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

民法指导:司法考试拾遗之民法

发布时间: 2009-02-12 19:03:59 作者: liuhuituzi

一、免责事由: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免责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

  (1)注意掌握不可抗力的定义(《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的范围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3)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并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事实的责任(《合同法》第 118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4.职务授权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违法行为。

  5. 受害人的过错

  又分两种情况,其一,受害人有过错而加害人无过错,在此情形下,只要加害人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为防止损害发生所应尽的注意,即可免责。其二,受害人与加害人都有过错。此种情况即为混合过错,处理上应依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确定其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6.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对致损行为的同意一般并不构成免责事由,但在法律或道德所容许的极少数特殊场合,受害人的同意可以成为免责条件。

  7.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是免除或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被告没有过错而第三人有过错,或被告只有轻微过失而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就应由第三人单独或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则只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8.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作为免责事由的意外事件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不可预见的;

  (2)损害的发生须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

  (3)必须是偶然发生的事故,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4)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过错责任。

  9.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例如,旅店在房客住宿后不付住宿费时扣留客人所携行李的行为。

  注意:

  1.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其责任承担分以下情形解决(《民通》第129条,《民通意见》第156条):

  (1)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2)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3)在第(2)种情形下,受害人要求补偿的,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4)紧急避险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特别注意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过错责任情形。

  二、见义勇为下的责任承担:

  《民通》第109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42条。

  [意思分解]

  第109条是对见义勇为情形下责任承担的规定。见义勇为人遭受侵害的,首先应由侵害人负责赔偿;但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情况下,受益人应予适当补偿。

  [一个问题:如果见义勇为遭受的侵害没有侵害人,如儿童落水、抢险救灾等,如果仅规定由受益人予以适当(注意是适当而不是相应)补偿,则显失公平。因此,这个制度有修改的必要。]

  三、代理制度中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民诉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通》上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类,其一是普通时效(第135条),期间为2年;其二为特殊诉讼时效(第136条),期间为1年。另外,其他民事立法上也有特殊时效的规定,期间有3年、4年不等(《合同法》第129条、《海商法》第265条、《环境保护法》第43条等)。

  一定要准确识记第136条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四种情形。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在这里应注意到第二点是针对违约责任而言,如果因为产品质量责任造成消费者身体或者财产损失的同时也构成侵权责任则适用《产品质量法》中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

  另外,第137条规定的20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民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其期间起算点是与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的,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我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

  《海商法》第265条 有关船舶油物污发生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五、依民法一般原理,债权的行使未定期限的则诉讼时效从权利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例题:

  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AC]

  A.债权的行使未定期限的,则诉讼时效从权利成立并生效时起算

  B.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律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C.附停止条件或起始期的请求权,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起算

  D.违约金及违约赔偿请求权应自债权取得请求时起算

  六、《产品质量法》第33条的特殊时效规定以及诉讼时效的特点

  (1)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2年。这2年不同于第136条第(二)项的1年规定,后者仅指“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

  (2)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间为10年或超过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注意:

  1.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均普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注意《民通意见》第170条的例外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各国法上存有不同规定。我国民法采消灭实体胜诉权说。换言之,诉讼时效届满后,既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这意味着: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法院受理后,在审判中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形下,应驳回起诉,即权利人丧失了实体胜诉权。

  (3)由于不消灭实体权利,故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权利为裸体权利(自然权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有受领权且受法律保护,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权利人返还(《民通意见》第171条)。

  3.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是(《仲裁法》第74条):

  (1)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2)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诉讼时效区别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二者区别在于:

  (1)诉讼时效由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和法定期间的经过两个要件构成,而除斥期间只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

  (2)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可能,而除斥期间为法定的不变期间。

  (3)诉讼时效届满导致胜诉权消灭,而除斥期间的完成则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

  (4)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该权利的取得,而诉讼时效期间则始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七、不动产公示原则的一个例外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这种情形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事实房屋买卖,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对民间不动产交易习惯的一种认可。

  [例题:

  1992年甲乙签订了一份转让房屋协议,甲将自己三间破旧私房作价3万元转让给乙。乙居住一年,于1993年又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于1994年又将该房屋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丁。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1995年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15万元。因前述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甲、乙、丙、丁四人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现问该房屋应归谁所有?[正确答案:D]

  A.应归甲所有

  B.应归乙所有

  C.应归丙所有

  D.应归丁所有

  八、国家所有的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是指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县城所在镇市区的土地。这些土地主要不是农业用地,而是工业、交通、文化、建筑用地及城市居民用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收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九、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

