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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指南(1)

发布时间: 2009-05-06 09:18:08 作者: liuhuituzi

民事诉讼法

概述

自1992年以来,民事诉讼法的年均律考分值约为32分,仅次于合同法、刑法,事与刑事诉讼法并列第三。从题型分布看,兼重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其中每年的案例分析题为1至2道题,个题分值在7--9分之间。
从历届试题分析,较为侧重的考点有:
1、 管辖(级别、地域、协议、专属管辖等,可算民事诉讼法第一大户);
2、 各个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确定;
3、 财产保全、先预执行;
4、 证据分类、举证责任负担;
5、 起诉与受理;
6、 一审程序(含简易程序特别规定);
7、 上诉及二审程序;
8、 再审程序;
9、 调解;
10、 执行程序;
11、 涉外诉讼程序;
12、 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及仲裁制度的关系。
以上12个项目,也基本上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该法试题的考点之广泛与分散程度由此可见一般。
的确,《民事诉讼法》及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内容非常庞杂,理论体系精深、知识点繁多无比,特殊性规定比比皆是,是令广大考生复习起来头疼头大,做起题来稀里糊涂,翻开书一看就会,合上书一头雾水的一大部分法。实际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不同程度上都有以上特点,这就更要求考生在复习该法法条时掌握相应的技巧,不能单凭力气去记。为此,我们在本章中采取以基本规定为线,将尽可能多的相关法条串在一起的办法来展开分析解读,以有助于克服程序性法条识记不便的弊病。
需要特别交待的是,除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我们在分析解读法典法条时已经科学、合理地将这些司法解释的相关重要法条融入进去,望读者注意。这些司法解释中较为重要的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经济审判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总是的解答》(以下简称《审理名誉权解答》。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判改革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问题规定》)。
由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较多,为便于读者查阅,我们分因篇来编写本部分。
第一篇 总则
一、 重点法条:
第5条。
第9条。
第12条。
第13条
意思分解:
以上几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几项基本原则,应当重点掌握:
1、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区别(第5条第1款与第2款):
(1) 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民诉法给予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同样的待遇,既不优先,也不歧视。
(2) 对等原则指外国法院对我国主体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3) 律考中有试题让考生识别以上两原则的内容的,故应对以上两个原则的含义有所了解。
2、 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原则(第9条)。应注意:
(1) 一般情形下,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在离婚诉讼等少数诉讼中,调解才是必经程序:
(2)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3、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第13条)。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包括两大类: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当事人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是否行使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挽回起诉、上诉等。
二、 重点法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意思分解:
1、掌握第15条的支持起诉制度;支持起诉应具备三个要件:
(1)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2)前提是法人、自然人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3)时机是受害的单位、个人不能、不也或者说不便起诉。另外,《劳动法》第30条规定企业工会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即是支持起诉原则的具体体现。
2、 掌握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调解的效力:群众性民间组织;调解无法律执行力。
3、 了解第17条对民事诉讼法作出变能、补充规定的程序(2000年律考曾考查过)。
三、 重点法条:
第19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2条。
意思分解:
关于级别管辖,律考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重心。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注意:
1、了解《民诉意见》第1条关于重大涉外案件"的界定。
2、依《民诉意见》第2条,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专利纠纷案件;而海商、海事案件则专属海事法院(级别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普通法院无管辖权。
不要混淆:
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非"重大涉外案件"也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 重点法条:
第22条。
第23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4--17条。
意思分解:
有关地域管辖的考题,在每年律考中都会占到3--5分,可谓是不折不扣的重点。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也可谓是极尽庞杂,总加起来大约有几十个法条,且都是要求必须掌握的。
1、第22、2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地域管辖基本原则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以及作为这个原则例外的"被告就原告"的4种情形。而《民诉意见》第9、11条第1款又规定了"被告就原告"的2种情形。
2、注意各种情形下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见《民诉意见》第11--16条。
3、注意住所的确定问题,见《民诉意见》第4--8条及第17条,尤其是第6、7条。
以上各个条文内容都比较具体,必须准确识记。
五、重点法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8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8--25条;《海事诉讼特别诉讼程序法》第8条。
意思分解:
有关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每年律考必考内容之一,务求掌握。
1、第24条普通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许多考生往往忘记了被告住年地这一基本管辖法院。
2、《民诉意见》第18--22条对各类具体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尤其是第18、19条。
3、特别注意第25条,合同绸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情形包括(见第25条及《民诉意见》第24条);
(1) 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2) 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3) 违反管辖的法院不明确;
(4) 选择管辖的法院为两个以上。
4、 注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5、 注意《民诉意见》第25条对保险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
6、 注意第28条关于运输合同纠纷的规定。
不要混淆:
依第25条之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所选择的法院应限于与合同纠纷有联系点的法院,该联系点共有5个。而与合同纠纷无任何联系的法院不在候先之列,这也是与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的区别之一,后者并无联系点的限制。
六、 重点法条:
第27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6条。
意思分解:
注意《民诉意见》第26条对"票据支付地"的解释:
1、 首先指票据上裁明的付款地;
2、 未载明付款地的,指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
七、 重点法条:
第29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8、29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民诉意见》第28条对"侵权行为地"的解释: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2、 注意《民诉意见》第29条关于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界定,其有5个法院有管辖权:
(1) 产品制造地;
(2) 产品销售地;
(3) 债权行为实施地;
(4) 侵权结果发生地;
(5) 被告住所地。
八、 重点法条:
第30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第30条规定的4个管辖地,此为多项选择题的绝佳命题素材。
2、 了解《民诉意见》第30条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的专属管辖规定,管辖对象既包括合同纠纷,也包括侵权纠纷。
九、 重点法条:
第31条。
第32条.
第33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以上3条分别规定的多个法院管辖,要求记忆务必准确。律考考查此类规定的形式多为多项或任意选择题,来不得半点含糊。
2、 注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二)项对《民事诉讼法》第28条增加了管辖法院。另外本条第(三)--(七)项下规定的管辖法院,记忆任务十分繁重,建议考生可作一般了解。
十、 重点法条:
第34条。
相关法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
意思分解:
关于人民法院及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见于以掌握。
1、 对第34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务必准确掌握。
2、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一)项对《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二)项作了更为明确的规范;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法院是指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而非普通法院。
3、 注意第7条第(三)项对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十一、重点法条:
第35条。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5条;〈行政诉讼法〉第20条。。
意思分解:
注意第35条,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办法: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要混淆:
注意三大诉讼法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刑事诉讼法》是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是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十二、 重点法条:
第36条。
第37条。
第38条。
第39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3--37条;《经济审判规定》第4、6、8条。


