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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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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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的特征 |
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以自己的意志、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 | |
产生依据 |
委托代理权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委托合同是往往构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 |
六大连带责任 |
1、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补充性连带责任,先由本人承担);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的;3、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4、代理人与本人;5、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与有过错的人次代理人;6共同代理人之间、 | |
特殊代理 |
共同代理 |
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实施行为侵害本人权益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复代理 |
产生:1、事先授权 2、事前同意 3、事后追认 4、紧急情况为本人利益 特征: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 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 责任:原则上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例外:选任、指示、转委托授权不明的责任),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 |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类型 |
效力 |
善意人资格 |
第三人权利 |
追认 |
相对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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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权 |
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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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 | 1.自始无权。 2.超越范围。 3.超越时间。 |
效力待定 | 善意但可以有过错。 | 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有撤销权。 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销权。 |
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 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 | 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
表见代理 | 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例外情形:1. 盗用他人文件 2. 借用文件。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
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 善意且没有过错。 |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 | 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
四、间接代理
显名的间接代理 |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3)第三人订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显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作为例外,也可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有证据证明时) |
隐名的间接代理 |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3)第三人订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隐名的间接代理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
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致使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委托人→介入权 第三人→抗辩权 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致使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第三人→选择权(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主张,权责后不可变更) 委托人→两项抗辩权 |
诉讼时效制度
一、种类:
1、一般:2年
2、特殊:(1)1年:“产品不合格”“身体受伤”“寄存”“租金”
(2)3年:“船舶油污”造成“环境污染”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注意:产品质量引起人身损害的,可提起侵权之诉(《产品质量法》2年)或违约之诉(《民通》1年)
二、起算:
(1)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恩惠期届满之日起算。
(2)人损中,当时发现的,从侵害之日起算;未能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职务侵权的,从该行为被确定为违法之日起算
(4)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
(5)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中止、中断
人身权制度基本理论
精神损害赔偿
一、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一般人格权(精赔第1条)
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
(二)具体人格权(精赔第1条)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1)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其他组织完整性享有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的权利
2、肖像权
侵权要件
(1)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
(2)营利目的
3、名誉权
4、姓名权
5、荣誉权
(三)隐私利益(精赔第1条第2款)
1、何为隐私?个人生活中与公众无关且不欲为他人知晓的个人秘密
2、我国对隐私的保护方法(民通意见140条与精赔第1条第2款的结合适用)
(四)死者人格利益(精赔第3条)
1、三种侵权方式
(1)侮辱、诽谤、贬损、丑化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遗体、遗骨
2、名誉权解答之五,近亲属可为原告
(五)特定身份权
1、亲权、亲属权(精赔第2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
2、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得向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为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精赔第4条)
1、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有人格象征意义
2、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
3、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由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一)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第5条)
(二)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6条)
(三)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8条)
三、起诉主体
(一)受害人
(二)受害人死亡的,原告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三)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原告为其它近亲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物权制度基本理论
主从物的认定: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
所有权、所有权 ×
所有权、他物权 ○
抵押权、抵押权 ○
抵押权、质押权 ○
质押权、质押权 ×
抵押权、用益物权 ○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
物权的优先性
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
(1)登记时间不同,先登记的优先
(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
二、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1)都登记的,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2)同一天登记的,处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登记的优于为登记的
(4)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
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
(1)法定抵押场合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质押权
(2)自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一、基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而产生的债权规则:
1、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
2、不得主张报酬
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
4、拒绝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
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添附财产归属原则(善意):
(一) 动产与动产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
(二) 动产不动产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
(三) 加工:依原材料,如加工价值远大的按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
恶意:能拆则拆,不能拆的折价归财产所有人,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三、善意取得
1、要件:动产、合法占有、善意、有偿。
2、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隐藏物、埋藏物、有产权对抗效力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在公共市场买得的除外。
占有制度
一、占有推定
(1)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权占有
(2)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
二、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关系
(1)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而使占有物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要承担。
(2)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及孳息时,应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取得的保险金等返还权利人,不够的,有过错的恶意占有人要赔偿。
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
类型 | 个人合伙…… | 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继承开始至分割完毕期间的遗产 |
内部关系 | 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 |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无明确份额,唯有在共同关系终止时才显现 |
对共有物的处分 | 原则上处分必须全体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若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若为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他共有人可追究行为人责任。 保存行为——单个人 改良行为——需持有一半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
原则上处分必须全体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若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若为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他共有人可追究行为人责任。部分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作抵押的,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反对的视为同意 |
对应有份额的 处分 | (1) 共有人分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 共有人抛弃的份额贵其他共有人所有 (3) 共有人可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
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
外部关系 |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时,每个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的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共有物侵权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成立连带之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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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 对共有关系的性质认定各共有人意见不一致无法查明时推定为共同共有 |
优先购买权
民法: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
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次承租人>转租人)
商法: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
知识产权法: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合作技术开发合同的共有人、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他物权体系
一、土地及自然资源所有权
国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原属集体土地,经没收、征收、征用、征购、转户迁移等原因而转归国有的土地。 矿产、水流、野生动物。
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外的其他土地。国家专属资源外都可归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
(一) 居住:70年。
(二) 工业:50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
(四) 商业、旅游、娱乐:40年。
(五) 综合或其他:50年。
三、典权(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1、设定:书面合同、登记、期限不超过20年
2、典权人的权利义务:占有使用收益、收取孳息、转典(转典的典价不能超过原典价)或出租、买卖不破典权、优先购买权、重建或修缮(在典物价值范围内)、有益费用的请求权、取的所有权的期待权(期限届满后2年内、典权设立20年内)
3、出典人权利:转让典物、设定抵押权、原价回赎权(提前6个月通知典权人)
4、典物风险负担(不可抗力):
(1)典权、回赎权同时消灭
(2)风险由出典人和典权人分担
5、消灭原因:回赎、找贴、作绝、别卖
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物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
2、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产生
3、相邻关系中法律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与容忍义务,而地役权的内容深度依当事人自由设定
4、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时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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