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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8

发布时间: 2009-08-17 09:52:15 作者:

案例8 监视居住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被告人刘某,男,52岁,某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城建指挥部总指挥。他上任后利用
职权大肆索取工程介绍费。某县施工队为了早日领到工程,一次给了刘某10000元的工程介
绍费。 刘某还将深圳某工程队送的15000元介绍费装入腰包。 在刘某任职的两年多时间里,他
先后收受十多个建筑施工队的现金及彩电、 冰箱、 摩托车等物, 总价值达10余万元。 县检察
院依法将刘某受贿案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受贿案。 市人
民检察院在侦查、 起诉阶段依法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
理过程中发现刘某逃避监视居住, 跑到本案行贿人家中活动, 唆使行贿人推翻供词。 鉴于此,
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刘某的串供活动, 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决定对刘某直接作出
逮捕决定。
[问题]
在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第五十七条的
各项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情节严重的,即应依法予以逮捕,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 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等方法,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有逮捕必要的, 应即依法逮捕。 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在本案中, 市人民
检察院依法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但在监视居住期间, 刘某违反规定, 到案件
行贿人家中活动, 唆使行贿人推翻供词, 其行为已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具
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作出逮捕决定是于法有据的。 并且新的强
制措施一经作出, 原来适用的强制措施就自行失去作用, 不会造成对被告人适用两个强制措
施的情况。 因此, 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的情况下, 根据被告人刘某的表现, 市中级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考点集成]
关于监视居住,应当掌握:(一)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二)《刑事诉讼法》第 57
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
准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
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
予以逮捕。” (三)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
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
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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