  [例题: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正确答案:AD.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

  应注意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不同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的连带关系,保证人对债务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也可为连带保证,保证人仍应依其保证的方式享有相应的权利。换言之,共同保证的连带责任关系是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而连带保证的连带责任关系是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十一、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确定(《担保法解释》第37条):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保证期间自清偿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无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十二、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十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十四、抵销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债权的存在;

  (2)双方债权均届清偿期;

  (3)抵销的债权和抵销的债务须在对待的当事人之间存在;

  (4)抵销的债务须是同种类的给付,若非为同种类,可转换成金钱债权之债的亦可;

  (5)抵销债务与被抵销债务应效力相等,如自然之债与一般债务不可抵销,附担保之债与无担保之债亦不可抵销。

  十五、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某砖瓦厂与某运输公司通过电话协商,于某年8月3日由某运输公司到某砖厂装运5万块砖,并运到某港口。但8月3日,该运输公司未按约定到砖瓦厂装运货物。据此,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可要求运输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B.可要求运输公司实际履行

  C.可要求运输公司变更合同,另行装运货物

  D.不能要求运输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正确答案:D.见《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2条,该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需填写完成后合同方才成立。]

  十六、要约之意思表示,在相对人承诺前,只有形式上的拘束力,而不发生实质上权利义务关系,故要约不属于法律行为,该意思表示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换言之,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还未进入订约阶段(状态)。

  十七、如果商业广告中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又含有广告发布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愿并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思,如在广告中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或明确表示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的,即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这种商业广告才可视为要约。

  十八、经批准方能成立的合同:

  经批准方能成立的合同并不多,在我国有合营、合作企业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等。

  十九、效力待定的合同与善意取得:

  (1)如果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一般认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处分权利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依《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第132条第1款),这是此种情况下对合同这种债权行为(或称负担行为)的定性;

  (2)而对于合同无效之下所有权归属(或说处分行为、物权行为)的认定,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若第三人属善意取得,则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只能以所有权受侵害为由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责任;若第三人属恶意取得,则权利人可以向恶意取得人要求返还财产)。

  这一点可以从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立法中看出。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45条规定:“基于法律行为有偿受让动产且已占有该动产的善意受让人,即使让与人无处分权,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第一款)。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为善意(第二款)。第一款所称动产,以法律许可者为限(第三款)。”这是该草案对于善意取得所规定的一般规则。为避免在保护善意第三人时不顾对原权利人的保护,草案紧接着又对第三人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以兼顾原权利人的权利,并试图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该草案第146条规定:“受让的动产若系被窃、遗失或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有权在丧失占有之日起1年内向受让动产的人请求返还(第一款)。但前款动产若系由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第二款)。第一款所称动产若系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时,不得请求返还(第三款)。”

  二十、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如导游合同、雇佣合同等,其他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二十一、定金与违约金并非必然不能并用: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也可以并用。

  二十二、特别提醒:有关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

  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

  二十三、租赁房屋:

  《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十四、特别友情提醒:

  “买卖不破租赁”仅限于房屋租赁,并非所有的租赁合同在其租赁物转让时,承租人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十五、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1)成立时间不同:保管合同自交付保管物时合同成立,仓储合同自仓储合同成立时成立;

  (2)主体不同:保管合同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仓储合同只能是从事仓储的企业;

  (3)性质不同:保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而仓储合同属于商事合同;

  (4)是否有偿不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仓储合同只能是有偿的;

  (5)交付的凭证不同:保管合同既可以交付赁证,也可以依交易习惯不交付赁证,一般不需要背书转让;而仓储合同必须交付仓单作为物权赁证,而且仓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6)提前提取的处理不同:保管合同提前提取如果是有偿的可以协商品粮减少保管费;而仓储合同提取提取仓储物不能减少,逾期提取需加收仓储费;

  (7)免责事由不同:保管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坏或灭失、无偿的因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的免责事由除了仓储物自身特性、包装不符合约定可以免责外,因为超过仓储期限的也可以免责。

  二十六、根据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无因管理不需要管理效果,只需以善意为管理行为便为已足。

  无因管理之构成要件包括:(1)为他人管理事务。这里所说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也可以是一时性的事项;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下列事项不在此列:①违法事项;②不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公益性质的事项;③依法必须由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④须由本人办理的事项;⑤不作为事项。(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二十七、知识产权的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权。

  (5)植物新品种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商号权。


3COME考试频道为您精心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信息在http://www.reader8.net/exam/


读书人网 >综合辅导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