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恐龙国际”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甲国,会员分布在20多个国家。该组织的宗旨是鼓励人们“认识恐龙,回溯历史”。2001年,“恐龙国际”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现该组织试图把活动向乙国推广,并准备在乙国发展会员。依照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国有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
B.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
C.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
D.由于该组织已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答案:BC
解析:国家独立权是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因此,乙国无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故A错误,B 、C正确。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通过政府协议成立的、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的联合体。“恐龙国际”只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尽管已经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仍无法被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
79.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作为先占的对象?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答案:ABCD
解析:国际法上的先占是国家原始取得无人占有的领土的一种方式。但实践中对该种领土取得方式有所限制。《南极条约》冻结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对南极领土任何国家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领土仅用于和平目的和科学研究。故A错误;大多数国家反对某些北极海沿岸国家依据扇形理论对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北极海沿岸的一些国家签订的关于北极环境保护的条约也不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故B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该区域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不得将该区域据为己有。故C错误;《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任何国家利用、开发月球都必须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不得为了自己的片面利益利用月球,不得对月球行使主权。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80.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答案:AC
解析:《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故不是所有当事人的纠纷都能够通过仲裁解决,A错误;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故B正确;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故C错误;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81.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逗留期间,驾车正常行驶时被该国某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王某回国后,向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依此,关于如何查明应当适用的甲国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中外法律专家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B.只有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才能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C.王某自己可以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D.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裁判
答案:AC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82.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
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
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答案:ABD
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83.关于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前者的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人,而后者的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
B.前者的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后者的申诉对象则还包括行政复议裁决、法院判决,甚至还包括进口国立法
C.前者的审查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后者的审查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
D.前者遵循的是进口国国内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后者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
答案:ABCD
解析: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在于:1.当事人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方,而在。多边程序中,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故A正确;2.申诉时象不同。在国内程序中,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在多边程序中,申诉时象既可以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也可以是复审法院作出的裁决,甚至还可以包括立法本身。故B正确;3.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国内程序中,据以判断主管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在多边程序中,审查成员国措施的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故C正确;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在国内程序中,遵循的是进口国的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在多边程序中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协议规定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则与程序。故D正确;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在国内程序中,进行复议、审判的机构,或者是原调查机构,或者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多边程序中,审判机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具体说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6.救济结果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如果主管机关的裁定被裁决违反了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而在多边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WTO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84.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答案:ABC
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以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所以A项正确;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公约第74-77条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故B正确;依公约第46条(2)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故C正确;公约第52条(2)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
85.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A.独创性数据汇编
B.动植物新品种
C.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D.疾病的诊断方法
答案:AC
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协议在保护版权与相关权利时,将独创性数据汇编作为版权的客体加以保护,故A正确;将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作为版权的内容加以保护,故C正确;协议在对专利保护时,排除了对动植物新品种和疾病的诊断方法的保护。故B、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86.施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邻国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通过仲裁解决。施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根据这些情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施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B.施密斯公司有权一直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哈斯公司对其保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补偿为止
C.施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仓库保管该货物
D.施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
答案:ACD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6条(1)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故A正确,B错误。第88条(2)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本题中合同标的物是水果,属于易腐烂的货物,因此应当尽快出售,B项错误、D项正确。第87条规定:“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由此可见,本题答案为ACD.
(2007年)
77.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AC
解析: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是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所以甲乙丙三国都受该原则的拘束。条约对缔结国有拘束力,丙国在退出协定书之后,就不再受该协定书的拘束。但是依然受区分对象原则的约束。所以AC项的表述错误。
78.甲国人亨利持假护照入境乙国,并以政治避难为名进入丙国驻乙国的使馆。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此外彼此间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亨利目前位于乙国领土上,其身份为非法入境者
B.亨利目前位于丙国领土内,丙国有权对其提供庇护
C.丙国有义务将亨利引渡给甲国
D.丙国使馆有义务将亨利交由乙国依法处理
答案:AD
解析:AB选项中,正确答案是A项,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它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领空。使馆是拟制领土的说法和军舰是浮动领土的说法只是为了理解某种制度而作的理论解释。实际上,在国际法中,并不将使馆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土,它还是驻在国的领土。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应当坚持“无条约无义务的原则”。如上分析,丙国没有引渡义务,同时由于亨利只是进入丙国驻乙国的使馆,丙国不具备引渡的主体资格。所以,C选项错误。亨利目前位于乙国领土上,其身份为非法入境者,丙国使馆有义务将亨利交由乙国依法处理。因此,D项正确。
79.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的船舶
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
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
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
答案:ABD
解析:1982年的《海洋公约法》中规定了船舶的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的中自由通过,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此时,其他国家军舰发现可登临检查。”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斯芬克司号”应被视为无船旗船舶。有些国家(如巴拿马)对船舶的登记采用开放登记政策,很少监管登记为其国籍的船舶,这种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所以正确答案是ABD.
