关员填制报关单的日期。
5.放行日期
放行日期是指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按程序办完有关海关业务制度所规定的手续而做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三)填报要求
1.日期均按年、月、日各两位填报。如:2001年8月18日进口,次日填制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进口日期填报为:01.08.18, 申报日期填报为:01.08.19,填制日期填报为:01.08.19。
2.除特殊情况外,进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早于进口日期;出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晚于出口日期。
3.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该栏目允许为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申报进口日期或申报的进口日期与运输
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境日期不符的,应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为准,由海关予以更正。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4.在海关审单批注栏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做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六、货物运输
(一)运输方式
1.含义
运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就进出口货物交接、交换所磋商决定可采用的运输工具种类与方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运输方式专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这里特指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与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有实际的运输方式,也有虚拟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只有实际的运输方式(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邮包运输、大陆架运输、OCP运输等)。
2.分类
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可分为两类:实际运输方式和虚拟运输方式。海关规定的实际的运输方式用于载运实际进出关境的货物,主要的运输工具有船舶、火车、飞机、汽车、驮畜等。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第一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主要有:
(1)江海运输(代码“2”)
江海运输是江河运输和海洋运输的合称,江海运输按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①班轮运输(LinerShipping)
班轮运输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轮船运输方式。班轮运输对货物的品种和数量没有限制,班轮大都是杂货船,备有冷藏货舱、液体货舱、贵重品货舱和危险品货舱。
②租船运输(ShippingbyChartering)
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在租船市场上通过洽租、签约向船东租得船舶来运输货物的一种营运方式。有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运输方式。
(2)铁路运输(代码“3”)
铁路运输是指在铁路上由车辆编组组成列车载运货物的一种方式。我国铁路运输包括国际铁路联运(InternationrailwayThroughTransport)和与香港地区的铁路运输。
(3)汽车运输(代码“4”)
汽车运输是指使用汽车在公路上载运货物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直接运进或运出进出口货物,而且能实现进出口货物的“门对门”运输。
(4)航空运输(代码“5”)
航空运输是指飞机或其他飞行器载运货物的一种方式。航空运输可分为班机运输(Scheduledairline)、包机运输(Charteredcarrier)、集中托运(Consolidation)和航空快递业务(Airexpressservice)。
(5)邮政运输(代码“6”)
邮递运输(ParcelPostTransponadon)是指发货人将对外贸易的货物通过邮政的渠道,送达收货人手中的一种方式。
(6)其他运输(代码“9”)
其他运输方式均指除上述(1道等方式。
3.特殊状况的运输5项)以外的各种运输方式包括人扛、驮畜、电网、管
海关规定的虚拟的运输方式仅用于标志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包括境内进出保税区、保税仓库或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和余料结转货物、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货物等,主要使用的运输工具是汽车,主要有以下6种运输情况:
(1)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代码“0’’)
(2)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代码“1’’)
(3)保税区运往非保税货物(代码“7”)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代码“8”)
(5)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代码“Z”)
(6)其他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代码“9”)
4.填报要求
(1)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运输方式填报。
(2)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如下:
①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填报;
②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实际进出境时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③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二)运输工具名称
1.含义
运输工具名称是指载运货物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种类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2.填报要求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2)具体的运输方式填报如下:
①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名称及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码)+“/”+航次号;
②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③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④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⑤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⑥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⑦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A.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 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在出口报关单填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号(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并关(关区代号)共并簧并并并并并簧(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如:转入57241060330。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填报。
B.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⑦”+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 +“/”+“⑦”+进境船舶航次。
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⑦”+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⑦”+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⑦”+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公路及其他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⑦”+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⑦”+13位载货清单号;其他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C.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园”+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号+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号+TRUCK)十“/”+日期(6位启运日期)。上述“驳船船名”、 “驳船航次”、“车名”、“日期”均须事先在海关备案。
