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本章包括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其制作或保藏方法超过了第7、8、11章所列的加工范围。如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用糖保藏的;蒸熟加工而成的;经均化制作的;经压榨制得的水果汁、蔬菜汁等,以及税(品)目号0714、1105或1106所列的商品制成的产品。
本章所包括的水果汁和蔬菜汁,一般通过压榨新鲜的水果或蔬菜而得。这些液汁可以浓缩,也可以为结晶体或粉末状,但必须保持原有的基本特性。这些液汁在保持原有特征的条件下,可加入糖或甜味剂、保鲜剂等,蔬菜汁还可加入盐、调味料及香料。如果水果汁或蔬菜汁(包括浓缩汁)中加入的水超出复制原天然汁所需的量,则应作为饮料归入第22章。
此外,干重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应归入税(品)目号2002,其他番茄汁应归入税(品)目号2009,番茄沙司则归入税(品)目号2103。
第21章 杂项食品
本章包括咖啡、茶及马黛茶的浓缩品及其制品;烘焙咖啡代用品(例如:烘焙大麦、麦芽、菊苣根);酵母和发酵粉;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和其他税(品)目未列名的食品。
子目号2106.1000的“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一般用脱脂大豆粉制成,其中,人造蛋白物质可作为食品,俗称“人造肉”。
第22章 饮料、酒及醋
本章包括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苹果酒等);经蒸馏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乙醇、醋及其代用品。
本章不包括:
(一)海水[税(品)目号2501]
(二)蒸馏水等纯净水(即使供食用)[税◇号2851];
(三)中药酒[税(品)目号3004];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税(品)目号2915]。
啤酒是一种酒精饮料,但某些虽然也称为啤酒,却不含酒精的饮料,以及无醇啤酒的饮料(含麦芽配制的啤酒,其酒精按浓度容量计已降至0.5%及以下),则应归入税(品)目号2202项下。
醋代用品是用水稀释醋酸制得,通常用焦糖或其他有机色料着色。
第23章 食用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本章包括食品加工业所剩的残渣及废料;以及配制的动物饲料。这些产品大多数是植树物质的,也有一些动物产品,但已改变了原料的基本特性。主要供饲养动物用,但
有的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但本章不包括
(一)谷物脱粒后所得的谷壳[税(品)目号1213];
(二)提纯油类所剩的油脚[税(品)目号1522];
(三)精炼后所剩下的糖蜜[税(品)目号1703];
(四)可可荚、壳及废料[税(品)目号1802]。
第24章 烟草、烟草制品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本章包括烟草、烟草制品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不包括药用卷烟(30章),然而用专门配制的某些不具药物性质的产品制成的戒烟用卷烟仍归入本章。
第四类的商品归类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类商品中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一章的各种食品的归类难点主要在于和第一类的动物产品及第二类的植物产品的区别。判断方法仍然是加工程度。
(二)注意总结第一、第二类相关各章的主要动物、植物产品与本类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一章的各种食品之间的大致相互联系。下面列出其中的一部分:
简单加工产品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
复杂加工产品第十六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十九章
(三)第十七章“糖”的归类应注意与第二十九章税(品)目号2940的区别,方法是依据第十七章章注二。
(四)第十八章“可可”的归类应注意按章注一的规定,含可可的商品中哪些可归入本章,哪些应归入其他章的品目。例如,“含可可的饮料”不能按含可可食品归税(品)目号1806,而应按饮料归入税(品)目号2202。
(五)注意“均化食品”涉及的1602,2005、2007、2104等几个税(品)目号之间的区别。区别方法是依据第十六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的章注及子目注释。
