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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大全7

发布时间: 2009-07-27 09:55:10 作者:

案例7 专属管辖权
刘德仁有子女三人。 儿子刘海洋, 大女儿刘海燕, 小女儿刘海鸥。刘德仁的妻子王淑艳
于五年前因病去世; 大女儿刘海燕于1994年嫁到沙河县, 并在那里工作; 小女儿刘海鸥于 1996
年嫁到南平县, 后与丈夫一起调到来水市工作, 并在那里居住。 儿子刘海洋一家与老汉共同
居住在老家安明县。1997年8月11日, 刘德仁在进城途中不幸发生车祸身亡, 留下私房六间,
刘海燕与刘海鸥闻讯赶至, 十分悲痛, 未与刘海洋提及继承遗产之事。1997年12月10日,刘
海洋独自去河上钓鱼,因冰冻不实,掉进冰窟,因周围无人相救,刘海洋不幸被淹死。次年
2月,刘海洋之妻沈爱花将六间私房中的一间留下自己居住,其余五间卖给了同村居民李达
明。不久,刘海燕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她对房屋的所有权。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哪些人应参加诉讼?他们各自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正确答案]
(1)本案应由安明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专属管辖,而非一般的地域管辖。《民
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
属于不动产,因此,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安明县人民法院管辖。
(2)刘海燕、沈爱花、李达明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刘海燕认为沈爱花侵犯了其房屋所
有权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处于原告的地位。 沈爱花被诉称侵犯了刘海燕的房屋所有权,应
处于被告地位。 李达明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他对别
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具备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
人。 在本案中, 李达明对于刘海燕与沈爱花之间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纠纷, 不享有全部或部
分独立的请求权, 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如果沈爱花败诉, 他的利益必
将受到影响。 因此,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李达明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
并且这样也有利于案件公正、 迅速的审理。 作为人民法院, 也可以通知李达明参加诉讼。本
案中, 对于刘海鸥, 法院可以先征求其意见, 如明示放弃继承权, 则她可以不参加本案诉讼;
如未明示放弃或明示不放弃的,刘海鸥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考点集成]
关于专属管辖权, 以是否是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 可分为专属管辖权和协议
管辖权。
专属管辖, 是指对特定的案件确定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 由下列三种诉讼属于专属管辖: 对不动产的管辖; 对港口作业诉讼的管辖;对
继承遗产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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