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比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法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根据《刑法》的规定(他法责任),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例题判断题】经济法责任既包括“本法责任”、也包括“他法责任”。
【答案】×
【解题思路】“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才是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错因分析】考生错选的原因在于,如何正确理解经济法责任的双重性。考生要注意经济法主体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具有“双重性”,并不是经济法责任本身具有“双重性”。
【提问】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大)和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这句话怎么理解?到底是调控主体进一步分还是规制主体进一步分?
【答案】实际上立法主体属于调控主体,执法主体属于规制主体,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进一步区分。
民法强调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无差别性”,因而主体才能够是“平等”的;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
【答案】注册资本是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实收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出资后,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可能就不一致了。股东出资额没有全部到位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额全部到位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例如,甲乙丙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承诺出资50万元,乙承诺出资30万元,丙承诺出资20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50+30+20=100万元。在首次出资时,甲实际缴付30万元,乙实际缴付15万元,丙实际缴付5万元,此时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是100万元,实收资本=30+15+5=50万元。
【答案】只要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股东的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3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东都有货币出资。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以现金出资12000元,乙以自己拥有的一台机器设备出资,经评估作价10000元,丙打算用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丙的出资最多为( )。
A.8000元 B.18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答案】B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12000+10000+X)×30%=12000,X=18000元。
注册资本就是甲、乙、丙三个股东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12000+1000+X(设丙的出资是X),那么(12000+1000+X)*30%=12000,因为只有甲是货币出资,所以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这样求出X。
【答案】只要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要求。
6、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投资公司是哪个类型的公司?
【答案】投资公司,是指汇集众多资金并依据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组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广义的投资公司,既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投资银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等金融机构。
【答案】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应以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1)如果该股东“根本”就没有将设备交给公司,则属于“虚假出资”。(2)如果该股东确实将设备交到了公司,但在公司成立后,将自己已经出资的设备又拿回来,则属于“抽逃出资”。(3)如果股东确实将设备交给公司,但设备的“实际价值”只有800万元,与公司章程的1000万元有“较大出入”,属于“出资不实”。
【案例】A、B、C、D四位股东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B股东以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出资,公司设立后E股东加入公司。如果B股东根本没有向公司交付设备为虚假出资;如果B股东先将设备交给公司,待登记公司后,又将货币、实物拿回,属抽逃出资。如果该设备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不是价值100万元,而是价值30万元,属出资不实。则由B股东补缴其差额70万元,若B股东现有财产只有10万元,由A股东、C股东、D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补缴60万元),与公司设立后新加入的E股东无关。
★资本制度(重点)(3、4、5、6、7题)
1.法定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解释2】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解释1】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解释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解释3】只要某一位或某几位股东的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30%就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要求所有股东都有货币出资。
3.出资期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解释1】股东首次出资额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条件,即人民币3万元;其次,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确定出资额。
【解释2】对于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分几次缴纳、每次缴纳多少等。2年或者5年的期限,是法律关于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最长期限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短于这一期限的规定。
【解释3】只要某一位或某几位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就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注册资本的20%。
【解释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4.股东缴纳出资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以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出资的,必须到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将专利权人由股东变为公司。
(4)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5.违法责任(重点)
(1)虚假出资
【解释1】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属于虚假出资。
【解释2】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抽逃出资
【解释1】发起人、股东先将货币、实物交给公司,待公司登记后,又将货币、实物拿回,属抽逃出资。
【解释2】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资不实
【解释1】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即:由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公司设立后新加入的股东无关。
(4)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例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分析型考题。题干中的关键词是“股东出资”。在全本教材中,只有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考生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成功排除选项A。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验资后、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所以该选项错误。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考生只要准确记忆“过半数”而不是2/3以上就可以正确做答。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选项A、选项C。考生错选的原因是:第一,被“经全体股东同意”这种命题所迷惑,考生必须清楚,禁止劳务出资这项法律规定是无附加条件的,即使“经全体股东同意”也不得作为出资方式。第二,“验资后”与“公司登记成立后”在法律上的含意是完全不同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例题2单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2001年)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答案】B
【解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 贴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HTtp://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乙、丙。所以选项B正确。
【相关链接】考生应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与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的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分期出资,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可以为零;但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至少为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3万元。
【答案】“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都是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答案】过半数是>1/2;半数以上是≥1/2,依据是《民法通则》155条的规定,民法
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提问】经济法所说的代表百分之几,包含百分之几吗?
