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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xjz司法考试理论强化班刑法讲义

发布时间: 2009-07-04 23:05:56 作者:

第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行为。“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放火的方法不限。自焚行为。正确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罪与数罪:放火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造成多种结果。行为人在一个放火故意支配下实施一个放火行为,造成多种结果的只能认定为一个放火罪。但是,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l15条是对放火等罪既遂的规定,第114条是对放火等罪未遂的规定,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但是,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适用刑法第114条以及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

二、失火罪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个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例如,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的,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宜认定为本罪;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宜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而不宜认定为本罪。

【例72】(2007年试卷二第58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1.行为破坏的对象是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包括大型拖拉机(对汽车的扩大解释)。

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是否关涉公共安全,主要从交通工具所处的状态进行判断。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但维修人员破坏维修的交通工具的,可以构成本罪。

2.实施了坏行为

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专门犯罪。

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3.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的行为应当具体分析。

【例73】(2006试卷二第10题)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甲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行为人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劫持航空器罪

行为对象是航空器。一般认为应当针对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但窃走没有人在内的航空器的,不构成本罪。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

作为本罪对象的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行为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者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成立本罪既遂。

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八、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他人占有枪支、弹药等是否合法,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属于抽象的危险犯。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属于具体的危险犯。

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

要求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行为人为了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窃取了枪支、弹药的案件,由于行为人并不明知是枪支、弹药,不能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则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例74】(2003年试卷二第3题)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B.盗窃枪支、弹药罪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九、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

考吧天空 QQ:756765208“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接受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支的,属于非法持有支。“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正确区分本罪与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的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的行为的界限。

十、交通肇事罪

(一)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l)从法律规定上看,本罪不属于身份犯。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法条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公路、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飞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铁路职工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根据司法实践,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应以本罪处理,否则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例如,在城区或其他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行人稀少、没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5)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换言之,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倘若结果的发生超出了规范保护目的,也不能认定为本罪。例如,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而是由于车辆出现了驾驶者不能预见的刹车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再如,禁止驾驶没有经过年检的车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车辆故障导致交通事故。如果行为人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但该车并无故障,而是由于被害人横穿高速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对行为人也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责任形式为过失。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违章与后果的关系):

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次要责任的前提下存在民事责任

2.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结果的,应认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害或者伤害他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对于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3.区分交通肇事罪的一罪与数罪。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4.区分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与刑法上的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通常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的责任,而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责任,这种认定常常是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并不是刑法上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例如,行为人白天将货车停在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行为人拨打“110”后迅速逃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这里的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司法机关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l)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将“逃逸”解释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具有合理性。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迫究而逃跑,对于犯罪人而言可谓“人之常情”。换言之,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理解逃逸。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可以认定为逃逸。】

根据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换言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者,也包括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因逃逸致人死亡”以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进而导致其死亡的,不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只能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故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例75】(2007年试卷二第9题)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例76】(2006年试卷二第11题)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普通罪名

一、爆炸罪

本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行为人采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决水罪。但在爆炸引起火灾、水患的情况下,如果爆炸行为本身(即使不发生火灾、水患)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则宜认定为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由于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考察爆炸与放火、决水各自的情节轻重确定罪名,即爆炸情节重于放火、决水情节时,应认定为爆炸罪;反之亦然。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4.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五、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如果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

七、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必须是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否则不成立本罪。

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罪的故意,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从一重罪论处。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必然危及飞行安全,但不同时成立本罪。换言之,以暴力手段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必然同时触犯了劫持航空器罪与本罪,但只能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不能将其与本罪并罚。

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具体的危险犯

九、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一种类型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如果是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则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

非法出借枪支,一般是指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非法将公务用枪赠与给他人的,可以认为是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的对方,应该是没有配枪资格的人员与单位。

一种类型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宜理解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即可

人明知他人使用人、害、劫、架等犯罪行,而出租、出借支的,与他人成立相犯罪的共犯。

十、丢失枪支不报罪

十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但不包括对安全事故本身负有责任的人员(即不包括行为已经构成相关安全事故犯罪的主体)。

如果发生了没有必要抢救的安全事故(结果不可能加重或者扩大),因为缺乏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成立本罪。

在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伤害的,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