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三)
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枪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构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主诚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的批准,延长侦查员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捶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案情回答89-91题。
89.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A.聘请律师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电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据此,AB入选。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据此,C不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力D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本案王诚所涉犯罪为黑社会犯罪,公安机关应该在5日内而不是48小时内安排会见。据此,D亦不选。
90.犯罪嫌疑人王诚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公安机关则认为对王诚的拘留没有超限。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对王诚的拘留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B. 如果拘留超过法定期跟,犯罪嫌疑人及聘请的律师提出后,侦查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拘留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诚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冕押期限
D.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答案: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才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据此,-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请批准的期限最长为7日,加上人民检察院的7日,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为37日。本题中犯罪嫌疑人王诚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对其拘留的最长羁押期限为37日。据此,A排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据此,B不选。《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据此,D入选。
91.犯罪嫌疑人王诚在侦查期间的拘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得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嚣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但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由于王诚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
D.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绣押期限时,应当在易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
答案: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据此,A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据此,B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据此,C亦当选。《高检规定》第225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据此,D不选。
(四)
一起共同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一审宣判后,张某当即表示上诉,王某则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请根据案情回答92-94题。
92.关于本案商会被告人的上诉问题,下列邮些说法中是正确的?
A.因王某已表示不上诉,因此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即可将其交付执行
B.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仍然可以提起上诉
C.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张某有权撤回上诉
D.在上诉期满后,被告人张某便无权撤回其上诉
答案: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2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据此,A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据此,C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9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据此,D不当选。
93.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起了上诉,第二审程序便正式启动了。在第二审的审理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没有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B.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C.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调查
D.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辩论
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据此,AB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据此,C当选。
94.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而被告人王某没有提出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只将张某的上诉状和有关王某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B.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张某、王某的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C.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D.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对王某判处的刑罚有错误,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答案: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据此,BC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据此D当选。
(2003年)
89.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答案: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故A、B项错误,C正确。《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故D正确。
90.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答案:BD
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故A、C项错误,D正确。依《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故B正确。
91.在某案的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母亲张某对公诉人不满,冲进审判区,出言辱骂,并将一茶杯向公诉人掷去,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对张某这一行为的下列处理办法中正确的是:
A.合议庭当庭以藐视法庭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B.审判长决定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C.审判长决定处1000元以下罚款
D.经院长批准,处15日以下拘留
答案:BD
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D 项正确。C错在未经院长批准。
92.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答案:ACD
解析:B项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据此,可以直接选出AD两项。C项也是正确的,因为该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93.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
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
B.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
C.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
D.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故选B.
94.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答案: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选B、C项。
95.在某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对一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但当法院向自诉人送达调解书时,自诉人发现调解书中的内容发生了不利于己的重大变化。该自诉人下列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接受调解书,然后提出上诉
B.接受调解书,然后重新起诉
C.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D.要求法院判决
答案:CD
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0条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故选C、D项。
(2004年)
90.何某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又因故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何某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A.何某耽误期间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B.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何某提出上诉
C.继续应当在期满以前提出上诉的申请,需要由辩护人为其提出
D.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裁定允许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期间的耽误。《刑事诉讼法》第8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ABD.