80.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法院可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答案:B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4、5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所以BCD正确。A项错在法院应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送达,而不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81.定居甲国的华侨王某与李某在甲国结婚,后王某在甲国起诉与李某离婚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王某转而在我国法院诉请离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此案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B.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C.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ACD
解析:《民诉意见》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82.我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成立较早的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不得视为约定了仲裁机构
答案:AB
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所以A项正确。第6条规定,仲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第4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
83.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本拟向西班牙转卖该批 货物,但却转售到意大利,且未通知甲公司。意大利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权利担保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承担依意大利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依法国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担保在全球范围内该批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D.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该批货物依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
答案:BD
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力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因为乙公司的营业地在法国,且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卖方不知道货物将专卖西班牙。所以甲公司应按照法国的法律承担责任。根据(2)的规定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
8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
B.中国只根据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承担义务
C.该《议定书》规定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D.中国与其他成员在加入谈判中作出的具体承诺,不构成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答案:AC
解析: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各成员都承担的规范性义务,另一部分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做出的承诺,是中国承担的独特义务。所以B项中国只根据议定书及其附件承担义务是错误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中。该议定书及附件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中国与其他成员国进行的加入谈判结果和中国作出的具体承诺,也是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中国加入议定书》中规定了贸易经营权、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产品保障机制和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所以C项正确。
85.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
A.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B.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C.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D.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答案:ACD
解析:UCP600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所以A正确。对于UCP600关于议付的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所以B项错误。对于单据处理天数的规定,UCP500号规定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UCP600号中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UCP600第16条不符单据及不符点的放弃与通知b.当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然而,这并不因此延长14条(b)款中述及的期限。所以C项正确。
86.甲公司与乙公司依CIF安特卫普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布料的合同。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丙公司。关于这批布料两次交易的风险转移时间,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B.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
C.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
D.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丙公司收到货物时转移
答案:BC
解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法律&教*育网原创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因此,一般情况下,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所以,C、D两项中,C选项为正确答案。
(2008年)
78.甲国注册的渔船“踏浪号”应乙国注册的渔船“风行号”之邀,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踏浪号”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相关的协议。据此,根据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
B.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
C.如果“踏浪号”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
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
答案:ABD
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2项规定:“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所以AB是正确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3项规定:“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犯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因此,C项说法错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4项规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所以D是正确的。
79.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占领了甲国边境的桑诺地区。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国际法?
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
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C.乙国对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
答案:AD
解析:根据国际法的规则,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安全。对于派遣国的馆舍以及侨民的利益,可以委托接受国认可的第三国予以照料。交战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以及使、领馆的有关人员有返回其派遣国的权利。所以A是正确的。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规定:“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1)平民居民本身及平民个人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2)禁止对平民的攻击实施报复;(3)保障平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把他们安置在某一地点或地区,以使该地点或地区免受军事攻击;(4)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平民施加压力,强迫提供情报;(5)禁止对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特别禁止非为医疗的医学和科学实验;(6)禁止实行集体刑罚和扣为人质;⑦应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但不得强迫他们从事与军事行动直接相关的工作;(8)只有在安全的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把有关敌国平民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9)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因此,为了保证平民维持生活,不能没收在本国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有财产。所以B是错误的。而D项是国际法没有禁止的,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还规定:“军事占领是指交战国一方击败或驱逐敌方军队后临时控制敌国领土的行为。在军事占领下,占领当局只能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并对平民应给予以下人道主义待遇:①不得剥夺平民的生存权。……”因此,乙国对其占领的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是不被国际法所允许的。所以C是错误的。
80.甲国秋叶公司在该国法院获得一项胜诉的判决,并准备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该判决可以由甲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C.对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承认,我国采取裁定方式
D.对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均应予以执行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AB是正确的。
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所以C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
81.上海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答案:ABC
解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第3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82.在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涉外诉讼案件中,需要从甲国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作为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B.调取证据的请求,应以请求书的方式提出
C.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华侨取证
答案:BD
解析:《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或履行某些其他司法行为。”所以A是错的,B是对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决定》第一项规定:“根据公约第二条,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所以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司法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所以C是错误的。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所以D是正确的。
83.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些产品?
