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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大全19

发布时间: 2009-08-13 09:56:31 作者:

案例19 青年教师批评女中学生致其精神病构成侮辱罪
某中学刚刚分配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刘平, 见所带班级的男生女生接触频繁, 就在班会
上三令五申说, 男女生不得在课下接触耽误学习, 否则将向家长和校长汇报。 某日其从学校
收发室经过时, 发现有班上学生刘林的几封来信, 信封上写有“地址内详”, 当即怀疑刘林是
在谈恋爱, 就把几封信全部拿走。 当晚, 刘平将几封信全部拆阅, 发现确实是一位男生写给
刘林的求爱信。 第二天, 刘平将此事报告了校长和刘林的家长。 并且在全班班会上对刘林进
行了点名批评,说“小小年纪,不思进取,乱谈恋爱,有伤风化,不是一个好东西”,刘林当
众受辱,精神压力很大,诱发精神病,被迫辍学。
[问题]
刘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果构不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刘平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公然贬低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 情节严重的行
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侵犯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个人。任何机关团体、
法人组织, 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的客观方面的“暴力”是指, 是使他人人格尊严
及名誉受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是指对受害人的人身进行的殴打、伤害;所谓“其他方
法”是指以文字的、语言的或者音像的方式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法
侮辱被害人, 其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亦即使多数人看到或者听到;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
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案中,刘平为了管教学生,
私拆信件, 而后将信件内容加以宣传、 扩大, 并且当众说刘林不是一个好东西, 使小小年龄
的刘林人格受到很大伤害, 从主观上讲, 刘平有贬低刘林人格的故意, 这一点从其话语中可
以看出, 从客观上看, 刘平有贬低刘林人格的行为, 而且造成刘林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已
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刘平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刘平私拆他人信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 毁弃或者非
法拆开他人信件, 情节严重的行为。 刘平私拆他人的信件次数只有一次, 信件的数量也不多,
情节尚未达到严重,因此不构成犯罪。
[考点集成]
关于侮辱罪,应当掌握:(一)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46条
第二款的规定, 犯侮辱罪及诽谤罪, 告诉的才处理,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另根据《刑法》第257条第一款、第269条第一款、第270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罪、虐待罪、侵占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
别。(三)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应当区分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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