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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试成绩的评价方法
有了面试测评标准和评分表后,经过培训的面试考官即可进行评分了。基本思路就是通过应考者在面试中的言语和行为表现与体现职位的要求的测评指标相比较,并对二者相一致的程度给出一个数量化的描述。这个思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科学、准确的评分是与考官的品格、素质和业务能力密切相关的。作为面试考官,除了要了解与岗位相关的具体业务知识和能力外,还应掌握人才测评方面的有关理论和方法,特别是与面试直接相关的面试设计思想、命题原理、提问技巧、倾听技巧和观察技巧,这些都是正确评分的基础。此外,就评分工作本身来说,还有以下几点要把握:
(1)面试前,考官们应在一起研究岗位要求,了解应考者总体情况,研究面试题本,对题本中的问题深入理解并形成追问的思路,统一评分标准,有条件时还可以进行评分的模拟练习。
(2)面试的评分是分要素进行的,或者说是以要素评分为主,要点评分为辅。只有极少量的知识性问题才涉及具体的评分要点,但应考者间的差异最终还是体现为其要素得分的差异。
(3)面试评分以综合评分为主,即在应考者回答所有的面试问题后,为其按要素综合打分,切忌一题一打分的做法。
(4)面试进行过程中,考官可以用铅笔对应考者就不同要素进行试评分,在面试结束时,再将最终分数用钢笔打出,产生法定效用。这样既比较慎重,又减轻考官记忆负担,便于操作。
2、面试总成绩的确定
在由多个考官分要素地同时评价同一位应考者后,如何确定应考者的面试总成绩,既是一个测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理论上讲用几个考官的实际评分尽可能合理地估计应考者的真实水平(即“应得分”,这个“应得分”是无法实际得到的,只能通过应考者的各项“实得分”来估计它);技术上讲是如何利用各个考官分别评分,计算或统计出一个相对更有代表性和更少误差的分数;而从操作上讲,则是如何使最后分数的取得更简便易行、更易使应考者和社会所接受。目前,面试总成绩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法和统计法。
(1)协议法。主要适用于采用分级量表评分时面试总成绩的确定,如5分制、7分制等。面试结束后,考官组成员坐在一起,比较各自的给分并陈述理由,讨论分歧点;讨论之后,考官各自重新打分以反映讨论的结果。因此,这种方法有时也被称作二次评分法。若重新打分后,仍然不一致,则再进行讨论。这个过程可以持续重复,直到达到一致为止。这种方式可以弥补现场评分时间紧迫和个别考官水平不高带来的误差因素,有利于深化对应考者的分析,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在英国等公务员考录制度较成熟的国家,这是被普遍采用的方法。然而,这种方法也有缺点,就是要求考官的整体水平较高,考官组内要有良好的民主协商机制,否则,这种面试后的讨论不但不能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反而会使个别人操纵面试成为可能。这种协议方法,在我国采用不多,只在某些部门的招考中有所尝试,主要原因是易带来不公正、不客观之嫌,难以被应考者和社会接受。
(2)统计法。即通过对各考官的原始评分进行统计处理来取得面试总成绩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适合于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的情况。实践中,又有两种不同的统计模式。
第一种可简称为“总分和去高低分法”。首先,分别把N个考官每人在M项要素上的给分相加,求其总和,得到各考官给该应考者的N个面试总成绩,然后,从这N个总成绩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求余下的N-2个给分的平均数,然后,将这M个要素平均数相加,即得到应考者的面试总成绩。
第二种可简称为“要素和去高低分法”。即将N个考官分别就某项要素评定的成绩,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求余下的N-2个考官就该项要素打的平均分,此即应试者该项要素的实际得分。将由此得来的全部要素的实际得分汇总,即为应试者的面试总成绩。
从统计理论上讲,上述两种方法都是通过N个考官在M个要素上对应考者给出的分值的统计处理,去估计应考者在面试中的“应得分”,都试图在处理中减少极端值(最高分和最低分)带来的误差因素,而以平均数为“应得分”的估计值,这种做法的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是:大多数的人是对的,“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可能性忽略不计。所不同的是,“总分和去高低分法”是一种简化但粗略的处理,没有充分考虑考官对应考者分要素评分是否准确的问题,一个考官给应考者的分要素评分即使不准确(一般假设为极端值),其各要素的总和仍有可能被保留下来,反之,其准确的要素评分(一般假设为非极端值)也有可能因为各要素的总和为极值而被减掉,就是说,这种处理方法会损失正确信息而利用错误信息。而“要素和去高低分法”则是在各个分要素的“应得分”都得到合理估计后,再去估计合理的综合值,它更有效地排除了误差因素,更充分地利用了正确信息,因而是一种更为合理的计算面试总成绩的方法。此外,“要素和去高低分法”由于提供了各个要素的“应得值”,就使得我们能了解应考者在不同要素方面的个体内差异,甚至可以画出一个应考者的要素结构剖析图。
在实践中,协议法和统计法也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有的面试设计中,在面试结束后,考官之间可先进行简单的讨论,允许考官对分数作适当调整,但不强求一致,然后再对考官们的分数进行统计处理。这种做法的前提应是考官们都能秉公办事、有自己的独立见解。
此外,由于我们目前实际上把面试理解为笔试之后、考核之前的整个过程,一些部门和地方在面试阶段除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得到一个面试总分之外,还采用其他测评方法,如无领导小组讨论法和其他情景模拟方法等,这时,又涉及到将面试分数和其他测评手段得到的分数进行合成的问题。目前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按事先确定的比例直接加权,更科学的方法还有待于总结和研究。
3、如何填写面试评语
面试评语,即在面试结束后,面试考官对应考者所作出的描述性的综合性书面评价,也是面试结果的一种重要形式和组成部分。在实践中,面试的结果有时是只有分数而没有评语,有时是只有评语而没有分数,也有时是既有分数又有评语。在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实践中,历来以面试分数为主要结果形式,因为,作为大规模录用考试中一个环节的面试,最终往往需要一个具体的分值来客观而明确地决定对应考者的取舍。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也有强调面试评语的重要性的意见。面试评语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为:一是面试评语记录了面试中提供的、难以从分数中体现出来的很多宝贵信息;二是面试评语可以使录用决策建立在更生动具体的评价信息之上;三是面试评语可以更明确地反映出考官对应考者的倾向性意见。在公务员录用面试常见的评分表形式中,都没有面试评语一栏。关于如何填写这一栏的内容,尚无一定之规,各地各部门对此的要求、做法也有不同。一些有经验的考官认为,此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1)应考者的突出特点。这应与应考者的不同要素方面的得分相一致,即是对应考者某些要素得分的文字描述;当然,也可以在此记录应考者在主要测评要素之外的突出之处。(2)对应考者情况的不解之处。即在面试之后,考官对应考者仍存有的疑点,暂时没有办法确切了解,可留待与其他测评方法相印证,或有必要提请有关人员今后注意。(3)考核建议。与前一点相关联,可在评语中提出如何对应考者进行考核或考核重点的建议。(4)对应考者是否可以进入下一阶段测评(考核或体检阶段)的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