91.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
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
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答案: 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题中答案A为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不可以当辩护人,答案B为其近亲属是可以的,答案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不是近亲属不可以当辩护人,答案D是一般的非律师是可以的。
92.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的,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依据新的事实重新起诉
B.提出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C.对同一事实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
D.依据新的法律规定重新起诉
答案: AB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检察院撤诉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中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中对于第(四),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原则上不可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起诉,除非是有新的事实、证据。
93.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
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
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
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
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答案: 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所以,该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在王某家中形成等都是可以的,而由于这是辩护律师向一般的证人调查取证,对此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
94.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A.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
C.一审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的
答案: 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95.曲某因涉嫌爆炸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某的犯罪行为虽然使公私财物遭受了重大损失,也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于是判处曲某有期徒刑8年。曲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该案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A.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B.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在改判后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根据《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5年)
95.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
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C.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揭示了我国法定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本题目的考察范围集中于物证、勘验笔录与视听资料的区别。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赃款脏物、指纹、脚印等等;物证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现金、CD机、首饰、电视剧录像带作为盗窃脏物,以其物质属性来发挥证明作用,显然属于物证。A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试验笔录等。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在理论上,勘验笔录与视听资料存在交叉,而且有时难以在理论上解释清楚两者的界限。从司法考试的角度讲,如果一种录音或录像形成于诉讼之前,往往作为视听资料,而不是勘验笔录,因此,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象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为妥,B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
96.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正确的做法是:
A.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
B.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保证了及时收集证据
C.侦查人员丙,询问17岁的证人许某时,通知其父到场
D.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
答案:C
解析:关于证人问题,共有如下考点:证人的资格;单位不能作证;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询问证人的法律程序;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资金;证人单独作证;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本题目考察了其中一部分知识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0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获取证言。因此,A中的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这就向证人泄露了案情,影响了证言的客观性,因此是不正确的。而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但拒绝作证没有法律后果,因此,B中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9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1条都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C是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9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是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因此,D中的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显然违反了询问证人的基本规则,是错误的。
97.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答案:BD
解析:一般而言,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表述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在理论上讲我国并没有确定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其合理内核我们是接受的),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一般分为四类情形:(1)公诉案件中由公诉人来承担;(2)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中的原告来承担;因此,B中的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是正确的。(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4)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因此,C中的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反,是错误的。当然在我国存在一定的例外,某类案件中,被告人负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最主要的也是经常要考查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该规定,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被告人只需要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即可以。因此,D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因此,A是对93条内容的误解,是错误的。
(2006年)
91.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B.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C.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答案:A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该解释第24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所以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
92,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
D.犯罪嫌疑人丁是聋哑人
答案:A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故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
(2007年)
(二)
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请回答98-100题。
98.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
答案:C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99.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
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答案:A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由此,A是正确的。第92条第2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由此,B是错误的。第97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由此,C是错误的。第101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由此,D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D.
100.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B.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
C.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此,本题ABCD四个答案都是正确的。
(2008年)
(二)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95.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答案:AB
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由此,本题中王某的有期徒刑15年、朱某的有期徒刑10年都需要由监狱执行,李某的有期徒刑不足一年,由公安机关执行;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
96.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答案:B
解析:由于周某的管制刑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且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所以最终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就是公安机关。本题正确答案是B.
97.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
A.王某
B.周某
C.李某
D.朱某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由此,王某的没收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朱某的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本题正确答案是AD.
四、案例分析题:
(2002年)
三、(本题10分)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
(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①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不合法;
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执行逮捕不合法;
