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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图表分析

发布时间: 2010-04-25 01:30:47 作者:

1.减税

减税

经批准的临时性减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补充性减税:
  (1)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生活用住房出租,按10%税率征收。

2.免税

奖金所得

高级别公益奖、见义勇为奖、案件举报协查奖、不超过800元单张有奖发票奖(800为起征点,不到不征,到了全征)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1万是起征点,注意彩票范围)

利息所得

国债利息所得、国家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注意两个时间点)

津贴所得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两院院士1万元津贴

补助救济所得

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取得的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偿性所得

(1)保险赔款;

(2)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3)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4)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资、薪金。

财产转让所得

(1)5年以上、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转让所得;

(2)股票转让所得。

(3)房屋赠与直系亲属、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人等

保障性所得

单位和个人按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个人提取的上述“四金”

外籍个人所得

(1)非货币性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合理的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3)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5)外国外交人员的所得。

其他所得

(1)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所得,

(2)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免税所得,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所得

自行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期限

一般都是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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