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

报关员复习指导:报关单填制

发布时间: 2008-12-09 08:24:21 作者: yanghd99

   第一节 概述

  一、 报关单的含义:它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就进出境货物的实况做出的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二、了解报关单的类别。 (四种分类方式)
  三、了解报关单各联的用途
  四、了解填制报关单的一般要求。
  五、熟悉考试时的出题方式:
  (一) 结合所给资料, 用单项选择的方式填制报关单。
  (二) 结合所给资料, 从已填制的报关单中查找错误。

  第二节 报关单填制的大致思路

  一、 了解报关单(手工填写)的结构。(分表头和表体两部分, 共设47栏, 除“税费征收情况”和“海关审单 批注及放行日期签字”两栏外, 其余各栏均由报关员填写)
  二、 准确理解各栏名称的含义; 熟悉已知资料的结构和内容; 正确筛选填写内容并将其对号入座。
  三、 熟悉发票 装箱单 提运单据的格式结构及各栏目的具体内容。
  四、 弄清填制时所需要的信息来源:
  A.已知信息;
  应在已知信息中直接查找的: 经营单位; 备案号; 进/出口日期; 申报日期; 收/发货单位; 许可证号;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批准文号; 随附单据; 出口生产厂家; 部分备注内容。
  B.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据;
  应在所给单据中(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据)查找的: 进/出口口岸; 经营单位;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结汇方式; 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装货港/指运港; 成交方式;件数; 合同协议号; 包装种类; 毛重; 净重; 集装箱号; 标记唛码及备注。
  C.自主判断。
  需根据海关通关管理要求自主判断填报的内容: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进口)征免比例; (进口)用途; 部分备注内容。
  各栏内容的具体填报方法
  (一) 进/出口口岸: 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注意:
  1.需填写的是进境地/出境地“海关”名称,而非“口岸”名称。
  2.如在已知信息中提供了该“关区代码”(四位数), 应一并填入。
  3.一般从“已知信息”中查找。
  (二) 备案号: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或征减免备案手续时, 海关给予的加工贸易手册(共四类)以及原产地证书等各类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注意:
  1.“一单一号”。
  2.长度为12位。(第一位为标记代码并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等栏目相协调, 如: A为备料加工/B为来料加工/C为进料加工/D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Z为征免税证明/H为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的电子帐册)
  3.从“已知信息”中查找。
  (三) 进/出口日期: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注意:
  1.长度为8位(05年新), 顺序为年4位, 月 日各2位。
  2.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3.从“已知信息”中查找。
  (四) 申报日期: 海关接受申办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注意: 具体填报方式同上。(按8位填报)。
  (五) 经营单位: 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合同的境内企业或单位。
  注意:
  1.该栏由单位名称和单位编码两部分组成。(缺一不可)
  2.单位编码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 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3.“编码”由十位数字组成: 1—4位为企业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第5位为市经济区划代码; 第6位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共八种类型); 第7—10位为顺序号)
  4.五种特殊情况下的填报要求:
  A.合同签订者和执行者(与外方结算货款者)之间的选择;
  B.无经营权与有经营权企业之间的选择;
  C.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时, 应填报前者(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D.有报关权而无经营权的企业(编码第6位为“8”的企业)不得填报为“经营单位”;
  E.援/赠/捐的货物可直接填报货物接受单位的名称及临时代码。
  5.从 “已知信息”或“发票” “提单” 中查找。
  (六) 运输方式: 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注意:
  1.应填报规范的运输方式名称或代码, 如: 江海运输/2; 航空运输/5等(具体见<<运输方式代码表>>)。
  2.“进口转关”的按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出口转关”的按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3.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
  (七) 运输工具名称: 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编号。
  注意:
  1.“一单一名”。
  2.“海运”填报格式为: “船舶英文名称” (Vessel; S/S)或编号 + “/” + “航次号”(Voyage No.)。 (如: “ABCD/123”)
  3.“空运”填报格式为: (05年新)直接填报“航班号”(如: “KZ0225”)。
  4.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一般显示在“Carrier” / “Per” 项下)