意思分解:
1、 关于移送管辖,应注意:
(1) 一经移送,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
(2) 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3) 先立案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移送给另一有权管辖权的法院。
(4) 案件受理后,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及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以上内容,见于第36条及《民诉意见》第33--35条。
2、 注意《经济审判规定》第4、6、8条的规定:
(1) 后立案法院应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审理。
(2) 管辖权争议解决前,不得抢先裁决,否则上级法院可撤销判决,或自己提审。
(3) 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地方法院无权作出。
3、 注意:
(1) 对第38条规定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以裁定形式作出,不得以判决、决定形式作出;
(2)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而非申诉。
4、 注意第39条上移与下移的规定。
十三、 重点法条:
第40条。
第41条。
第43条。
意思分解:
对于以上3个条文,应注意:
1、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须为单数。
2、 二审的审判组织必须是合议庭。
3、 重审、再审必须另组合议庭。
4、 合议庭的评议及制作笔录规则:
(1) 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审判长;
(2) 笔录的签名人是全体合议庭成员;
(3) 评议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而非裁决书。
十四、重点法条:
第45条。
第46条。
第47条。
第48条。
意思分解:
回避制度是律考的传统重点,务求掌握。特别注意:
1、 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五类人员。
2、 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
3、 对回避决定程序及其权利救济程序,应注意:
(1) 作出决定前,被申请人员原则上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又有例外;
(2) 区分第47条不同人员回避的决定人为谁:
(3) 人民法院应以决定形式作出回避,而非以裁定形式。
不要混淆:
1、 若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明显无理的回避申请,如某审判员审判水平太低,审判长可当庭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2、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的,应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3、 申请复议仅限于一次。