铁路运输出境货物:填报“⑦”+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
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⑦”。
其他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填报“⑦”+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3)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填。
(三)运输单证
②航空运单(AirwayBill,AWB)
航空运单是由航空运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它不是物权凭证,是不可转让的。收货人只能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提货。
航空运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航空公司的运单,称总运单;另一种是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的运单,称为分运单。航空运单通常每套12联,其中1至3联为正本,分别注明:Or画nal。
2.填报要求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写一个提运单号。
(2)实际进出境的不同运输方式的提运单号填报要求:
①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②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③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3)进出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①进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A.江海运输进境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B.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报11位总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⑦”+总运单号。
C,铁路运输进境货物:填报铁路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D.其他运输方式进境的转关运输货物,本栏目免填。
E.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②出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A。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中转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出口非中转货物为空;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
B.其他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他地区为空。
(4)对于汽车运输、邮政运输和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其运单号免填。
七、件数、包装及种类
(一)含义
件数是指有外包装的单件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即货物可以单独计数的一个包装称为一件,件是可数货物的一个计量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包装种类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外表所呈现的状态。对包装货物尚需填报运输包装的名称、种类及其质地。
商品的包装是指包裹和捆扎货物用的内部或外部包装和捆扎物的总称。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包装种类填报的内容如下所述:
1.裸装。主要是指一些自然成件、能抵抗外在影响,不必要用包装的货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可以保持原有状态,如:圆钢、钢板、木材等。
2.散装。主要是指一些大宗的、廉价的、成粉粒块状的货物以及不必要包装、不值得包装的货物疏散地装载在运输工具内,如煤炭、矿砂、粮食、石油等。
3.件货。指有包装或无包装的成件货物(包括捆扎成件的货物)的统称。件货进出口时,应填报件货的运输包装的种类及其制作的材料。
(二)分类
为了适应商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不同要求,运输包装又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1.单件运输包装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称为单件运输包装,如采用箱(Cases)、桶(Drums、Casks)、袋(Bags)、包(Bales)、捆(Bundies)等单件容量对货物进行包装。
采用单件包装时,应填报使用的包装材料,如:木箱(Wooden cases)、纸箱(Car—tons)、木桶(Wooden casks)、铁桶(1ron drums)、塑料桶(Plastic casks)、麻袋(Gunny bags)、纸袋(Paperbags)、塑料袋(Plasticbags)等。
2.集合运输包装
集合运输包装又叫成组化运输包装。它是为适应运输、装卸工作现代化的要求,将若干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常见的有集装袋、集装包(Flexible~ntainer)、托盘(Pallet)、集装箱(~ntainer)。
(三)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小包装的一种,它是指不注明商品的生产国别、地名、厂名,也不注明原有商标和牌号的商品包装。采用中性包装,是加强出口竞争、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有效手段。常见的中性包装又分为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无牌中性包装,即包装标志中既无商标也无生产国家。定牌中性包装,即包装标志中没有生产国别,但有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
八、包装标志
(一)含义
指在货物的运输包装外部用书写、压印、刷制的文字、图形、数字等或其他特定记号和说明事项。在运输过程中便于识别货物,以利于装卸、存储;便于核对单证、货物,使单货相符,避免错发错运,便于收货人收货。按内容的不同,包装标志一般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二)标志分类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标记唛码,是为了方便运输和识别货物,刷写在运输包装上的标记。
标记唛码英文表示为:Marks、Marking、MKS、Marks&No.、ShippingMarks等。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包括四项:(1)收货人代号;(2)合同号、发票号等;(3)目的地名称,包括最终目的国或原产国、目的港或中转港;(4)件数号码。并且要求将以上四项分列四行,每行不超过17个字母。
2.指示性标记
是对装卸、搬运和保管、存储等方面所提出的要求事项,用图形或文字加以表示的标记,提醒有关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加以注意。例如,“小心轻放”、“由此开启”等。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性标志。对于一些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品,在其运输包装上要清楚且明显地刷制出危险晶标志,以示警告。它一般是由简单的几何图形、文字说明和特定的图案组成。常见的文字标志有“小心剧毒”、“易燃物品”等。
1.含义
运输单证是承运人收到被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它既是买卖双方交付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依据,又是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主要依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提运单号栏,主要是填报这些运输单证的编号。主要包括:提运单号是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提运单号必须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包括数码、英文大小写、符号、空格等)。
(1)提单(海运提单)及号码
海运提单(BillofLa山ng,B/L)简称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管货物后或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证明双方已订立了运输合同,允许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按提单所载条件交付给收货人。
提单号码(B/LNo.)是承运人编排的号码,便于承运人通知、查阅和处理业务。B/LNo.一般在提单的右上角。
(2)运单及号码
①铁路运单
A.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它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一般是一式五联。由于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分快运和慢运两种,故在运单及副本上有不同标记。快运货物运单及其副本的正反面的上边与下边加印有红线,慢运货物则不加红线。
B.承运货物收据(CargoRece中t)
承运货物收据是在特定运输方式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又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发的运输契约。承运货物收据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