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3—四—八—30分)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18分);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8分);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4分)。
【考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定性】实例分析型论述题
【答题思路】
这道论述题的案情来源于我国南方一个大城市(广州)的真实作法,对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从结论上应得出交通管理部门的新举措是合法又合理,合法但不合理,以及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等几个大方面的最终结论。只要言之有理,就应酌情给分。
从法理的角度,应上升到法与自由、正义与秩序的位级关系来阐述。
从宪法及民法的角度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即人格尊严以及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应当受到下一位级的法律制度的尊重与保护。
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从以下几个论点可以展开阐述:
1.作为该市交通管理部门新举措的通告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
2.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这一新举措应该是超越了法定职权,并且也应该是没有上位法依据的;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及《立法法》第90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的立法精神,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对据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对该新举措的通告的审查申请,也可以书面请求该市政府或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监督程序将其撤销;
4.若交通管理部门采信了上述市民拍摄违章录象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则是违反了相关的证据规则,事实上广州法院行政庭也有将交管部门根据私人取证的证据对司机的处罚予以撤销的案例。
至于上述新举措导致的五个后果则属于第二个层次的法律制度的问题。其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其二,乘车人以电视台和交通管理部门为被告认为共同实施侵犯肖像权、名誉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是成立的;其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只能是根据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其四,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交通管理部门的新举措与抢拍者被撞伤没有直接、内在的因果关系,还应向撞伤其车辆的驾驶员求偿;其五,利用偷拍的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情节严重的构成敲诈勒罪。
题中给出的条件是录像一经采用奖励200—300元,对以照片确认违章的则奖励20元,实践中,由此还引发了以下负面的现象:有公司老板专门购置几十台相机雇人拍照违章照片以赢利的;有为拍违章停车故意找人在出租车不能停的地方招手叫车的;更有甚者以电脑数码合成技术合成出某车违章的“事实”。
【特别提示】①答题要求中的“答题文体不限”是败笔,既然已明确考论述题,那文体就已确定属于议论文的范畴,也就不存在什么文体不限的问题。②字数要求800—1000字过于苛刻,当年答题纸上又没有印出字格,使得阅卷老师工作量增加。从2004年起这两个问题得到很好处理,一是在答题要求中不再涉及文体问题,二是在字数上只设下限、上不封顶。
2.(2006—四—五—35分)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考点】合法行政、诚实守信、信赖保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定性】实例分析的论述题
【答题思路】
四届司法考试以来从未出现过如此高分的“巨无霸”的行政法分析、论述题。首先,应明确这是一种无法确立统一、标准答案型的题目,完全取决于判卷老师的自由裁量。阅卷老师是在与前面相同题目的比较中给出分数的。其次,答题应符合最低字数,及作文“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的基本要求。
首先,考生应找出冲突点及提升论点:如依法行政;政府的身份和定位;信赖保护,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及存续力;行政机关实施不利行政、作出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处理程序和后果的考量等。
具体说来,本案案情反映出的冲突及切入点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199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已明令不得再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的情况下,市政府为此专门制定了《管理办法》的规章,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这一作法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行政法原理?其二是在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和“妥善处理”,市政府单方面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且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是否有违行政法上正当程序的要求?其三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市政府即收回了先前对港方的承诺。在承诺与执行上级通知之间,如何选择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其四是市政府收回承诺,废止《管理办法》,对港方如果造成了损失应如何对待?
上述冲突及切入点,可择其一展开论述、论证,最低600字的小文,“小题大做”才能写出深度,而大题小做、面面俱到往往会流于具文、过于泛泛。就本题写作而言,应抓住一个主题,有逻辑、有层次地展开分析。
具体来说,对市政府作法的评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从行为成立上看,有规章制定权的市政府不但批准了该项目还为该项目专门制定了《管理办法》,这均属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内容是许可赋权、提供优惠,属于有利行政,在变更、废止时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进而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
第二,从行为终止上讲,行政行为的废止、撤销理论,行政行为废止的两大主要理由在本案中都有体现,一是期限届满、任务完成,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一是“失去”法律依据,在2002年成立时就已违反了1998年上位法的规定,只是在2005年2月清理时才“废止”(实为撤销)。
第三,市政府在2002年同意、省外贸厅审批、国家外经贸部的备案使之成为一个具有完全“合法”手续的项目,但却是一个远在1998年就被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明令禁止的,法律所禁止的即是不可为的。这提示我们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一定要找到现行、明晰的法律根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必须是现实生效的,不能依长官意志、主观随意性行政。
第四,市政府未将废止《管理办法》的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侵犯了其知情权,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另外,题干中未交待合作合同期限是一疏漏,使我们不知道市政府的管理办法是仅仅由于合作期限届满而废止,还是主要是由于在2005年2月集中清理法规、措施时被废止。
3.(2007—四—乙—25分)
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考点】诚实守信(信赖保护)原则、合法行政原则。
【定性】是一道概括的实例加理论分析的论述题
【答题思路】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中诚实守信原则(主要体现为信赖保护原则)以论述题形式正面考查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信赖保护原则的确是值得考查分析、论述题的一个重要的行政法的知识点。
行政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渊源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有利行政)讲求诚实守信,应当提供真实的行政信息、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要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因此为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与损害应给予补偿与赔偿。适用诚实守信(信赖保护)原则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听证会)并尽可能预留出过渡期,给相对人的行为予合理的预期。考生在首先明确应适用的行政法原则后可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与论证:
题干中交待的三种情形,一是扣住《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两项许可撤回的内容;二是围绕《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而设计的许可的撤销(题干中的收回实为撤销);三是典型的背信弃义、出尔反尔、无法律依据的违法行政,对此部分也应适用依法行政原则的职权法定内容予以阐述。
首先应明确题干中交待的“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属于行政许可法规范的行政许可事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证书属于行政许可而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的已经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后的再次确认。
第一种情形是围绕《行政许可法》第8条设计的两种情况。《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题中在符合目的要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前提下,其一,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这可以称为许可的“釜底抽薪”;其二,许可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城市规划的修改而改变了土地用途、批准建房的地址发现汉墓及地质塌陷等情况下,原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已生效的许可。执行第一种情况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为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在操作层面执行这里的许可撤回,应当一听取意见,二留出过渡期,三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以合理补偿。另外,此处的收回法理上应表述为撤回。
第二种情形,应适用《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审查不严”的过错过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错误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其后果是应予撤销的。《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的(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应予撤销。对违法颁发许可证责任的追究不问其实施该行为公务员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还是过失)而只以结果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国家追偿的标准和条件。此时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这可以称为信赖赔偿。但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仍可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种情形是违反的是依法行政原则,或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现行明晰的立法授权才能实施,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得作出收回许可的不利行政。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收回已生效的许可绝非收回许可的法定理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才是除行政许可法之外收回行政许可的法定理由。如此不讲诚信、反复无常、出尔反尔,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必然会降低政府行为的公信力。
值得注意是,三种情形都讲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冠以公共利益的大“帽子”。“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的法津概念,2004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的年会曾以此为题进行过专门研讨。因公共利益具有的抽象性、动态性以及非特定性而使其成为一个只能描述而很难界定的法律概念。因而,公共利益也就常常成为行政机关追求小团体利益,甚至公务员个人利益的借口和“护身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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