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类由下列三章组成:
第68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69章:陶瓷产品
第70章:玻璃及其制品
第68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其类似材料的制品
本章包括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其范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加工程度超过第25章注释1所列范围的该章各种产品;
(二)第25章注释2(5)所列该章不包括的长方砌石、路缘石、扁平石、镶嵌石或类似石料及铺屋顶、饰墙面或防潮用的板岩;
(三)用第五类非金属矿物原料制成的某些产品;
(四)用第28章的某些材料制的货品(如人造研磨料)。
本章产品大都是通过加工,改变了原来形状,但没有改变其原料的性质。
另外,税(品)目号6812包括石棉织造的服装、鞋帽,要注意不应将石棉织造的服装按纺织品归入第十一类。
第69章 陶瓷产品
本章陶瓷产品是指用下列方法制得的产品:
(一)将一般在室温下预先调制成形的无机非金属材料进行烧制。所用原料主要是粘土、含硅材料、高熔点材料及粘合剂;
(二)将岩石成形后进行烧制。
成形后加以烧制是本章产品的主要特征。
本章产品根据其成分和烧制工序分为两个分章。第一分章是硅化石粉或类似硅土及耐火材料制品[税(品)目号6901至6903];第二分章是其他陶瓷产品[税(品)目号6904至6914]。全章各税(品)目号是按用途排列:建筑和工业用陶瓷器、实验室、化学和其他技术用陶瓷器、农业和运输用陶瓷器、陶瓷卫生设备、餐具及家用盥洗用陶瓷、其他陶瓷制品。
税(品)目号6909~6914部分列出“瓷制”子目(如6909.11、6909.10、6913.10、6914.10等),瓷器是指硬瓷、软瓷、素瓷和骨瓷,它是用高岭土、石英、长石或加碳酸钙、磷酸钙、矾土等原料成形烧制而成,质硬,几乎完全玻璃化,即使不上釉也具有不渗透性,色白或人工着色;半透明(很厚的除外),敲之声音清脆。
其他陶瓷器包括:
(一)多孔陶瓷,不透明,能为液体所渗透,易被铁器划出痕迹,本身多孔,必须上釉才不渗透。
(二)炻器,质地紧密,硬度高,不怕钢尖的擦划,但与瓷器不同,它不透明,且只是部分玻璃化,炻器通常上釉,由于所使用的粘土中含有杂质,故为灰色或浅棕色。
(三)某些“半瓷”或“仿瓷”产品,具有瓷器的外表,但不像瓷器那样透明,可以通过断裂面同瓷器区分开来。
(四)冻石锯成形后烧制而成的产品。
税(品)目号6910陶瓷固定卫生设备,它们通常与供水系统或下水道相连接。但该税(品)目号不包括小型浴室或卫生用附属装置,如肥皂碟、毛巾钩、草纸架等,即使它们是预定装在墙上的。
本章的某些陶瓷制品即使具有第十六类机器的特征或零件的特征,仍应归入本章。如陶瓷泵、陶瓷水龙头等均归入本章。
第70章 玻璃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玻璃及玻璃制品。本章的税(品)目号按玻璃的加工程度顺序排列。
本章不包括:
(一)仿首饰(第71章)
(二)光缆、玻璃绝缘子及绝缘配件(85章)
(三)光导纤维、经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注射用针管等(90章)
(四)有永久固定光源的灯具及照明装置、灯箱标志或铭牌和类似品及其零件(94章);
(五)钮扣、保温瓶等第96章的货品
本章的某些玻璃制品虽具有专门用途,但已本章列名,仍归入本章,如钟表玻璃仍应归入本章,而不按表零件归入第91章。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71章)
本类只有一章,即第71章,分为3个分章:
第1分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半宝石;
第2分章:贵金属及包贵金属;
第3分章:珠宝首饰、金、银器及其他制品。
贵金属是指银、金、铂。所称“铂”,是指铂、铱、锇、钯、铑及钉。所称“宝石或半宝石”,不包括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含有贵金属的合金,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即应视为贵金属合金,并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按重量计,含铂在2%及以上的合金,视为铂合金;
(二)按重量计,含金在2%及以上,但不含铂,或按重量计含铂在2%以下的合金,视为金合金;
(三)按重量计,含银在2%以上的其他合金,视为银合金。
因此,在贵金属合金归类时,优先考虑的是铂的含量,其次是金的含量,最后是银的含量。
第十五类 碱金属及其制品(第72章至第83章)
本类共有12章(第七十二章至第八十三章),主要包括贱金属材料及结构较简章的贱金属制品、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本目录所称的“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铼及铊。
本目录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本类类注释2中对“通用零件”的定义,适用于整个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即目录。中涉及到“通用零件”必须符合本类类注释2的定义。单独进口或出口的“通用零件”,有些尽管其本身的用途尺寸有专用性,仍不能作为制品的零件归类,而应归入本类中相应的税(品)目,如汽车专用弹簧应归入税(品)目号7320项下,而不应按汽车零件归入税(品)目号8708项下。
另外,贱金属合金应按照以下规则归类:
(一)贱金属合金应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如铝镍合金,铝含量大于50%,则应按照铝归入第76章;
(二)贱金属与非贱金属的合金,当贱金属总重量超过非贱金属时,按贱金属归类含贵金属和包贵金属应按第71章的有关规定归类;
(三)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炼的不均匀混合物,金属间化合物严格地讲不是合金,在本类也视为合金。
第72章 钢铁
本章包括钢铁治炼的金属原料,钢铁的初级产品以及成品钢材。本章不包括钢铁管。
本章有四个分章:
第1分章:原料;粒状产品[税(品)目号7201至7205];
第2分章:铁及非合金钢[税(品)目号7206至7217];
第3分章:不锈钢[税(品)目号7218至7223];
第4分章:其他合金钢;合金钢或非合金钢的空心钻钢[税(品)目号7224至7229]。
第2、3、4分章内,又根据加工程度,按初级产品、半制成品、平板轧材、条、杆、角材、
型材、异型材和丝的顺序排列。
本章不包括钢铁板桩、焊接的钢铁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税(品)目号7301]、铁道及电车道铺
轨用钢铁材料[税(品)目号7302]和钢铁管[税(品)目号7303至7307]。
应注意,本章的“不锈钢”是指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这与国内行业中所述的不锈钢在含铬量的标准方面有明显的不同。
现将有关钢的分类列表如下: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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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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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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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金行业又称为碳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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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金钢 |
不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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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含铬的合金钢。且各种元素含量符合HS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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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电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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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含硅的合金钢,且各种无素含量符合HS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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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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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含钨、钒、钼等,且各种元素含量符合HS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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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锰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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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含硅及锰的合金钢,且各种元素含量符合HS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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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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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不同元素,呈现不同性质,用于不同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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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合金钢材及空心材的归类,按下列规则办理: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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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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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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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轧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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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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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品)目号7208~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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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杆 类 |
