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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8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

发布时间: 2009-01-05 11:21:55 作者: liuhuituzi

(2002年)
  1.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依次规定,ABC项均未对财产刑作出相应的判处,因而是错误的。
  2.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
  C.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D.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
  答案:C
  解析:《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364条第2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以牟利目的,孙某有“出卖”的行为,这表明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是为了牟利,孙某的行为符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因此孙某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孙某“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属于“情节严重”,但由于孙某只有出借淫秽光盘的行为,而没有组织播放淫秽光盘的行为,因此孙某这一行为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应选择C项。
  3.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答案:B
  解析:《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本题中,甲为了非法占有乙的钱财,以虚构乙曾向甲借款12万元的事实并伪造借据等虚假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了人民法院要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的生效判决(题目中的“经乙申诉后查明”,表明该判决已经生效)。也就是说,甲此时已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向乙主张财产的合法依据,甲向乙主张“偿还”借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就可以得以实现。因此甲构成诈骗罪。故应选择B选项。
  4.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答案:B
  解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手段、对象以及其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法律意义的认识错误。本题中甲“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显然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故应选B项。
  5.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A.以偷税罪处理
  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C.其中的10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应当按照偷税罪定罪处罚,但是认定偷税罪的数额仅限于先前所缴纳税款的数额。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其骗取已缴纳的100万元税款应认定为偷税的数额,而超过100万元的这80万元部分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因此选C项。
  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为保护自己的住宅而在住宅内设置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人乙正在进行的盗窃行为进行了制止,造成乙轻伤,甲的这种行为既不是假想防卫,又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成立防卫过当,因此,应为正当防卫,B项应入选。而且,正当防卫(未过当)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成立侵权。
  7.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赖为4万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5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题中,王某“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为了获利而出售该上网账号和密码让他人使用,构成盗窃罪。关于本题盗窃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10项规定,明知是盗接他人的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不能按照罪犯最终所得的数额认定,而是应按照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认定,应认定该公司损失的4万元为盗窃数额。故本题选C项。本题中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必须是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或处分财物。某公司并非因为对王某行为的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上网账号和密码。
  8.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A.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答案:D
  解析:《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甲将一名捡回的弃婴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有贩卖儿童的行为,因此甲构成拐卖儿童罪,故本题选D项。
  9.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答案:C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题中,李某利用了自己的特殊身份进入作案现场,虽然也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因素,但是取得钱财并非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故排除A、B两项。本题的关键是区分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其直接侵犯被害人对自己财物的控制。在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中,判定盗窃既遂的标准是“失控说”,也就是说,只要罪犯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对自己的财产失去控制,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中,李某将陈某主管的营业款盗走,虽然暂时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当天也没有带出单位自由支配使用,但是对于陈某来说,他对这2万元营业款已经失控,因此李某属于盗窃既遂,故应选C项。
  10.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认定为彻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答案:C
  解析:《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税务稽查员甲向A公司索要10万元贿赂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印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完全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构成,故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30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本题中税务稽查员甲向A公司索要10万元贿赂,又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故甲还构成受贿罪。甲的受贿行为和徇私舞弊不征税款行为实际上是一个行为,属于同一行为触犯两个法条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因此应选C.
  1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09条规定了叛逃罪。本题中,甲是在出国探亲滞留境外不归,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因此甲不构成叛逃罪,故排除A、B两项。《刑法》第431条第1款规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必须具备军人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甲不是现役军人,因此甲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排除D项。《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因此选C项。
  1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莱,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莱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2条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9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题目中,甲虽然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但是如果仅是题目中所交代的100元的话,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排除A选项。《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甲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甲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排除D选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在一些情况下不太容易区别。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相同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它们的不同点在于,抢劫罪一般都是当场获取财物,如被害人不立即交付财物,威胁的内容立即成为现实;以暴力威胁的敲诈勒索往往不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是事后取得财物。此外,依《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数额的要求。本题中,甲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虽然数额不大,但仍构成抢劫罪。因此选C项。
  (2003年)
  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但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发生就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本题中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人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故选B项。
  2.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D
  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此题情形不属于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此题情形属于前者。但前者还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预备阶段的中止,一种是实行阶段的中止,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很明显,甲对乙实施暴力,已开始实施分则所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选D.
  3.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B.盗窃枪支、弹药罪
  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答案:A
  解析:为盗窃财物而误盗枪支、弹药的,定盗窃罪(可能是未遂),盗窃后将枪支弹药私藏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盗窃枪支、弹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枪支而盗窃,张某不知包内是枪支、弹药而窃取的,不构成此罪,故B选项错误。“储存”需枪支、弹药量大,故不选C.至于D选项,无此罪名。
  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C
  解析: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故选C.