  (八) 提运单号: 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编号。
  注意:
  1.“江海运输”填报“海运提运单号”(B/L No.); 如有分提运单的, 则采用+ “ * ” + “分提运单号”的方式。
  2.“航空运输”(05年新)填报“总运单号” + “_”(下划线) + “分运单号”; 无分运单时填总运单号; 总运单号为11位数字, 分运单号为8位数字; 总运单号一般显示在“MAWB”项下/分运单号一般显示在空运单的右上角。(P260—261)
  3. 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
  (九) 收/发货单位: 进/出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单位(包括自行或委托进口的单位) / 在境内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自行或委托出口的单位)。
  注意:
  1.重点理解“包括自行或委托进口的单位/包括自行或委托出口的单位”的含义。
  2.应填写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号”。(如备有编号时, 必须单独填写编号)
  3.从“已知信息”中查找。(P261/P267; P263)
  (十) 贸易方式: 又称海关监管方式/货物的贸易性质。
  注意:
  1.“一单一式”
  2.应根据实际情况, 并按海关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进行填报。
  3.重点掌握“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用途” “征免” “备案号首位”等对应关系表“(P243)中的七种贸易方式简称, 并结合题目加以判断和选择。(P257/P261/P267)
  4.可结合“已知信息”中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和选择。
  (十一) 征免性质: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征 减 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注意:
  1.按照(P243)表格中与“贸易方式”相对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参照<<征免性质代码表>>填写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2.可先在“已知信息”中判断出“贸易方式”, 再按其对应表格中的栏目填报其“征免性质”。
  (十二) 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仅用于中资企业“进料非对口”的贸易方式并按照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例填报/出口货物收结外汇的具体方式。
  注意:
  1.(05年新)“征税比例”栏不再填报。
  2.“结汇方式”应按海关<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的中文名称或英文缩写或数字代码填写。(一般应从“M/T” “T/T” “D/D”; “D/P” “D/A”; “L/C”六种付款方式中选择)
  3.可从“发票”中查找。
  (十三) 许可证号: 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或授权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
  注意:
  1.“一单一号”。
  2.一般会在“已知信息”中明确给出。
  (十四) 起运国(地区) / 运抵国(地区): 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注意:
  1.应填写国家(地区)的中文名称或数字代码。
  2.当发生中转时(Via), 可将起/抵国视为“直接买卖国”, 如: 在中转地未发生商业性交易, 则起 / 抵国(地区)不变;如在中转地发生了商业性交易, 则以中转地作为起 / 抵国(地区)填报。(P253/P257)
  3.从“装箱单” “提运单据” “发票”或 “已知信息”中查找。
  (十五) 装货港 / 指运港: 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 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注意:
  1. 应填报“装货港”和“指运港”中文名称或代码。
  2.进口货物在运输中发生中转时,中转港即为装货港(与是否发生商业性交易无关);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时, 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3.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
  (十六) 境内目的地/货源地: 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 出口货物在国内的生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注意:
  1.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的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的所属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与经营单位代码前五位的含义相同)填写。(P261)
  2.一般可从“已知信息”中查找。
  (十七)批准文号:进口报关单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注意:从“已知信息”中查找。(P263)
  (十八)成交方式:应填报实际成交价格条款中所使用的“价格术语”或代码(成交方式代码表P234)。
  注意:
  1.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CIF”;出口填“FOB”。
  2.从“发票”中查找。
  (十九)运费: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FOB)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CIF/CFR),即:由我方付运费的成交方式下须填报。
  注意:
  1.应指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
  2.可用三种方式表示:(05年新)“运费率”(直接用百分数的分子表示,是最为简单的一种方式);“运费单价”(用“502/运费单价额/2”的形式填报):“运费总价”(用“502/运费总价额/3”的形式填报)。(其中“502”为货币代码;“2”“3”为运费标记)
  3.运保费合并计算的,应将其填报在本栏目内。
  (二十)保费:与填报“运费”一栏的概念同理,即:进口时使用FOB和CFR术语;出口时使用CIF术语,此栏目才须填报。
  注意:
  1.应指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
  2.可用二种方式表示:(05年新)“保险费率”(直接用百分数的分子表示)“保险费总价”(用“110/保费总价/3”的形式填报)(其中“110”为货币代码;“3”为保险费总价)
  (二十一)杂费:成交价格以外的并应记入完税价格(该记入未记入的)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该扣除而未扣除的)的费用。(手续费佣金回扣等)
  注意:
  1.可用二种方法填报并与“保费”填报方法同理。
  2.(05年新)“杂费率”(直接用百分数的分子表示)
  3.应“记入”完税价格的为正值或正率;应“扣除的”为负值或负率。
  4.“运”/“保”/“杂”三项内容应从“已知信息”中查找。
  (二十二)合同协议号:进/出口合同(协议/订单)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注意:应从“发票”中查找。(一般多以:“ContractNo”“SalesOrderNo”“PurchaseNo”字样表示)
  (二十三)件数: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不得填报“零”)
  注意:
  1.裸装与散装货物应填报“1”。
  2.在特殊情况下,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箱个数;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P253/P257)
  3.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一般在“No.ofPAKGS”字样后查找)
  (二十四)包装种类: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
  注意:
  1.常见的包装种类有:(Wooden)Case;Carton;Drum/Barrel;bulk;Nude;Pallet;Bale.(P261/P263)
  2.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或“发票”中查找。
  (二十五)毛重: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注意:
  1.应将计量单位统一换算为公斤(千克),不足一公斤的填报“1”。
  2.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一般以“GrossWeight”表示)



