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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世纪法律制度复习资料:日尔

发布时间: 2010-04-26 09:39:22 作者:

  

 

  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蛮族法典”中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一般历史学和法制史学对它研究得也最多。

  《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歌特罗马法典》

 

  a.团体本位的法律

  b.属人主义的法律

  c.具体的法律

  d.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e.世俗的法律

 

  日耳曼法的所有权与罗马法中的不同:只有动产所有权才是绝对的。

  (对不动产,占有者没有处分权,只是一种相对的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

  日耳曼法时期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即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所有权和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并存。但贵族大土地所有权不断增长,最后占统治地位。

  贵族的大土地占有制形成后,经过“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不断扩大和巩固。

 

  (一)日尔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a.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

  b.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

  c.实行家长制。

  (二)继承制度

  一律实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原则。

  A.从动产继承来看:

  a.遗产首先由子女继承,无子女则由父母继承,父母死亡由兄弟姐妹继承;

  b.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男性优于女性,后者一般只能得到前者的一半。

  C.武器固定由男性亲属继承,嫁妆由女性亲属继承。

  B.不动产继承:

  自由农民份地只能由儿子继承,无子交回马尔克公社。

  农奴份地世代相传。

 

  (一)审判机关

  基本特点:普通审判职能由民众大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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