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东波老师的民事诉讼法笔记,对考试复习很有帮助。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考点精解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笨梢允视眉蛞壮绦虻姆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注意: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注意: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注意:从本条来看,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基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变更为简易程序。这和以前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不得变更为简易程序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但一定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
2辈荒苁视眉蛞壮绦虻姆段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考点精解一:起诉与送达
1、起诉方式。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注意:原告能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是很不一样的。
3、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币虻笔氯俗约禾峁┑乃痛锏刂凡蛔既贰⑺痛锏刂繁涓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考点精解二:审理程序
1备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1)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人笔录。
注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钡笔氯怂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时限和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时限是不一样的。
3倍缘笔氯巳义务的告知。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注意:(1)记住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免除的条件: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2)即使是在告知程序免除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也应当对回避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考点精解三: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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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简易程序中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也就是说这时调解是必经程序。这类案件中强调调解,是为了维特良好的重要关系,或者属于小额案件,为了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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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5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1)这时还是需要制作调解书;(2)调解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当事人不能反悔,当事人不能仅仅凭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仍然需要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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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7条,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注意:(1)这里适用的是裁定加以补正,而不是决定或者判决,也不能再审;(2)只适用于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这种情况,如果是违背自愿原则,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适用再审程序。
考点精解四:简易程序的特点
1笔视眉蛞壮绦蛏罄淼拿袷掳讣,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2笔视眉蛞壮绦蛏罄淼拿袷掳讣,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3钡蓖バ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4鄙笈性币蝗松罄恚但不能自审自记。
5鄙笙薏坏醚映ぃ为3个月,否则应当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6辈门形氖榈闹谱骺梢约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考点精解一:提起上诉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诉。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2)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下列程序作出的裁判不得上诉: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根据《婚姻法》,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是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而不是离婚案件。
2、上诉的形式要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
提起上诉,首先必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上诉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法院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必须在上诉期间提出。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
(3)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提起上诉的,必须提交上诉状。根据《民诉意见》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考点精解二:如何列二审当事人
1、共同上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注意:这种情况下,没有被上诉人。
2、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注意:总结为一句话:谁对一审判决有意见,就是上诉人;对谁有意见,即对与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其他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名。
3、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人上诉
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作为二审中的当事人。
4、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不仅可能因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也可能因对方当事人上诉而成为被上诉人的代表人。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以本诉讼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成为上诉人,也可以成为本诉讼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被上诉人。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法院判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也可以因参加之诉中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而成为被上诉人。
考点精解三:提起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诉的,原则上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同时也允许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的,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考点精解四: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诉的诉讼制度。
1、根据《民诉意见》第190条、第191条的规定,不准撤回上诉的两种情形为:(1)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2)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2、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审判实践中,准许撤回上诉的一般用书面裁定,而不准许撤回上诉的则大多采用口头裁定。
3、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撤回上诉后,不论上诉期是否已过,一审判决均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考点精解一: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
1、《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注意: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职能上界定,我国第二审法院进行的审理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2、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但有三个例外:
(1)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3)侵害他人利益的。
3、根据《审改规定》第3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考点精解二:二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
1、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注意:迳行裁判的程序为: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根据《民诉意见》第18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判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注意:三个裁定审理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例如: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要求也当着众人的面打被上诉人三个耳光。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注意:这时可以直接作出新判决。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注意:这时应当直接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办案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注意:二审的审理地点有三种地方:本院、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
考点精解三:第二审程序中的调解
1、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就“视为”撤销,所以二审的调解书中不用写明撤销原审判决。
2、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需要注意:
(1)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注意:1)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2)这里是指存在一审中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如果是属于权利义务承担的情况,可以直接变更当事人。例如,二审中当事人死亡,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为两个法人、其他组织。
(3)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备据《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考点精解一:第二审程序中的不同裁判
1、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的三种处理方法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依法改判可以适用于两种情况: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注意:这属于法定改判的情形之一,必须改判,不得发回重审。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有两种情形:
1)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必须发回重审。根据《民诉意见》第181条的规定,有四种情况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注意:这时必须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
注意:这是可以发回重审,而且发回重审适用的是裁定。
2、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处理
(1)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正确的裁定。