十五、重点法条:
第49条。
第50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40--49条、51条。
意思分解:
诉讼当事人制度一直是律考重点,同管辖制度一道构成《民事诉讼法》的两大律考重点,务求准确掌握,尤其是《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
1、 掌握《民诉意见》第40条对"其他组织"的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规定,尤其是第(5)、(6)、(7)项。
2、 《民诉意见》第43--47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规定。特别应掌握第45条之规定,此为律考热点:雇员侵权的,雇主为当事人。
另外,可参考《民通意见》第45条之规定,掌握个人合伙的诉讼当事人资格问题。
3、 注意《民诉意见》第49条的规定,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4、 了解第50条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尤其是查阅、复制权。另外,第1款实际上规定了一般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5、 注意《民诉意见》第51条,清算组织的诉讼当事人资格。
不要混淆:
1、 依《民诉意见》第40、41条之规定,分支机构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分三种情形的:
(1)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有诉讼主体资格;
(2) 非依法设立的,无诉讼主体资格;
(3) 虽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诉讼主体资格。
2、 依《民诉意见》第48条,不服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提起诉讼的,被告仍为对方当事人。
十六、重点法条:
第51条。
第52条。
意思分解:
1、 自行和解制度(第51条)。
2、 第52条原告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是行使本法第13条处分权的体现。
3、 掌握反诉的构成要件:
(1) 反诉讼当事人是本诉当事人;
(2) 反诉应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3) 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4) 反诉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
(5) 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上有法律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十七、重点法条:
第53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50、52--58条。
意思分解:
1、 共同诉讼制度也是律考的热点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1) 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2) 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才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根据《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
(1) 持靠。见《民诉意见》第43条。
(2) 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见《民诉意见》第46条。
(3) 企业法人分立。见《民诉意见》第50条。
(4) 个人合伙涉讼。见《民诉意见》第47条。
(5) 借用业务介绍信等。见《民诉意见》第52条。
(6) 继承遗产的诉讼。见《民诉意见》第54条。
(7)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见《民诉意见》第55条。
(8) 共同财产涉论。见《民诉意见》第56条。
(9) 连带责任保证。见《民诉意见》第53条。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2、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其特征是:
(1)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非同一的;
(2) 有数个诉讼请求而非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3) 是可分之诉而非不可分之诉。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是:
(1) 两上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案件向同一法院起诉;
(2) 归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 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的目的;
(4)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换言之,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法院合并审理的建议拒绝权。
关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我国法认为各个诉是独立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3、 注意《民诉意见》第57、58条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和追加诉讼人的程序,尤其是第58条的规定。
4、 特别注意《民诉意见》第54条,此系律考热点。
十八、重点法条:
第54条。
第55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59--64条。
意思分解:
1、 我国法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是:
(1) 当事人一方人数达到10人或10人以上(《民诉意见》第59条)。
(2)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 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即代表人诉讼是以共同诉讼为基础的。
(4) 当事人推选取出若干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上述第(1)、(3)、(4)条件,但另一条件是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
2、 关于诉讼代表人,应掌握:
(1) 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条件:A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B具有一定的诉讼能力;C愿意担任此职。
(2)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代表人在诉讼中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权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3)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在需要更换代表人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由法院召集全体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新的代表产生后,再恢复诉讼。
3、 注意《民诉意见》第60、64条的规定。
不要混淆:
比之人数确定的代表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有其特殊性,应予掌握:A公告程序;B登记程序;C裁判效力。
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作出裁判后,裁判的拘束力公及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无直接拘束力,但具有预决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请示成立时,应裁定直接适用法院对代表人诉讼已作出的裁判,并无需另行审判。
十九、重点法条:
第56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65--66条;《经济审判规定》第9--11条。
意思分解:
1、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人。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
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征:
(1) 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
(2) 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 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2、 两种第三人之间的区别如下:
(1) 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当选上利害关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则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的方式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
(3) 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一般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因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
(4) 是否会被判决承提民事责任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且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对被告负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因而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处于原告的地位,即使败诉,也只是诉讼请求被驳回,不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3、 注意《经济审判规定》第9--11条规定的几种不得通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5种情形。


