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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发布时间: 2009-12-08 19:55:52 作者: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工资、薪金

  1、范围界定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托儿补助费;

  ③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④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2、计征方法:按月计征

  3、计税依据

  (1)自2008年3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扣除费用4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特殊情况

  (1)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解释1】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年底双薪:不摊不扣

  ①加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征税,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②如果取得加薪的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2000元的,可将加薪与当月工资合并后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范围界定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范围界定: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

  以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4、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释】速算扣除数不用记。

  四、劳务报酬

  1、范围界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基本税率为20%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原始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原始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6、特殊情况

  (1)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实行加成征收。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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