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过四次:
处分原则(《民诉》第13条)、委托代理人(《民诉意见》第68、69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诉》第56条;《民诉意见》第162条)、管辖的确定(《民诉》第24、25、35、37、38)。
考过五次:
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替代被执行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定、中止执行(《民诉意见》第300条;《执行规定》第61—64条)。
考过六次:
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规定》第1、2、4、9条;《民诉意见》第74、75条)、法院调解(《民诉》第9、155、158条;《民诉意见》第94、182、201条;《调解规定》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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