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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

发布时间: 2009-08-14 08:57:48 作者:

案例1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严重精神病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孙某, 女,28岁, 无业。 孙某因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被公安机关依
法逮捕。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孙某患了“反应性严重精神病”, 多次将自己衣服撕破, 殴打同监
室女犯,难以看管。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已患严重精神病,
无法接受审判, 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应当撤销案件; 另一种意见认为, 孙某犯
罪时并非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捕后患了精神病虽然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带来了障碍, 但如
果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是不妥的, 鉴于犯罪嫌疑人患病的实际情况, 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问题]
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正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
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与犯罪时就患有精神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
不同的。 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 只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暂时不具有受审服刑的能力, 但并
不排除其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而犯罪时如果就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
己的行为, 则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本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 对于在羁押
期间患了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 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案件是不妥的。 如果撤
销案件, 即使在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后也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
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 即使应当逮捕, 也可以变通采用取保候
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这里所说的“患有严重疾病”, 当然也包括患有严重精神病这种情形。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在被逮捕羁押期间患了严重精神病,我们认为不能撤销案件,
而应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所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正确的。
[考点集成]
关于取保候审,应当掌握: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除本案所涉及的情形外,还有
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种情形。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
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
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55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
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
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
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已交纳保证金的, 没收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 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四)取
保候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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