  5.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答案:B
  解析:非法经营罪,特指未经许可的或未经批准的经营行为,本题中的盗版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可能经过许可或批准。故不选C.本题中VCD不属于伪劣产品,违反的不是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故不选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侵犯著作权罪吸收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所以A选项不选。
  6.某镇医院医生贾某在为患者输血时不按规定从县血站提取,而是习惯于直接从献血者身上采血后输给患者。住院病人于某因输了贾某采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发生不良反应死亡。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
  C.医疗事故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解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是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机构许可,擅自采集、供应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选A,C、D项与A、B项之间存在法条竞合,适用特殊优于一般原则。
  7.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0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C.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
  D.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答案:B
  解析: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钱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的,符合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因为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钱某的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只可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故D选项排除。至于行为人最终骗得的是盗版光盘,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既遂。故选B.
  8.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A.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D.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
  解析:依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第9条规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择一重处理,不另定销赃罪。
  9.甲因盗窃罪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待了自己与李某合伙诈骗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盗窃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
  解析: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一般立功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甲构成一般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答案:A
  解析:此题涉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 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本案中受损的法益是王某的4000元钱,而王某遭受损失是李某“盗窃”自己摩托车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实施欺骗行为造成的,因为对于王某而言,摩托车是真的丢了,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所以没有成立诈骗罪。李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事实上这里盗窃的是对方的“赔偿”。故选A.
  11.律师王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伪证罪
  B.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C.妨害作证罪
  D.帮助伪造证据罪
  答案:C
  解析:A选项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伪证罪和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所以排除AB选项。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是否有和当事人的共同伪造证据的行为,有共同行为的,帮助者应定帮助伪造证据罪,否则定妨害作证罪。本案中王某自己编造虚假证言,指使证人作伪证,应定妨害作证罪。
  1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被打昏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4年)
  1.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A
  解析:《刑法》第238条第1、2、3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很明显,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本题应选A项。
  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B
  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甲并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也无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
  4.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答案:A
  解析:《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A选项成立犯罪未遂,甲后来得到的3000元钱不是因诈骗而来的。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和未遂的区别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B选中乙还有杀死刘某的机会,但是因为担心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继续开枪,成立犯罪中止。D项中丁的行为和B项的乙相同,一样构成犯罪中止。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C选项中丙已经将赵某绑走,且提出了勒索,此时绑架罪已经即遂,尽管丙主动将赵某释放,也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只不过会在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
  5.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以诈骗罪论处
  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
  答案:A
  解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汽车修理厂的甲显然不符合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条件,所以B不应选。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是特定的手段,即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而甲也没有上述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骗取保险公司12万余元,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目的,且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构成犯罪。所以本题应该选A而排除掉D项。
  6.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
  A.构成走私毒品罪
  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构成贩卖毒品罪
  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答案:C
  解析:甲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明知其捡到的是毒品,仍然卖给他人,所以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实到这里本题的答案就可以选出来了,因为甲的年龄只有15周岁,只对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所以本题选C项。排除甲的年龄因素,仅仅考虑其行为,也是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只不过因为甲年龄为14周岁到16周岁之间,故此对走私毒品罪不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B是错误的。
  7.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
  答案:C
  解析: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以构成伪证罪一定是在刑事诉讼中,A是要排除掉的。该罪的构成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是不能构成伪证罪的。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
  8.1998年11月4日,甲到娱乐场所游玩时,将卖淫女乙(1984年12月2日生)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甲的行为属于:
  A.奸淫幼女罪
  B.强奸罪
  C.嫖宿幼女罪
  D.应受治安处罚的嫖娼行为
  答案:C
  解析:《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是指在嫖娼时,与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所以本题应该选C项。
  9.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答案:B
  解析:《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B对。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AC错,赔偿经济损失不属于附加刑。故D错。
  10.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
  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丙在自己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贷罪的想象竞合犯
  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
  解析:走私贵重金属罪单指非法运输“出境”的行为,而A项中甲的行为是“进境”所以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而且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A项中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对,生产、销售伪劣药罪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故B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药罪,但因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所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项的情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故C不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故C不构成非法经营罪。D是错误的,丁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收受他人财物“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加重犯,不并罚。

11.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答案:A
  解析:本题中,陈某的行为是“乘售货员不注意”,属于暗中“秘密窃取”,而不是从明处去“骗取”。故此,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以本题应选A项。
  1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解析:本题中,朱某用毒鼠强毒杀李某,并且最终造成李某的死亡,明显是故意杀人,这是没有疑问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朱某为了防止儿子中毒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他自信这个措施能够避免其子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
  13.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答案:A
  解析: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构成要件包括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是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时间上没有限制。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所以BCD三项都构成累犯。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14.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
  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案:C
  解析: 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孙某在死缓执行期间的这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无故意犯罪,故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所以本题选C是正确的。
  15.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
  答案:C
  解析: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其罪过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如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的罪过为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不作为犯的罪过为过失。
  16.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C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①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②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④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⑤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⑥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⑦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故选C项。
  17.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
  答案:C
  解析: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故甲构成本罪而不构成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甲后来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故选C项。
  18.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答案:B
  解析: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杀人故意,亦有共同的杀人行为,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因此,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19.甲晚上潜入一古寺,将寺内古墓室中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用钢锯锯下,销赃后获赃款10万元。对甲应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
  A.故意损毁文物罪
  B.倒卖文物罪
  C.盗窃罪
  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答案:C
  解析: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故选C.