注意:本条规定裁定上诉以后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因为它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对裁定不得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考点精解二:第二审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认为这个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注意:这就是所谓的“一驳到底”。
2、根据《民诉意见》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有错误,就应当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如果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就应该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的再审程序
考点精解一: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启动
由于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不同,因此,不同主体应当按照下列相应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院长。对于本院而言,启动再审程序同时需要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两个主体。
2、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1)指令再审只能指令生效判决、裁定作出的法院再审。
(2)这里的上级人民法院并不要求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是更上一级人民法院。
(3)根据《民诉意见》第163条的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考点精解二: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启动
1、抗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需具备以下条件:
(1)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注意: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进行抗诉。
(2)抗诉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对调解书不能抗诉。
注意:调解书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
(3)提起抗诉的生效判决、裁定需具备下列法定情形: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①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②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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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注意: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再审。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注意: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都属于涉及事实问题。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考点精解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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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注意: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检察院抗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上一级法院。
注意:上一级法院就是指作出生效文书的上一级法院,而不是所有的上级法院。
5、必须具备法定的再审理由: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①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②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注意:对于调解书,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考点精解二:申请再审的范围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可以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3、根据《民诉意见》第207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4、根据《民诉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考点精解三: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申请书的审查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2、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注意:(1)这里只能作出裁定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不能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2)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发现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3)在当事人申请再审阶段,在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前,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2、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案件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尤其是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再审案件的合议庭,以防止先入为主影响再审案件的正确审理与裁判。
注意:在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3、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但是,该程序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审理程序规定,因此,只能根据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1)原来是一审案件的,除非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否则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原来是经过两审终审的二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3)凡是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案件的,不论该案件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4、特殊规定
(1)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根据《民诉意见》第2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注意:再审程序中也可以调解,而且这种情况下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考点精解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中的当事人特殊
2、审判组织特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由独任制审判员进行审理,但有例外:(1)选民资格案件;(2)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4、不适用审判监督制度
5、属于非诉案件
人民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考点精解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诉程序前置
2、起诉人没有资格限制
3、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
4、期限特殊
(1)起诉人应当在选举日前5日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审结案件,作出判决。并将所作出的判决送达选民本人与选举委员会。
5、管辖法院
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考点精解三: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性规定:
1、申请人申请
(1)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
1)宣告失踪需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2)宣告死亡需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1)配偶;(2)父母、子女;(3)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离婚子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时,无顺序限制;而申请宣告死亡,则应按照申请人的顺序。如果同一顺序的人,如父母、子女这一顺序的人,有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有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只要符合申请死亡的条件,则应当按照申请宣告死亡处理。
(3)管辖法院为失踪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公告
(1)对于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2)对于宣告死亡的,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其他情况下公告期为1年。
3、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的法律后果及失踪人出现后的处理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公民失踪后,仅产生财产代管的法律后果,即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管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重新出现的,代管人返还财产。
根据《民诉意见》第195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注意:这时是适用特别程序。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时是适用普通程序,利害关系人为原告,代管人为被告。
(2)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则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而人身关系消失。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则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即继承人应当将所继承的财产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作价返还;而人身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恢复,夫妻关系则要取决于配偶的情况,如果配偶再婚了,就不能自然恢复了。
注意:失踪人重新出现的,经失踪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考点精解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2、确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时,必须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并且代理人只能在申请人之外,被认定公民的近亲属中确定。
注意:代理人不能是申请人。
3、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考点精解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当有形财产处于所有人不明,或者失去所有人状态时,申请人即可向无主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
注意:管辖法院为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当发布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是一年。
3、如果在公告期内有人认领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如果无人认领财产,则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十六章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
考点精解一: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
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金钱,是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如汇票、支票、股票及债券、国库券等。
注意:债务人的义务为交付一定的货物或者履行一定的行为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注意:(1)必须已经到期。在债权到期之前,即使债务人明确表示将不支付,也不可以适用督促程序;(2)数额必须确定。例如,借条上写着利息另定,就不可以申请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注意:根据《民诉意见》第219条的规定,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注意:管辖法院是基层法院。
考点精解二:支付令异议