(六)第二十二章“酒”的归类应注意区别常见的各种酒是发酵酒还是蒸馏酒。例如,普通红葡萄酒是发酵酒,应归入(品)目号2204,而威士忌酒属于蒸馏酒,应归入税(品)目号2208。
(五)第五类 矿产品(第25章至第27章)
本类包括从陆地或海洋里直接提取的原产状态或只经过洗涤、粉碎或机械物理方法精选的矿产品及残渣、废料,而其加工后的制品则归人以后的类章。本类共分三章。
第25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本章一般包括天然的或经洗涤(包括用化学品清除杂质而不改变矿物本身结构的)破碎、磨碎、研粉、淘洗、细筛、粗筛以及用浮选、磁选或其他机械或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精选的矿产品(冶金用金属矿砂除外)。如果通过再结晶使矿产品提纯、制作成形或雕刻等其他方法加工的上述产品一般归入以后有关章内(如第28章、第68章等)。本章还包括一些其天然状态或加工状态已超出上述允许范围的具体列名的矿产品。如:纯氯化钠[税(品)目号2501]、精制硫[税(品)目号2503]、熔凝和烧结的镁氧矿[税(品)目号2519]等。
本章不包括的货品主要有:
(一)升华硫磺、沉淀硫磺及胶态硫磺[税(品)目号2802];
(二)宝石或半宝石[税(品)目号7102、7103];
(三)台球用粉块[税(品)目号9504]。
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本章包括各种冶金工业用的金属矿砂、矿渣及矿灰。也就是在商业上,用于提取第71章所列的贵金属(银、金、铂、铱、锇、钯、铑、钌)、第十五类所列的贱金属(铁、铜、镍、铅、锌、锡、钨、钼、钽、钴、铋、镉、钛、锑、锰、铬、锗、钒、铂、镓、铪、铟、铌、铼、铊)、汞及税(品)目号2844所列金属的矿砂。即使这些矿砂不用于冶金工业,也包括在本章内。但税(品)目号2601至2617不包括不是以冶金工业正常加工方法处理的各种矿物,如:
(一)未焙烧的黄铁矿[税(品)目号2502];
(二)菱镁矿[税(品)目号2519]
(三)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的矿物(如第25章的盐、重晶石、毒重石、菱锶矿、天青石、冰洲晶石等);
(四)从脉石或杂矿石中分选出来的天然金属和天然合金(第十四、十五类);
(五)稀土金属矿[税(品)目号2530]。
本章还包括含铅汽油的淤渣(子目号2620.2100)及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子目号2621. 1000)。
第27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本章包括煤及其他矿物燃料、石油和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其蒸馏产品和类似品,还包括矿物蜡及天然沥青物质。
本章还包括废油,主要包括:
(一)不再适于作为原产品使用的废油(如用过的润滑油、液压油及变压器油);
(二)石油储罐的淤渣油;
(三)水乳浊液状或与水混合的废油,例如浮油、清洗油罐所得的油或机械加工中已用过的切削油。
第五类的商品归类还应注意:
(一)就加工程度而言,本类的矿产品与第一类、第二类的动、植物产品有些类似,即归入本类的矿产品只能经过有限度的简单加工,如果超出这个限度而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加工,则应该归入后面的有关章。例如“经简单切割的大理石”归入税(品)目号2515,“表面经磨光的大理石”则因为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工而应归人税(品)目号6802。
(二)第二十五章中的矿的加工范围主要由该章章注一来确定,由此可以看出,归入第二十五章的矿只能进行有限度的简单加工。但要注意品目条文、章注、类注中的例外情况,例如“煅烧过的菱锶矿”根据章注四的规定,仍然属于第二十五章,应归入子目号2530.9099。
(三)第二十六章的矿与第二十五章相似,也是只能进行有限度的简单加工,具体范围由第二十六章章注二确定。例如,“某铜矿砂经化学方法提取出其中的主要成分硫化铜”,根据第二十六章章注二的规定,其加工程度已超出第二十六章范围,不能归税(品)目号2603的铜矿砂,而应按化工品归人税(品)目号2830。
(四)第二十七章的煤、石油、天然气可以进行化学提取和其他加工,但经化学提取得到的化工产物能归入本章的仅是一些粗产品,如果经进一步的化学提纯,则应归入第二十九章。例如,“粗苯”归税(品)目号2707,“精苯”则因加工程度已超出第二十七章范围而应归入税(品)目号2902。
(五)注意有少数“纯的”化工产品不归入第六类而归入本类,例如,“纯的氯化纳”、“纯的氢化镁”、“纯的甲烷”、“纯的丙烷”,这些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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