盘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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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轧不规则盘卷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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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品)目号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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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轧条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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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轧直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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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品)目号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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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轧条杆
|
冷轧直条状
|
税(品)目号7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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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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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十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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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品)目号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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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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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加工规则盘卷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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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品)目号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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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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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钻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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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钻控,且外形尺寸在15毫米~52毫米之间,最大内径小于最大外径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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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品)目号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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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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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长截面相同并且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同心中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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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品)目号7304~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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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异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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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管”的定义,且主要是内外截面形状不同的空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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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品)目号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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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钢铁制品是第72章产品加工而得的结构较为简单的制品,这些制品既未在第82、83章列名又未归入本目录其他章。
第74章 铜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冶炼铜的中间产品、铜、铜母合金、铜粉、铜材及结构简单的铜制品。
本章铜及其制品税(品)目的设置方式与钢铁基本一致,但简化很多,与钢材相比,板片、管、带、型材的定义不很一致,直接铸成或以粉末冶金法制得但未进一步加工的铜条杆应按未锻轧铜归类,而同样方法制得的钢铁条杆,根据第72章章注三的规定,应按热轧产品归类。
第75章 镍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镍冶炼的中间产品、镍、镍合金、镍材以及镍制品。
第76章 铝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铝、铝合金、铝材及其制品。
第77章 (空章)
第78章 铅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铅、铅合金、铅材及其制品。
第79章 锌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锌、锌合金、锌材及其制品。
第80章 锡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锡、锡合金、锡材及其制品。
第81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钨、钼、钽、镁、钴(包括冶炼钴的中间产品)、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铼、铊共21种贱金属以及其制品。金属陶瓷及其制品也列入本章。
第82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本章包括下列贱金属制品:
(一)手工工具[税(品)目号8201 至 8206];
(二)供手工工具、机床或手提式动力工具用的可互换工具,机器或机械器具用的刀及刀片,以及工具用板、杆、刀头及类似品[税(品)目号8207至8209];
(三)利口器(供专业、个人或家庭用)、某些家用机械器具、餐匙、餐具和厨房用具[税(品)目号8210至8215]
本章的手工工具可以装有齿轮、曲柄、活塞、螺旋装置等简单结构。工具、利口器等只有在其刀片、工作刀、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是由贱金属、金属碳化物,或金属陶瓷制成的才归入本章。
关于机器用可互换性工具及刀具,如锻压、冲压用模具、机床上用的刀具,虽作为第十六类机器的零件,但仍要归入第82章。
另外,有关成套货品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由税(品)目号8205中不同种类的货品构成的成套货品仍归入此品目内(即)子目号8205.9000);
(二)由税(品)目号8202~8205中两个或多个品目所列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归入税(品)目号8206;
(三)由税(品)目号8211中不同种类的刀构成的成套货品仍归入此品目内(即子目号82111000);
(四)由税(品)目号8211中的一把或多把刀具与税(品)目号8215至少数量相同的物品构成的成套货品,及由税(品)目号8215中不同种类的贱金属货品构成的成套货品归入税(品)目号8215。
第83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本章包括贱金属制锁、铰链、小脚轮、建筑物及家具用配件及架座、保险箱、钱箱、档案柜、文件夹等办公用具和用品、铃、锣、雕塑像、相框、软管、扣、钩、盖、标志牌、焊条等特定类型的物品。
第73章至第76章及第78章至第81章的货品均按不同的金属归类。而本章则与第82章一样,包括某些特定类型的物品,不论其由何种贱金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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