支付令异议,即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本身提出的不同意见和主张。债务人一旦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异议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备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异议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注意:支付令异议必须要书面形式。
2、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的大小提出的主张,应当构成债务人异议。
3、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4、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否构成债务人异议。其关键在于债务人向哪一个法院起诉,根据《民诉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向支付令的制作法院起诉,则该起诉构成债务人异议;如果债务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该起诉不能构成债务人异议。
5、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考点精解三:支付令的效力
1、支付令的执行力
2、支付令异议的效力
(1)对于支付令异议,人民法院不进行实质审查。被申请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支付令异议的,督促程序并不能直接转化为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3、特殊情况的效力
(1)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起诉担保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的同时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支付令申请;
(3)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或者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又就同一事实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
考点精解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
1、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通常是指记名股票、提单等。
2、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最后持有人。
注意:票据经过多次背书,只能由最后持有人有资格申请公示催告。
3、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出现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
注意: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了票据纠纷、合同纠纷,则不能申请公示催告,而应当通过普通程序处理。
4、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注意:管辖法院只能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考点精解二: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
3、在公示催告期间,对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可以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4、根据《民诉意见》第232条的规定,除权判决必须依申请作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注意:(1)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并且没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2)如果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没有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根据《民诉意见》第23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6、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考点精解一:执行的原则
执行的原则是指指导执行制度和执行活动的原则,它既是立法工作中的指导原则,又是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
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执行必须以法定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不能开始执行程序。
注意: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执行权运作的根据,也是执行权的范围。执行根据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也包括其他机构制作的。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指向的对象。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为,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3币婪ū;と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义务人生活和生产的必需。例如,对被执行人房屋的执行时,应当保障其有居住的地方。
考点精解三:执行管辖
1、人民法院制作的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执行根据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根据《民诉意见》第255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根据《执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根据《执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2、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执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根据《执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5)根据《执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6)根据《执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根据《执行规定》第14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共同管辖、管辖争议以及移送管辖
(1)根据《执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这里是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与诉讼共同管辖的规则是不同的。
(2)根据《执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根据《执行规定》第1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注意:本条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1、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2、必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3、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变更执行法院;4、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考点精解四:案外人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的条件
(1)、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是指执行程序开始至执行结束时止的这段时间内。执行程序尚未开始,不可能发生因强制执行而损害案外人权利,而执行程序结束后,案外人则不可能提出异议。
(2)、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如果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执行标的重新主张权利,在我国现行制度中则应按再审程序或其他途径去变更或者撤销执行根据,而不能提出执行异议。
(3)、异议的理由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一部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如典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地上权等)。这是因为实行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让那些认为因执行行为而致自己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案外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
(4)、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
2、对执行异议的处理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如果执行的是本法院的法律文书,则报经本法院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如果执行的是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则需报经上级法院批准。
(2)、法院对执行异议经过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缺乏事实、法律上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即可以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执行规定》第72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注意:这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执行规定》第73条的规定,执行标的物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注意:①异议的标的物不同,对异议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如果是特定物,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如果不是特定物的,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执行根据仍然需要执行,只不过是执行其他的财产;②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因为执行根据本身并没有错误;③除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如果在执行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考点精解五: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本法院执行的案件送交有关的法院代为执行。
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注意:这里有两种处理办法,可以委托执行,也可以直接异地执行。
2、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3、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委托法院应当发出委托函件,委托函件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并附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4、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执行程序进行实质性处理的,应当由委托法院最终决定:
(1)受委托人民法院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由委托人民法院决定。
(2)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院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注意:这里属于告知委托法院,而不是由委托法院决定。
(3)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考点精解六: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的条件
(1)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完毕。
注意:执行尚未开始前,或执行完毕后,当事人也可以就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但这就不属于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和解。
(2)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无需人民法院主持,属于双方的自愿行为。
注意:执行中没有法院调解,执行和解无需人民法院主持。
(3)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变更的内容
根据《执行规定》第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3、和解协议的效力
(1)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被强制执行,也不能以和解协议为基础提起单独的违约之诉;
注意:和解协议具有执行中止的效力,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情况下,还具有执行终结的效力。
(2)根据《执行规定》第87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3)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注意:恢复执行的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不是和解协议。
(4)根据《民诉意见》第267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注意:申请执行期限这里是中止。
考点精解七:执行担保
1、执行担保的条件
