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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辅导刑法中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09-01-17 12:35:17 作者: liuhuituzi

当刑法法条的分则条文在列举了具有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之后,后面使用“等”、“其
他”等概念时,对于“等”、“其他”必须作出与所列举的要素性质相同的解释。如刑法第
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此外,我国刑法分则中的“贩卖”一词只能被解释为出卖或者出售、销售,而不能要求
买进后再卖出。其次,对分则条文中所使用的“贩卖”一词,必须根据不同的条文的表述及
描述的犯罪类型进行解释。

对于历史解释,应注意对于同一个罪名,旧刑法的解释未必适用于新刑法。
罪刑法定只是禁止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违背了预测可能性原理,而不是禁止对被告
人不利的解释。
刑法要同时实现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两个机能。因此,判断解释的结论是否合理,要看
是否在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求得平衡,而不可能在任何场合都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属于对法律的解释,因此,都不能实行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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