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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大全3

发布时间: 2009-07-30 09:35:57 作者:

案例3

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

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 黄某因此下岗。 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
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黄将
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 李某亦对刘某不满。 二人经商议后, 决定先将刘某
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 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
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 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
飞往台湾。 11日中午, 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11日晚, 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
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
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问题]
(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
(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正确答案]
(1)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
准, 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 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枪
支而买卖。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为实施杀人行为而专门购买了枪支,在主观上二人是明知的,
在客观上二人实施了购买枪支的行为, 因而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黄、 李二人因
下岗事由而对刘某生恨, 进而要将其杀死, 并且准备了工具、 进行了踩点, 其在主观上有杀
人的故意,客观上已经为杀人作准备,因此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
故意杀人罪。 劫持航空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 它是指行为人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本案中, 二被告人已经制定了劫机计划, 进行
了登机试验,准备了劫机工具,因此二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构成劫持航
空器罪。
(2)二人的购买枪支的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二人的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
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行为。 被告
人为了实施杀人行为,积极购买了枪支,制定了计划,但是并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所以,
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只是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 至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其理由
是:(1)客观上黄、李二人已经实施劫持航空器的准备行为,如购买枪支、购买机票等;
并且黄某在尚未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时停止下来, 由于黄、 二人尚未登机。 所以自然
尚未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的劫机行为;(2)从主观看,黄实施预备行为是为了劫持航空
器,且其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所以,黄、李
二人的行为属于劫持航空器罪中的预备行为。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是:①在犯罪过程中, 行为人停
止了犯罪活动。 这里的犯罪过程是指从开始劫持航空器到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完成。②行为人
停止了犯罪是自动的, 即处于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 所谓自动性是指, 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
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 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③行为人停止犯罪具有彻底性。 即行为
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 停止了犯罪行为。 李某在购买机票以后由于惧怕, 主动向刘
某及公安机关告知了犯罪事实, 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 其在主观上是彻底放弃了犯罪
意图,在客观上是主动放弃的犯罪。因此属于犯罪中止。当然,由于黄、李是共同犯罪,所
以作为李某来说, 要成立犯罪中止, 李不仅要自己中止犯罪, 还要劝说同案犯中止犯罪并防
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符合这一条件的要求。
(3)二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理由是:虽然是黄某先提出犯意,但李某
在共同犯罪中也作用积极。 共同出资购买枪支、 共同出资购买机票、 共同策划、 共同进行犯
罪试验。所以二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
[考点集成]
关于共同犯罪,应当掌握的相关考点包括:(一)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根据《刑法》
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其成立要件是: 必须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
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
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协从犯与教唆犯。对共同犯罪人形式的界定问题频繁出现于
考题中。
关于故意犯罪的形态, 应当掌握的考点包括: (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界定问题。
(二)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处罚原则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
中止犯,没有在城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几个概念的区
别。(1)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2)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3)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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