  (二十六)净重: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
  注意:
  1.计量单位与“毛重”同理。
  2.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一般以“NetWeight”表示)
  (二十七)集装箱号: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注意:
  1.组成规则:(05年新)“TGHU8491952/20/2275”(“集装箱号”+“/”+“规格”+“/”+“自重”)其中:集装箱号中的“TGH”为箱主代号;“U”为设备识别号;“849195”为顺序号(6位数);“2”为校验号:“20”表示该箱为20英尺集装箱;“2275”表示自重(常在“TARE”项下显示)。(P257)
  2.非集装箱货物填报“0”;在多于一个集装箱时,一定将其余集装箱编号填入备注栏内。
  3.从“装箱单”和“提运单据”中查找。(一般以“ContainerNo,”表示)
  (二十八)随附单据: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但在诸多随附单据中,只需填报监管证件类的代码及编号)
  注意:
  1.应按<<监管证件代码表>>中的代码(一位数字或一个字母)及编号(一串数字,会在“已知信息”或所提供的单据中提示)选择填报。
  2.代码为“1”和“4”等进出口许可证不应填报在本栏目,应将其编号填入“许可证号”栏内。
  3.具体格式(05年新)应为:代码+“:”+编号。
  4.多于一个监管证件以上的,应将其按上述格式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5.一般从“已知信息”中查找。(应掌握4个较常用代码,如:“7”为自动进口许可证:“A”为进境货物通关单:“B”为出境货物通关单:“O”为机电产品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等)(P257/P261)
  (二十九)用途/生产厂家: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填报相应的用途或代码/填报境内的生产企业名称。
  注意:
  1.填报“用途”时,应结合“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用途”;“征免”等四项常见的对应关系填写其用途。
  2.从“已知信息”中查找或自主判断。
  (三十)标记唛码及备注:应填写货物外包装上的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和数字部分。
  注意:
  1.此标记唛码应从“提运单据”“装箱单”“发票”中的:“ShippingMarks”:“MKS&No”;“Marks&No”;“Marking”项下查找。(P263)
  2.与“经营单位”栏目内容相关的“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名称也应填报在此栏中,如:“委托XXX公司进口”。(P267)
  3.与“随附单据”栏目内容相关的呈现多个“监管证件”的,也应将其余证件的代码及编号连续填报在此栏内。
  4.与“集装箱号”栏目内容相关的一份报关单涉及多个集装箱号的,也应将其余集装箱箱号规格和自重连续填报在此栏内。
  (三十一)项号:同一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01到05)及该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备案项号。
  注意:
  1.该栏可分为两行填报:上行填报商品排列序号;下行填报备案商品项号。(P257/P261)
  2.“商品排列序号”可按报关单中的商品种类依次排列;“备案项号”应从“已知信息”中查找(如P258/261)
  (三十二)商品编号: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
  注意:可从“已知信息”或“随附单据”中直接找出。(如P258/261和P256/257))
  (三十三)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商品名称,即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写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注意:
  1.本栏目应按发票所示内容完整填写,不得自主简化。(如P257/261/263)
  2.从“发票”或“提运单据”中的“DescriptionofGoods”or“ProductandDescription”or“QuantitiesandDescription”等项下查找。
  (三十四)数量及单位: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注意:
  1.商品的实际数量应从“发票”中的“Quantity”栏内查找,如:“100PCS”即表示“个数”为100个。
  2.按规范要求分为三行:
  第一行: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在“已知信息”中给出)
  第二行:按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一般与上述条件一并给出);
  第三行:按“发票”中显示的成交计量单位填报(如“发票中的单位”与上述“法定单位”都不相同时)
  3.如计量单位是千克(kg),应与“净重”所填内容一致。
  4.从“发票”“装箱单”和“已知信息”中查找。(P261)
  (三十五)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注意:
  1.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的中文名称或代码。
  2.对于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原产国(地区)填报。
  3.对于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作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
  4.从“发票”或“其它原始单据”中查找。(诸如:“CountryofOrigin:China”;“madeinJapan”;“Manufacture:++++Germany”)(P261/P263)
  (三十六)单价:实际成交商品的单位价格。注意:直接从“发票”中的“UnitPrice”项下查找。
  (三十七)总价:实际成交商品的总价。(从简)注意:从“发票”中的“Amount”项下查找。(P261)
  (三十八)币制: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注意:
  1.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填报中文币名或符号或代码。(常见的如:“USD:502”;“JPY:116”;“HKD110”;“EUR300”。)
  2.从“发票”中的单/总价中查找。
  (三十九)征免(方式):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的征减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注意:
  1.应按海关<<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的相应方式填报。
  2.填写时应结合“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用途”;“征免”等四项常见的对应关系填写。
  (四十)预录入编码。
  (四十一)海关编号。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四十四)录入单位。
  (四十五)申报单位。
  (四十六)填知日期。
  (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批注栏。
  3COME考试频道|http://www.reader8.net/exam/与您一起努力!
读书人网 >复习指导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