【答案】经济法所说的代表百分之几以上的,包含等于百分之几。注意凡是 以上 、以下的都包括等于(包本数),过半数就是>1/2,半数以上就是≥1/2,本题是代表1/10以上,意思是≥1/10。
【答案】累计债券余额=本次拟发行的公司债券额+以前年度发行尚未偿还的公司债券额。比如甲公司08年12月31日净资产是8000万元,07年1月10日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09年1月25日拟发行公司债券时,1年期的债券1000万元已经偿还,所以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最大数额=8000*40%-2000=1200万元。
【答案】如果转增前注册资本是3000万元,法定公积金是1000万元,用法定公积金转
增资本的最大数额设为X,那么留存的法定公积金就是1000-X,列出方程就是1000-X=3000*25%,求出X=1000-3000*25%=250万元,即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最大数额不能超过250万元。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又不需
要召开股东会,这两个规定是否矛盾?
【答案】两个规定不矛盾。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不需要召开股东会,采取的方
式是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书面”征求其它股东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不答复的,就视为同意转让。
【答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侵犯了全体股东利益的,公司应该作为原告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不出面,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代表诉讼属于股东的间接诉讼,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为个别股东的利益,如果是为保护个别股本_资_料_来_源_于_贵_州_学_习_网 gzu521.com东的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就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李某,违反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损害了公司股东张某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 )。
A.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B.必须通过董事会提起诉讼
C.必须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D.必须通过股东会提起诉讼
【答案】A
【解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问】(1)如果答案B、C、D改为可以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提起诉讼正确不正确?
(2)此题侵犯的股东个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的是公司的
利益,是不是首先要通过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诉讼?
【答案】(1)如果答案B、C、D改为“可以”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提起诉讼,
不正确,本题属于股东直接诉讼,不需要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提起诉讼。(2)此题侵犯的股东个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首先要通过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起诉讼。
【答案】股东可以担任公司董事,但董事不一定是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属于股东,董事不一定持有公司股份。董事中可以有股东,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等其他人。
【答案】考查监事任职资格。《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所以,只要不担任监事,就可以担任公司财务主管的职务。财务主管就是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答案】该规定不适用法人,就是说法人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后,还可以设立第2个、第3个…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公司。
A.出资额最多的股东甲提议召开
B.5名董事提议召开
C.未弥补的亏损为40万元
D.2名监事提议召开
【答案】B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A选项:出资最多提议招开的股东甲并不等于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甲的出资额是9万元,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的表决权是9%,没有达到10%。本题给出的答案是B选项,5名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人中的42%,即1/3以上了。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之一是: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假设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是12人,如果董事会人数不足8人(12*2/3=8人)时,就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补董事,而现在甲公司董事会人数是6人(12*1/2=6人),少于8人,更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补董事。这样的题目不需要选法律原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正确的。
A.对股东对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C.对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D.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答案】CD
【解析】选项A不属于股东会的职权;B是股东会普通决议。
【提问1】发行公司债券不是特殊决议吗?怎么会是一般决议啊?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议决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不包括发行公司债券,易混淆。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中,只需要看:“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抵押”、“担保本资.料来源于贵-州-学-习-网 ”选项,前者为国有独资,后者为合作企业。只有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问2】对股东对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这是谁的职责?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需要作出决议,A只是干扰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
【答案】投资人甲于2008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B.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100%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2)选项B: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无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提问】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不是说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吗?
【答案】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是说个人独资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是说首先用个人独资企业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不足清偿的部分不算完,投资人接着承担偿还责任,这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意思是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先找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当然不足的部分投资人也要承担。
【答案】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也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如果是一个外国公民在中国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就属于外商独资企业。
【答案】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将出资交到合伙企业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中就包含了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所以有限合伙企业用全部财产清偿债务,说明有限合伙人已经承担了有限责任,不足清偿的部分,有限合伙人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答案】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在中级职称整本经济法教材
中,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B.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C.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D.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综合型考题。题目将有关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变为四个选项,考查考生综合分析能力。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考生只要在选项B给出的多种出资方式中,找出“劳务出资”这个错误的,出资方式,就可以成功排除选项B。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选项B。出题老师将正确和错误的出资方式写在同一个选项中,考查的是考生的审题能力,你不细心,你就失误。提醒考生注意: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提问】二者区别: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是否可以约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答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句话的意思是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仅限于“全部利润”,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这是不正确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C.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型考题。这是《合伙企业法》进行重大调整的知识点。考生只要准确掌握处理问题的顺序,就很容易得到正确结论。该顺序是: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协商定;协商不成,按比例;无比例,平均分。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选项A。如果考生不明白“平均分配”是有前提的,就会错选A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答案】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只以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与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股权并购就是购买境内企业的股权,比如北京甲企业,外方购买40%的股权,
甲企业就变更为中外合营企业。
资产并购是外方只购买甲企业的设备等资产,但购买的资产不允许拿出去,必须拿这个资产与中国的企业成立合营企业。
【例题单选题】甲外国投资者收购乙境内企业40%的股权,乙企业变更为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乙企业在被并购前既有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正确的表述是( )。
A.由甲外国投资者承继
B.由乙境内企业享承继
C.由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继
D.由甲外国投资者按照的40%比例承继,乙境内企业按照60%的比例承继
【答案】C
【解析】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答案】北京的A企业和法国的B企业出资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甲,根据合同规定,A企
业以机器设备折价100万美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100万美元出资。(1)如果B企业以合营企业甲(或者A企业)的财产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100万美元作为自己的出资,则出资不符合规定;(2)如果B企业以第三人C企业的财产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100万美元作为自己的出资,则出资符合规定(只要不是甲和A即可)。
【答案】比如境内乙有限责任公司拟增资6000万元,在增资时,法国甲公司拟认购增
资部分的60%,乙公司认购增资部分的40%。由于外国股东的加入,境内乙公司应依法变更为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全体股东(甲、乙)的实际缴付的出资不能低于1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20%),其余部分的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提问】如果存在超过10人但小于200人的算什么情形呢?
