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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二十七

发布时间: 2008-11-27 00:05:10 作者: liuhuituzi

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现将一些经典案例整理并附之分析,以供参考。

案例一、租期未到房主要求搬走,无书面合同可以不搬吗?

问:去年年初,我租赁了刘某的两间门面房房,因为是熟人,当时也没签书面合同,我们仅口头约定租期五年,每月租金5000元。之后,我在这两间房内开了一个川菜馆,生意很兴隆。上个月,刘某却突然变卦,让我在两个月内搬走。我以租期未到拒绝了,他说如果不搬,就到法院告我。请问,租期未到刘某能要求我搬走吗?

  答: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和刘某之间口头约定五年的房屋租赁协议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你应该从该房屋内搬出去。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该法还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考试中国整理

  本案中,你没有和刘某就房屋租赁签书面合同,仅在口头上约定租期五年,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而刘某又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了你,因此,你应在刘某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去。如果你与刘某之间签了租期五年的书面协议,刘某便不能依此理由和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他单方解除合同,便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下班搭载同事且变更回家路线遇车祸算工伤吗?

问:上个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上完班骑自行车回家,正好碰到一位同事让我捎他一程。于是我就走另一条路,把他送到后,我就独自往家赶。在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侧面来的一辆小面包车相撞,我的胳膊和头部受伤住院了。我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但单位说我下班没有按时回家,却绕远路送他人,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从而拒付医疗费用。请问律师,单位的这种说法有依据吗?下班搭载同事变更回家路线遇车祸真的不算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职工在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回家路线,延长相应回家时间,未违反常理,符合工友之间相互协助、关爱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属于适当增加回家时间、变更回家路线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事由合理。你在送完同事后继续返家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遭遇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即是否存在符合常理的情形以及适当变更路线、增减时间与遭遇机动车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机械、精确地理解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你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回家路线,延长相应回家时间,未违反常理,符合工友之间相互协助、关爱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且下班送同事与你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适当增加回家时间、变更回家路线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事由合理,故你在同事中途下车后继续返家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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