(1)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注意:这也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还未开始执行,或者已经执行完毕的,不存在执行担保问题。
(2)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注意:可以由被执行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信用保证。但是,被执行人不可以提供信用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
2、暂缓执行的期限
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3、暂缓执行的效力:
(1)暂缓执行期内,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
(2)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3)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注意: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或者恢复执行,可以直接依据职权裁定,而不以申请执行人申请为前提。
考点精解八:执行承担
1、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情况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情况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其他组织的情况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具体包括:
(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4、被执行人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抽逃注册资金或者被抽走资产的情况
(1)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注意:如果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考点精解九:执行回转
1、执行回转的原因
(1)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2敝葱谢刈的条件
(1)已经执行完毕。
注意:执行回转的前提是已经执行完毕,包括全部执行完毕和部分执行完毕。
(2)执行根据被撤销。
(3)取得利益的一方拒绝返还财产。
3、执行回转的程序
(1)执行回转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2)能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或者返还原物对权利人显失公平的,应当由取得财产的人赔偿损失,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核定。
(3)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根据被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执行回转;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回转。
考点精解十:程序异议制度
执行程序异议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
1、执行程序异议,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或者不当,在执行程序终止前,提请执行机构予以纠正。提出执行异议的具体事由针对执行法院的程序性事项,例如执行法院没有依法发出执行命令、实施不当或错误的执行措施、无法定原因而裁定中止执行、没有依法发布公告以及执行管辖错误等。
2、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仅表明他们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的异议。因此,执行异议是由执行法院来处理,并且不适用审判程序。
3、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认为异议有理由的,裁定对原执行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认为异议不合法或无理由,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节 执行开始
考点精解一: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注意:对于判决而言,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注意:以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该规定的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应此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申请执行的期间统一为二年,不再区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考点精解二: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移送执行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主要有:
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内容的案件;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考点精解三: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1、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中,首先限期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到期不履行的,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使在应该采取强制措施时,也要再给当事人提供自觉履行义务的机会。因此,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但上述规定在客观上有可能造成一些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迅速转移财产,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因此,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时不需要给被执行人指定自动履行期间。
第三节 执行措施
考点精解一:替代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注意:替代执行必须针对可以替代的行为,也就是不属于必须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如果属于依附被执行人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则不能替代执行,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按照妨碍执行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精解二:关于名誉权案件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2、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妨碍执行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即对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并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考点精解三:迟延履行的义务
1、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注意: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考点精解四:参与分配
1、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能是法人。
注意: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其他债权人就可以申请破产。
(2)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根据。
注意:申请人仅仅是已经起诉,不得申请参与分配,这是《执行规定》的新规定,和《民诉意见》的规定是不同的。
(3)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4)必须是金钱债权。如果是物或者行为的债权不可以参与分配。
(5)必须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2、参与分配的效力
参与分配的效力为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在这一点上是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能够清偿的情况下继续清偿。而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得到清偿。
考点精解五: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1、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2)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注意:人民法院不得直接依职权作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裁定。
(3)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2、第三人异议的条件
(1)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2)根据《执行规定》第64条的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注意:对债务的数额异议的,仍然要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这和支付令异议是不同的,支付令异议是包括数额异议的。
3、第三人异议的审查
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注意:这和支付令异议是一样的,人民法院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和案外人执行异议是不一样的,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是要进行实质审查的。
4、第三人异议的效力
(1)根据《执行规定》第6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2)根据《执行规定》第67条的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考点精解六:执行竞合
1、受偿顺序。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注意:多个金钱债权人对同一被申请人执行,需要注意顺序,假如都没有担保物权,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受偿,不按债权成立先后,也不按判决生效时间。
2、物权优先性。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注意:如果债权种类有所区别,就按依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其他的金钱债权的原则受偿。
3、同一份执行根据的执行。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注意:执行竞合是和参与分配并列的制度。在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按照参与分配处理。
考点精解七: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是强制报告财产的前提。
2、期限为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申报内容包括: (1)家庭财产的申报。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其家庭和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2)债权、债务申报。要求被执行人申报其对外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以及即得收入; (3)家庭重大事项申报。包括家庭成员就业、婚丧嫁娶事、购置大件物品的报告;(4)外出申报登记。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出国、旅游或其他性质的长时间外出申报登记制度;
4、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就属于妨碍民事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考点精解八:关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
1、建立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威慑机制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内容。执行威慑机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将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对接共享,另一方面就是集中公布被执行人信息,供社会查询使用。案件信息管理工作是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同时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供社会共享。也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来发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从而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威慑机制。
考点精解九:其他执行措施的特殊规定
1、人民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也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考点精解一:执行中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考点精解二:执行终结
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执行终结,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执行终结的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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