二十、重点法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60条。
第61条。
第62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69条。
意思分解:
在民事诉讼代理人中,委托代理人制度是最重要的,也是我们复习的重点。
1、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第58条)。
2、 代理权限。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分为两类:
(1) 纯程序性质的或者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复议、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等;
(2) 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利,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对此第二类权利,民诉法明确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承非经过权利人的特别明确授权,不得在诉讼中实施这类行为(《民诉意见》第69条)。
3、 诉讼地位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但离婚诉讼例外(第62条)。
不要混淆:应注意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设立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类似于当事人本人,俚二者仍有区别。例如,他们必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人民法院裁判针对当事人而非法定诉讼代理人作出。另外,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可另行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
二十一重点法条:
第64条。
第65条。
第63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73-78条。
意思分解:
证据制度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每年律考必考无疑。故复习中应予重视。
1、 注意举证责任的分担。依第64条,举证责任负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存有例外。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74条规定的6种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2、 待证事实范围包括:
(1) 民事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 具有程序意义上的事实;
(3) 证据事实。
了解《民诉意见》第75条规定的不需要证明的5种事实,特别是(3)、(4)、(5)项事实。
3、 掌握法院收集证据制度:
(1)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有条件的(第64条第2款及《民诉意见》第73条),具体情况有4种:
A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自行收集的;
B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C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
法院认为应由自己收集的。
(2)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民诉意见》第70条)。
4、 注意《民诉意见》第77、78条;
(1) 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 复制件的证明材料,无其他废气佐证的,不作为证据。
不要混淆:
第63条规定的是民事诉讼上证据的法定种类,这是区别于学理上对民事证据的分类的。
二十二、重点法条:
第66条。
第67条.
第74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条。
意思分解:
1、 公开出示证据的例外情形(第66条):
(1) 涉及国家秘密的;
(2) 涉及商业秘密的;
(3) 涉及个人隐私的;
2、 公证证明的事实的证据效力(第67条)。
3、 了解证据保全制度,注意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或依职权主动作出。
二十三、重点法条:
第77条.
第78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79--84条;《民诉意见》第82--84、90条。
意思分解:
送达制度虽称不上是律考重点,但律考偶有涉及。考生庆对其基本知识有所了解。
依我国民诉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可分为6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任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考生应了解以上6种送达方式的概念及其区别,重点掌握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制度,即第78、79条内容以及《民诉意见》第82--84条内容。应特别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二十四、重点法条:
第85条。
第86条。
第88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2、93条。
意思分解:
1、 调解应自愿、合法(第85、88条)。
2、 调解的主持人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审判员(第86条)。
3、 注意《民诉意见》第93条第2款:离婚诉讼调解,当事人无法出庭参加的,应出具书面意见,除当事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不要混淆:
依《民诉意见》第92条,调解并非判决的必经程序,但有例外,即离婚诉讼(第2款)。
二十五、重点法条:
第89条。
第90条。
第91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6、97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调解书的效力(第89条及第3款、第91条及《民诉意见》第96条)。
2、 识记不制作调解书的4种情形(第90条),一经签收或记入笔录即生效。此为律考多选题的绝佳命素材。
3、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97条:
(1) 调解书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该第三人同意;
(2) 调解书应同时送达该第三人;
(3) 第三人反悔的,应及时判决。
二十五、重点法条:
第89条。
第90条。
第91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6、97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调解书的效力(第89条第3款、第91条及《民诉意见》第96条。)
2、 识记不制作调解书的4种情形(第90条),一经签收或记入笔录即生效。此为律考多选题的绝佳命题素材。
3、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97条:(1)调解书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该第三人同意:(2)调解书应同时送达该第三人;(3)第三人反悔的,应及时判决。
二十六、重点法条:
第92条。
第93条。
第96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1、32、102、105条;《经济审判规定》第12、13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3、14、19、20条;《国家赔偿法》第31条。
意思分解:
财产保全制度在律考中占有相当地位,应予重视。
1、 了解诉前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程序区别(第92、93条),尤其是担保提供上的区别: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2、 掌握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1) 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国家负赔偿责任(《国家赔偿》第31条);
(2) 当事人申请错误的,申请人负赔偿责任(第96条)。
3、 财产保全的地域管辖(《民诉意见》第31、32条):诉前财产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4、 了解《民诉意见》第102、105条之规定:
(1) 对抵押物、留置物亦可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
(2) 债务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自身财产又不足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提存第三人偿付的财物、价款。
5、 了解海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3、14、19、20条)。
二十七、重点法条:
第97条。
第98条。
第99条。
意思分解:
1、识记先予执行的3种情形(第97条),此为多选题的命题素材。
2、掌握先予执行的条件(第98条):两条件应同时具备。
3、了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权利救济措施(第99条):
(1) 仅可申请复议一次;
(2) 申请复议应向本级法院提出;
(3)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十八、重点法条:
第100条。
第104条。
第105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12、113、115、117、119条;《执行问题规定》第97条。。
意思分解:
1、 必须掌握拘传适用的条件:
(1) 对象限于被告或被执行人(《执行问题规定》第97条),以及侵权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诉意见》第12条第2款);
(2) 经两次传票传唤;
(3) 两次传唤,均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4) 必须经院长批准;
(5) 应签发拘传票。
2、 掌握罚款、拘留的程序:
(1) 罚款数额与拘留期限;
(2)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形式;
(3) 须经院长批准;
(4) 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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