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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协调制度归类规则一详解

发布时间: 2010-04-25 00:12:47 作者:

 

  (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解决商品归类的法律效力的优先顺序: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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