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B.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C.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D.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答案:AD
解析: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因此,A项正确。
《反倾销条例》第36条规定:“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所以D是正确的,BC两项都是错误的。
84.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在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情况下,关于卖方的此项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交
B.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前移交,可以在该时间到达前纠正其中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C.卖方行使纠正单据的权利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D.卖方在不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
答案:ABC
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单据对买方很重要,特别是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单据可能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提取货物和转卖货物,也会影响到买方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公约第34条对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因此,A项正确。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则可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可以保留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BC项说法正确。
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赔偿,但是无权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因此,D项说法错误。
85.根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个人须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企业才能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B.对外贸易经营者未依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C.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D.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妥审批手续后方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答案:ACD
解析:《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据此,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
《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因此,B项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而非是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也并非只有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因此,CD项说法错误。
86.实践中,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等,中国法律对其中一些担保形式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
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D.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
答案:CD
解析:备用信用证是指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和传统意义的保证相比,备用信用证有如下特点:(1)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2)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3)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而不是次位债务人;(4)在借贷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借贷协议这一基础交易。因此,A项说法错误。
安慰信,又称担保意愿书,是指由一国政府或母公司根据其下属企业(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该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其最大的特点是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通常仅适用于信誉良好的大型公司或政府组织。因此,B项说法错误。
国际融资担保中使用最普遍的是见索即付保证,它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对收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只要收益人要求付款,担保人即应向其支付约定金额。法律特征:(1)独立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独立于基本合同的,担保人不能以基本合同对抗收益人;(2)绝对性。这种担保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担保人仅凭收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而不问付款要求是否有合理依据,不问它所担保的主债务事实上是否履行;(3)单一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付款义务,而不是实际履行本应由申请人(借款人)履行的义务。因此,C项说法正确。
浮动抵押源于英国,是一种很特殊的物权担保方式,是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浮动抵押不同于传统物权担保,其担保物固化前一直处于浮动状态,能给贷款人尽可能大的保护。因此,D项说法正确。
87.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对指定银行的交单义务,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开证行应予承付?
A.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B.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
C.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承兑,指定行承兑但到期不付款
D.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答案:ABCD
解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7条规定,开证行责任
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方,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
i.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i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i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然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b.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c.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合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不定项选择题:
(2002年)
93.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员某为该办事处雇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己有进行挥霍。此间,贾某在乙国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贾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有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案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答案:ABCD .
解析:在国际法上,国家行使管辖权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国籍原则、领土原则、保护性原则、原则管辖权。其中所谓保护性原则是指在国外犯有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入该国境内时,对其行使刑事管辖。引渡是国家间司法协助行为,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双方之间有条约且条约明文规定了相互引渡的义务。在本题中,甲国人贾某贪污中国某国有企业驻该国办事处的公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中国利益,对此中国依据保护性原则当然有管辖权,同时如果该行为亦触犯甲国刑律,甲国对其享有属地管辖,可能构成管辖权的重合,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享有的管辖权并不代表管辖权就一定能实现,只有当行为人进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或通过国家间的引渡保护性管辖才能实现。法`律教`育网行为人贾某从未到过中国,不可能被我国刑事司法机关直接拘捕,而如果其同时触犯甲国刑律被其司法机关逮捕,依据管辖权冲突中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甲国法院优先对该案有管辖权,中国只能请求甲国引渡,不能派人到甲国去抓人,故选项C错误;但是中国与甲国既无引渡的双边协定,是否引渡就完全由甲国自行决定,根据“本国人不引渡”原则,甲国引渡贾某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虽然贾某在乙国也参与伪钞犯罪活动,假设甲乙两国之间存在引渡的双边协定,但依据引渡的国际公约与惯例,乙国作为请示引渡国,引渡成功后只能在本国以伪钞罪对贾莱进行审判,若以他罪名审判惩处或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必须经原引出国同意,所以中国通过第三国途径引渡贾某也不可能,选项B错误;另外在刑事司法领域,国际法上尚无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故D项错误。
94.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杜某在乙国首都实施抢劫,有1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杀死。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报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
D.如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进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人是否同意
答案:ABC .
