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故意
①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②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④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办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使用暴力,威胁则应是暴乱罪)
如果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包括行政法规(300条)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属于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冒充警察的从重处罚。
第280条 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包括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的,是牵连犯。买卖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本罪。
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第225条和本条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情节严重;双罚制。
第282条 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犯110,111以及上款罪又符合本款的,对本款行为不单独定罪。
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严重后果
窃取国家秘密,情报或商业秘密,构成其他犯罪的,不以本罪论处。
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无意中进入经警告仍不退出的,本罪。侵入后窃取秘密或实施其他犯罪的,牵连犯,按其中重罪处罚。
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后果严重
本罪的破坏手段是以技术操作方式实施的;因利用计算机犯罪又构成本罪的,按牵连犯处罚。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本罪。
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双罚制。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本罪和225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90条 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首要分子(重罚)和积极参加者
聚众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对于聚众扰乱活动情节不够严重程度和一般参与者,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同上右,严重损失。
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首要分子,情节严重。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同上
第292条 第1款…………………聚众斗殴罪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致人轻伤的,本罪;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多次聚众斗殴的;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④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侵害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致人轻伤的,仍构成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逐,拦截妇女并强制猥亵,侮辱的,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第294条 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犯罪主体为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纵容的意思是不履行其特定的职责;仅仅知情不报不属于纵容;纵容与共犯不同。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对方是否接受了传授或是否按传授的方法去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传授和教唆行为各自独立,应当构成本罪和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拒不解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公共场合,故意。
第300条 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利用迷信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他人的,故意杀人罪;奸淫妇女的,强奸罪;诈骗钱财的,诈骗罪。
第301条 第1款…………………聚众淫乱罪 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
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依照前款从重。
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亲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为犯罪。
非法发行彩票,从中渔利的,应当视为聚众赌博,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本罪;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钱,设赌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从重处罚;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以本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直接行凶杀人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赌徒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者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按抢劫罪处理。
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重大损失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民事诉讼中的帮助伪证行为,不能适用本条处罚,而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条件对照处刑。
第307条 第1款…………………妨害作证罪 各种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触犯其他罪名的,牵连犯,从一重罪。
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同上右
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254条)
包括通过加害其近亲属来报复证人;了解案情尚未作证的人属于妨害作证罪的对象,不是本罪对象。
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罪迹的行为,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不再以包庇罪论处。
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处罚。
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情节严重
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故意
行为人窝藏,销售自己犯罪所得赃物的,不是刑法上独立意义的犯罪活动。
偶尔因贪图便宜,对来路不明的物品予以收买的,不宜以犯罪处理。
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其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本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其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385条,397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情节严重
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了本行为,导致无法执行,本罪;生效后实施以对抗执行的,上条罪。
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同上
犯罪主体是被关押服刑的的已决犯,不包括已被逮捕关押的未决犯,也不包括未被关押的已决犯。
第316条 第1款…………………脱逃罪
犯罪主体是被逮捕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包括未决犯;不包括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
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造成伤害或死亡的,数罪并罚。
第317条 第1款…………………组织越狱罪 包括押解途中;包括未决犯。
在为首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以非暴动方式集体越狱逃跑。
第2款…………………暴动越狱罪 同上右
有组织或聚众行使集体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一罪论处。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等,加重处罚;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双罚制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境使用。
第320号……………………………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不论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真伪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同318条划线处
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 情节严重
第323条……………………………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条 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
毁损对象包括①可移动的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一,二,三级),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②不可移动的珍贵文物,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情节严重
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严重后果
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故意;双罚制。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
第326条……………………………倒卖文物罪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故意,双罚制。
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第328条 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在本罪过程中又损毁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的,以本罪处罚。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不论是否窃取了文物,不影响成立本罪的既遂。
盗掘其他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329条 第1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如果属于国家机密的,同时又触犯282条第一款罪,是想象竞合犯,按其中重罪处罚。
第2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情节严重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双罚制
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第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犯罪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双罚制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333条 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
强迫卖血罪 同上
第334条 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未经有关机构许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类健康的行为。
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以实际造成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后果为要件;犯罪主体是有资格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过失。
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过失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第336条 第1款…………………非法行医罪 情节严重
由于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死亡的,只按本罪论处。
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犯罪主体只能是无医生执业资格和无助产士资格的人;情节严重。
由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死亡的,只按本罪论处。
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重大动植物疫情;故意;双罚制。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339条 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结果加重犯
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本款罪具有利用废物作原料的目的,上款罪则是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为目的。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液态和气态废物的,依152条第二款罪处罚。
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341条 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故意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本节全为双罚制
第2款…………………非法狩猎罪 情节严重
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改变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343条 第1款…………………非法采矿罪 故意,结果加重犯(破坏和严重破坏)
第2款…………………破坏性采矿罪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345条 第1款…………………盗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
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定盗窃罪;盗伐他人自留山成片林木的,定本罪。
一年之内连续盗伐的数量,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数量。
第2款…………………滥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
盗伐,滥伐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从重处罚。
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不论数量多少
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财物,诈骗罪;把假毒品误作真毒品走私,贩卖,运输,以本罪(未遂)论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向其出售的,从重处罚;多次未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数量较大,故意。
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
第349条 第1款,第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94,310条)
故意;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同上
