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

民事诉讼法指南(2)

发布时间: 2009-05-07 08:37:36 作者: liuhuituzi

二十九、重点法条:
第108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11条第(七)项;《民诉意见》第139、150--153条。
意思分解:
1、 务求掌握第108条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应注意:
(1) 原告适格的条件是与本案与直接利害关系,对此应作正确理解。
原告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拽原告与被告,广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包括原告)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有少数情形,当事人起诉或被诉,并非是由于他们本的民事权益发生了纠纷,而是因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地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之责。这些非实体权利义务主本成为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包括:
A清算组织;
B失喧人的财产代管人;
C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D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2) 第2个条件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注意二者的区别。
(3) 第四个条件是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不同于管辖的概念,它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2、 某一个起诉不符合第108条的规定,称为起诉不合格,其法律后果体现在《民诉意见》第129条第1款上,即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只有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合格时,才裁定驳回起诉。
3、 注意《民诉意见》第151--153条应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各种情形,这3个条文亦为律考热点。
不要混淆:
注意第111条第(七)项不予受理的特殊规定,以及《民诉意见》第150条例外规定和第144条第2款的比照适用规定。
三十、重点法条:
第120条。
第134条。
第135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64条。
意思分解:
1、 不公开审理的两类情形(第120条):
(1)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三种情形,为法定的不公开审理。
(2) 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二种情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而非应当)不公开审理。
2、 宣判的两种形式(第134条第2款):当庭与定期。
3、 审限期间(第135条)及其范围(《民诉意见》第164条):
(1) 注意区分本院院长批准与上级法院批准的不同情形:
(2) 注意审限的起、止日期(《民诉意见》第164条);
不要混淆:
1、 无论公开或不公开审理,都应公开宣判(第134条第1款)。
2、 特别注意第134条条4款:一定判决离婚,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结婚的,应为无效婚姻。
三十一、重点法条:
第122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55条。
意思分解:
1、 开庭3日前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
2、 公开审理的,应公告有关案件情况。
3、 特别掌握《民诉意见》第155条,不同诉讼参与人的通知方式的不同:传票与通知书各适用于哪些人;注意对代理律师不得适用传票。
三十二、重点法条:
第126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56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156条的内容:
1、 识记可以合并审理的3大事项。
2、 合并审理的事项提出的时间: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
三十三、重点法条:
第129条。
第130条。
第131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44、158--162条。
意思分解:
1、 总结《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
(1)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 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 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的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5)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6)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 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
(1) 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
(2)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3) 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 在贷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正东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史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要混淆: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分为申请撤诉一按诉的条件是:
1、 申请人限于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提出撤诉申请。
2、 撤诉必须合法,撤诉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且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
3、 撤诉必须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撤诉的法律后果有三,不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撤诉处理,其后果相同:
(1) 法院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
(2)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 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三十四、重点法条:
第132条。
第136条。
第137条。
意思分解:
识记并努力区分延期审理,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各种情形。律考多有教师让考生区分某一种情形下应延期审理,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基于这一考查角度,考生应努力熟悉各种情形的归属。
三十五、重点法条:
第138条。
第139条。
第140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66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判决收的内容包括哪四项,以及署名人包括哪些人。
2、 重点掌握可以上诉的3类裁定。
3、 注意可以作部分判决(第139条)。
不要混淆:
1、 了解判决、裁定、决定不同适用范围。
2、 基层人民法院的激出法庭作出的裁决书,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对其不服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十六、重点法条:
第141条。
第158条。
意思分解:
生效裁决的种类共有三种:
1、 最高院的裁决;
2、 未上诉的一审裁决;
3、 二审裁决。
以上三类裁决也是提起再审的对象。
三十七、重点法条:
第133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63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第133条关于法庭记录的补正及署名规则:
(1)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有权申请被正;
(2) 法庭笔录的署名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2、 重点掌握作为律考难点和热点的《民诉意见》第163条。切记切记!
不要混淆:
1、 依《民诉意见》第163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自己发现一审判决错误的,不得径得补正,而只能依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改正之,这正是判决既羊力的表现之一。
2、 依第140条第(七)项等规定,被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应另行制作一份裁定书,提出判决收中的笔误所在,不应再制作一份判决书,也不得径直在原判决心书改正。


