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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全部内容讲义12

发布时间: 2009-08-31 09:14:16 作者:

第三编 刑罚论

第十二讲 刑罚概说

一、刑罚的概念与特点

刑罚与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同

严厉程度: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适用对象:仅适用于罪犯

适用的机关:只能由法院代表国家适用

适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

确立根据: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1]

二、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

1.特殊预防。——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1)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

(2)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犯罪。

2.一般预防。——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危险分子——具有犯罪危险的人

一般预防的对象 不稳定分子——容易犯罪的人

犯罪被害人——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侵犯的人



[1] 行政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无权规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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