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5 票据权利
甲、 乙、 丙均系个体经营者, 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其20万元货款, 乙又因借贷而拖欠
丙20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
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做出票人,甲做付款人,丙做收款人,票据金额20万元,出票日后4个
月付款, 甲与乙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用现金了结。 丙拿到汇票后为便于流通便找甲进行了
承兑。 此后, 丙从某家具厂进货时, 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家具厂。 家具厂接收到汇票时距到
期日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木材,采购员刘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
位的签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将其丢失, 刘某将汇票丢失的情况告知了家具厂, 家具厂立即向
甲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 其他措施未采取。 该丢失的汇票被李某检到, 李某发现票据背面
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写背书人, 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 然后持汇票到某家电商场购置了一套
价值20万元的家电, 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家电商场。 家电商场未进行票据的转让。 现汇票
到期, 家电商场持汇票请求甲付款, 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 家电商场只好追索,
并对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 家具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 家电商场的票据权利
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问题]
(1)家电商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2)家电商场是否有权向其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为什么?
(3)甲以票据挂失为由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4)家具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家电商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原理,持票人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可适
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原理取得票据权利。 在本案中, 家电商场是从李某的手中受让的票据,其
在接受票据时, 票据本身没有缺陷, 票据背书也是连续的, 尽管李某的票据是捡来的, 背书
有伪造的成分在内,但家电商场对这些并不知晓,因此,应当认定家电商场为善意持票人,
享有票据权利。
(2)有权。根据《票据法》第68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中任何一人、 数人
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可见,电商场在票据拒付后,对其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是合法的。
(3)合法。 《票据法》第15条第2款和第57条第2款分别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
款人, 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 应当自行承担
责任”。因此,甲作为承兑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有权对持票人家电商场拒绝付款。
(4)没有。根据《票据法》原理,虽然家具厂从丙手中取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
陷, 背书也合法, 从而取得了票据权利。 但其后由于自己的过错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 尽管
已向承兑人甲挂失止付, 但由于没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票据因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 决定
了其在不占有票据而又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时, 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因此,
家具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考点集成]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权。付款请求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 (2)持票人将
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必
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追索权是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
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以欺诈、 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或明知有前列情
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
据的, 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
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