【答案】只要是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为公开发行。也就是说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属于非公开发行,1-200之间都属于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其中一个为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上市公司在1-200之间选出了1-10,而1-10在1-200这个区间内,所以属于非公开发行。如果存在超过10人但小于200人的,也算非公开发行。
【答案】比如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甲公司就是投资者。(1)如果张某是甲公司某董事的弟弟,并且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持股比例没有限制),那么张某与甲公司即为一致行动人;(2)如果张某是自然人A的弟弟,要求A必须持有投资人甲公司30%以上的股份,只要张某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持股比例没有限制),张某就与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l%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答案】ABD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理解型考题。考核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根据规定,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选项C是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选项A、B、D。根据规定,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考生只要准确记忆“30%”这个比例就能成功排除选项C。其余三个选项每个都有陷阱,考生基本功差或分析理解能力差都有可能造成错选
A.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B.收购人通过收购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额达到该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70%
C.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D.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且拒绝纠正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未达到75%的法定界限。
【提问】请问为什么不选选项B?
【答案】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众持股比例要超过25%,收购人收购股份比例超过总股本75%的,股权分布就不符合上市条件了。所以,达到75%,就会终止上市。而选项B未达到75%的法定界限。
【答案】首先,10万元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应当予以返还;其次,8万元的定金本来就属于乙公司,予以返还;再次,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可同时并用,因此乙公司可以选择违约金罚则,要求甲公司支付2.5万元的违约金,也可以选择定金罚则,要求甲公司支付8万元的定金;最后,如果乙公司选择了2.5万元的违约金,由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20万元的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乙公司选择了8万元的定金,由于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低于20万元的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简而言之,定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但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答案】甲企业计划在08年分5次向乙银行贷款,为了避免每次贷款都要办理一次抵押手续,甲企业与乙银行签定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甲以厂房设立1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1)如果08年甲实际贷款800万元,则乙银行以800万元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厂房拍卖价款是1200万元,800万元优先偿还给乙银行,剩下的400万元退还给甲企业;(2)如果08年甲实际贷款1600万元,则乙银行的抵押权以最高额1000万元为限,对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在1200万元的拍卖价款中,1000万元优先偿还给乙银行。
【答案】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诉讼费是债权人先垫付的,比如诉讼费用是2万元,如果次债务人只有20万元,其中2万元先偿还债权人,18万元归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还有5万元债务不能得到清偿,可以继续找债务人,就不能找次债务人了。
【答案】假设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份标的额1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范围。根据合同约定,乙银行于4月10日向甲公司提供了首期贷款50万元。4月20日,乙银行发现甲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银行贷款,于是决定停止发放第二期贷款500万元,同时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提前偿还首期贷款50万元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共计52万元,遭到甲公司的拒绝。在本题中,借款合同虽然解除,但担保人丙公司对债务人甲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52万元)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这里的“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是专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也就是保证人只须按份额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假如:A债权人,B是债务人,负债的金额是100万,C和D是保证人,他们之间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是按份额共同保证,其中C保证份额80万、D保证份额20万。在B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A可以要求C和D承担保证责任,金额是C:80万元,D:20万元,C和D偿还了债务后只能向债务人B追偿。
【提问】不明白,是否这样理解:我欠你100,你欠我80,本来我俩抵销,我补20给你就行,现你让我把欠你的100直接还给他。我可以向他申请抵销,那是否意味着我只补20给他,他再向你要80。对于他来说不是很麻烦吗?他本来直接向你要到完整的100,现在还得分两边要?