  20.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 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 ;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 ;关于 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 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 ,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
  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本题应选B项。
  (2005年)
  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
  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答案:无答案(当年参考答案为B)
  解析:单行刑法是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目前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个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具体条文的修改,不属于单行刑法,目前共有6个修正案,分别颁布于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和2006年6月29日。
  本题出在2005年,当年刑法修正案只有五个,所以2005年司法考试给出的参考答案是B,而现在再做该题,已经没有正确答案了。
  2.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法定原则,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和承担的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
  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
  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答案:D
  解析:将此题作为填空题来做,不要提前看答案。依次填充的词语是:罪刑、罪刑、罪刑、罪行、刑事责任、罪行。
  3.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答案:A
  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所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外国商人在我国犯重婚罪,当然适用我国刑法。
  4.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答案:AD(当年考试参考答案为D)
  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不应该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并未将单位列为犯罪主体,因此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是盗窃罪的普通共同犯罪行为。
  所以D项表述不正确,应当选。
  本题在当年司法考试结束后曾引起很大的争议。但是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明文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有包括单位。本题出在2005年,当时《刑法修正案(六)》尚未颁布,A项自然是存在争议的。
  5.甲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下列关于如何执行本案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刑事优先,应当先执行罚金
  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
  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6.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答案:A
  解析:《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因此,成立自首要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A项情形属于自首。
  该解释第1条还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所以B项中甲有自动投案的情形,但是没有交代乙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而C项中,作为盗窃罪共犯的甲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了乙的犯罪事实,而没有提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D项中甲虽然向监察局反映了自己的受贿的犯罪事实,但是后来不知所踪,属于逃避司法追究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所以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项。
  7.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
  答案:B
  解析:甲以强奸妇女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构成未遂。由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女子,误将男子当作女子实施奸淫的,无法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女子的性自由,只能成立强奸罪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8.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答案:D
  解析: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既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也包括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一些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刑法只处罚首要分子,可能不构成共同犯罪,也就无主从犯的划分),所以前三个选项的说法都是片面的。
  9.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
  C.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
  D.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答案:C
  解析:犯罪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公司登记,符合《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成立公司后又抽逃出资的,符合《刑法》第159条所规定的抽逃出资罪。
  10.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偷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答案:D
  解析:骗取出口退税的,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将已交纳的税款骗回的,骗回的部分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二款成立偷税罪,并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通说认为是对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的立法特例。
  11.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答案:B
  解析:侵占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题中乙的存折并没有交给甲保存,同时乙的办公室属于乙的实际控制范围,故此存折也不属于遗忘物,更不属于埋藏物。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所以A项不选。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乙的存折放在其实际控制的办公室内,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存折取走,且在乙的追问下仍称不知,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此B项当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被害人自动交出自己控制的财物。本案中甲获得的存折不是乙因为别其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所迷惑,“自动”交出的存折,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诈骗罪。因此C项不选。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不存在伪造、变造结算凭证的行为,因此D也不选。
  12.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A.非法持有毒品罪
  B.窝藏、转移赃物罪
  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答案:C
  解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只有在非法持有毒品的人不能说明所持有毒品的来源,而司法机关根据已有的证据有不能认定其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运输、贩卖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时,才构成本罪。而本题中,乙能够说明毒品的来源,所以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A项不应选。
  窝藏、转移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窝藏、转移赃物罪的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乙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所以B项不应选,而选C项。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本题中,乙的行为并没有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甲毁灭罪证等“包庇”行为,故此D项也不应当选。
  13.甲在某证券交易大厅偷窥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后,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造成乙损失30万元,甲从中获利20万元。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B.以盗窃罪论处
  C.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D.以操纵证券价格罪论处
  答案:B
  解析:盗窃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行为是行为人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支配关系的过程,在这一点上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甲采取欺骗的方式让乙丧失对股票利益的支配,同时通过证券交易获得同支股票的利益,符合窃取行为的特征——操纵证券价格罪是故意使用非法方式利用自己的资源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避免损失。操纵证券价格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此罪是依靠操纵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来实现犯罪目的,并以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广大股民的利益为犯罪对象: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某一具体的个体。因此B选项是最符合题目的答案。
  14.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答案:C
  解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按照抢劫罪处理。所以甲乙为了抢劫财物而杀人的,定抢劫罪。
  甲乙两人将丙杀害后,编造丙被绑架的谎言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因为此时丙已经遇害,甲乙二人并没有实施绑架行为,而是利用别害人丁对于丙安危的担忧侵犯其财产,构成敲诈勒索罪。
  甲乙二人在完成抢劫后,又另起犯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该并罚。
