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是关于税收法律制度基础知识的介绍。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税收与税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税收应坚持效率与公平原则。
二是税种的分类和税法要素。税收的分类有多种方法,其中按照征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税法要素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减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屠宰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主要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剩余产品和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前提。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这就是所谓的税收“三性”,它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
1.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无偿性。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是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关联的:它既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也不像商品交换那样,需要用使用价值的转换或提供特定服务取得收入。
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收的税收.既不需要向纳税人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质的特征。它既不同于国有资产收入或利润上交,也不同于还本付息的国债,还区别于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因服务社会而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规费。税收的无偿性至关重要,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它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同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问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固定性。税收是按照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形式将课税对象、征收比例或数额等公布于众.然后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征收。课税对象、征收比例或数额等制定公布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变,未经严格的立法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税标准都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因此,税收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性收入。
(三)税收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税收主要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和维护国家政权四个方面的作用:
1.税收具有资源配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提供公共产品筹集资金,以及通过影响消费倾向改变社会的资源配置两个方面。从筹集公共产品的生产资金来看,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公共产品和非公共产品的供给关系。每个纳税人都有权享受公共产品的利益,政府通过提供公共产品介入生产和消费之中,直接联系生产者和消费者。从影响部门间的资源配置来说,主要是通过税收影响个人收入水平,从而影响人们的消费倾向,进而影响投资需求来改变资源配置。
2.税收具有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通过税收征收,使市场机制下形成的高收入者多负担税收,低收入者少负担税收,从而使税后收入分配趋向公平;另一方面体现在通过税收支出、税收优惠,进而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
3.税收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体现在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节工具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在政府收入中的重要份额,决定了对公共部门消费的影响,进而会影响总需求。税收在税目、税率、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会直接影响投资行为,从而对总需求产生影响。这样就达到了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4..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巩固国家政权的政治目的。
二、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在现代税收理论中,关于税收体系设计的最重要原则,一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平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主要指发挥市场经济机制的效率。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税收要保持中立性。应当使市场经济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国家征税不能伤害市场经济机制的这种调节作用,否则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第二层含义是国家征税使纳税人除了因纳税而负担税款这笔资金外,不应再使纳税人产生额外经济负担。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应根据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平等分配负担。
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款;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负担的税收也不同。
三、税法
(一)税法的概念
税收属于经济学概念,而税法则属于法学概念。所谓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纳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规则。
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按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功能作用的不同,可对税法做出不同的分类。通常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类。税收实体法是指确定的税种立法,具体规定了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所确认和渊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同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总体上,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之间互相联系,形成统一的整体。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这种权利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等,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都是我同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与征税对象较为接近,在许多情况下是重叠的,但有时两者又有所不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法学范畴,侧重于其所连接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注重具体形态及数量关系,较为抽象;而征税对象属于经济学范畴,侧重于表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物质利益转移的形式、数量关系及范围,较为具体。例如,流转税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商品、货物或从事的劳务,而征税对象是其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财产税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纳税人所有的某些财产,征税对象是这些财产的价值额。
3.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内容,也是税法的灵魂。它具体规定了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如果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罚等。
(1)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享有依法行政和征收国家税款的权力。主要有:
征税权;税务管理权;税法解释权;估税权;委托代征权:税收保全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权;税收检查权;税款追征权;代位权与撤销权;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等。
税务机关的义务包括: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保密的义务:宣传税法、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的义务;提供高质量纳税服务的义务;依法进行回避的义务;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的义务;出示税务检查证的义务;受理行政复议及应诉的义务等。
(2)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主体的权利包括:知情权;保密权;陈述权与申辩权;控告检举权:延期申报请求权;延期纳税请求权;减税、免税、出口退税请求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取得凭证权;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通知书时拒绝检查权;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被扣押的权利;委托税务代理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纳税主体的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正确使用凭证的义务;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滞纳税款须缴纳滞纳金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离境前结清税款的义务;申请行政复议前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三)税法的制定
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参与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包括制定税收法律。
2.全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不仅自己拥有税收立法权,而且还可以授权国务院公布有关税收条例。
3.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定实施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三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税收法律议案。
4.财政部是国务院负责国家财政收支、主管财政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税收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制定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等法规性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6.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等。
第二节 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指一个国家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税收分配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和各类税务规章,是政府依法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准则。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同一国家或地区在不同历史时期,税收制度都是不相同的。
一、税种的分类
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变得愈加复杂,如何对税种进行科学分类,成为税收制度研究的重要前提。对税种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主要有按课税对象性质、经济性质及其转嫁归宿状况分类。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一)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分类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五大类型。
1.流转税类。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流转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其中又以增值税为主。
2.所得税类。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如资源税等。
4.财产税类。如房产税、契税等。
5.行为税类。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等。
(二)按管理和使用权限不同分类
按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
(三)按计税依据不同分类
按计税依据的不同分类,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
(四)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问接税。
1.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税种,如所得税类、财产税类等。
2.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各种商品的课税均属于间接税。
二、税法要素
要素,是指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这里所说的税法要素是指税收实体法要素。税收实体法主要由如下基本要素构成:
1.征税人。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因税种的不同,征税人也可能不同。我国的单项税法中都有有关征税人的规定。如增值税的征税人是税务机关,关税的征税人是海关。
