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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发布时间: 2009-12-08 19:56:33 作者: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

  (1)增值税; (2)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5)车船税;

  (6)房产税; (7)资源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 (9)印花税。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务管理

  (2)税款征收

  ①依法计征权;

  ②核定税款权;

  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④追征税款权。

  (3)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

  (4)税务检查

  ①查账权;

  ②场地检查权;

  ③询问权;

  ④责成提供资料权;

  ⑤存款账户核查权。

  (5)行政处罚

  (6)其他权利

  ①委托代征权;

  ②代位权与撤销权;

  ③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

  ④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

  ⑤上诉权。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第二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2、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 源:中华考试网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变更税务登记

  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解释】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顺序:先工商后税务;注销登记的顺序:先税务后工商。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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