  15.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构成非法行医罪
  B.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构成医疗事故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都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题目中某甲具有医师资格,所以A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335条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首先是过失犯罪,还必须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本题目中甲某的行为虽是故意为之,但没有构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因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所以C选项也是错误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生擅自为多人进行手术构成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本题应选D项。
  16.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A.贷款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答案:A(当年司法考试参考答案为B)
  解析:《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本题中甲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所以此时出现的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要根据最高法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解决。该《纪要》规定,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当年司法考试给出的参考答案为B项。
  17.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解析: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甲将3岁小男孩骗走,欲以此项孩子家长勒索钱财,此时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甲在无法获得勒索财物的情况下,另起出卖幼儿以换取身价的犯意,并将小孩以4000元买到异地,构成拐卖儿童罪。本题中甲出于实施绑架和出卖儿童的两个故意,相继实施了偷盗儿童和出卖儿童这两个行为,且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即甲所实施的两个犯罪不具有以实施其中的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犯罪的结果有触犯另一个罪名的情形,也就是说甲所实施的两个独立的犯罪,因此构成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8.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案中,甲乙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而甲作为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作为公司的财务部主管,甲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更大一些,因此甲是主犯,二人的共同犯罪按甲的犯罪性质定罪。所以,选项C正确。
  19.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诈骗罪处理
  B.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C.按侵占罪处理
  D.按抢劫罪处理
  答案:A
  考点: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解析:本题考察含有敲诈勒索因素的诈骗行为的定罪。初看起来,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甲威胁乙,乙因为害怕而给了甲2000元。但仔细分析,此题还是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敲诈勒索罪中,受害人并没有被骗,他是因为害怕而迫不得已交付财物的。而在本题中,受害人其实是被骗了,他虽然也是因为恐惧而被迫交付的财物,但他以为这是丙所要求的,而事实上,丙并不知道此事。所以,甲还是通过欺骗方式获得他人财物的。因此,甲构成诈骗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20.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
  答案:C
  解析:甲的行为发生在搬运场一一生产领域;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一一业务过失;轧死一名职工一一重大后果。以上三点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侵犯的是交通运输领域的公共安全,违反的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题中甲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所以排除掉B项。《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意味着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罪名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所以本题应选C项。
  (2006年)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C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故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4项,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故B项错误。刑法只禁止犯罪化,强化惩罚或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既往,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则允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C项正确。刑法分则中部分条文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之所以采取这种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无须具体描述,所以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D项错误。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A项中甲的伤害行为跟乙的死亡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火灾所切断。B项中应该把甲的犯罪行为看成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其杀人后抛尸行为。整个行为都是在一个杀人故意下实施的,甲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同时,对结果负刑事责任除需要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由此C项的说法正确,不选。D项中甲以杀人的故意,利用了乙不知情的“有利条件”投毒杀人,所以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3.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犯罪的主观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其中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在本题中,甲为了逃避检查,不顾抓住车门的乙的生命安全,在疾驶中突然刹车,导致乙死亡,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乙的生命安全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所以本题应选B项。
  4.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答案:C
  解析: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造成的。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据此A项中警察甲有阻止犯罪的义务,但是他到现场后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甲的行为成立渎职罪。而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渎职罪。同理D项中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中甲携6岁的侄子乙外出,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对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所以甲构成不作为。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
  关于刑法上持有型犯罪的性质在理论上有争论,但一般认为持有是对物的有意识地控制、支配。要区别故意持有和纯粹持有。C项中甲在发现不明物是毒品的时候虽然没有履行上缴的义务,但也没有故意地继续持有。所以甲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5.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A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说法不正确。该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D项说法正确。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所以B项说法正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明确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可见,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故C项的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选A项。
  6.甲和乙共同人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甲因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押期间,如实供述自己曾实施的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罪行,属于刑法规定“以自首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本案中甲检举、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其对乙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所揭发犯罪为“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应属重大犯罪行为,所以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故D项正确。
  7.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A.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B.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A项情形应当数罪并罚。
  第347条第2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可知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定罪处罚,所以B项不入选。
  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所以C中的暴力情节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仍是一罪,不入选。
  第321条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D项中的暴力也同样是加重情节,应定一罪,不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8.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所以A项正确。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刑法中各种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存在,数罪并罚和故意杀人罪最后的宣告刑都有可能为3年以下,所以两者都有能够适用缓刑的可能,CD均正确。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可适用缓刑,所以B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应当选B项。