2.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暂行条例》规定的任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而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暂行条例》规定的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在实际工作中也笼统称之为征税范围,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不同的征税对象又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实体税收法规中,都分别规定了征税对象。如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提供劳务和销售不动产等,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
4.税目。税目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规定税目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二是为了对不同的征税项目加以区分,从而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5.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其中,计税金额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税率有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分。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的比例;实际税率是实际缴纳税额与实际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的比例。在实际征税时.由于计税依据等要素的变动和减免税等原因,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可能不一致。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有: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税率本身是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这里所说的比例税率是相对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而言的。在比例税率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又可划分为不同的征税比例,如行业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分档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等。
(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征税埘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四种:
全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金额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并按其达到的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的金额达到哪一个等级,则全额按相应的税率征税。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这种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将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不同的部分,按不同的部分规定不同的税率,对每个等级分别计算税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将工资、薪金所得划分为九个等级,并规定了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数额的某种比例来划分不同的部分,按不同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按土地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的不同,规定了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超倍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照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无铅汽油每升的税额为0.2元,柴油每升的税额为0.1元。
6.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依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一般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量计征。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7.纳税环节。商品流转过程中,包括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货物进出口、农产品采购或发运、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在内的各个环节,具体被确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就是纳税环节。如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从商品生产环节到商业零售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要就其增值额部分纳税。
8.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规定纳税期限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实现.也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的体现。我国税法对不同税种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各自的纳税期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9.减免税。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是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减税和免税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另一种是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应按规定纳税。制定这种特殊规定,是对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补充措施,同时体现国家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项目发展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税收减免权限集中于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减免税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情况免征营业税。减免税主要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1)税基式减免,是直接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如税法规定,营业税按期限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将纳税剥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项目扣除,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剩余数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相应缩小了计税依据。
(2)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低税率、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等。
10.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这里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国现行税制
1994年我国通过进行大规模的工商税制改革,已形成了工商税制的整体格局。
同时.各地陆续取消了牧业税和农林特产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农业税条例。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阶段,我国主要有如下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主要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
四、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我国的税收制度自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曾作过多次调整和改革。从总体上看,我网的税收法律制度建设主要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1韭纪70年代的税收体制初创时期;第二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的重建与改革||寸期:第三个时期是从1994年至今的完善与发展时期。
1992年年底,国家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求逐步建立起一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按照经济规律要求运行的市场,与此相适应的是要建立一个公平、合理、法制的税收体系。1993年下半年,国家着手对我国税制进行改革,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
这次改革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借鉴国际惯例,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对我国税制进行的全面改革。其主要内容是,重点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了重大调整,对其他一些税种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同时还改革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流转税制改革。按照充分体现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在保持总体税负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改革流转税制。取消产品税,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征收增值税;开征消费税,选择烟、酒等11种商品。在征收增值税后,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以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同家财政收入;调整了营业税的适用范围和征收范围,简并了税目、税率;规定了新的流转税制度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了工商统一税;开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进行调节。
2.所得税的改革。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33%的所得税比例税率;调整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国营企业工资凋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税合并.扩大了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都执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
3.农业税的改革。将农业税中的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扩大了征收范围,适当降低了部分产品的税率,明确了减免税有关政策,规定了扣缴义务人。
4.资源税的改革。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所有矿产资源都纳入征税范围,适当凋整税负,并将盐税并入资源税。
5.其他工商税的改革。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将特别消费税并人消费税;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等。
6.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普遍纳税申报制度;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适应实行分税制的需要,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加强税收法制建设,逐步建立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机制。
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种减少,税制简化,结构趋于合理,税负趋于公平,越权减免税有所抑制,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宏观经济的功能有所增强。我国的税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历史性成功。但正如其他改革一样,1994年的税删改革也具有阶段性,它并未解决现阶段中国税制的全部问题.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1998年以来,在巩固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我国又陆续对现行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继续完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增值税转型、消费税改革、重新修订《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调整等。与此同时,从1998年开始,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除烟叶税外,各地陆续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以及农业特产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刚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公司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税收?如何理解税收的特征?
2.什么是税法?它与税收在概念上有何区别?
3.税种有哪些分类方式?试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税种按不同的税种分类方式进行分类。
4.税法要素有哪些?以增值税法律制度为例,列举出其中的税法要素。
5.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规定了哪些税率?具体是什么?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1996年1月24日 国办发[199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1日 国税发[1996]037号)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4月28日 国务院令[2006]464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