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种、承揽合同
一、特征
1.双务、有债、诺成、不要式
2.承揽合同的种类: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
二、特殊规定
1.承揽合同的人身性
见第253条:
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2)经定作人同意后,若出现违约事由,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由承揽人向第三人追究违约责任。
2.1)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定做人的任意解除权
见第268条
例:甲委托乙加工100件衣服,合同订立后,乙购买了所有的原材料并且已经加工了10件,此时甲要解除合同且通知了乙。合同解除了,但甲所赔偿损失:
①已加工的10件,甲要收取;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购买的尚未加工的原材料的损失,甲要赔偿
③如乙接到解除通知后继续加工,因继续加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承担
④乙不得要求甲赔偿其可得利益
4.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5.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二种、建设工程合同
1.第272条
1)例:甲是发包方,即业主;乙是建筑公司,即承包方;甲乙之间可签订总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装修、绿化等项目
甲也可分别将这些项目交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2)禁止行为:
①禁止肢解发包
②禁止总承包人肢解分包
③禁止转包
④禁止再分包
⑤禁止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
3)例:甲将某工程总承包给乙,乙分包给丁,丁若完成得不合格,乙和丁向甲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未接受合同相对性原则。
2.第286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这是法定优先权。体现在承包人可留置该建筑工程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拍卖。
(第1盘2B面结束)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商品房购买人的所有权
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优先于已支付大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购买人的所有权
六、运输合同
一、一般规定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义务
1.强制承诺义务: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安全运输义务 见290条
3.按通常路线运输的义务 见第291条
二、客运合同
1.合同成立时间:
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第299条、第300条,有利于旅客的条款
3.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适用于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4.归责原则:
(1)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运人承担无过错原则,但有些情况可免责;
(2)对托运的物品,也适用无过错责任,但负责条件较多;
(3)自带物品,适用过错责任。
例:一妇女将工资装入钱包,后坐公交车到郊区去,公交车上乘客很少,中间上了一个扒手。该扒手去划该妇女的钱包,被发现。于是二人发生撕打。扒手将该妇女撂倒在地,使她摔伤,把包抢走并跳车逃跑了,该妇女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诉讼请求有三:第一,精神损害赔偿若干元;第二,医疗费若干元;第三,被抢的包。法院支持了第二个诉讼请求,驳回了其他两个诉讼请求。
三、货运公司:第308、311、314条
1.托运人的一项特别权利:任意变更解除权。
2.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五种情况可免责。
例:甲乙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由甲负责运货,委托丙运输。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丙的过错而导致损毁,则由谁来赔偿。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货物损毁,则丙免责。其中,运费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
四、单式联运移工联运
单式联运:第313条。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的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式联运:第317、318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七、技术合同
(一)第326-329条
1.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单位。
完成人的权利:①如果单位要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权;②表明身份权;③获得单位奖励权;④获得报酬权;⑤获得荣誉证书权。
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个人。
3.三类技术合同无效:①非法垄断技术;②妨碍技术进步;③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二)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分两大类: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
2.第337、338条:
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开发失效的,该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权利归属,第339-341条。
(1)委托开发的专利权利属于开发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享有优先受偿、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合作开发。
①申请权共有;②一方转让,另一方有优先权;③一方放弃,另一方可单独申请;④ 一方单独申请的,专利权归该方;⑤放弃专利申请的一方可免旨实施专利;⑥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技术秘密成果: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双方皆可使用转让。
(三)技术转让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359条第三款:
技术咨询合同的风险: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理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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