  9.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l)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A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不是假释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本条的解读应当分两部分,一是对累犯不得假释;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由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不能构成累犯。所以D项正确。
  10.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甲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答案:C
  解析:铁路通信线路应被视为交通设施,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既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又触犯盗窃罪。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所以选C项。
  11.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乙违章超速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排除CD两项。另根据该解释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在肇事后因甲对乙的“阻止”和“催促”,使甲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甲和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正确答案为B项。
  12.下列哪一行为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
  A.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
  B.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
  C.甲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
  D.甲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
  答案:A
  解析: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使用”既可以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例如持假币去商店购物。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例如持假币参与赌博。B项构成《刑法》第171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C项中甲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但不排除非法持有假币。D项实质是甲出售假币,构成《刑法》第171条第1款出售假币罪。
  13.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一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C
  解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的AB 两项,行为人虽然都有致乙死亡的企图,但是他们所采取的行动如劝清晨在马路上跑步、劝雨天在树林里散步,都不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C项中,乙是所谓的迷信犯,所谓迷信犯就是用迷信的方法以为能之人死亡,但其实并不能如此。这是一种在思想上有犯罪动机,但并不能构成犯罪结果的行为。甲采取的行为并不能造成乙死亡,乙的法益不可能因为甲的行为而收到损害。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D项中甲在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将其妻乙杀死,虽然他的杀妻行为是因为迷信所导致,但是他仍然要对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只有C项说法是正确的,故选C项。
  14.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白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抢劫罪和绑架罪
  答案:C
  解析: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关键在于,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虽然题中乙的妻子往乙的信用卡里打入了10万块钱,但其主观上只是听信丈夫的话,汇钱救治伤员并赔偿,没有向第三人交付的对象性,而且打钱行为本身并非因为乙的人身受劫而做出的,故甲不构成绑架罪。甲一直是使用暴力控制乙,并且当场取得了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本题应选C.
  15.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答案:B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威胁的内容上,可以是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行使等。A选项中的“威胁”,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威胁,因为甲的自身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其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行为是一个民事行为。C选项与A选项类似,捡拾到他人财物向他人索要报酬的行为,虽然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但是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为罪。故AC项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都不选。选项D中,乙向甲写下欠条是主动的,并不是甲将其暴打一顿的结果,不具有威胁的内容,故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应选。选项B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有实质的威胁内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故应选B项。
  16.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牛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征得被害人同意而实施杀害行为,目前在法律上还不能够排除其犯罪性,A项中的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据本法第240条的规定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即使被拐卖妇女同意也成立犯罪。故B也正确。选项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样规定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其发生性交行为就构成强奸罪。故C正确。《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D项说法错误,应入选。
  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l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答案:C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中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18.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在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错误。而B项中的武装叛乱、暴乱罪,也可能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而“对其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的说法”是错误的,另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项中律师面临义务冲突(辩护义务与维护他人隐私权义务),应当衡量利益轻重,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19.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
  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既遂,其次甲未能利用这一财物致其失效,属于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置,不影响犯罪的既遂。
  20.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
  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
  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
  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答案:D
  解析:A项中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应属于类推解释。故A不正确。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显然缩小了此处人的外延,属于缩小解释。B项说法错误。我国现行刑法明文禁止类推解释,另外变造货币是独立罪名,无须类推解释。C项说法错误,故本题应选D项。
  (2007年)
  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司法考试以条件说来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前者是后者的原因,所谓前者就是实行行为,后者就是危害结果。B项中程某死亡是因为医生治疗时的重大失误。也就是说造成乙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实行行为是医生的失误。乙尽管有杀害程某的故意,也用刀将其砍伤,但是他后来将程某送达医院,是因果关系的中断。
  2.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C
  解析:本案陈某是财产性犯罪。在这种犯罪中,虽然抢劫罪已经既遂,但行为人尚未完全离开现场,被害人完全来得及挽回损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以甲在陈某逃走时驾车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C
  解析:《刑法》第358条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故此A项所说的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帮助犯论处是错误的。《刑法》第240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应该是拐卖妇女的实行犯而不是帮助犯。《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所以C项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20条和322条的规定,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成立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而不是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选项D错误。
  4.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答案:C
