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二十三

发布时间: 2009-02-23 14:20:49 作者: ying_zi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读书人网 >复习指导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