④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行为违法;
⑤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5万元的做法不合法;
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即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行为违法;
⑦人民检察院于98年7月9日对王明取保候审,到99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不合法;
⑧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解析:
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据此,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不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前引《刑事诉讼法》第132条亦规定,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进行。据此,人民检察院自行派员执行逮捕违反程序。
④《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据此,人民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的行为违法。
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据此,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收取保证金。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据此,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将存款上缴国库。
⑦《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的行为违法。
⑧《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据此,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二)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①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的做法违法;
②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做法违法。
解析:
①《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第二审程序启动后,第一审的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②《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据此,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十、(本题11分)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本题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号
被告人李玉书, 男, 1970年8月2日生, 汉族, 农民, 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8日因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玉书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0年**月*日收到,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 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 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进行销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 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的规定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
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 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玉书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XX年X月X日
1.证据目录
2.证人名单
3.扣押物清单
4.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
(2003年)
二、(本题11分)
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
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
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
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今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被告交涉时,被告态度更为恶劣,不但不听原告交涉,反而拿起铁锨铲原告,原告躲闪不及,右脚跟踺被铲断,虽经住院治疗30余天,仍然留下残疾,行走不便,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 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报告为证。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具状人:胡×
2003年5月4日
问题: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下列问题:
1、基本情况部分存在的问题是:
未写明原告和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正确的写法是,在原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上“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在被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写“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1分)。
2、请求事项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1)对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没有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此不符合必须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法律要求(1分)。
(2)房屋采光被挡不是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1分),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一并要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挡光建筑的请求不合适(1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解决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本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的请求也是不合适的(1分)。
3、事实和理由部分存在的问题是: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没有叙述。应当具体写明共花去医疗费多少元,造成误工损失费多少元,后期继续治疗及伤残补助估计多少元(1分)。
4、结尾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1)没有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应当写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条、民法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贵院……”(1分)。
(2)没有写明本诉状的致送法院,应当写明“此呈四方区人民法院(1分)。
(3)具状人不应当写诉讼代理人,而应当写原告苗某,因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应当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1分)。
(4)本诉状中没有附注起诉状份数和相关证据目录(1分)。正确的写法是,在具状人之后写明:
附:(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份
(2)证人××的证言
(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4)××医院的医药费收据×张
(5)原告的工资证明一份
(6)××司法鉴定室的鉴定结论一份
(2004年)
第五题(本题12分):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答案] 1个月。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补充侦查的时间。补充侦查共计包括两种,一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二是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不管是哪一种,补充侦查的时间都最长是1个月,次数最多为2次。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答案] 可以。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补充侦查的方式。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指定辩护的拒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被判处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人,所以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解析] 本案中,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院最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因此张某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其当庭拒绝辩护的可以准许。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 应当恢复法院调查。
[知识点]
被告人庭审提出新的事实如何处理。
[解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答案] 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上诉的撤回。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上诉,以他们在上述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对于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一审法院裁判自上诉期后生效,而不是立即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被害人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他对一审未生效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2005年)
六、(本题25分)
甲(男,26岁,汉族)与乙(男,24岁,汉族)系表兄弟。2003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甲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气。
2005年8月6日下午,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乙认为甲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摊前理论。甲说:“我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人家愿意买我的,你不能怨我。”乙说:“人家本来要买我的苹果,是你故意压价,抢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帮我就算了,但你不该连表弟也欺负。我忍你已经很久了!”乙越说越急,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见状,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间甲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说:“我只是一时气愤,请表哥原谅。”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甲为轻伤。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但因甲住院,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
甲伤愈出院后,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在前来探望的妻子坚持下,向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
问题:
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考点:刑事自诉法律文书。
解析:
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是法律人的一项基本能力,法律文书题是司法考试历年大纲规定的第四卷基本试题类型之一。从法律文书的实际考试情况看,考文书是常态,不考文书是“变态”。
一般来讲司法考试中的文书考察不涉及审题问题,但是2005年的司法考试文书题与以往相比,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中重要的特点就是文书题需要细致的审题。05年第一次出现了选择性的文书题,如何选定文书的种类就是审题要解决的间题。通过阅读题干,我们可以选定两个关键词:刑事诉讼、轻伤。这两个关键词已经基本确立了本题的文书种类:刑事诉讼文书。
