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渎职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一、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根据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注意法条竞合。
二、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注意法条竞合。
【114】(2007年试卷二第20题)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
(1)两种起因:一是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而枉法;二是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
(2)三种行为。
2.本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司法实践,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司法机关为了谋取某种利益,集体研究共同犯本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殉私枉法罪的认定
1.明知是无罪的人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明知是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人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是徇私枉法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竟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2.使无罪的人受追诉的行为,不具有剥夺他人自由的性质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对无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因证据不足而超期羁押的,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不是为了追诉而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3.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具体的职务权限(如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或者使重罪轻判的,成立徇私枉法罪。与具体的职务权限无关所实施的包庇行为,成立包庇罪。
4.徇私枉法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界限:(l)一般公民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从事勘验、检查,司法工作人员因徇私而不从事勘验、检查,导致有罪证据流失的,或者一般公民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司法工作人员作虚假勘验笔录、虚假检查笔录,司法工作人员因此而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一般公民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教唆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徇私枉法,对一般公民的行为以妨害作证罪论处。(2)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使无罪的人受追诉,或者为了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或者为了枉法裁判,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定为徇私枉法罪。
5.徇私枉法罪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应限于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因此,未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实施枉法行为的,同时触犯了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徇私枉法罪)论处。司法工作人员与一般公民通谋,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一般公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应认定为重罪(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6.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关系。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l)该款属于特别规定、例外规定。(2)除了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情形之外,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再如,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而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3)只有当司法工作人员先收受贿赂,然后犯徇私枉法等罪的,才以一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收受贿赂成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重大诱因,认定为一罪使得处罚较轻,也可以被人接受。但是,在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等罪后,明知对方的财物是自己违法的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收受该财物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4)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不适用刑法第399条第4款。
四、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司法工作人员虽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也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不成立脱逃罪,也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在押人员脱逃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以及在押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相勾结,导致在押人员脱离监管的,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释放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监管人员通过伪造释放证、无罪判决书等释放在押人员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明知是正在且应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枉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监管人员擅自对在押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应认定为私放在押人员罪。
五、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成立条件。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偷税等犯罪人相勾结的,仍应以本罪论处,不能认定为偷税等罪的共犯。
第二节 普通罪名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行为人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应认定为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人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的,虽然也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但从一重罪论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五、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六、放纵走私罪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放纵的包括一般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
七、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以本罪论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应与行为主体的职责关联,否则成立窝藏罪、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