(2)如何理解“不能抵销的情形中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答案】(1)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比如:我欠你100,你欠我80,本来我俩抵销,我补20给你就行,现你让我把欠你的100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A,要求我把100元偿还给A,我如果偿还给A100元,然后再找您要80元,这样就因为你的转让给我添了麻烦,所以我可以向A申请抵销,意味着我只补20给A,只要A与你的关系,也许你本来就欠A20元,所以A不需要再向你要80。(2)“不能抵销的情形中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比如甲乙签定买卖合同,甲是买方,约定乙把10台电视机交付给第三人丙,如果甲以前欠乙10台电视机,那么甲乙之间的债务也不能抵销,乙必须把10台电视机交付给丙。
【答案】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以明示方式并且如实入账的回扣、折扣和佣金不属于商业贿赂。如果是“账外暗中”的回扣、折扣和佣金就属于商业贿赂。
A、增减注册资本 B、公司分立
C、发行公司债券 D、申请破产
【答案】AC
【解析】(1)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提问】讲义里的,为什么不选B呢,因为上面,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答案】因为本题是“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所以B分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权决定,必须是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答案不选B
A.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B.收购人通过收购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额达到该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70%
C.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D.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且拒绝纠正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未达到75%的法定界限。
【提问】请问为什么不选选项B?
【答案】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众持股比例要超过25%,收购人收购股份比例超过总股本75%的,股权分布就不符合上市条件了。所以,达到75%,就会终止上市。而选项B未达到75%的法定界限。
【答案】首先,10万元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应当予以返还;其次,8万元的定金本来就属于乙公司,予以返还;再次,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可同时并用,因此乙公司可以选择违约金罚则,要求甲公司支付2.5万元的违约金,也可以选择定金罚则,要求甲公司支付8万元的定金;最后,如果乙公司选择了2.5万元的违约金,由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20万元的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乙公司选择了8万元的定金,由于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低于20万元的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简而言之,定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但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答案】甲企业计划在08年分5次向乙银行贷款,为了避免每次贷款都要办理一次抵押手续,甲企业与乙银行签定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甲以厂房设立1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1)如果08年甲实际贷款800万元,则乙银行以800万元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厂房拍卖价款是1200万元,800万元优先偿还给乙银行,剩下的400万元退还给甲企业;(2)如果08年甲实际贷款1600万元,则乙银行的抵押权以最高额1000万元为限,对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在1200万元的拍卖价款中,1000万元优先偿还给乙银行。
【答案】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诉讼费是债权人先垫付的,比如诉讼费用是2万元,如果次债务人只有20万元,其中2万元先偿还债权人,18万元归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还有5万元债务不能得到清偿,可以继续找债务人,就不能找次债务人了。
【答案】假设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份标的额1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范围。根据合同约定,乙银行于4月10日向甲公司提供了首期贷款50万元。4月20日,乙银行发现甲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银行贷款,于是决定停止发放第二期贷款500万元,同时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提前偿还首期贷款50万元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共计52万元,遭到甲公司的拒绝。在本题中,借款合同虽然解除,但担保人丙公司对债务人甲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52万元)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这里的“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是专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也就是保证人只须按份额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假如:A债权人,B是债务人,负债的金额是100万,C和D是保证人,他们之间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是按份额共同保证,其中C保证份额80万、D保证份额20万。在B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A可以要求C和D承担保证责任,金额是C:80万元,D:20万元,C和D偿还了债务后只能向债务人B追偿。
【提问】不明白,是否这样理解:我欠你100,你欠我80,本来我俩抵销,我补20给你就行,现你让我把欠你的100直接还给他。我可以向他申请抵销,那是否意味着我只补20给他,他再向你要80。对于他来说不是很麻烦吗?他本来直接向你要到完整的100,现在还得分两边要?
(2)如何理解“不能抵销的情形中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答案】(1)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比如:我欠你100,你欠我80,本来我俩抵销,我补20给你就行,现你让我把欠你的100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A,要求我把100元偿还给A,我如果偿还给A100元,然后再找您要80元,这样就因为你的转让给我添了麻烦,所以我可以向A申请抵销,意味着我只补20给A,只要A与你的关系,也许你本来就欠A20元,所以A不需要再向你要80。(2)“不能抵销的情形中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比如甲乙签定买卖合同,甲是买方,约定乙把10台电视机交付给第三人丙,如果甲以前欠乙10台电视机,那么甲乙之间的债务也不能抵销,乙必须把10台电视机交付给丙。
【答案】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以明示方式并且如实入账的回扣、折扣和佣金不属于商业贿赂。如果是“账外暗中”的回扣、折扣和佣金就属于商业贿赂。
A、增减注册资本 B、公司分立
C、发行公司债券 D、申请破产
【答案】AC
【解析】(1)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提问】讲义里的,为什么不选B呢,因为上面,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答案】因为本题是“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所以B分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权决定,必须是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答案不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