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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考《刑法》第十九章妨害对公司

发布时间: 2010-04-25 01:36:27 作者:

  (一)概 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对象是财物。在经济受贿的情形下,受贿对象是回扣、手续费。

  2、客观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分为两种:

  (1)普通受贿行为;

  (2)经济受贿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是指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

  3、主 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1)公司工作人员,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

  (2)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

  (3)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或者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受贿行为的,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刑法规定本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是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是超过的主观要素。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6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注 意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数额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做出解释以前,可以参照1996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受贿10万元以上。

  (一)概 念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观要件。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为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是指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

  2、主观要件。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只有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才构成本罪。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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