  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 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因此,选项AB均为正确说法。《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可见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方式。因此,选项D为正确说法,而选项C为错误说法。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解析: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样C选项就被排除了。本题考察的另外一个知识点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乙的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评价为甲的开枪射击行为的结果。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人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人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开枪射击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心脏病作为一种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因此本题中的甲应当对结果负责。这样B选项就被排除了。既然对象错误不影响甲符合故意杀人罪,因果关系也具有相当性,甲就应当对父亲的死亡结果负责,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项A正确。很多考生会认为D项为正确选项。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选D的考生没有认真领会法定符合说的内涵。
  6.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侵占罪既遂
  B.构成侵占罪未遂
  C.构成盗窃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未遂
  答案:D
  解析:本题首先要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是财物归谁占有。本案中,甲某尽管将车钥匙遗忘在车上,但是此时汽车还是由甲实际占有的,并不是遗失物。因此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关于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关于盗窃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实行的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本题中乙已经做到车中,并且准备发动逃离,但是甲能够采取措施将乙抓获,可见汽车并没有脱离甲的控制,因此属于未遂。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项。
  7.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己有。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占罪
  答案:C
  解析:本题中,张某起初只有殴打赵某的故意而没有拿赵某钱包的故意,张某将赵某打伤使其失去知觉并不是为了取得赵某的财物,并不构成抢劫罪,所以A项是错误的。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张某拿走赵某钱包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定义,所以B项也是错误的。对于剩余的两个答案C和D,就要区分赵某丧失知觉后,钱包归谁占有。张某在赵某失去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时候,钱包还是由赵某占有的,所以应该认定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理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C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答案:D
  解析:《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AB两项是正确的。关于C项其实就是A项与B项的综合,可以分别按照刑法第70条和第71条确定,所以C也是正确的。“先减后并”的结果其实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一是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这样,“先减后并”可能实际执行刑罚超过20年,而“先并后减”却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超过20年,所以 D项是错误的。
  9.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A项中行为人不救助被害人致其死亡是因为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此A是错误的。《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项的情形符合本条的规定,应直接认定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所以D也是错误的。
  10.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B.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
  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获利400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案:C
  解析: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甲因为轿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未果这一事实,才将车拉在闹事展示,并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所以A是正确的。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B项中说明该减肥药有一定的减肥作用,因此乙并不构成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C项中丙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19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丙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很显然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此D项是错误的。
  11.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D
  解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A项属于借贷纠纷,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B项中乙的行为明显构成高利转贷罪,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故此B也是错误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C项是错误的。D项丁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故丁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D项是正确的。

12.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答案:D
  解析:A项中甲的行为是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行为人出于报复的动机,在强奸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A项是错误的。《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可见B项中乙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卖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不构成强奸罪。《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C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可见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D是正确的。
  13.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
  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
  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5000元
  答案:B
  解析: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A项中甲捏造事实举报曹某是为了获得升职,而并不是想使他受到刑事追究。C项中丙捏造贾某受贿的事实,并写成传单在县城张贴的行为,并不能看出丙有使贾某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D项中,丁某举报王某贪污50万元,而查明王某只贪污5000元,丁某的行为属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而B项中乙捏造文某项实施恐怖活动的王某提供资金的实施,并且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可以看出乙明显是想让文某受到刑事追究,故此B项是正确的。
  14.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B
  分析: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出现了损害结果,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自然现象、动物等造成,则不能称为意外事件。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过失态度。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张某和赵某在工地发生争执,工地属于有较高危险性的场所,行为人在这里要小心谨慎,张某把赵某推倒,致使赵某头碰石头死亡,张某本没有杀害或者伤害赵某的故意,是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前面说过构成意外事件需要行为人没有故意和过失,所以本案不属于意外事件而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B是正确选项。
  15.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B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以欺诈行为使被骗者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导致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甲的行为并不存在虚构事实使店主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情形,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要点是秘密取得,甲谎称买锁是为了支开店主,然后自己将车骑走。他买锁的“谎言”尽管使店主陷入错误的认识,但是店主并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将该车处分给行为人甲。甲取得该车是在店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取得的,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本案中尽管店主让甲照看店铺,但是并没有将店铺交给甲“保管”,同样也没有将停在门口的自行车交给甲保管,所以甲骑走自行车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很明显可以看出甲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16.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海洛因,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80克海洛因。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枪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80克海洛因。此后半年内,因没有找到买主,陈某一直持有80克海洛因。半年后,陈某将80克海洛因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虽然是陈某抢劫的被害人,但其行为仍成立贩卖毒品罪
  B.陈某持仿真手枪取得毒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持枪抢劫
  C.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导致其过量吸食进而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D