进一步阅读问题和要求:“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这里没有提到检察院,排除了就轻伤提起公诉的可能,由此可以确立本题的文书种类是刑事自诉文书。
根据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③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以上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就本题来说,在一审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作为甲聘请的律师,可以撰写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作为乙聘请的律师,可以撰写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辩护词;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可以撰写的法律文书是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由于本案答题要求的主体不涉及检察院,因此起草的文书中不包括检察院的起诉书。
需要做答的法律文书其实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格式清晰,自由发挥余地较小的文书,典型的是诉状和判决书;其二是考生自由发挥余地较大,改卷余地也较大的文书,典型的是辩护词。前者在过去的考察中一直有明确的评卷要点并计点给分,而后者则更注重专业水平、逻辑论证、语言文字等方面的考察,所以也无法明确评分要点,改卷的时候主观性很大。
由于本案是自诉案件,所以调解类文书也是本题可以考虑的文书。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考生选择了民事诉状和反诉状,都是不符合答题要求的,理由就不再详细分析了。
以下只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文书作为参考例证。
答案:
参考文书之一
乙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乙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出庭之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审理,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认为自诉状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告人与自诉人系表兄弟,2003年3月一同进城打工,又在同一农贸市场内卖水果,并租住在同一个小院内,平时关系一直很好。案发之时,二人因为卖水果给同一个顾客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因为一时情绪过于激动而没有控制住自己,顺手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夺刃,在相持的过程中,被告人将自诉人砍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伤人的水果刀不是乙事先准备好的,而是随手抓起的。由此可见,被告人虽故意伤害,但属于过分激动下的冲动行为。辩护人希望法庭判决时能注意到这个细节,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中,有主动放弃的情节。在相持不下中,被告人将自诉人砍伤,随后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彻底放弃了继续犯罪。虽然其放弃继续犯罪是在其他人的劝说这一外因条件下完成的,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被告人主观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是最终放弃继续犯罪的内因。虽然由于伤害后果已经出现,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中止的规定,但是被告人听从劝说,主动及时停止继续犯罪,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出现,对此情节应当在量刑时给予一定的考虑。
(三)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伤人之后,先是向自诉人承认错误,随后又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在自诉人受伤住院期间,被告人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以及日常护理。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不仅再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反复表示了悔恨。由此可见,被告人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考虑到被告人悔罪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辩护人:张xx
2005年某月某日
参考文书之二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刑初字(2005)第xx号
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男,26岁,汉族,农民,家住xx省xx县xx镇xx村,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王某某,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乙,男,24岁,汉族,XX人,农民,家住xx省xx县XX镇xx村,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
辩护人:赵某某,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甲指控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0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其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乙、被告人的辩护人赵某某,证人丙、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争执中,被告人持刀将自诉人打成轻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处被告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xxx元(含住院费xxx元、医疗费xxx元、护理费xxx元、误工费xxx元、受损失水果价值3000元)以及精神领决费xxx元。并就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xx区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xx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腐烂水果的价值鉴定及鉴定费用收据、原告人所在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的日收入证明,证实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原告人经济损失情况。
被告人辩称,自己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己与自诉人甲系亲表兄弟,当时自己是一时激动才动手伤人,事后很是后悔,并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对于原告人要求其赔偿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辩称,在原告人住院期间,被告人承担了原告人的住院费、医疗费,并亲自对原告人进行护理,原告人要求的这部分费用无法律依据。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承担的误工费用,被告人认为,原告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足采信。被告人辩称,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费无法律依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放弃进-步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并向其道歉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2.被告人与原告人系亲表兄弟,平时关系较好,被告人伤人是出于一时激愤而不是事先预谋,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与自诉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发生纠纷。被告人认为自诉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自诉人摊前理论。自诉人称购买人是因为自己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自愿购买的,自己没有故意抢被告人的生意。被告人称购买人本要买自己的苹果,是自诉人故意压价,抢走了自己的生意。并称,自己已经被自诉人欺负多次无法忍受。被告人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伸手抓刀。相持间自诉人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被告人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自诉人道歉。并送自诉入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自诉人为轻伤。对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被告人乙在审理过程中认罪,且有被害人甲的陈述,证人丙、丁的证言,XX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乙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后,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竟在争执中持刀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伤人后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更坏结果的发生,并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及护理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乙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xx元,其过高部分及无证据予以证实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误工费、腐烂水果损失费,共计人民币XX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xxx
(xx法院院印)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XXX
参考文书之三
乙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乙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作为乙方的辩护律师,我想请求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调解解决本案,不要简单的依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有罪判决。我们承认,本案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算确实充分。起因在于生意经营上的原因,甲乙两人发生冲突,乙把甲刺伤,并有医学鉴定为轻伤。轻伤害案件,没有多少争议。但本律师认为,考虑到安定团结,考虑到诉讼的真正意义在于解决争端而不是制造争端,因此,建议调解结案。具体原因如下:
一是,两人有接受调解的基础,也就是说具备可能性。甲乙二人本来就是亲戚关系,两人因为生意上发生冲突,并不是什么“深仇大恨”,我们相信“血浓于水”,相信两兄弟会在法官的主持下接受调解,很快就会化干戈为玉串。事实上,甲伤愈出院后,虽然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但还不到对簿公堂程度。甲之所以提起刑事自诉,更大程度上是前来探望的妻子的坚持结果。也就是说,两兄弟之间感情还是有的。另外,当乙发现有流血事件,及时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这也说明,乙的主观恶性不大,并且案发后积极的弥补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些都为他们接受调解奠定了难得的基础。
二是,这种轻伤害案件有调解的必要性。甲乙二人2003年3月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而且,即使经过冲突之后,甲乙还得在此地做生意。如果能够调解结案,乙肯定痛改前非,多向甲学习经营之道,不再认为是甲抢走了生意。如此以来,也是对乙的一个教育,同时,维持了市场的秩序。
三是,对自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还是主张调解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法官还是要尊重的。而且,法宫对这样的轻微自诉案件调解结案,非常符合我国目前的大政方针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思想。
综上,无论是从案件的性质(轻微伤害的自诉案件),还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主动道歉,及时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用行动来积极弥补损失),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还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本律师认为,法官调解结案是即合法又合惰,也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
辩护人:李xx
(2007年)
三、(本题20分)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3COME文档编辑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2008年)
三、(本题20分)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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