第350条 第1款…………………走私制毒物品罪 明知他人制毒而提供的,制造毒品罪共犯。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同上
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故意
数量较大,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同上
第353条 第1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同下
第2款…………………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故意
犯罪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用品的单位和人员;
非法向走私,贩毒分子提供的,走私,贩卖毒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的,贩卖毒品罪。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 第1款…………………组织卖淫罪
同时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本罪的量刑情节,不按数罪并罚处理。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强迫卖淫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②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③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④强奸后迫使卖淫的;⑤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余同上划线处。
第3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对其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第359条 第1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 不满14周岁;上款加重。
第360条 第1款…………………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
第2款…………………嫖宿幼女罪 不满14周岁;故意。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 第1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应以该行为定罪,如果行为人实施多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犯罪主体通常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364条 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情节严重,向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第2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表演者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368条 第1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暴力,威胁方法
第2款…………………阻碍军事行动罪 故意,严重后果
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战时从重
第370条 第1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2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严重后果
第371条 第1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第2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79条)
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情节严重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同上
第374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犯罪主体是地方武装部和部队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情节严重;故意。
第375条 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280条)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情节严重
第376条 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主体是预备役;情节严重
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主体是有义务服兵役人员;情节严重
第377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严重后果
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故意
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情节严重
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无正当理由,情节严重
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情节严重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贪污罪(271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以上的,或虽不满但情节较重;在追溯时效期限内的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接受礼物,按照规定应交公而不交,数额较大,也以本罪处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本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本罪。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272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5000元),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1—3万元);致使不能归还的,以贪污罪论。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共谋,指使或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共犯。
第385条……………………………受贿罪 同382条划线处,索贿的从重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管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
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先将本单位财产以某种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又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收回据为己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斡旋受贿以本罪论处。
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并没有也不打算做的,是诈骗罪。
以要挟,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是敲诈勒索罪。
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情节严重;故意;双罚制。
第389条……………………………行贿罪 个人对个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被勒索而给与,未获不正当利益,不认为是本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个人或单位对单位
第392条……………………………介绍贿赂罪 情节严重,余同389条划线处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对个人;情节严重
第395条 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万元;经常与贪污,受贿数罪并罚
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 数额较大(10万元)
如果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又不能说明来源的,以第1款罪追究。
第396条 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数额较大(10万元)
如果是单位领导或经管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以共同贪污罪论处。
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性质上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
第九章 渎职罪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重大损失;且徇私舞弊的,加重处罚;过失
玩忽职守罪 同上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本罪。
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情节严重;非国家机关人员酌情处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同上
第399条 第1款…………………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307条)
①对明知无罪的人而是他受追诉,②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③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情节严重
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了毁灭,伪造证据的手段,视为牵连犯,以本罪论处。
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重大损失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同上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又犯本条各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400条 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
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同上;严重后果。
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司法工作人员
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情节严重。
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故意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合法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级部门强令实施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本罪处罚。
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重大损失
第405条 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同上
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收受贿赂,数罪并罚;重大损失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重大损失
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情节严重,致使森林严重破坏
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
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情节严重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同上
第411条……………………………放纵走私罪 海关工作人员;情节严重
第412条 第1款…………………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2款…………………商检失职罪 重大损失
第413条 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重大损失
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情节严重
第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故意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同上
第416条 第1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严重后果
第2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犯罪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机关,司法机关,民政机关,妇联组织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接受临时指定负责解救工作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中的“利用职务”是指负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主管,负责,参与解救被害人的工作的便利,而不是泛指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一般的工作便利。
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犯罪主体是专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421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故意;对作战造成危害。
第422条……………………………隐瞒,谎报军情罪 同上
拒传,假传军令罪 同上
第423条……………………………投降罪 后为敌人效劳的,加重处罚。
第424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425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战时加重
犯罪主体为部队的指挥人员,正在值班,值勤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严重后果。
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战时从重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
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严重后果;故意。
第428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同上
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参战部队指挥人员;重大损失。
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第431条 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2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情节严重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同上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勾结敌人,加重处罚。
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第435条……………………………逃离部队罪 情节严重;战时犯的,加重处罚。
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437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严重后果;过失。
第438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按照127条规定处罚。
第439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不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442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情节严重
第443条……………………………虐待部属罪 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犯罪主体是对救护伤病军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在战场上;情节恶劣。
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446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447条……………………………私放俘虏罪
第448条……………………………虐待俘虏罪 情节恶劣;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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