三十八、重点法条:
第142条。
第143条。
第146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69、170--174条。
意思分解:
简易程序一直是律考的重点,如2000年律考有关简易程序的试题分值即不下3分,故应重点掌握。
1、 特别注意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具体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 基层愉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 审理第一审案件;
(3)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但以下3种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 起诉时被告不落不明的;
(2)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
(3)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
2、 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
(1) 可口头起诉;
(2)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
(3) 传唤方式简便;
(4) 审了仅三个月,且不得延长;
(5) 裁决书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院印章代替之。
不要混淆: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地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之一,并非普通程序的附属性程序或者辅助性程序。
三十九、重点法条:
第147条。
第149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77条。
意思分解:
1、 提起上诉的期间区分判决与裁定两种情况,又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上诉期间(第147条)。
2、 提起上诉的两种渠道(第149条)。
3、 重点注意《民诉意见》第177条,必要共青团诉讼人中一部分人上诉的处理,又分三种情形:
(1) 公对与对方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对方为被上诉人;
(2) 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3) 对以上两种权利义务分担均有意见的,未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四十、重点法条:
第151条。
第152条。
相关法条:《审羊改革规定》第35--39条。
意思分解:
1、 二审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体见《审判改革规定》第35、36条,注意第35条的但书规定: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侵害公益、他人利益的除外。
2、 二这是的审理方式原则上应于庭审理,但有时也不需开庭审理,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具体见第152条及〈审判改革规定〉第37条。
3、 二审的审案地点,可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第152条第2款)。
不要混淆:
请考生注意〈审判改革规定〉第38、39条的内容:
(1) 二审因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忙乱判或发回重审的,不应认为一审裁判错误:
(2) 二审中一方提出新证据致发回重审的,对方可要求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四十一、重点法条:
第153条。
第154条。
第155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81--187条。
意思分解:
二审裁判的种类是律考的热点,应予重视。
1、 二审裁判可分为三种:
(1) 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2) 依法改判;
(3) 发回重审。
2、 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二这一律使用裁定。
3、 二审裁判的效力体现在:
(1) 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2) 不得就同一诉讼村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3) 具有强制执行力。
4、 努力识记二审的调解的若干具体规定(第155条及《民诉意见》第182--185条):
(1) 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
(2) 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 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所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
(4) 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四十二、重点法条:
第156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90、191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190条关于不准撤回上诉的两种情形规定:
1、 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
2、 双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共他人利益的。
四十三、重点法条:
第160条。
第161条.
第162条.
第163条。
意思分解:
以上四个条文是关于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庆重点掌握特别程序以下内容:
1、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第160条),共包括四类案件。
2、 特别程序的特点:
(1) 一审终审(第161条)。
(2) 一般实行独任制(注意例外情形,第161条):A选民资格案;B其他重大、疑难案。
(3) 非讼性(第162条)。
(4) 审限较短(第163条),特别注意选民资格案的审限(第165条);
(5) 免交案件受理费。
四十四、重点法条:
第174条。
第175条。
相关法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条。
意思分解:
1、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何(第174条)。
2、 公告期间(第175条,一年)。
3、 了解《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条之规定:认定海上财产无主案件,向财产抽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四十五、重点法条:
第177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99条。
意思分解: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吸限于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本条规定了法院系统,具体而言,其提起主体包括:
1、 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应注意单由院长或单由审委会,不足以提起再是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
3、 上级人民法院。
不要混淆:
依《民诉意见》第199条等规定,一经决定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十六、重点法条:
第178条。
第179条。
第180条。
第181第。
第182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04--212条。
意思分解: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应注意掌握:
1、 申请再审的范围
(1) 已生效的调解书(第180条);
(2)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民诉意见》第208条);
(3)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第178条)。
2、 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1) 已生效的解除婚姻的判决,不得申请于审(第181条),但财产分割问题可申请再审。应特别注意,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209条。
(2) 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 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民诉意见》第207条)。
3、 申请再审的方式
(1) 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2) 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本法第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
不要混淆:
1、 第182条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起算点心裁判生效次日(《民诉意见》第212条)。
2、 注意《民诉意见》第211条:再审时发现原一、二审遗漏了应参诉的当事人的,可予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四十七、重点法条:
第184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02、210条。
意思分解:
关于再审案件审判程序,应注意:
1、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 另行组成合议庭。
3、 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4、 审理中视为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民诉意见》第210条);
(1)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 发现严惩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不要混淆:
1、 再审若依第一审程序审理,不服其裁决,仍可提起上诉。
2、 注意《民诉意见》第202条;二审法院裁判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应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四十八、重点法条:
第185条。
第186条。
第187条。
第188条。
意思分解:
若干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程序,应注意掌握:
1、 第185条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不包括本级)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决,可以抗诉;
(2) 地方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不包括本级)人民法院的而生效裁决,可以抗诉;
(3) 地方检察需通过其上有检察院,始有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决提起抗诉。
2、注意第188条:应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不要混淆:
依第186条,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即应当再审,不需要再经审委会讨论等程序。
四十九、重点法条:
第189条。
第190条。
第191条.
第192条。
第193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16、218、221、223条。
意思分解:
督促程序并非律考重点,考生可了解以下知识点:
1、 督促程序适用的范围和两个条件(第189条)。
2、 督促案件的管辖法院(第189条)。
3、 法院审查督促程序实行独任制(《民诉意见》第218条)。
4、 不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形(《民诉意见》第218条):
(1)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
(2) 下落不明。
5、 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审查,应注意:
(1) 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 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3)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
(4) 提出书面异议的效力在于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须另行起诉。
不要混淆:
应当指出。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不行就同一请求另行起诉。
五十、重点法条:
第193条。
第194条。
第195条。
第198条。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30、234条。
意思分解:
公示催告程序亦非律考重点。考生可作一般了解:
1、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管辖法院(第193条)。
2、 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效力: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产在3日内发出申报权利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第194条)。
3、 特别注意第198条:一年为除斥期间。
不要混淆:
依《民诉意见》第234条,审理公示催告案,可实行独任制;但宣告票据无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3COME考试频道为您精心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信息在http://www.reader8.net/exam/

读书人网 >综合辅导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