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关规定,外交人员的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人员也免除作证义务。然而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作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做出这种放弃的权利。本题中,A项错误,因为管辖豁免的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同样,B项中外交人员有免除作证的义务,放弃这种特权由派遣国明示作出。C项错误,因为放弃豁免权应明示作出,甲国未答复视为不放弃。
95.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没行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答案:C .
解析:《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抚养是作广义的解释,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涉外赡养的法律规定,并非无法可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C项正确。
96.下列哪些机构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A.美国仲裁协会
B.香港国际仲裁小心
C.国际商会仲裁院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答案:CD ,
解析:国际常设性仲裁机构有三种:(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即是指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建立在某个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之下,不属于任何国家,具有固定组织形式、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和一定数量仲裁员和完整的办事机构及行政管理制度的民间组织。如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世界银行下设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2)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即设立在一国内的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如伦敦国际仲裁院。(3)专用性常设仲裁,即设立于某一行业组织内部专门受理其行业内部案件的仲裁机构,如伦敦黄麻协会。
此题是2000年多选题的原题,可见司法考试试题会有重复,因此复习历年真题对考试拿分非常有帮助。
97.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在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A.合同
B.扶养
C.继承
D.物权
答案:AB .
解析:《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关于继承,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物权,一般原则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此选AB.
98.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
B.该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
C.建立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
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
答案:BCD.
解析: WTO区别于原关贸总协定(GATT)的一大亮点即它的争端解决机制概括起来有三个特点:(1)调整范围已不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而是扩大到了WTO协定涉及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原来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纺织品方面发生的争端,(2)该机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大大提高了效率,(3)实行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即只有全体不赞成,才能予以否决。加快了裁定做出速度。所以应选BCD.A项混淆了关贸总协定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的差别。
99.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 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答案:ABD .
解析:倒签提单是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倒签提单是种欺诈行为,为这种行为出具保函是无效的。承运人倒签了提单,实际隐瞒了迟延交货的责任,应对收货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具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装船。而实际装船时间为2000年1月20日。在甲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因而属于倒签提单,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故A、B项正确。FOB交货方式表明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物越过装运船舷时转移。本题中,卖方甲公司在买方乙公司指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由指定的船只上,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船舷后由卖方甲公司转移给买方乙公司,所以,D项正确。FOB术语下双方都无投保义务,即使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但对合同延迟履行的风险一般不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所以不应选C项。
100.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B.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C.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
D.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答案:ABD .
解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必须遵守《尼泊尔公约》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在专利方面对任何动植物可不授予专利,然而成员方应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无论以专利形式或是以一种特殊有效的体系,还是以综合形式保护均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面,协议规定司法当局有权命令一成员方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因此答案选ABD.
(2003年)
92.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答案:C.
解析: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故AB项都是错误的。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因此,本题中C项正确,D项错误。
93.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
A.使馆外交人员
B.外交信使
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
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答案:C.
解析: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中规定,持我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故选C.
94.根据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下列选项中何种损害是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严重损害?
A.对销售同类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B.对销售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C.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损害
D.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人的损害
答案:C.
解析: 我国2002年1月1日实行的《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10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95.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 ,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答案:CD.
解析: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CIF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CIF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法律/教育*网所以,本题中,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上海是不对的,不应选。B项中美国西部装运工人罢工,不构成不可抗力,所以不选。
96.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答案:C.
解析: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中通常有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其中托收行是指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国内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代收行指受托收行的委托,道理托收行直接向汇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所以,A项正确。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①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②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③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④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所以,B、D两项正确。因为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甲公司不能直接起诉中国银行伦敦分行,C项表述错误,为正确答案。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BD.
解析:《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本题中,秦某虽然是美国人,但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根据上述规定,应适用中国法,所以本题真的正确答案是B、D两项。
99.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AC .