  解析:陈某从王某处抢劫的海洛因是王某从外地购买的,所谓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王某从陈某处得知陈想要海洛因,而且王某也到外地去购买了,并且要卖给陈某,尽管王某和陈某的海洛因交易并不是以两人钱货两清而终结,而是以陈某将王某手里的海洛因抢走而告终,但并不影响对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所以A项的观点是正确的,不应选。陈某持仿真手枪抢劫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持枪抢劫。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至于何谓“枪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可见仿真枪并不具有上述特性,所以不算是持枪抢劫中的枪支,故此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持枪抢劫。所以B项的观点是正确的,不应选。吸收犯的特征是: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本案中,陈某抢劫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抢劫罪,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因此重罪吸收请罪,只定抢劫罪,而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C项的观点是正确的,不应选。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只是将海洛因送给吸毒者刘某,并没有紧迫的、直接的引起刘某的生命危险,所以陈某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D项的观点是错误的,应选。
  17.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1万元。丙收款50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D.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答案:B
  解析:A项中,甲用假币到商场购买手机的行为,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而不是诈骗罪,所以A项是错误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B项中王某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托乙带给朱某,在王某将手表交给乙到乙将手表送到朱某处之间,乙都在保管王某的手表。此时乙设计了一场被抢劫的戏,将表据为己有,且在王某报案后仍称自己被抢劫。乙的上述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占罪,所以B是正确的。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要构成虚假广告罪,主体一定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C项中丙冒充的是部委的名义,不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是广告发布者。所以丙不构成虚假广告罪。他的行为是冒充部委的名义,虚构组织高层论坛,骗取参会人员的会务费,因此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所以C项是错误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D项中丁为了孩子升学的问题,向教育局长何某行贿。所谓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尽管丁送给何的摩托车是假冒名牌摩托车,但是并不影响丁行贿罪的成立。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需要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物,显然何某并没有处分自己的财物,故此丁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所以D项是错误的。
  18.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C.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D.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答案:B
  解析:“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所以B是本题的正确选项。《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知,选项A的行为构成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C选项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不应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D项中的行为应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9.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如果不给我2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乙为获得岗位,只好送甲2万元。关于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B.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C.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D.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题中,甲伪造了国家机关公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是他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所以并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另外B项中,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危险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C中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题中,因为甲在实施威胁的时候,已经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C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所谓牵连关系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也成立牵连犯,本题中甲的两个行为是前后分别实施的,它们之间并没有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也没有存在牵连,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项。
  20.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答案:D
  解析: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A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因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因为《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C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因为《刑法》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
  (2008年)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不选。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而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盗窃枪支的犯罪,B项说法错误,不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应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不选。
  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C
  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权这一客体。且题中并没有说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说明的都认为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即遂,所以C是正确的。
  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答案:B
  解析: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本题中,甲不知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由此,鉴于司法权威,甲对此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5.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D
  解析:被害人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诺才可能阻却违法性,如果不是以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则被害人的承诺不能阻却违法性。经过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第一,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而且该处分权限有一定的限度;第二,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第三,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第四,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第五,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第六,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本题中,A项中拐卖儿童行为中的被害人是赵某,其本身没有对拐卖进行承诺,由此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A错误,不当选。B项中,发生火灾,乙的行为即是基于推定的钱某的承诺的行为,因此乙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C中,孙某处分的是自己的法益,且没有超过范围,符合被害人承诺的要件,因此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丙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中,李某虽然同意丁砍掉他的小手指,但是没有同意丁砍掉他的大拇指,丁的行为超过了承诺的范围,成立故意伤害罪,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
  6.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答案:C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既遂的通说认为,财物离开占有人的实际控制即构成盗窃罪既遂,本案中,甲已经将装有现金3万元的皮箱窃得,并扔出墙外,此时,该财产已经离开了占有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所以可以排除B项和D项。其次关于丙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不属于自己的皮箱(发现无人看管视为是遗忘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本题正确答案是C项。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答案:A
  解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关键问题是判断乙构成何种犯罪。乙明知甲往儿子的牛奶中放入毒药将会发生儿子死亡的后果,作为监护人的乙并没有制止,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后面说的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是对考生的迷惑,这里的掩埋尸体是甲乙二人犯罪后隐藏罪行的行为。综上本题应选A,即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罪。
  8.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
  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答案:B
