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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大全16

发布时间: 2009-08-12 09:11:09 作者:

案例16 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假释期内或期满又犯新罪的处理
杨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 将被害妇女某甲强行奸污, 之后有强迫其卖淫。 案发后, 被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10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杨某抢劫一辆汽车
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杨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代了其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抢劫汽车的行为。 同时, 为争取宽大处理, 杨某还将其知道的曾经在本省
有重大影响、 但一直未能侦破的持枪抢劫恶性案件的重要线索告诉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根
据这一线索顺利地侦破了这起特大抢劫案。
[问题]
(1)杨某拐卖妇女又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并迫使其卖淫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理?
(2)对杨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杨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抢劫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对杨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定性?
(5)如何确定杨某的最后刑罚?
[正确答案]
(1)对杨某应定拐卖妇女罪。按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对于杨某拐卖妇女的过程
中有强奸、迫使卖淫的行为,则还应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但鉴于刑法第240条规定上
述情形应明确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 因而不再实行数罪并罚, 直接以拐卖妇女罪一罪
定罪处罚。
(2)对杨某需要撤销假释。因为杨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根据刑法
86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
(3) 由于杨某在假释考验期内抢劫汽车的行为未被发现, 属于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的
漏罪情形, 因此应当对其假释考验期限内的实施的抢劫犯罪依法作出判决, 把前罪所判处的
15年有期徒刑中尚未执行的5年刑罚与抢劫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并罚。同时,
由于杨某在又一起抢劫案中被逮捕, 而交代了假释考验期间的抢劫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的, 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罪行, 则构成自首; 如果属于同种罪
行,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且,杨某还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
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4) 杨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由于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作出的, 符合累犯
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5)对杨某刑罚的确定。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并对其在假释考验期内的抢劫罪作出
判决;其次,把对该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未执行完的5年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两个刑
罚中最高刑期以上, 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再次, 对杨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按
累犯从重处罚; 第四, 把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所判处的刑罚与第二步所确定应执行的
刑罚, 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 并结合考虑上述酌情从轻和重大立功表现, 决定应当执行的
刑罚。
[考点集成]
关于拐卖妇女罪,应当掌握本罪的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
儿童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
女的; (4) 诱骗、 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
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
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关于量刑情节,应当掌握: (一)11种法定量刑情节。 (二)成立累犯的条件以及一般
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三)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关系。(四)立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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