解析:《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如果其在我国只是临时居留,因为其是美国人,根据上述规定,应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所以本题DE 正确答案是A、C两项。
100.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案:AC .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如果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委托书是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过所在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故选A、C项。
(2004年)
89.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艾某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
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答案: C.
解析: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本题中,由于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公约,因此,乙国无引渡义务,A项错误。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来的权利,因此,对于那些人给予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要给予庇护的义务,所以B项错误。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乙国既可以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可以不将其引渡给甲国。因此,本题所述情形下,C 项当选。在国际法上,一国不能以国家名义在另一国法院对个人提起刑事诉讼,因此,D项错误。
90.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答案: ABCD.
解析: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战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部分,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甲、乙两国均应遵守战争法规则。《日内瓦公约》第2条规定:“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约束。”也就是说,公约的规定不仅对发生在缔约国的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对于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且正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于缔约国也具有约束力,所以C项错误。
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 AD.
解析:本题是直接法条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 条明文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故本题选AD.
92.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点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 第146 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本题中,侵权行为发生在公海,故无从确定其法律适用问题;甲和乙国籍相同,故可以适用其共同本国法即甲国法,A项正确;甲和乙在中国上海均有住所,也可以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即中国法。故本题选AD.
93.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原因
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答案: BC
解析:本题考点为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倾销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而倾梢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另一方面,非倾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梢。故正确选项为BC.
94.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答案: BC.
解析:本题考点为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负责。《海牙规则》 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 项,依第4 条第2 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钾;(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协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 )包装不当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 )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根据以上第(13 )项规定,C 应选;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故B 项应选。
95.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和实践,有关非违反性申诉与违反性申诉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非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无需证明被申诉方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条款
B.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需要证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造成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受损
C.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但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
D.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应撤销或废除被申诉的措施
答案: AC .
解析:关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23 条规定了三种争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惊解》 对这三种类型作了进一步的阐释。① 违反性申诉。这是争端的主要类型。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在确立了存在违反有关协议条款的行为后,推定申诉方的利益受损或丧失。对这种争端的裁定,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② 非违反性申诉。对这种申诉的审查,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只需作出补偿。 ③ 其他情形。关于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其他争端类型及其所适用的程序和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迄今为止也还没有出现过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案件。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AC.
(2005年)
95.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
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
答案:AD
详解: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在接受国应当遵守下列义务:(1)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主要表现为:不得在使馆内拘留人、庇护人;不得将使馆馆舍充作进行或支持颠覆、破坏或任何危害接受国活动的场所。(2)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3)不得干涉驻在国的内政。(4)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因此,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而皮某的行为并不违背其义务。因为一般而言,西方国家是多党执政,因此许多在野党都是反对党,购买这些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是外交人员了解搜集驻在国有关信息的途径之一,也是正常的、合法的行为。因此,A正确,B错误。外交官的特权与豁免一般从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开始享有至其离境后终止,在此期间,即使外交官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驻在国可以向其派遣国抗议或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但不立即剥夺其外交特权与豁免。故C项不正确。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因此,如果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当然有权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并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故D正确。
96.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BC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故A项正确。
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乙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地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我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故B项说法错误。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己过,均应送达。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C项错误,D项正确。
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答案:C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因此,补贴可以是政府提供,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既可以是直接提供,也可以是潜在地提供。提供的补贴,既可以是以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担保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条,“依照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2006年)
94.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答案: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并非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仍有特殊情况的存在,故A错误;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D.
95.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
答案:AD.
解析: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CFR是买方已付成本与运费的术语,该术语下卖方办理托运,应当指定目的港。而选项B指定了始发港,所以修格公司不可以接受。故B错误;在“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由于卖方辉泉公司已经办理了运输保险,并且货物损失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已经脱离了辉泉公司的支配,所以应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故C错误;F组中的贸易术语FAC、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2007年)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限和范围,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是:
A.涉外房地产案件
B.边境贸易纠纷案件
C.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
D.信用证纠纷案件
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条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95.某种化工材料进口数量的增加,使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及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受到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A.直接向海关申请禁止该化工产品的进口
B.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C.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D.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
答案:D
解析:根据《保障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2008年)
99.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
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0.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
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
答案:D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76条规定,(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此,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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