  解析:A项中,甲盗窃提包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而后发现提包中有一支手枪没有及时上交,而是私自藏于浴缸下,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应该数罪并罚,因此,A项说法正确,不选。销赃,是指为犯罪分子转卖、销售其犯罪所得的脏物的行为。B项中,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变卖的行为属于事后销赃的行为,不能单独再次进行评价,因此,B项说法错误,应选。行医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为业的活动,因此,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丙非法行医造成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结果加重犯,因此C项说法正确,不选。《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绑架罪包含了将被绑架人杀害的情况,因此,丁的行为成立绑架罪,而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选。
  9.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
  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
  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
  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
  答案:B
  解析: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回事。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诉讼保障性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具有惩罚性。第二,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他们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只是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第三,二者的适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适用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则是惩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第四,二者的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行政拘留的期限则是1到15日。第五,适用机关不同,有权决定适用刑事拘留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行政拘留的则是公安机关。本题中因为对徐某实行的是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它跟刑事拘留和刑事处罚是两回事,因此不能折抵刑期、不能适用“限制加重”、“吸收”等刑罚处罚原则。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10.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
  解析: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的对象是财物与人身;客观要件是过失引起火灾;主观要件是过失;主体是一般主体。本题中乙的行为属于过失引起火灾,确切一点说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引起的火灾,因此构成失火罪。答案B是正确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法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A错误,不当选;放火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由此C错误,不当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D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11.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
  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
  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12.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B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客体是人身和财物;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题中,甲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虽然最后现金是由客户丁交出,但是也是基于甲的胁迫和保护乙的人身安全而交出的,因此构成抢劫罪。而且,对于甲自己的行为来说,其本身已经取得自己想要的钱财,至于取得途径如何,并不影响其抢劫罪(既遂)的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绑架所要挟的人与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不具有同一性,而抢劫则具有同一性。第二,绑架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本题中,乙和丙都是储蓄所的职工,甲挟持乙要求丙交出现金,实际上针对的是储蓄所本身,而不是向被绑架者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财物,同时,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因此,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因此,甲的行为不是敲诈勒索罪,而是抢劫罪。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13.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答案:B
  解析: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本题中,乙构成拐卖妇女罪没有问题,关键是甲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的共犯。从拐卖妇女的定义可知,成立拐卖妇女罪的主观要件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甲不存在以出卖为目的的主要要件,因此,主客观不相符,甲不成立拐卖妇女的共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丙收买妇女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是以娶妻为目的,甲与丙的目的是一样的,因此,甲与丙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共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项。
  14.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侵占罪
  B.盗窃罪(间接正犯)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答案:C
  解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存折丢失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4万元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答案:C
  解析: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客观要件是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乘乙不注意,公然夺取其12000元的项链,构成抢夺罪。抢夺罪的既遂要求是财物脱离占有人的控制。本题中甲已经跑出50米,项链已经在实际上脱离了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的既遂,至于后来的返还,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本题正确答案是C.至于转化型抢劫,则必须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本题中只是公然夺取,没有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问题,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或者转化型抢劫,排除D项。
  16.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夺罪
  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之一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因此,本题中,虽然乙的家已经被大雪压塌,但是,乙家中的财物仍然被视为乙的财产且被乙所控制和占有,甲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17.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侯,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妨害公务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D
  解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 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都是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法律教1育 网]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以发生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两者是普通与一般关系,同时《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了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所承担的后果,将此种情况特别列出,也是为了与妨害公务罪适用的区别。因此,在执行现场中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本题中甲实施的暴力行为超过了司法解释中给出的妨害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范围,而是将执行人员达成重伤,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甲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正确答案应该是D项。
  18.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答案:C
  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是国有公司的出纳,满足贪污罪主体要件的要求,甲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单位的现金3万元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19.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一步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
  20.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
  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
  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
  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
  答案:B
  解析: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是指第三种解释,这种立法解释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因此,①句错误,②句正确。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因此,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立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的原则,因此,③句错误。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因此,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不禁止扩大解释,④句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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