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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冲刺题(11)

发布时间: 2009-05-14 09:57:28 作者: liuhuituzi

案例一:

  【背景材料】

  某建设工程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6层,总建筑面积6252.21m2。其主体结构的施工由甲施工单位完成;其装饰装修工程由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共同完成。

  在施工过程中有如下事件:

  事件1:在工程施工至地上1层的时候,建设单位决定改变建筑物的用途,致使建筑物承受荷载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此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新的设计图显示,已完工的地基基础和正在搬工的地上1层结构做法不变,从地上2层开始,墙的厚度减薄,配筋减少,也就是意味着钢筋和混凝土工程量减小。对此,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补偿这部分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

  事件2: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工程师为了协调几个承包商的施工干扰而发布变更指令,改变了原定的施正顺序和时间安排。各家施工单位认为,这一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应当由业主与承包方通过协商一致,出具补充协议;工程师认为,该变更属于工程变更,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没有比要与承包商协商。

  【问题】

  1.事件1所述的工程变更,工程师以发布变更指示的方式向承包商提出了变更。请对指示变更进行简述。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补偿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工程师应当如何处理?

  3.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有什么区别?事件2中的事件属于工程变更还是合同变更?应当以哪一方的意见为准?

  【考点】

  工程变更。

  【要点分析】

  掌握工程变更的基本概念,并区别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的不同。

  【参考答案】

  1.所谓指示变更,是指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补偿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的行为妥当。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量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这部分工作,合同价中各种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是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出具体的证明资料,要求补偿。

  工程师应当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人到合同价中。

  3.工程变更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的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作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

  合同变更属于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改动,应当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

  就事件2来看,该变更属于工程变更,应当听从工程师方面的意见。

案例二:

  【背景材料】

  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5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建设工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书,得到了批准。

  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在设计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

  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提议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 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

  1.简述施工招标的公开招标程序。

  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原因何在?

  3.从上述背景材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Ca?

  4.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考点】

  施工招标投标。

  【要点分析】

  本案例主要考查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投标有效的问题。施工招标的程序应根据教材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来解答。

  【参考答案】

  1.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一般为:

  (1)由建设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2)由建设单位组建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

  (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9)接收投标文件;

  (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12)发出中标通知书;

  (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发包合同。



  2.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

  理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三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原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为: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案例三:

  【背景材料】

  某办公楼工程,其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3层,总建筑面积为5000余m2。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北京市A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其主体结构施工单位为山东B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为万某;其精装修施工单位为北京C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佟某。

  工程手续齐全,资金到位。建设单位将本工程结构、装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委托给了北京D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高某,并配备了专业监理工程师邢某、于某和龙某。在施工过程中,高某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其书面承诺的部分内容如下:

  确保达成工程进度控制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投资控制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信息管理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合同管理目标

  该工程的主体结构部分进行顺利,未发生意外,如期完工,竣工资料和质量验收合格。工程进入了精装修施工阶段。

  在精装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发现,高某其实并没有精装修监理的工作经历,指挥无序;加之施工单位北京X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佟某有勇无谋,盲目冒进,反而造成管理松散,施工懈怠,因此在精装修施工过程中频频发生质量问题,工期一再拖延。建设单位十分不满,决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并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经与监理单位协商,监理单位同意赔偿损失并终止监理合同。由于本工程不属于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故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委派了驻场代表白某,并建立了以白某为首的项目管理机构,自行管理工程,高某在白某到任之日交卸权责。建设单位在白某到任之日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施工单位。

  【问题】

  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工程师是如何定义的。在本工程中,依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定义,可称作“工程师”的人是谁?

  2.发包人能否自行派驻代表管理工程,应根据什么来进行判断?

  3.建设单位在白某到任之日前3天书面形式通知了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考点】

  工程师的任命与更换。

  【要点分析】

  考查考生对于工程师的任命与更换的知识的掌握程度。

  【参考答案】

  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义的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发包人派驻的代表)两种情况。

  在本案例中,依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定义,可称作“工程师”的人有:监理单位北京D监理公司为本工程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高某,和建设单位北京市A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委派的驻场代表白某。

  2.发包人能否自行派驻代表管理工程,应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来进行判断。

  3.建设单位的这一行为不恰当。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需要撤换工程师的,应当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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